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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中 杨 武:简论法治与科学发展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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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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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法治则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学说理论、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并已被明文载入宪法的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科学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无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就目前来看,人们对法治还存在很多观念上的误区,这不仅使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发生了易位,严重曲解了法治的内涵与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现法治化的进程。为此,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拟就法治发展要自觉地尊重和服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力求使法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协调发展作简要探讨。
一、法治与科学发展观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在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治发展的科学化,必须对法治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保持清醒的认识,并深刻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法治及其内涵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学说理论、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法治主义”、“法律主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rule by law”、“government by law”等等。尽管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且颇受人们的争议,但通常认为,现代法治具有或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内涵:(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一点上,它是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精髓;(3)无论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结合,是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
(二)科学发展观及其内涵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其理论内涵极为丰富。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法治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关系
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
1、法治精神与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有着内在契合。在本源上,法治精神与科学发展观都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以人为本,体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因此,法治精神与科学发展观在内涵上具有本质的统一性。在内容上,科学发展观包含法治精神的要素。在基本要求上,科学发展观要求正确处理的各种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规范调整,而法治的要求就是运用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中各种主体的行为,由此形成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秩序。在相互关系上,二者相互依赖、相得益彰。
2、法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路径和有效载体。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安排,科学发展观将由宏观的战略思想变得明确而具体。法治,一是要有“良法”,二是“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在健康有序地前行。在立法中树立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良法”;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助于法治原则的普遍遵循。法治建设的健康前行必将有助于科学发展观的实现。
3、法治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具有多方面的保障功能。一方面,法治能为科学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的环境,发展就无从谈起。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可以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法治能为科学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一是通过事前相关的程序,使决策成为郑重其事的法律行为,并予以严格的程序规制,保证决策科学,避免失误;二是通过事后责任追究,发挥法的威慑作用,促使未来的决策更趋科学。再一方面,法治能对科学发展的成果加以巩固。首先,通过制度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次,通过执法、司法行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总之,法治对科学发展有着很好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二、当前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协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治状况还很不尽如人意,在我们的法治建设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很严重,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一)对法治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公众对法治的认识还存在很多误区,以致于总是有意无意地将法治等同于立法。这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立法渐愈膨胀的发展势头,已经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带来了及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前,依法治国已经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被明文载入宪法之中,践行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而力行法治的前提首先是要有法律可以遵循,因为只有先有可供遵循的法律,我们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事,也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实践法治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然而,要真正实现法治,仅仅做到有法律可供遵循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逐步而及时地创制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律和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使之成为一个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要不断提高法律的执行力。
(二)立法的科学性保障不足
科学立法是法治理念对现代立法在动态方面的一个基本要求。具体来说,首先是立法要具有必要性,要适应保障社会关系稳定发展以及实现人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需要重视立法论证和立法规划工作。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保证立法适合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需要,并保证立法的进程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战略与社会战略相一致。立法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产生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当某一类社会关系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时,必然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这时,通常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对这种社会关系加以规范,以保障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很多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某一立法看似具备了立法的必要性,但实际上立法的时机还远未成熟,而如果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进行立法,经常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保障立法的科学性,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充分作好立法的论证工作。此外,立法作为国家有权机关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依据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而有步骤、有根据地逐步进行,在什么阶段该立什么法、具体分几个步骤进行这些立法等等,均需要立法者进行合理的规划。否则,在该立法时没能立法或者在不该立法时错误地进行了立法,都会影响立法本身的实效,使立法达不到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也就无法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三)依法办事,科学执法水平不高
