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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仁: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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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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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法学教育是一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而其中的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的选择,关涉到法学教育的全局。当今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这两个方面息息相关。
一、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的目标或目的是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境地或结果,是法学教育的方向所在。遗憾的是,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中一直没有解决“法学教育的目标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
中国现代史上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1902~1958年)在20世纪30年就指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植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1]这一观点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着更为具体的表述:“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和社会培养精通法律的社会和国家管理人才,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发展培养法律理论人才,为立法与执法培养法律实践人才。”[2]孙晓楼先生在东吴大学法学院的同事丘汉平教授在《法律教育与现代》(原载东吴大学《法学杂志》1934年第7卷第2期)一文中则认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浅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训练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养法律教师;其三,训练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3]丘汉平先生所说的这四点,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培养法律人才,二是养育法治精神。与此相类似的观点如:“从大的方面说,法律教育的目标不外乎两个,一是为法律行业培养新人,一是为更广泛的社会成员提供法律知识与意识上的训练。”[4]
笔者认为,在探讨法学教育的目标或目的时,必须首先区分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这两个概念。许多学者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结果导致一些提法似是而非。在我们看来,法学教育指的是由专门学校或其院、系、专业所进行的关于法的专门教育,通常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的系统性、较高的理论性和较严的职业伦理性。而宽泛意义上的法律教育既包括专门化的学校法学教育,也包括社会一般的法律教育,如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所进行的普法宣传、中小学的法律知识教育、大中专学校非专业化的法律教育等。因此,在宽泛的法律教育的意义上,将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人才”和“养育法治精神”这两个大的方面比较全面和准确,而且也更符合当今时代的需要;但从严格的法学教育的角度讲,法学教育的目标只能是一个,这就是培养法律人才,而“养育法治精神”只是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方面。
那么,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所在呢?
在孙晓楼先生看来,法律人才至少要有三个要件:一要有法律的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我们研究法律,不是只求认识法律而已,应当于认识法律之外,进而推求其法律应有的态度,这是法律人才的第一个要件。”二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所谓法律的道德,不仅是研究法律的在执行律务时所应当注意的,在平时亦当有道德的修养:第一点应当有守正不阿的精神,有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徇私情不畏疆御,保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的精神。第二点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三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的常识。一个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都是关于人干的事体的问题;……假使我们能于社会上发生的种种问题,加以详细的研究,得有相当的经历,那么当然对于是非的批评,曲直的判断,比较的可以清楚些,周到些;将来于运用法律的时候,不至一知半解,专顾学理而不顾事实。”[5]
丘汉平先生则认为:“所谓适当的法律人才,至少须具备五项条件:其一,要认识时代的精神及时代的倾向;其二,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其三,须熟谙审判方法及应用心理学;其四,须知悉人情世故及社会的复杂组织;其五,须有道德的涵养并能舍弃小己。”[6]丘汉平先生对其中第四点的解释是:“熟悉人情世故,是习法者应该常常追求的,我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适用法律,离开人情,便是走错了路。所谓人情不是普通所说的‘情面’或‘交情’,是说一般人在社会上应该如此如此的。……一时代有一时代的法律,同时亦有一时代的人情。若以甲时代的法律依照甲时代的人情,当然是符合的。如果以甲时代的法律施用于乙时代的人情,那便是牛头不对马嘴了。”[7]
同属东吴大学法学院的燕树棠先生在《法律教育之目的》(原载东吴大学《法学杂志》1934年第7卷第2期)一文中认为,一个学习法律的人,于取得法律专门知识而外,还必须具备“法律头脑”。“它的意义的要点是说于学习法规之外必须得到一种法学的精神,才算是完成了法律教育。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取得这样精神,他所学的知识,才能变化而成为了解的认识;它的机械的法律知识才有了生机,有了动力,才可以说是死知识变为活知识,死法律变为活法律。”[8]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也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作为基础法学教育的本科法学教育,“法律人”应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目标。它所具有完整的内涵包括:高尚的法治信仰是“法律人”的首要价值标准,严谨的法律思维是“法律人”的必备技术,扎实的专业知识知实践技能是“法律人”的生存之本,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是“法律人”的基础条件。[9]有的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结构和法律职业结构的性质分析后提出,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进行全面调整和改革,调整和改革的方向是推行分类培养模式,将法学本科专业学生按照法学研究型、法律应用型、法律辅助型三种人才类型进行分类教育培养。[10]还有的认为,法学教育应重视学生法治人格的塑造,通过各种手段,促使学生内化法律知识,领悟法律精神,升华法律信仰,养成法治人格。[11]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徘徊在一条曲折的羊肠小道上。即使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走向正常的法学教育,也主要是侧重于知识教育。这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21世纪的法学教育应当是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即KAQ)的教育,21世纪的法律人才必须是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
