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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梁盟:从法律的角度看文学

时间:2013-03-23 点击:
吃米和吃米饭当然不一样,米是人们种植出来的粮食本身,米饭是加工过的粮食,带有清香的味道,可以充饥,是直接让人体受益的最佳食物。
法律是用语言文字组成的规范行为的文本,是约束人的行为规则。法律这种作品是让人直接受益的不可或缺的行为食物。文学是用语言文字表达工作和生活的文本,是社会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文化的重要表现文本,是不约束人而供人阅读欣赏的艺术作品,包括戏剧、诗歌、小说、散文等,是让人直接受益的精神食粮。法律是用逻辑思维、文学是用形象思维。语言是知识的基础要素,法律当然离不开语言,法律是语言的艺术,法律条文是用语言构成的,法律中的权利与利益,合法与非法、犯罪嫌疑人、恋爱婚姻等这些词语本身就是用语言来进行修饰的,可以说是文学的修辞。一部法律形成后,人们已经将语言规定在法律的条文里,语言就成为了法律的精髓。语言文字是两者相关联的最关键的核心,法律不能缺少语言文字,文学不能缺少语言文字。有人说法律玩的是是语言文字,文学也玩的是是语言文字。比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法律俗语基本上是文学语言构成。
可以说,我把法律当饭吃,把文学当点心。搞了一辈子严谨枯燥的语言文字,以逻辑思维的方式去研究的法律;也热爱了一辈子诗情画意,以形象思维的方式去创作法治文学作品。
一、从法律与文学的发展看
(一)法律与文学的渊源
中国古代的周代初年——春秋中叶时期的《诗经》①中,有很多诗歌反映婚姻、家庭、爱情、道德,呼唤女人与男人的平等、自由、呐喊女人的不屈、不从、辩议、反抗。
《行露》诗很短,其中写道:
厌浥(yi)行露,岂不夙夜?【道上的露水湿漉漉,不是大早不赶路,怕是道上露水太多。】
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说雀儿没有角?怎么穿破了我的屋?】
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谁说女人没有成过家?凭什么送我进牢狱?】
虽速我屋,室家不足。【哪怕你送我进牢狱,强迫娶我为妻你们理由不足。】
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yong)?【谁说老鼠没有牙齿?怎么穿通了我厚厚的墙壁?】
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谁说女人没有成过家?凭什么送我上公堂?】
虽速我讼,亦不女从。【哪怕你们逼我上公堂, 强迫娶我为妻我决不顺从。】
以上资料不难看出,《诗经》中的诗篇应该属于法制问题的散文,可以看作是中国最早的法制文学作品之一。
最早的法制刊物——《言治》。1913年4月,李大钊天津创办的《言治》杂志,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制刊物。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十八岁的李大钊考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校址在今河北区志成道),在校六年,攻读日文、英文及法政等专业,1913年秋天毕业。在校期间李大钊学习成绩优异,长识过人,能诗善文,担任“北洋政法学会”编辑部长。于1913年4月开始创办并主编了《言治》月刊。
时至今日,对法制文学理论的研究,在我国逐渐地开始多了起来。
较有影响的有余宗其②的《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1996出版)、冯象③的《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1999年出版)、徐忠明的《法学与文学之间》(2000年出版)、刘星的《西窗法雨》(2002年出版)、梁治平的《法意与人情》(2004年出版)、苏力的《法律与文学》(2006年出版)等。
据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门有一个涉法文学研究所。
(二)美国有个出名的法律与文学运动
可追溯到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詹姆斯•伯艾德•怀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属性研究》一书。
