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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海: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学改革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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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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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事实上已经纳入评价高等法学教育的指标体系
从2002年至今,国家司法考试已成功举办了六届,其以参加者门槛要求高(最低是本科)、人数多、题目难、通过率低,获得了“中国第一考”的美誉。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是我国加快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了桥梁和平台。从去年开始,司法部首次允许大三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更是使得司法考试的准备阶段进一步提前,很多学生从大二就开始为报考司法考试做准备。根据笔者在自己所授课的班级中统计,两个班108名学生中,打算在大三时报考司法考试的人数为88人,比例为81.5%。
与这种居高不退的报考热潮相对比的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仍无法用成熟来形容,特别是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与宗旨、人才培养目标与实现形式等基础问题仍属争议不断的问题,无论是学者还是实践工作者都无法对这些问题给出统一回答,甚至往往还会出现较为广泛争论的现象。2006年全国范围关于法学本科存废问题的激烈讨论就是一个鲜明实例。[1]长期以来国内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等问题更是促使法学教育进入发展的迷茫阶段。鉴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难度及其与法学教育的不衔接,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引起了广泛关注。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逐渐成为各高校法学院系及教师认同的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潮流。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系在法学教育中将司法考试引入其中,有不少高校自发地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当作法学教育水平高低的一种衡量标准。不少高校法学院系往往会自觉地统计本校法学专业在校学生或毕业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和司法考试通过率,并将其作为衡量自身法学教育水平或如何进行自身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2]笔者所在的院系,也在今年开始也要求授课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司法考试的动向来调整教学计划,为学生参加日后的司法考试服务,来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筹码,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目前,事实上已经纳入评价高等法学教育的指标体系。
二、当前我国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反思
面对统一司法考试,传统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暴露出许多不足和缺陷。如何改革本科法学课堂教学使之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成为摆在每一位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迫切任务。根据笔者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研究,认为现存的法学本科教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缺陷,不能和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
(一)课堂教学存在重理论讲解而轻实践问题的细节关注的问题
根据现行司法考试管理办法,司法考试中卷一、卷二、卷三占总分值75%的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以及不定项选择题。这些题型无不要求考生关注知识细节,关注实然法条的细微差别。随处可见的“陷阱”考题又无不要求考生“心细如发、目光如炬”。许多考生刚考完时信心十足,待司法部公布参考答案后便垂头丧气,抱怨试题“太偏、太难、太怪、陷阱太多”。
其实,就笔者看来,法学是一门精英科学,过多理论的阐述更多是政治家的工具,法学更应倾向于实证,更应倾向于细微。司法考试的题目设计昭示着法律职业工作者更需要有务实的处世态度、缜密的逻辑思维、勤奋的终身学习和严谨的做事风格。而法律的技术性要求,需要法律职业者具有精密的概念、严格的逻辑、智慧的经验,而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对细节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之上,建立在法律基础的框架和逻辑思维的推演之上。[3]司法考试通过这种题型的考察意在夯实法学院学生的基础,结构了他们的法律思维,养成一个认真细致的做事习惯。受大陆法系理论体系和原理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教育中“传道、授业、解惑”的影响,我国的法学课堂教学更主要是一种经院式的教学,教学中多见从此概念到彼概念的抽象解释,从此学说到彼学说的精心论证,从此构成要件到彼构成要件的界定区分。教学中过多这种抽象的理论演绎遮蔽了对与微观问题的细节关注,养成了法科学生重视法学理论而轻视法律条文的不良习惯。难怪许多法学毕业生对于法学理论中的前沿问题大多口若悬河,滔滔不绝,而提起法律实务中的细节技术问题却一筹莫展。