知识教育是整个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长处。但传统法学教学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首先,知识经济的兴起,人类社会信息爆炸,我们不可能在有限的三年或四年时间内教给学生今后一生所需的各种法律知识,但要求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最核心、最基本的法律核心知识以及扎实而宽广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其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与社会各领域的内在联系更为密切,法律不仅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还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法学教育需要补充大量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法律专业人才要有大跨度复合的交叉知识;再次,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律和法学各部门的专业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这要求法律专业人才必须掌握先进而现代化的专业知识,才能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
能力是学习和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智力,它通过良好的表达、动手、创新、组织才能表现出来。法学能力教育的内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培养学生获得、分析、辨别、接受和创造知识的能力;第二,培养学生具备敏捷的思维能力、较强的口头表达与文字表达能力,以及与他人交往的能力,说服他人的能力;第三,培养学生具有准确陈述法律事实、寻找甄别法律证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法律思维能力。
素质是一种表现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修养的内在品质。法学素质教育也包括三项内容:其一,法律是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法学教育应着重于人格人品教育,从一般道德文化和法律职业伦理的熏陶中使受教育者全面展现其公共责任心和个人人格魅力。其二,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学是法治精神的摇篮,法学教育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养育法治精神,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受教育阶段就牢固树立尚法理念、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自治意识、公正和效率观念、理性与宽容精神、守法与护法精神,并在今后执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中践行这些观念和精神。其三,法律是实践的艺术,法学教育不仅要从过去偏重法律知识传授转向着重现代法律观、法律精神、法律思维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法律技术的训练,而且应当提高学生从社会发展、人类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的战略高度理解、把握和应用法律的素质。
二、法学教育的模式
法学教育的模式关涉法学教育目标、招生与学位制度乃至整个法学教育体制,实际上是一个法学教育走什么路的问题,也就是以何种方式通达既定的法学教育目标的问题。
当代国外的法学教育可以粗略地归纳为三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法学院面向高中生招收法律本科生,学生毕业后获法学士学位(LL.B.)。但学生毕业后如果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念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还要进行1到2年的专业实习,才可以取得专业资格,成为正式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种模式是北美模式,即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之后(即研究生层次)进行,那些希望进法学院攻读法律学位的人,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并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能进入法学院学习,学制3年。学生毕业后所获学位为“法律博士”(Juris Doctor,简称J.D.;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美国则叫做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LL.B.加拿大至今仍然称这种学位为LL.B.)。近些年来,这一模式也在为英国及其他欧洲国家所借鉴。
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6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其它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也曾在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法专业和环境法专业试行过双学士学位制度。由于我国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工资待遇介于学士和硕士之间,缺乏吸引力,因而难以推广。
中国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要求,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显然是一种比较具体层面的概括和规定。
在1999年5月于北京召开的“21世纪法学教育及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上,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应该是一种专业教育,但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乃是一种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的结合。理由是:第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几乎全部是高中应届毕业生,由于学制的原因,某些在中学没有完成的基础课程,如外语、计算机、大学语文、政治理论课程等,必须在大学里继续完成。第二,即使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仅有法学专业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哲学、心理学、美学、文学、艺术等人文科学知识。第三,法学专业毕业生很多要到非法律部门工作,这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社会管理型人才要求法学教育中增加非专业教育成分。[12]
21世纪以来,围绕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总体上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精英说(专业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素质教育说)。其实这三种观点更主要是属于法学教育的模式范畴,或者说主要是针对法学教育中的人才培养模式而非针对法学教育目标而言的。