严格执法是我国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科学发展观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的内在基本要求之一。具体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不能够正确行使职权,专横擅断,不依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办事,甚至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或故意违法执法,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质疑,而其内容也就会成为空文。反之,法律就相应地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感和信任,并相应地树立起了自己的信用与权威。从理论上来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得到统一、规范和有效地实施,离不开执法者的严格、忠实执法。然而,由于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执法机关中还存在着严重的不适应严格执法要求的现状。例如,人员的素质较差,执法的水平偏低,不胜任执法的需要以及执法纪律不严、不能够对违法执法者加以及时追究,甚至还经常会发生违法执法的情况。加强我国的执法建设,规范我国的执法现状,应成为当前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最为迫切的重要任务之一,而相应地,树立科学的执法观念就成为当务之急。
(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薄弱
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科学守法观,是科学法治观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从法理上来说,要实现法治,单单依靠立法、执法和司法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赖人们自觉守法。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 我国古代思想家也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可见,守法是法制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显现社会法治化的一个自然要求,守法者对法律的遵守与政府对法律的执行及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是同样重要的。就目前而言,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薄弱,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距甚远。
(五)法治为科学决策提供程序保障欠缺
决策是执行的前提,是执行的基础。正确的决策是正确行动的前提,错误的决策则是错误行为的先导。要避免错误,就必须首先从防止决策失误做起。防止决策失误的对策很多,但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决策的法定程序。法定决策程序的设立目的就在于,使决策成为郑重其事的法律行为,并予以严格的程序规制。决策需要程序保障,尤其需要法律的程序保障。有法定的程序设置,人们就可以更好地控制和把握决策过程,严格按照客观规律行动,从而获得良好的决策结果。同时,我们还有必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力争在决策过程中实现对错误决策的修正,避免决策的错误演变成为现实的错误。这种修正是需要程序作为条件和保障的,法治对科学决策提供保障不足,很难保证决策能够符合实际及其发展的要求。
三、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协调发展的思考
法治与科学发展观具有紧密联系有相互促进的重要关系。一方面,法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没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协调发展,法治就可能出现内在的矛盾,影响其对社会应有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来保障。
(一)完善立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对于法治发展的指导,体现在法治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监督都必须接受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只有如此,我们的法治建设才可能少走弯路、富有成效,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活的发展中都有一个如何尊重科学而谋发展的问题。科学发展观对于人们的普遍指导意义,当然会延伸到法律和法治的领域。法治发展要自觉地尊重和服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力求使法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法治成为一个科学的、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整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治发展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大体是协调的,因此,法治就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有益的积极作用,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和保障力量。在改革开放这个历史时期,我们的法治在大体上是协调发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都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典范。在立法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法律实施也在发展。任何事物各个方面的发展并不都是齐头并进的。有先有后、有好有差是正常的发展现象,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事物的发展总是从不平衡向平衡发展的,这种发展倾向始终是人类的努力方向,并真正地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正视法治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推动法治各个方面的平衡发展,进而推动法治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加强理论建设,将科学的理论落实在法治上
法治的协调发展必须以科学的法学理论为指导,既要符合自身发展的规律,又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与相关的社会因素协调一致。只有这样协调发展的法治,才可能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科学发展观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形成和培养的。理论是实践的总结,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概括的思想成果。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理论一旦形成,就是相关实践的指导。社会实践一方面必须从实际出发,另一方面又必须接受相关理论的指导。任何理论都需要由实践来奠定基础,由实践提供经验来源,也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丰富和发展。所有的理论都存在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的问题。理论的修正与完善,当然需要实践予以支持。没有实践,理论既无从产生,也无法发展,更难于完善。理论是实践的产物,对于实践有着天然的依赖。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同时,还有必要强调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是盲目的。实践层次的提升,实践要达到最佳的结果状态,都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正如马克思、列宁等都对于法律和法治的许多精彩论述,对当时的法律和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助推作用。而且,这些理论仍然指导着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指导思想与组成部分。可见,法治协调发展要以科学的法学理论为先导。
(三)尊重规律,强调法治发展的科学性
法律充分体现并且尊重社会和自然发展的规律与要求。社会和自然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人类社会的活动只有在尊重其规律和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有序、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从总体上而言,人类面对自然是十分渺小的,人类要改造自然的能力也是十分微弱的,只能是局部的。法律不是规律,但一定要充分尊重和反映规律。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违反规律的法律,从来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都是对人类社会、自然界的破坏,其结果给人类带来的必然是灾难。所以作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体系,必须能够有效地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合理分配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确保国家社会在资源利用上的可持续发展。把握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是认识国家制度,树立法治观念等的基础。法治协调发展要符合法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物的内在联系。人们只能发现规律,尊重规律,自觉地适应规律的要求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法治要协调发展,当然要注意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努力地把握这些规律,尊重这些规律,并用以指导我们的法治实践。强调法治发展的科学性,最根本的就是要尊重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
