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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冉冉:浅析加强我国法律伦理教育

时间:2013-03-22 点击:
“法律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法学教育目的是培养法治的执行者、捍卫者,是培养法律人不断全面发展,用知识、能力、法学修养完善自身的有机体,而不是生硬的实施法律的工具,其成熟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高品质的标准。在现阶段法科教育中,忽视法学伦理教育,就不可能形成高水准的法律教育制度,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良善、有序的法治。因此,为培育具有正义及善良品德的法律人,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改进课程设置势在必行。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内涵
法律伦理教育是法律人士在社会生活与职务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主要体现为对法治精神追求的法律职业信仰和由法律活动特性决定的法律职业道德、规则。
(一)法律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特征
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伦理教育成熟度是法学教育重要标志之一。法学教育最终目标是能使法律人能够排除权力、财富、人情等的阻碍或干扰,以自身的修养、知识、智慧来让法律价值得以在社会实现,这就必然要求法律人在法律伦理教育中对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存在意义、整个知识体系与逻辑结构、法律运行的时代要求和社会环境有透彻的理解和把握,具备严谨、特有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以及要有内部所传承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
(二)法律伦理教育是法律人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人人格,是法律价值对人的价值、尊严在法律领域的规范化,这就彰显为法律价值。法律伦理教育重要功能就是捍卫这一法律价值,捍卫人的崇高和人性中得圣洁,使受教育者把法律价值转化为固定信念,成为精神支柱,并以此作为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使命去创造富有秩序、自由和正义的社会。这就能保证法律人的自由人格成为法律至上性的保障,从而排除干扰和阻碍。法律是人们共同意志的表现,是规范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准绳,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的至上性决定了法律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至上性。法律人如果没有自由独立的人格,各种屈服都是对人民意志和法律至上性的损害,因此,法律人必须有自身独立自由和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三)法律伦理教育是公民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
公民道德教育是伦理教育的要求,这就要求必须规范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中国历来注重伦理教育,远至先秦时期,孟子等儒家伦理教育思想就宣扬伦理教育是学习做人和培养人的德性教育,几千年来的儒家伦理思想影响深远,所形成的伦理型文化根植于我国社会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法律人在社会活动中,首先遵循的是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个是为人的基本准则,一般的道德素养。因此,法律伦理教育就是公民的一般道儿标准在法律意识形态下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准则。在国家日益重视和提倡的提高全民道德素养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人的道德教育是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
(四)法律伦理教育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
当今社会司法腐败现象日益突出,这一客观现实使得人们开始反思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缺失是导致司法腐败得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应当是完善的,但是事实上总有不完善的法律,面对法律的不完善以及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空间,我们需要更加强调法律职业群体伦理的素养,培养他们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公正无私的优良道德品质和独立人格,必须要求从源头上遏制和化解司法腐败,从重视法律伦理教育开始,构筑防控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
二、我国法律伦理教育现状
法科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是当前各个法学院校加强法科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这就要求专业课程教学中渗透人文素质教育和法律伦理教育,教师根据各法学专业课程的内容和特点,将法律伦理教育融合到专业知识中,为学生缔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然而从我国目前教育现状看,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的趋势。主要体现:
(一)课程设置中缺乏法律伦理教育
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伦理纲常等具体规则。早至中国大学法律教育发端之际,1915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在课程计划中就有“法律伦理学”被定为必修课。当前一些高等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人民大学等已经开设了单独的法律伦理或司法伦理课程,从2003年起,法律硕士教育课程也早已开设法律职业道德。但教育部1998年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中,并没有“法律职业道德”或“司法伦理”之类课程,虽然开设有思想道德教育等公共政治课,这些课程并不是法学伦理教育。2001年后,各地高校陆续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课程,仍然有部分院校未开设,或者开设为选修课,或是师资力量薄弱,或校方不重视,或教学方法陈旧落后等原因,导致法律伦理教育缺失,法科学生没有学习的压力以及动力,不能全面地在社会生活和学习、实践中培养自己的信仰、人格、道德素养,不能在法科学生就业率低情况下规划好法律职业人生,不能保证他们不会为了利益而背离法律精神。就其根源,还需要回到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本身,因此,我们应该看到,高等法学教育对法律人伦理教育的积极培养,是法治重托,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法律实践中缺乏法律伦理教育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实践,那么法律伦理教育就必须贯穿与法学实践当中。(1)目前全国法科课程设置中,学校都为学生提供了几个月到半年的实习时间。随着扩招带来的负影响,学生多,师资力量薄弱,应试教学还存在一定的影响,学生无法在法律实践中学法愈精,不能塑造好的法律人格和道德,即便学问很高,从专业角度出发他们比起其他学科的学生最早、最全面接触到社会的黑暗面,如果不自我教育、磨练,不与具体的法律实践契合,不认真塑造自己的良好品格,法律人很有可能会玩弄司法,逃避制裁,违法失德,没有合格的法律人主体。(2)法律职业群体,是法律工作者的总称,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从事法律草拟、法律咨询和法律执行等法律工作,所有这些法律工作总称为"法律职业者",这是广义的法律职业者。狭义的法律职业者指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一部分人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首先要精通法律规范,其次是要重点关注规范背后的伦理基础和宏观场景,把法治理念以鲜活的形式运用于法律实践中,以亲民爱民、公平正义、以律法本质对案件进行处理。然而诸如“李庄案”之类的案件走向大众视线,法律人虽身在其中,但制度在外,很容易接触到社会非正常状态,如凶杀、强暴、欺诈、自私、贪婪、仇恨的社会阴暗面,他们对人性的理解需要从社会现实出发,立足于自身法律伦理修养,以此塑造自身人格、良知。因此,应该说法律伦理教育是法律人士自我教育、磨练的过程,是和我们终身的法律实践相伴随的教育。
(三)法律职业环境中缺乏法律伦理教育