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一书。波斯纳是美国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核心人物之一,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官。波斯纳(1939——)是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他是在世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他把文学作品中的法律问题提高到法理学高度加以探讨。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自1988年初版以来一直是法学院使用最多的教科书之一,并且也是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引证最多的著作之一。
作为一个法学运动或领域或流派,自1970年代以来,主要在美国法学院内发展起来的;目前,美国各主要法学院都设有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反映了这一运动的广泛影响。这是美国法学界从1990年代以来有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法学流派,那就是——法律与文学。
有人主张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他们当中激进人士更主张,将法律实践当作一种文学活动,将控辩双方活动当做一种叙事或修辞。虽不尽然是这样,但确有其奥妙之处。
(三)中国当代法制文学发展④
文化大革命以前,紧密配合建国初期政治斗争.法制文学作品数量不多,也不够成熟,但政治热情高,思想性强,亦有不少受人欢迎的,较为优秀的作品。如话剧《糖衣炮弹》,《西望长安》,电影《一贯害人道》,《斩断魔爪》,《天罗地网》,《国庆十点钟》,小说《一件杀人案》,《无铃的马帮》,《荣军锄奸记》。如法制小说,陆石、文达的《双铃马蹄表》、文达的《奇怪的数目字》、俞林的《并非虚构的故事》、木林、寒星的《407号图纸》、张志民的《空山不见人》、尾山的《第四者》、马琰的《于改秀》等。这些作品大都是揭露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特务分子的罪恶活动,主题立意好,但并不怎么深刻,艺术上还不够成熟。赵树理的短篇小说《登记》这是一部具有相当高的艺术性的法制文学作品,它通过“小娥”母女两人在恋爱,婚姻上的坎坷经历,悲剧与喜剧的对比,生动形象而又十分通俗化地向人民群众宣传了婚姻法,由此小说改编的戏剧《罗汉钱》,也有较为广泛深远的社会影响。由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出现了不少相当成功的反特题材的法制文学作品。如电影《羊城暗哨》,《秘密图纸》,《跟踪追击》,《冰山上的来客》,小说《"赌国王后牌"软糖》,《黑眼圈的女人》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文学作品几乎消停。1975年后虽有几部反特小说问世,如长篇小说《红石口》,但质量赶不上六十年代初期的反特小说,而且带有极“左”思潮的烙印,明显具有公式化和概念化的倾向。1974-1976年短短三年间,社会上广泛流传的手抄本就达三百多种,代表作有《一只绣花鞋》、《绿色尸体》、《火葬厂的秘密》、《梅花党》、《叶飞三下江南》、《第十三张美人皮》、《地下堡垒的覆灭》等。1976——1978年的法制小说有:张昆华的《在勐巴纳森林中》、邹尚庸、朱美伦的《罕达犴的足迹》、林子烈的《归侨儿女》、李迪的《野蜂出没的山谷》、徐本夫的《降龙湾》、应泽民的《AP案件》、王岭群的《南疆擒敌》、丁令武的《风扫残云》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文艺创作出现了百花争艳的局面。影片《第十个弹孔》、田华演《法庭内外》的法院院长尚勤,话剧《权与法》,小说《审判》、《祸起萧墙》、《黄金大盗》、《追捕"二王"纪实》、《踏着闪电行动》,柯云路的小说《三千万》,不仅塑造了丁猛的形象,而且揭露了张邦安等人的经济犯罪行为。1978-1982年的法制小说:王亚平的《刑警队长》、丛维熙的《大墙下的红玉兰》和《第十个弹孔》、文兰的《幸存者》、李栋、王云高的《审判》、兰玉文、蒲漫湘的《一封未写完的信》、彭荆风的《爱与恨的边界》、冯苓植的《神秘的松布尔》、木青的《幼林里的墓碑》等等。以王亚平的《刑警队长》、丛维熙的《大墙下的红玉兰》、《第十个弹孔》等。