(四)发挥法治保障功能,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目标的实现,或者说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来保障。科学发展观对于法治发展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充分肯定科学发展观对于法治发展的指导作用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到法治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得以全面落实的重要保障。法治对于保障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法律可以为决策提供程序保障,使决策更加科学;法治可以为纠错提供救济程序,使我们从错误回归正确;法治也可以为相关违法犯罪确立责任规则,以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法治则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学说理论、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并已被明文载入宪法的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科学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无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然而,就目前来看,人们对法治还存在很多观念上的误区,这不仅使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发生了易位,严重曲解了法治的内涵与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现法治化的进程。为此,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视角,拟就法治发展要自觉地尊重和服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力求使法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协调发展作简要探讨。
一、法治与科学发展观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在我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中,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治发展的科学化,必须对法治与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保持清醒的认识,并深刻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法治及其内涵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学说理论、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法治主义”、“法律主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rule by law”、“government by law”等等。尽管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且颇受人们的争议,但通常认为,现代法治具有或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内涵:(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一点上,它是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精髓;(3)无论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结合,是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
(二)科学发展观及其内涵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其理论内涵极为丰富。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进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法治与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关系
发展与法治,是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
1、法治精神与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有着内在契合。在本源上,法治精神与科学发展观都以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以人为本,体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因此,法治精神与科学发展观在内涵上具有本质的统一性。在内容上,科学发展观包含法治精神的要素。在基本要求上,科学发展观要求正确处理的各种关系需要法律进行规范调整,而法治的要求就是运用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中各种主体的行为,由此形成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法律秩序。在相互关系上,二者相互依赖、相得益彰。
2、法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路径和有效载体。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通过法律的权利、义务安排,科学发展观将由宏观的战略思想变得明确而具体。法治,一是要有“良法”,二是“良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法治建设在健康有序地前行。在立法中树立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良法”;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助于法治原则的普遍遵循。法治建设的健康前行必将有助于科学发展观的实现。
3、法治在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具有多方面的保障功能。一方面,法治能为科学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前提。没有稳定的环境,发展就无从谈起。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崇尚社会主义法治,可以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另一方面,法治能为科学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一是通过事前相关的程序,使决策成为郑重其事的法律行为,并予以严格的程序规制,保证决策科学,避免失误;二是通过事后责任追究,发挥法的威慑作用,促使未来的决策更趋科学。再一方面,法治能对科学发展的成果加以巩固。首先,通过制度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体现和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次,通过执法、司法行为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总之,法治对科学发展有着很好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二、当前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协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治状况还很不尽如人意,在我们的法治建设中,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都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很严重,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一)对法治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公众对法治的认识还存在很多误区,以致于总是有意无意地将法治等同于立法。这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立法渐愈膨胀的发展势头,已经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带来了及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前,依法治国已经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而被明文载入宪法之中,践行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而力行法治的前提首先是要有法律可以遵循,因为只有先有可供遵循的法律,我们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事,也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实践法治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然而,要真正实现法治,仅仅做到有法律可供遵循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逐步而及时地创制我国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律和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使之成为一个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要不断提高法律的执行力。
(二)立法的科学性保障不足
科学立法是法治理念对现代立法在动态方面的一个基本要求。具体来说,首先是立法要具有必要性,要适应保障社会关系稳定发展以及实现人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需要重视立法论证和立法规划工作。立法论证与立法规划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保证立法适合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需要,并保证立法的进程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战略与社会战略相一致。立法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产生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当某一类社会关系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时,必然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这时,通常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来对这种社会关系加以规范,以保障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很多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某一立法看似具备了立法的必要性,但实际上立法的时机还远未成熟,而如果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进行立法,经常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保障立法的科学性,需要立法者在立法之前充分作好立法的论证工作。此外,立法作为国家有权机关创制、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依据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而有步骤、有根据地逐步进行,在什么阶段该立什么法、具体分几个步骤进行这些立法等等,均需要立法者进行合理的规划。否则,在该立法时没能立法或者在不该立法时错误地进行了立法,都会影响立法本身的实效,使立法达不到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也就无法保障立法的科学性。
(三)依法办事,科学执法水平不高