(二)课堂教学内容陈旧,更新迟滞,重难点不突出
历年来司法考试对于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情有独钟昭示着法律职业是一个终身学习的事业,法律知识需要不断吐故纳新,法律职业者需要保持对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高度敏感。此外,司法考试总是会在课程的重难点部分“做文章”,因为对于这些重难点问题的考察能够拉开考分档次,遴选出优秀人才。
而我们现在的课堂教学中不少教材内容陈旧,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很多不能及时补充更新到教材中。不少法学教师教材过时,课件更新慢,知识老化。在法学课堂教学中,部分教师对教材内容进行一字不拉“大而全”的讲解,导致各个法学院校教学课时与日益增厚的教科书之间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和冲突。教师对教学中的重难点问题讲不深、讲不透,课程结束后学生对许多问题似是而非,一知半解。
(三)课堂教学中重 “填鸭式”教学轻培养学生自主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应用法学占有很大比重,甚至很多理论法学的内容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题目却越来越灵活多样。这就要求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掌握要做到能融会贯通、举一反三。而现在的课堂教学往往是教师“一言堂”,“填鸭式教学”现象严重,这样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知识的灌输,而缺乏批判性思考和吸收。学生对教科书及老师的观点一概全盘接受,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在这种教学中逐渐萎缩销蚀,更不用说培养学生自主的法律思维能力了。
(四)课堂教学手段落后,授课信息含量过小。
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大多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要求学生能迅速地对案情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理清法律关系,并准确适用法律。这就要求学生平日必须经过大量的案例训练,练就敏锐而又深邃的法律思维能力。而目前的课堂教学,不少教师怠于掌握现代化教学设备。案例教学时,教师一般是通过口述将案件信息传递给学生的,由于受到叙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限制,这样介绍案例一方面既不准确也无效率;另一方面传递给学生的案件信息大多已经搀杂进了教师“过滤”后的理解和判断。案情中大量翔实的证据无法展示,虽然条理清晰,案情明了,便于学生分析和教学,但是这种情形与现实脱节过大,不利于培养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能力。另外,囿于传统的教学手段,不少教师上课照本宣科,学生埋头记笔记,教学内容仅仅局限于一本教材,授课信息含量过小,大量教学内容根本无暇顾及。
三、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改革探索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为了配合司法资格考试,高校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克服大而全的课堂教学模式,从全面讲授向简略式教学转变。
虽然对教材进行全面系统的讲授并非一无是处,但其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其实教师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是和学生技能的培养结合起来的,在教和学这对矛盾中,学是主要矛盾,教是次要矛盾,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是主要的,教师的作用是次要的。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一定要发挥引导、启发和监督的作用。教师大可不必过于注重授课的系统性,可以根据教学目的,提纲挈领式地教学,重点讲授课程中的重点、难点,对这些内容要加大课时量,而对于那些容易理解、相对次要的内容可以放在课外学习环节上,让学生通过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等自学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课堂教学的重点是帮助学生把握法律的精神、深刻理解法律规范,树立法律的信念,阐释法律之正义所在。对于课堂教学中无暇顾及的那些细微知识点,教师既可以引导、提醒学生课后务必细加琢磨研读,也可以通过课后作业题督促学生自学,以最大程度地节省课堂教学时间。这就要求教师一定要吃透教材,深谙教材体系,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平均分配课时。只有把教师课堂精讲和学生课后多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课堂教学达到应有的深度,也培养了学生关注细节知识的严谨习惯。
(二)以案例教学法为中心,兼采讨论、辩论和试讲等多种课堂教学方法。
2006年8月在大连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大部分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实行阶段性考试的具体条件,分阶段考试应当加强对考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考察。[4]法学是一门实践理性的学科。司法考试中大量的案例无不昭示着这一点。法律条文是僵化的,也是枯燥而抽象的;而案例是鲜活的,又是生动而形象的。法科学生所学抽象的法律知识需要及时到案例中去检验和实践。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只能培养人云亦云的法律工匠。法学本科教育在教授学生基本知识、原理、体系,注重人文素质培养的同时,应当特别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增加必要的技能性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无疑能够把抽象的法律与鲜活的实践相结合起来,加深学生对与法理和法律的理解,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思维能力。