1984年以后,法制文学期刊如雨后春笋,《啄木鸟》、《法制文学选刊》、《中国法制文学》、《蓝盾》、《剑与盾》、《金盾》、《水晶石》、《警坛风云》等,《法制日报》和各地法制报的副刊版的开辟专栏。如张卫华,张策的报告文学《法制的沉思:周志远现象》,王兆军的报告文学《沙净天》。法制推理影片如《五张照片》等,长篇推理小说《四十岁男人的困惑》,社会推理小说《扎龙谷》,《手拿蜥蜴的女囚》,李功达表现反走私斗争的小说《风雨中的船》,海岩小说《便衣警察》, 张卫华,张策的《女民警的坎坷经历》, 王朔的《单立人探案》, 詹高尔的《艰难的起诉》。报告文学如《法兮归来》,《沙净天》等等。大批纯文学作家的加盟使得公安法制文学这块尚未完全开垦的沃土变成了希望的田野,如钟源、蓝玛、李迪、汤保华、冯苓植、王朔、范小青、叶永烈、尹一之、徐本夫、陈铁军、宗岱、刘醒龙、叶兆言、海男、余华、黄志远等。法制文学作品大都表现爱情,成熟,事故,探险,宗教,友谊,死亡和战争等等。
二、从法制文学种类的角度看
通观古今中外法制文学的创作实践 ,即可发现法制文学的种类十分丰富。包括法制诗歌、法制散文、法制报告文学、法制小说、法制电影剧本、法制电视剧本、法制戏剧剧本、法制广播剧本等。
法制诗歌——譬如:《诗经》中的《谷风》写了妇女被丈夫遗弃后的悲痛感情 ,反映了当时妇女地位的低下 ,批判了不合理的人权思想与婚姻制度。
法制散文——是感情真挚 ,语言优美、结构巧妙、题材小而寓意深 ,真实地反映法制建设和法律生活的一种文学体裁。譬如:柳宗元的《捕蛇者说》;杜牧的《阿房宫赋》;方苞的《狱中杂记》等等都是优秀的古代法制散文。
法制报告文学——可以说 ,二十世纪末我国法制报告文学获得了空前的繁荣。李宏林的《八十年代离婚案》、梁晓瑜的《虎门风云》、陈明强的《鳗苗特大走私案》、熊光迥的《天堂与地狱之间----晋江陈埭假药案启示录》、李旭君的《西藏戒严的日日夜夜》、刘玉岐的《人民的保护神》、高正文的《布达宫之谜》、房长富、肖治业的《青海格尔木黄金大案》等 ,都是很有价值的法制报告文学作品。李宏林的《八十年代离婚案》曾荣获全国报告文学奖。
法制小说——譬如:刘心武的《钟鼓楼》,涉及爱情婚姻,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获第二届茅盾文学奖。路遥的《平凡的世界》,涉及爱情婚姻,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获第三届茅盾文学奖。凌力的《少年天子》,顺治皇帝大婚,一桩身不由己的政治联姻,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获第三届茅盾文学奖。孙力、余小惠的《都市风流》,涉及爱情婚姻,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获第三届茅盾文学奖。霍达的《穆斯林的葬礼》,一个穆斯林家族,六十年间的兴衰,三代人命运的沉浮,两个发生在不同时代、有着不同内容却又交错扭结的爱情悲剧,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获第三届茅盾文学奖。获第三届茅盾文学奖共5部,涉法小说占80%。阿来的《尘埃落定》,涉及爱情婚姻,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获第四届茅盾文学奖。王安忆的《长恨歌》,涉及爱情婚姻,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获第五届茅盾文学奖。张平的《抉择》,涉及检察官行贿受贿的问题,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获第五届茅盾文学奖。王旭烽的《茶人三部曲》(一、二),涉及爱情婚姻,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获第五届茅盾文学奖。第五届茅盾文学奖共四部,都是设法文学。张洁的《无字》,小说以女作家吴为的人生经历为主线,讲述了她及其家族几代女性的婚姻故事,描摹了社会大动荡、大变革中各色人等的坎坷人生,对20世纪的中国进行了独特的记录与审视,写出了一个说不尽的时代。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出版,获第六届茅盾文学奖。迟子建的《额尔古纳河右岸》,涉及爱情婚姻,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获第七届茅盾文学奖。周大新的《湖光山色》的涉及爱情婚姻,作家出版社出版,获第七届茅盾文学奖。麦家的《暗算》,这是一部直接反映反间谍部门的核心机关,无线电侦听与密码破译的作品。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获第七届茅盾文学奖。第七届茅盾文学奖共4部,涉法文学占3部。