第一,精英说或专业说。即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原因在于,一方面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另一方面,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如有的学者提出,为适应工业化、分工迅速扩展而对技能的需求,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教育需要走向大众化,但同时必须保持精英教育的特点和内容。因为社会管理在走向大众化民主化的同时,专门化、精英化趋势也在发展;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是社会的精英。[13]有的学者进而认为,法学教育的本质是精英教育。因为法律文化是一种精英文化,创造、研究、传播和运用法律文化的也必须是社会精英;社会的管理和治理也需要精英人才来承担;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这也决定了法学教育要培养出社会的精英。[14]
第二,职业教育说。有学者则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有的学者提出:首先,法学教育应是专业教育而不是普法教育;其次,法学教育应为职业教育而非通识教育,因为职业教育具有明确的职业定位,法律职业教育则是以培养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职业工作者为核心的实用主义教育,而通识教育则以教会学生做人、做事、生活和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己任;最后,法学教育应为精英教育而非通才教育。[15]7: 3为宜,待时机成熟时可以调整为6: 4;教学内容方面加大实践性内容的比例与内涵;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计算机辅助教学为主,条件成熟时可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法”;教学应用活动设计方面突出专项问题研究等项目,即组织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针对某一个专项法律问题予以立法、执法、司法上的考量,组织专门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形成研究报告,并进行应用情况的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和教训。[17]有的认为,法学教育实质上应是一种高等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转向培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应用型法律人才”。[16]有的提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路径体是:教学计划中增设实务类课程,理论性课程与应用性课程的比例目前以
第三,通识说。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启蒙功能,把法学教育定位为通识教育,使法律院校成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教育在现阶段还应属于大众教育。[18]有的学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及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状况,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不能定位于职业教育或精英教育,而应明确定位为通识教育。精英教育的目标定位过高,因为它是建立在高深学问的基础上,是以心智和人格为核心的高标准教育,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精英人才。职业教育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方面,单纯的法学职业教育会使法学教育流于浅薄,同时也会扼杀法律职业者的怀疑和批判精神;另一方面,单纯的职业教育会阻碍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识教育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目前的高等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不仅要为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培养人才,而且要为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培养人才,它不能是单纯的职业教育,它要为各类与法学有关的职业提供“毛坯”,属于通识教育的范畴。[19]还有的认为,结合现在的法学教育实际,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为通识教育。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也应从合并专业、实施双学位制、改革学制、更新课程、限制研究生数量入手,从而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20]
笔者认为,在探讨或构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时,既要从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出发,充分考虑现有体制的合理因素及对今后的积淀性影响,更要着眼于法学教育、法治实践及整个社会的改革与发展,使法学教育积极适应与推动日益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法治建设实践。全球化的市场经济意味着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市场意识、全球意识和竞争与风险意识;知识经济则要求法律人才必须适应学科的高度综合化、知识总量的迅速增加、新知识更新周期的缩短以及由此导致的知识生产、知识传播和知识利用的高度智能化的要求;而法治建设不仅意味着法律至上权威的确立,更意味着法律的技术化程度日益提高,以及法律对社会生活全方位的介入与渗透,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越发成为一个高度专业化而又开放的、非自足的系统,也越发要求法律人才从知识与能力结构的单一型走向复合型。基于此,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应该是立足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精英模式。这方面,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北美模式的做法可资借鉴,而且我国应逐渐减少法学专业直接从高中毕业生招生的数量,加大直接从非法律专业的应届和往届本科毕业生中招生的力度与规模,以利于尽快培养知识结构合理的复合型高层次法律人才,满足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这意味着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uris Master)制度、切实提高其办学质量之外,逐步扩大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的招生与培养数量,加快淘汰那些不具备法律本科生和研究生人才培养能力的法律院系及专业,特别是要尽快停止现有的本科以下法学教育,以利于法学教育资源的优化重组和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的统一培养,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三、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值得注意的几个倾向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思想理论和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几个值得商榷和注意的问题。
一是法学教育机构的资质或门槛问题。近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竞争非常激烈,发展非常迅速,许多高等专科学校纷纷升级为本科,甚至一些中等专科学校也以合并等方式升为本科。由此导致法学专业教育在并没有甚至不可能“提质”的情况下加速升级,许多办学层次太低、甚至连最基本的师资都不具备的法学专业本应淘汰,结果在“专升本”的浪潮中摇身一变,获得了继续存在下去的“合法性”。更有甚者,近年来,许多学校利用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下放到省里的机会,在没有一个硕士点也不具备培养硕士生的能力的情况下,想方设法打通关节,争得了一级学科硕士点。若不合理规划、从严监控,并确保法学教育机构的资质或门槛稳中有升,将使原本规模过大、发展过快的法学专业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在今后几年内将再度急剧膨胀,教育质量急速下滑。