严格执法是我国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科学发展观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的内在基本要求之一。具体来说,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不能够正确行使职权,专横擅断,不依照法律的实际规定办事,甚至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或故意违法执法,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质疑,而其内容也就会成为空文。反之,法律就相应地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感和信任,并相应地树立起了自己的信用与权威。从理论上来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得到统一、规范和有效地实施,离不开执法者的严格、忠实执法。然而,由于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执法机关中还存在着严重的不适应严格执法要求的现状。例如,人员的素质较差,执法的水平偏低,不胜任执法的需要以及执法纪律不严、不能够对违法执法者加以及时追究,甚至还经常会发生违法执法的情况。加强我国的执法建设,规范我国的执法现状,应成为当前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最为迫切的重要任务之一,而相应地,树立科学的执法观念就成为当务之急。
(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薄弱
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的科学守法观,是科学法治观的另一个重要内容。从法理上来说,要实现法治,单单依靠立法、执法和司法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赖人们自觉守法。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律(和礼俗)就是某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守法律(和礼俗)的习惯。” 我国古代思想家也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可见,守法是法制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显现社会法治化的一个自然要求,守法者对法律的遵守与政府对法律的执行及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是同样重要的。就目前而言,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薄弱,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距甚远。
(五)法治为科学决策提供程序保障欠缺
决策是执行的前提,是执行的基础。正确的决策是正确行动的前提,错误的决策则是错误行为的先导。要避免错误,就必须首先从防止决策失误做起。防止决策失误的对策很多,但是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设立决策的法定程序。法定决策程序的设立目的就在于,使决策成为郑重其事的法律行为,并予以严格的程序规制。决策需要程序保障,尤其需要法律的程序保障。有法定的程序设置,人们就可以更好地控制和把握决策过程,严格按照客观规律行动,从而获得良好的决策结果。同时,我们还有必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力争在决策过程中实现对错误决策的修正,避免决策的错误演变成为现实的错误。这种修正是需要程序作为条件和保障的,法治对科学决策提供保障不足,很难保证决策能够符合实际及其发展的要求。
三、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协调发展的思考
法治与科学发展观具有紧密联系有相互促进的重要关系。一方面,法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没有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协调发展,法治就可能出现内在的矛盾,影响其对社会应有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来保障。
(一)完善立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对于法治发展的指导,体现在法治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监督都必须接受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只有如此,我们的法治建设才可能少走弯路、富有成效,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在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生活的发展中都有一个如何尊重科学而谋发展的问题。科学发展观对于人们的普遍指导意义,当然会延伸到法律和法治的领域。法治发展要自觉地尊重和服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力求使法治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协调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法治成为一个科学的、有机的、协调的、统一的整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治发展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大体是协调的,因此,法治就在社会中发挥重要的有益的积极作用,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和保障力量。在改革开放这个历史时期,我们的法治在大体上是协调发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都取得了重要的成就,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典范。在立法发展的同时,我们的法律实施也在发展。任何事物各个方面的发展并不都是齐头并进的。有先有后、有好有差是正常的发展现象,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但是事物的发展总是从不平衡向平衡发展的,这种发展倾向始终是人类的努力方向,并真正地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正视法治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推动法治各个方面的平衡发展,进而推动法治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加强理论建设,将科学的理论落实在法治上
法治的协调发展必须以科学的法学理论为指导,既要符合自身发展的规律,又要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与相关的社会因素协调一致。只有这样协调发展的法治,才可能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科学发展观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形成和培养的。理论是实践的总结,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概括的思想成果。理论来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理论一旦形成,就是相关实践的指导。社会实践一方面必须从实际出发,另一方面又必须接受相关理论的指导。任何理论都需要由实践来奠定基础,由实践提供经验来源,也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丰富和发展。所有的理论都存在不断完善和与时俱进的问题。理论的修正与完善,当然需要实践予以支持。没有实践,理论既无从产生,也无法发展,更难于完善。理论是实践的产物,对于实践有着天然的依赖。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同时,还有必要强调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必然是盲目的。实践层次的提升,实践要达到最佳的结果状态,都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正如马克思、列宁等都对于法律和法治的许多精彩论述,对当时的法律和法治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助推作用。而且,这些理论仍然指导着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指导思想与组成部分。可见,法治协调发展要以科学的法学理论为先导。
(三)尊重规律,强调法治发展的科学性
法律充分体现并且尊重社会和自然发展的规律与要求。社会和自然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人类社会的活动只有在尊重其规律和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有序、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从总体上而言,人类面对自然是十分渺小的,人类要改造自然的能力也是十分微弱的,只能是局部的。法律不是规律,但一定要充分尊重和反映规律。历史经验已经反复证明,违反规律的法律,从来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都是对人类社会、自然界的破坏,其结果给人类带来的必然是灾难。所以作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体系,必须能够有效地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合理分配各种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确保国家社会在资源利用上的可持续发展。把握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是认识国家制度,树立法治观念等的基础。法治协调发展要符合法治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物的内在联系。人们只能发现规律,尊重规律,自觉地适应规律的要求而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法治要协调发展,当然要注意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努力地把握这些规律,尊重这些规律,并用以指导我们的法治实践。强调法治发展的科学性,最根本的就是要尊重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
(四)发挥法治保障功能,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所蕴涵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和目标的实现,或者说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通过法治建设来保障。科学发展观对于法治发展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充分肯定科学发展观对于法治发展的指导作用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到法治发展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得以全面落实的重要保障。法治对于保障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法律可以为决策提供程序保障,使决策更加科学;法治可以为纠错提供救济程序,使我们从错误回归正确;法治也可以为相关违法犯罪确立责任规则,以保障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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