法制剧本(或叫连续剧)——譬如:《法庭内外》、《少年犯》、《巴山夜雨》等电影剧本 ,《雪野》、《绝密行动》、《特警110》、《公安局长》等电视剧本;历史戏剧如《十五贯》、《窦娥冤》等戏剧及电影剧本。
三、从法律与文学的联系看
这里用六句话总结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法律涉及文学,文学涉及法律,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发展。
法律告知我们语言规范、道德规范、行为规范、社会稳定、社会秩序,追求平等、自由、权利、讲求公平正义。文学告知我们语言优美,憧憬、理想、道德、情操、忧愁、浪漫、希翼、期待、喜悦、慰藉等,使精神动物得到鼓励、鞭策、忏悔、奋发、拼搏、取胜。莎士比亚的《威力斯商人》、《红楼梦》第四回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戏曲中涉及法律的更多,《窦娥冤》、《玉堂春》、《十五贯》、《秋菊打官司》、《法庭内外》、包括张平先生获得茅盾文学奖的《抉择》、等,都是优秀的法制文学作品,不胜枚举。
我下意识地研究了《迅雷看看》电影网站的电影法制文学故事片,从分类上看,就有600多部法制电影作品,比如《温柔杀手》、《餐馆尸骨案》、《梨泰院杀人事件》、《少女大盗》、《杀人三步曲》、《冰岛犯罪现场》等等。标题能震惊人的《抢银行指南》、《神警奇偷》、《赶尽杀绝》、《香水:一个谋杀犯的故事》、《机动杀人》、《死刑犯》、《强盗保镖》、《幻影杀手》、《流氓干探》等。法国19世纪办有一份报纸就叫《法院报》,刊登很多司法案例和报道,大受欢迎,一些名著比如《红与黑》、《包法利夫人》不同程度上都受到了上面刊登的案例的启发。
法律与文学二者都涉及文字、词语、解释、叙事、阅读、书写、表达,都是语言、故事、人类经验的交汇之所,作为特定文化世界的话语共同体的语言可以将两者巧妙地联系和统一起来;可以将文学带入到对法律和秩序的属性、正义与非正义、法律的人文背景等问题的研究。文学研究有助于法律伦理属性的研究,文学思想与实践为法律中的人文主题提供了洞见;运用文学手法,法律和判决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
四、从法律对文学影响的角度看
法学和文学的影响是双向的。
法律有自己的精神思想和原则,具体案件提供的是写作的素材,法律的思想和精神也会渗透到文学作品之中。有的是通过人物的语言、行为表现出来的,有时是作家在文学作品中有法律思想的思考,通过他的描述,甚至通过夹叙夹议的方式,表现出某一方面的法律的思想精神。当然,社会中确实有这样的思想和精神,才会影响到作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的进步直接会影响到文学的构造。
对文学来讲,法律这个领域其实是一个挖掘不完的土壤,法律涉及到很多形形色色的案件,案件都是人的行为事件,涉及的人往往也是一些有特色的人。可以说,好的案件可以打造出文学精品。文学的表现方法主要是写作,法律工作很大程度上也是写作。推理小说包括语言的运用,情节的设计,和从事法学研究养成的思维习惯是有关系的。
法学学术论文不一定都要写成八股文一样的东西,都是规定性的概念、属性,最大一二三,大(一)(二)(三),中123,小(1)(2)(3)。马克思、列宁、毛泽东写的理论文章是很生动的。学术文章主要是体现作者的思想,文字可以体现不同风格,有些学者可能更有文采,其实这对传达思想可能更有好处。文章要让人读,让人愿意读,甚至在读的过程中产生一种好感。
五、从人本自身的角度看
法律与文学都是以人和社会为研究对象,用我们现在时髦的话说,就是以人为本。法律要以人为本,文学也要以人为本。
法律主要是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人的什么行为是违法,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乱说;什么事情可以去做,什么事情不能去做。法律人物以“法律”二字为限制,案件故事里的“人”的意思就更狭窄了,主要指与案件有关的人,不能说是包括对案件关心的人,这种“人”,哪怕指所有的诉讼参与人也是有局限性的,多指负有法律上规定的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在离奇和普通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中,都需要案件情节,但是这个情节必须是原始的、客观存在的,真实可靠的,不能加以任何语言词汇的修饰、夸张、描写和形容,需要真实地把客观存在的事实表达出来。