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关注司法实践,精心收集那些带有一定难度的典型案例,提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课后查阅资料,在讲授与此案例有关的教学内容时可以组织学生展开分组讨论,或者教师根据案例提前拟定好争论问题,要求学生讨论发言应力求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法理透彻。讨论结束后,由教师对学生发言进行归纳、总结、梳理,澄清错误,深化法理。以案例教学法为中心,教师还可以采用讨论、辩论和试讲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比如,笔者在讲授信用证之前,让学生课后收集资料,认真备课演练,课堂上由学生分别就信用证这一节的内容分为若干主题逐次进行接力赛式的讲授,其他同学和我根据提前准备的问题对授课者提问,授课者答辩,最后由我进行点评总结。在试讲中,学生自学中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充分地暴露出来,教和学得以真正互动。通过试讲学生成为真正的教学主体,亲身体验了“教”的角色,通过深入钻研也领悟了学问深邃之魅力。实践证明这些教学方式非常受学生欢迎,学生们热情很高,教学效果非常好。总之,只要能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教学方法完全可以不拘一格。
(三)及时更新课堂教学内容,弥补教材不足。
近些年来,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层出不迭,国家立法更是不断推陈出新,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问世。而司法考试又非常偏爱最新立法,如何迅速掌握这些立法,是每位考生都必须面临的任务。那种以为仅凭一本旧教案“吃老本”的教师,是不合格的。[5]此外,大部分法学院系征订教材周期太长,经常性地出现正在讲授的教材内容立法已经修改这样的尴尬情况。这就要求法学教师既要通晓法学理论前沿的最新学术动态,又要关注国家立法动态,不断吐故纳新。对于那些没有及时补充进教材中的最新立法,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就立法的主要内容、起草的指导思想、理解和适用应当注意的问题等为学生进行解读和归纳。通过介绍这些内容,及时弥补教材的不足,也培养学生对于国家立法保持高度敏感的自觉习惯。
(四)运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加大授课信息量。
历年司法考试中大量的案例的特点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民事法与刑事法揉合在一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这就需要学生平日经常性地进行思维锻炼,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而在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中,囿于落后的教学手段,介绍更多的是那种学理型案件,与司法考试的题目差距很大。在法学教学中充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将传统的口述案例变为生动直观的多媒体影像,使学生更加身临其境地体验案件的真实状况,培养学生在尽可能真实的环境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实,电化教学、互联网、多媒体辅助教学中的案例大多较为复杂典型,能够比较真实地再现案件发生的过程,生动形象,学生此时接受的案件信息属于立体式的信息。学生对这种案件分析时,不仅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理论,还要结合一定的社会经验对案情去伪存真、排除干扰,透过现象看本质。更重要的是,这种立体直观的案例能够培养学生的“证据”意识。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我们无法向同学们展示案情中的证据,只能要求学生利用所学的法律理论来论证案件,这样培养的学生可能在理论上无可挑剔,但在实践中可能难以胜任现实的诉讼。因此,法学教师应当尽快熟悉掌握多媒体教学设备、网络视频技术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及时更新教学手段,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传授尽可能多的知识信息。此外,教师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拓展教学时空,比如利用帖吧、电子邮箱等形式就课堂教学中遗留问题为学生答疑解惑或者研讨案件,打破时空条件对课堂教学的限制,节省课堂教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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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海,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
[1] 徐显明,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状况(2006)》,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5-56页。
[2] 朱立恒: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是互动还是冲突,《理论月刊》2007年第12期,第109页。
[3] 李晓东: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EB/OL].http://article1. chinalawinfo.com,2006-11-1.
[4] 专家建言我国司考已具备阶段性考试的基础条件[EB/OL].http://www.legalinfo.gov.cn,2006-10-29.
[5] 吕晓伟: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课堂教学改革探索,《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年第8期,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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