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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男:美国人的追求——读《历史深处的忧虑》有感

时间:2013-04-24 点击:
美国人追求自由:美国是个自由的国家,美国公民享有宪法尤其是权利法案所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甚至持枪自由等。他们认为这些自由是基本人权,即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美国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甚至包括过激的言论自由,但是一旦走出权利法案保护的范围,哪怕只有一小步,也是非常危险的。“清楚与现实的危险测定”原则就是这个范围的界限。但是如果美国政府以为用这个原则可以限定公民言论自由的话,那他就大错特错了。这个原则从20实际产生到现在美国政府用它来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成功事例还是屈指可数的。美国人是宽容的,他们可以允许社会上充斥各种言论,不论你是宣传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这是你的自由,谁也无权干涉。在美国,“种族主义”是非常敏感的话题,弄不好就会出现种族骚乱,危害社会安全。但即使面对这样的言论政府也要妥协,除非政府能够证明只要此言论一出社会上立刻就会出现种族骚乱,否则政府就是有这个心也没这个胆。还记得我以前看过的一个案例,1987年8月三K党要在堪萨斯市一家电台播放一个名叫【种族与情理】的节目,由于节目制作人是“白色雅利安人”组织的领导人,又由于堪萨斯市大部分居民是黑人,所以电台担心会出现抗议或引起暴力冲突而拒绝播放,在协调不行的情况下电台被告上了法院,最终结果是电台输了因为电台就企图从政府干涉的可能性入手,运用“清楚与现实测定”原则来阻止,但他们失败了。这个案例证明了政府不能借口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其他任何非常状态来剥夺或限制公民的自由。美国人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也付出沉重的代价。例如,他们为出版自由而付出的俄克拉荷马大爆炸的代价;为新闻自由而付出的国家利益的代价【氢弹秘密:我们怎么得到……为什么我们要告诉你】关于这个案例我想说一下自己的理解,如果此文章出版,那么美国人在捍卫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很可能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果被恐怖分子利用那后果不堪设想。但他们心甘情愿,因为他们要捍卫自由但。正像书中所说:“国家利益不是政府的,是全体美国公民的”。如果用国家利益来限制公民自由的话,那尼克松水门事件的结果可能是尼克松赢了。就如书中所描述:“如果你追求阳光,你就躲不开身后的阴影。”
谈起美国的自由使我不禁拿它与中国对比,中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界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中国人会有像美国一样有享有自由的优越感吗?我想起码在我有生之年不会,因为中国的宪法只是一部让人“望梅止渴”的宪法,没有美国权利法案那样大的“威力”。中国最黑暗人民最没有自由的时期莫过于文化大革命,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全国被个人崇拜所充斥,那是人民的“自由”就是打击宣传“自由权利”的人。这里的自由和美国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
美国人追求正义: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英美法系重视程序,追求程序正义,提到程序正义很多人就会想到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因为他的律师对为他开罪的突破口就是侦查人员在取证程序上犯的错误,以至是侦查人员获得的证据成为不真实的证据,无法使之在陪审团面前呈现。在美国,审判就好像是一场规则严格的“游戏”,在中国“游戏”二字被许之以贬义,但对美国人来说并无此意味,对于他们仅仅意味着公平对待每一个普通人,尽管他处于“被告”的不利地位。美国注重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这也许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陪审团在看不到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判决辛普森“罪名不成立”。这个结果令很多专家学者大吃一惊,但仔细一想这又是“合理的”。由于检方在程序上的不科学马虎使得得到的证据不充分,那结果只好让被告回家。其实每个美国人心里都知道辛普森是有罪的,到为了自由权利,他们敢于付出。
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公正,要求平等对待和保护弱者。美国的权利法案的目标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针对联邦政府。它主要是防止美国政府和执法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甚至滥用职权陷害公民。如果一个平民被沦为被告,在郑这样强势面前,如果出现品质低劣的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而且利用强势“仗势欺人”的话,那么这个被告被诬告陷害,被陷害,被夸大罪行,被非法凌辱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假如还没有宪法和司法制度明确宣布保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并且坚决“公正审判”的话,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正义和公道”可言呢?美国权利法案第6条修正案就是对这种情况的最好预防。这也体现了美国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保护弱势群体,即使他是被告。如书所述: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他对所有人都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
提起辛普森案使我想起了佘祥林案,佘祥林因为被指控杀妻而在监狱里待了11年,又因为被杀妻子奇迹出现而被释放。1998年佘祥林在“疑点较多,以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员会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盘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中国法官在审理这起案子的过程中明显忽视了程序正义而追求他所谓的“实体正义”。我怀疑佘祥林在审判中作为被告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美国人追求的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我想中国的某些地方追求的应该是“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也许这是为贯彻国家“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强调秩序第一位。“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佘祥林整整失去了11年的自由。这让我想起了培根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优劣。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在美国会有这种情况吗?我想没有。就像书中所说:“牺牲任何一个个人的自由权利以及家庭幸福,以此作为换取社会利益的代价,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不被美国的宪法精神所承认的,它不承认任何一种社会要求可以高于一个公民对幸福和合法权利的要求。”
一个高度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处处强调个人奋斗的社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摆在第一位的,这是美国价值最根本的基础,是建立国家的根本出发点,也是美国宪法最根本的立法精神。这和五千年来强调舍己为国,“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统治思想根深蒂固的中国,价值观上有着最本质的区别,我想这是两者产生误解和隔阂的根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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