文学是人学,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法律保障人的权利,也是关注人、关注社会生活,是怎样去写人、探索人和感化人的学问,是塑造人物形象的手段和行为方式。文学中的情节是人物的行为和关系所构成的事件系列,“即人物之间的联系、矛盾、同情、反感和一般的相互关系,──某种性格、典型的成长和构成的历史”⑤。文学以情为本,人的感情世界具有深奥性、丰富性、牵制性;藕断总也丝不断,人死总也情不绝。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相对稳定性。有法律就有文学,没有法律了,仍然具有文学。何不如说有人就有文学,有人不一定有法律。文学艺术的主要功能在于淋漓尽致地揭示人的特殊性的复杂多变。在文学具有虚构色彩的时候,要严格规范文学中所涉及的每一个人物不去侵犯真实人物的权益,不去指名道姓地辱骂人物,尽管文学在鞭笞生活中的丑陋和邪恶的时候,也不会去触犯法律的具体规定性。文学中的人物不仅可以是案件当事人,而且还可以是社会中的任何一个成员,这就是文学是人学的道理体现。无论是用文学的眼光看问题,还是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这说明人的伟大,说明文学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说明法律赋予人的权利与义务与国家大事的相关性。
我认为,文学关注人,法律同样关注人。以人为本,这应该是文学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之处。文学对于正义的崇尚,对于邪恶的鞭挞,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的。只有在深刻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制订出来的法律规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的。
六、从思维的角度看
法律是用抽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文学是用形象思维方式进行的。文学扩张了人的想象力,表达了人心所要到达的地方,承载了人对现实的反思,更是感情的流露,人的悲欢成败的呈现。文学的思维,孕育了法律的真实,孕育了法律话语呈现形式的真实,也孕育了法律寻求突破的另一种视角和资源。美国法学院招生讲究兼收并蓄,恨不能收几个刑满释放的犯人。在美国学法律的有军校毕业的军官、有学文科的、也有学理工科的。有理工科背景的学生在法学院得心应手,学哲学的和学历史的感觉也不错,学文学的感到最痛苦,艰难地硬着头皮去适应逻辑思维,去处理形象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系。文学不是不讲逻辑思维,文学更讲情节,讲人物,讲故事,讲道德,讲思想,讲情操,研究人生,研究人性。
七、从法律文书的形式角度看
法律讲究规范,文学讲究感觉。强调法律中的文学,波斯纳研究的法律文书是法官撰写的《判决书》。我们还应该研究检察官写的《公诉词》,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司法建议书》中包含了各种观点和知识,包括文学知识,还有文学语言的渲染,修辞的应用等。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办案讲究细节,作家依然讲究细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在办案中抠案件细节,作家在小说、报告文学、电影、戏剧等的形式中抠任务的细节,细到一个纸片,一个表情,一分一秒等。
八、从叙述故事的角度看
也就是从叙事法学的角度看问题。我们不再将法律看作一系列原则和规则,而看作人类的故事,看作是案例故事的叙述和修辞,案例故事的重大意义在于把法律看作所有人的故事,把讲案例故事的权利赋予所有人。法律需要讲故事。诉讼律师就是要讲述案例故事,向法官讲述案例故事,向仲裁员讲述案例故事。我们是通过电影、电视剧才能看见人被人绞死的。我们通过案例故事让人民群众学习和了解法律,遵守和维护法律的尊严。比如:酒后开车是犯罪,人们不可能去看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规定性文件,人们看的是,今天张山因酒后开车被判刑,驾照丢了,必须重考。人们就不愿意再酒后开车,人们就会自己总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1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再比如:杀人。人们不可能去看刑法第232条杀人构成的罪状,人们只需通过听说或者看见杀人后被判处死刑的案例故事,就可以控制自己杀人的行为而不去杀人。