著名的教育家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一书中曾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造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是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许文或技术再高,愈合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部分司法人员道德素质偏低,不注意提升自我素质,司法意识淡薄,追逐名利而出现的腐败现象逐年上升趋势,说明我们本身法律职业环境存在问题,这就需要从主体身上寻找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说,遏制司法腐败以来于社会大环境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小环境的合力,特别是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个人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案件的走向。法律从业者道德品质败坏,丧失良知和尊严,陷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噩梦中,也必然将公权力当成个人谋私的工具,就不可能做到秉公执法、公正司法,其职业道德水平、观念都会受到立法上的疏漏、重叠,制度上不完善,党政干预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的负面影响。良好的法律职业环境能激励法律人士选择合法与呵护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并且对恶行遏制,就能获得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并广泛传播。(2)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没有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个重点考察的内容。它本身也考不出人的信仰、人格、修养。仅仅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是全部都具有较高的道德理论素养,其考试设置对考生道德伦理素养要求不高,难以达到考察的目的。但是,以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司法队伍的职业化已经被全社会认同,并且将司法考试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入门的门槛,越来越趋向于人才培养模式的技术化、职业化,往往造成单纯的重视知识和理论的模式,只有“知识+技能+道德素养”合力模式,才能培养出适应现代司法的高素质的职业人才。
三、加强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的建议
法律伦理教育是我国法律教育好坏的关键,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改革不利于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努力替身受教育者自我修养和发展能力。中国法律教育在“文革”后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取得的最大的成绩就是将政治训导教育转向了法律知识教育。但是法律教育不是填鸭式的囫囵吞枣,也不是重知识、技能忽视伦理教育的过程,而应该是根植于我们民族精神、民族一般伦理,有着开放式教育理念,使受教育者有法律道德情怀,能自我塑造伦理能力的教育。在此可以借鉴美国1972年“水门事件”中暴露的律师不良行为之后,美国人反思法律人职业道德改革的模式:一是全美的法学院学生都必须学习30个或更多课时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二是人们在获得执业资格之前必须先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考试;三是执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法律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四是在职业过程中进行道德强化,法律执业人员一旦被发现不良即要受到惩戒;五事在法学院专门增加了与职业道德有关的奖学金。这些方法措施给我们提供了有利的参考模式,但在中国由于法律伦理教育起步晚,系统全面的教育体系未形成,要求我们要彻底转变以前传授法律知识、技能的习惯,加强法律伦理观念的教育,不断提高法律人士的法律伦理素质,切实将法律伦理教育落到实处,使高校成为培养法律伦理水平高的法律人才基地。
(一)改变课程设置,转变教学观念
1、教育部门将法律职业道德规定为必修课,组织一部分法律、伦理、教育专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伦理教育的教材,并且培养专业的师资力量,以此为基础,不断丰富法律伦理教育的内容,使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准确性。2003年以后,法律硕士教育正式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必修课程,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伦理教育处于探索阶段,学科体系尚不健全,即便开设了专门的课程,也不够规范,教学质量也不高,单凭简单的开设课程以及粗略的学习和了解,很难塑造法律人的正义品格和人文情操。优秀的教材、高质量的法学伦理教育课程、专业的教师队伍,法学伦理教育的效果才能得到体现。
2、要提升教师自身素质。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将专业知识技能与培养学生伦理意识贯穿于教学当中,丰富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从辩论演说、讲座报告、案例讨论、论文写作和实地实习、考察等各种学习模式下得到提高,重视他们的人文知识学习和人文精神培养,培养抽象思维能力、在原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反思能力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伦理思维意识和能力。
(二)法律伦理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形成合力
增进高等法学教育是实务化的同时,也要注重伦理化去向。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经验来看,一般都非常强调法律职业人的法学教育背景,即受过大学法学院的正规教育,因此,要实现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必然要强化法律伦理教育,是我们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基本方向,实现法律人士职业化技能与法律伦理的同步发展,从而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三)注重继续学习,提升品德修养
自古我们就宣称活到老学到老,虽然本文探讨重点是法律教育机构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但是整个社会、个人因素对法律伦理教育都肩负着间接的责任。因此,除了法科学生以外,法律职业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也应当注重继续学习。业务部门可以与各高校互相配合,高校送学生到公、法、司等部门实习,业务部门每年可以定额送工作人员到高校参加法律伦理教育课程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经费、场地等条件,单位请专家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法律伦理教育。从业前法律伦理教育和在职人员培训齐头并进,才能使法律人士的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走向成熟,能充分接受社会大学校的检验和挑战。
(四)健全道德规范,构建科学体系
一是尽快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成为有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才能使法律人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法律道德规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二是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提高法律人士道德评判能力,形成良好的法律人道德品质,强化法律人道德素养,注重改进伦理教育的方式和方法,注重养成教育和法律人人格教育。三是由于目前我国与法律伦理教育有关的协会主要有律师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及法律教育工作协会等,这些协会制订的伦理守则之类的规范一般处于悬置状态。解决法律人士法律伦理教育培养的问题,就要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的可操作执行性,同时强化协会成为法学院校教育的重要延深基地的作用,引进协会评价机制,实现协会与学校专门教育的有机结合,行业协会的监督功能和伦理救济才能凸显。
随着我国社会进一步转型,法学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必然要求我们对法科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系统学习的培养,也包括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基本的职业能力尤其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法律伦理教育不仅关涉法律人士人格的塑造,也关系着我国法律制度的稳定和法治建设的稳固,更主要的是担负起塑造法治之秩序的重任,因此,加强法律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有良知、正义感的法律人士,客观公正地理解、执行法律,推动我们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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