二是法学专业起点的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问题。为了逐渐改变我国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过于偏重理论教学、侧重于学术人才培养的现状,教育部决定增设法学专业起点的法律硕士,并从2009年起招生。从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来看,法学专业法律硕士定位于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学制为两年。这都是没有问题的。但两年中实践教学不少于一年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实际。首先,要在一年之内完成应有的理论课程教学,时间太紧,也不利于学生消化;其次,给予就业方面的考虑,两年间,绝大多数学生要参加司法考试和各种公务员考试,真正用于教学的事件和精力更少;再次,在现有的体制下,法学专业研究生在实务部门实习只能熟悉办案的基本程序,而无法参与办案,更无法独立办案(因为这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和执业资格)。大多数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实务部门实习,只是做一些整理文书档案、跑腿、打杂等事务性工作,即使能协助办案,也只是了解一些基本的程序,很难学到实质性的东西。这意味着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主要是实习)太长,容易导致时间浪费,或流于形式。事实上,不少学生在实习了2~3个星期之后,便不想再实习下去了。笔者认为,法学专业法律硕士的理论课教学至少应保证一年半的时间,实践教学半年。至于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不能只依靠学校教育,而应主要依靠实际用人单位。学校教育应该侧重于教给学生在社会上学不到或学不好的东西。事实上,用人单位一年左右的试用期或见习期,就是承担这一任务的。有人把实践教学形象地称之为学校将所培养的人才向社会“送一程”。这一说法原本没有错,但“送一程”毕竟只是“一程”,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全程”。如果用一半的时间来搞实践教学(特别是所谓的“实习”),表面上突出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实际上是望文生义、本末倒置。此事涉及到高等学校与社会在人才培养问题上的合理分工和定位问题,千万不要让学校去承担理应主要由社会来承担的任务。
三是关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问题。如前所述,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是当今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普遍性要求,对于法学教育、尤其是中国的法学教育来说,具有更为重要而紧迫的意义。这是因为:(1)法律和法治并不是一个自足的纯粹物,而是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并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事务水乳交融。这一状况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过于单一或纯粹,法学专业的人才应该广泛涉猎多方的知识,养成多位思维的习惯,否则难以理解相关的法律,难以适应社会生活。(2)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处于基础阶段的本科教育,基本上是直接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生源,学生知识背景过于单一和浅薄,在应试教育机制的刺激或逼迫下,这一问题尤为严重。因此,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硕士教育)应格外重视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化以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随着法治建设日益普遍和深入,这一问题显得日益紧迫。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即使再怎么强调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也不可能在相关的领域内达到该领域的专业人才那么专深,弄得不好反而会使法律人才像“万精油”或“四不像”。这一看法是似是而非的。其实,我们强调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为了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得法学专业人才在具备较为专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基础上,通晓一两个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以便具有多维思维的习惯,更好地理解相关的法律,更妥当地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而不是要替代相关的专业人才。显然,这一问题是与前文所述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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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平仁,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1] 孙晓楼:《法律教育》(商务印书馆1935年初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2] 参见卓泽渊主编:《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
[3] 同注1,第147页。
[4] 贺卫方:法律教育散论,载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江法律评论》1996年创刊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20页;此据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4页。
[5] 同前注1,第11~13页。
[6] 同上,第147页。
[7] 同上,第148页。
[8] 同上,第155页。
[9] 朱春霞:“法律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才目标新探,《政法学刊》2005年第5期。
[10] 吴跃章: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1] 花瑞锋、高永明:论高校法学教育与大学生法治人格的塑造,《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2] 罗国民、王学沛:法学专业人才的素质构成与课程设置,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4~75页。
[13] 黄建武:法学教育中的精英模式与大众模式,载《学术研究》2002年10期。
[14] 龚廷泰:论大众化教育走向中的法学精英人,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4-8-28.
[15] 蒋云贵: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改革方向,载《长沙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6] 林俏:基于社会需求导向的法学人才培养,《管理观察》2009年6月第18期。
[17] 王晨: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18] 郭明瑞、王福华: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审视,载《法制日报》2001年9月2日第二版;张影: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选择,载《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年第4期。
[19] 潘樾: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应定位为通识教育,载《教育与职业》2006年第15期。
[20] 滕金芳:论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与培养模式的改革,载《当代教育论坛》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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