可以说所有的法律故事都是文学作品的素材,但不能说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涉及法律。说法律创造文学,是因为法律故事成了文学素材的源泉。普罗塔哥拉⑥的《千古学费悬案》就是优秀的法律故事。法律没有故事不行,可以说一个案件就是一个牵肠挂肚、离奇神秘、扣人心弦的故事。故事就像粗壮的树干,情节就是故事的枝桠。法律没有情节,就构不成案件,没有案件的发生,法律就会成了一纸空文。而且法律故事得自圆其说,前后连贯,主题分明。法律故事还必须与法律相关联。
文学需要精彩的故事,需要细节和情节。至于情节,亚里士多德仿佛预见到了后世在诸如此类问题上的可能歧出,早把情节和故事分得清明。他举欧里庇得斯的《伊菲格涅亚》和荷马的《奥德赛》为例,说故事只不过是一个简单的大纲,而情节却是一个整体,一切起承转合必须符合可能和必然的原则;情节还要有一定的长度,而其长度以容纳决定人物命运的行为和事件为宜。而且情节摹仿行动,人物性格、主题思想等,皆是在构成人物命运的行动和事件中逐渐体现的。莎士比亚是这种的理论的一个示例。文学精品和故事不能分开,一篇文学精品,往往是在讲一个精彩的故事,故事是相对独立的一个情节发展过程,其中包含了一些细节,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情节发展过程。文学中的情节结构以小说为例,包括交代、开端、发展、高潮以及终结。
九、从语言表达的角度看
(一)从法律语言表达的角度
法律以抽象思维趋向于表达“因为的所以,自然的道理”,表达“应当”、“可以”、“按照”、“根据”、“综上所述”等等。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语言不单是词汇的积累,主要还是对生活的感悟,对法律的理解,对文化的修养,对弱者同情的领悟。法官觉得就这么下判自己才心安理得,检察官觉得法官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心安理得,律师以及当事人也同意法官个检察官的意见也会心安理得,这是文学艺术在案例上的再现。参加审理王洪文、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的律师在语言艺术上为中国的律师做出了典范。值得深思的是,法官可以居高临下,洋洋洒洒,一挥而就,因为法官不担心没人看他们写的判决。无论句子如何冗长,意思如何颠三倒四,理论如何深奥,律师和专家学者们都会认真拜读,用心领会。但律师不敢如此潇洒,律师在法律文书里的遣词造句必须慎之又慎,尽量言简意赅,否则法官会对律师失去耐心,对律师的法律文书置之不理。律师在不小心的情况下向法官提供了假证,还有被法律调整的危险。
起诉书、辩护词、公诉词,以及法院的判决书里涉及文学里的修辞和叙事。叙事是组织和表达认识的方式,是理解和认识世界的方式。西塞罗①⑦曾认真研究了修辞和法律问题的关系。这表明在法律世界的形成过程中,修辞与法律已经建立了密切联系。司法判决中的修辞绝不是简单的遣词造句,实际上具有说服的功能,是讲解自己判决理由的一种方式。完美修辞应包括以下六个要素:1、明确的法律条文;2、历史因素的介绍与叙述;3、修辞必须是完整的结构,判决书结果是结构性论证的结果;4、要有固定的结构;5、其结论应是深思熟虑的结果;6、要包括伦理观点,合乎一般道德准则。法律的抽象思维讲究语言艺术,讲究咬文嚼字,讲究严密的法律逻辑性,讲究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
法律通过文学语言去反映律师的水平、修养,法律知识。比如一名律师办理一个强奸案件时,因为女方造成大流血,律师在法庭上说:这是女方不配合造成。另一个是拐卖人口案件,律师在辩护词中说:假如受害人的母亲不生出被害人的话,被害人就不会被拐卖了。还有一个是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因为被告人是缉毒科长,律师说:被告人持有毒品,就好像被告人持有枪支一样合法。可想,法律语言的表达,值得我们从文学的角度去深思。巴赫金⑧提出过著名的对话理论,说的是:文学要容纳和展现人类经验和观点的复杂冲突与对话。所以庭辩常常是戏剧的高潮,而文学,不管它写的是不是司法,它在隐喻的意义上都是人类生活的一个法庭,只是这个法庭不负责作出判决。
(二)从文学语言表达的角度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塑造艺术形象,用人物形象再现生活,是一切艺术的共同特征。文学就是用语言来创造人物形象、人物典型和人物性格,用语言来反映现实的生活事件、自然景象和人的思维过程。譬如绘画、雕刻通过色彩和线条塑造可以直接感触到的艺术形象;音乐则靠音响、旋律来塑造凭听觉感知的艺术形象;舞蹈靠形体动作;戏剧和电影则是综合艺术,包括文学、音乐、美术诸多因素。文学作品区别于其他艺术形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文学的语言要有实体感、浮雕感,就是形象化的语言。袁枚⑨说:“一切诗文,总须字立纸上,不可字卧纸上。人活则立,人死则卧,用笔亦然。”文学就是要让每个“字”在纸上立起来,字词必须立地见形、落地有声,最富立体感和动作感。离开了语言就不会有文学,高尔基把语言称为文学的第一要素。语言是作家用来反映社会生活,塑造艺术形象必不可少的工具。高尔基曾赞扬托尔斯泰的文学语言技巧:“应该向托尔斯泰学习造型技巧、浮雕般的描写,学习他把对象写得几乎可以用肉体感触到的技巧。他描写出来的形象,使人真想用手指去碰碰它,在这方面他是一个无与伦比的作家”。鲁迅先生的文学语言沉毅、简练、犀利、泼辣,富于幽默感和讽刺意味;老舍的文学语言明快、幽默、富有北京一代的地方特色,有较强的音乐性;赵树理的文学语言朴质明朗,幽默机敏,有山西一带的浓厚地方色彩;茹志鹃的文学语言清新、细腻,给人一种亲切柔美的感觉。文学的形象思维语言的形象性,讲究语言的幽默性、神秘性。留下思维的翅膀去展开想象的空间,讲究的是人物故事发展的逻辑性,不完全研究有因果关系。
十、从法学家与文学家的角度看
很多的法学家也是文学家。比如:余宗其、何家弘、冯象、朱苏力等。
(一)著名文学家也是法学家律师(或者受过法律训练)
比如:巴尔扎克,19世纪法国伟大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家,欧洲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和杰出代表。17岁毕业于法律学校后,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当律师。一生创作96部长、中、短篇小说和随笔。狄更斯,英国小说家,16岁在律师事务所当律师。他有个小故事:钓鱼要被人罚款,他说他的话是作家虚构的故事,不是事实。托尔斯泰,俄国作家,他比较崇拜卢梭(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写有<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有《忏悔录》,剧本《黑暗的势力》(1886)、《教育的果实》(1891),中篇小说《魔鬼》(1911)、《伊凡•伊里奇之死》(1886)、《克莱采奏鸣曲》(1891)、《哈泽•穆拉特》(1886~1904);短篇小说《舞会之后》(1903),特别是 1889~1899年创作的长篇小说《复活》是他长期思想、艺术探索的总结,也是对俄国社会批判最全面深刻、有力的一部著作,成为世界文学不朽名著之一。卡夫卡,弗兰兹•卡夫卡,20世纪德语小说家,自幼爱好文学、戏剧,18岁进入布拉格大学,初习化学、文学,后获法律,获博士学位,短篇《判决》、《变形记》、《判决》;长篇小说《美国》、《地洞》、《审判》、《城堡》、《在流放地》等,卡夫卡的一些小说比如《审判》、《诉讼》都写到了法庭,法律自身不是目的,人才是法律的目的。高尔斯华绥,英国小说家、剧作家,毕业于牛津大学法律系,1890年取得律师资格。主要戏剧小说诗歌文学作品有《银盒》(1906)、《斗争》(1909)、《正义》(1910)、《鸽子》(1912)、《皮肤游戏》(1920)和《忠诚》(1922)等。这些剧在60到70年代上演时极为成功。海涅:德国最伟大的诗人,《德国——一个冬天的童话》是他的长诗,他是法学博士。美国的著名作家马克.吐温、法国的著名作家罗曼.罗兰都出身在律师家庭。
(二)法学家律师又是作家
比如,美国的贝罗(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和马拉?默德(《店员》作者)都是大学教授、律师。当今美国许多畅销书出自律师之笔。律师出身的作家中,里查德.帕特森、约翰.格里斯厄姆、斯考特.特洛,号称三杰。三人都是多产作家,比如:《召唤》、《杀戮时刻》、《律师事务所》、《鹈鹕案卷》、《小屋、《造雨者》、《失控的陪审团》、《合伙人》、《街头律师》、《遗嘱》、《法官兄弟》、《粉刷过的房子》、《不过圣诞》。余秋雨先生在一篇论战性的文章中,引用:“文化人将成为我国最后一个法盲部落。”这里的“文化人”,特指从事文学艺术创作的人。这句话遭到了不少文化人的讥评,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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