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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业 刘添才:地方院校法本教育当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时间:2013-03-11 点击:
几年前,当人们谈论法本教育与司考关系时,尚存有许多争议,[1]不少人撰文认为,这两者有着不同的目标,尤其法本教育不能紧跟司法考试走。而如今,随着司法考试的日趋成熟,这种争论似乎越来越少了,许多学校尤其是地方院校的法本专业把司考的通过率当作对自己教育质量检验的一个重要标准,同时,也在悄悄地对法本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改革,以求与司法考试的紧密衔接。
一、以司考为导向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需要
如何在高校林立、法学专业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是每一个地方院校法本专业努力探讨的问题。
1、就业率的高低已成为各高校和各专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
如今,市场经济已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高等教育也不例外。高校如同工厂,而学生类似于产品,光生产出来还不行,还必须销售出去,这个销售就是毕业生的就业。目前,学生的就业已成为衡量一所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然而,在每年公布的专业就业情况中,法学就业率往往不容乐观。不久前,我国出现了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从该报告的“2008届本科各专业大类毕业生的就业率排名”统计表来看,法学本科就业率低于全国的平均,倒数第二,而就业的工作与专业对口率更低。这是全国的法学专业平均就业率,如果再研究不同层次高校法学的就业情况,就更会发现,地方院校的就业率更是低得很。本人曾对一所省属院校的法学专业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除了司法考试通过的和考研的少数同学外,其他的基本上没有就业,其失业率在各专业中位于榜首,毕业也就意味着失业。
按照市场经济的评价标准,就业率低往往被认为所设置的专业与社会脱节,不适用社会的需要,就得不到学校的重视,经费、设备等也会相应减少;同时,学生的就业情况也反过来影响专业的招生,因为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势必会出现招生滑坡现象,而一旦招生困难,就要减少招生规模,有的甚至被砍掉,进而出现生存危机。因此,如何提高法本学生的就业率,是每个地方高校必须考虑的头等大事,是衡量各高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出口”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学生“入口”的问题。
2、法学专业就业具有其特殊性
法学本科的就业有其自身特点,当其他专业一毕业就能进入对口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却为法本毕业生进入法律职业行列设置一道更高的门槛,即法律职业部门所需的法学类人才如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需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有可能被录用,不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很难找到一份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工作。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已成为法学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途径,拥有司法资格证书无疑会加大寻找工作的筹码。在这种背景下,就法学教育的提供者法学专业而言,其培养的法本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绝大多数学生未能通过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四年法学教育的失败。[3]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司考通过率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4]就学生而言,一旦法学专业不能提供符合司法考试要求的法学教育时,高校的毕业证、学位证就没有多大的含金量,使法学院校的正规法学教育陷于“空洞化”。
以司考为导向,通过司考的学生就有机会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如果实在因编制问题而当不了法官、检察官的,至少可以当律师;即使不当律师,也可以有机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5]总是可以就业的。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即使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学生在按照司法考试内容学习的过程中,也学到了扎实的、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用的法律知识,拥有这样的法律知识,无论在参加公务员的考试,还是在参加考研中的综合科目考试,都会游刃有余,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率。
可见,就业市场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成为了就业市场评价法学教育的风向标。而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具有打开法本学生就业这个窗口的作用。因此,在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不景气而法律职业又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前提的情况下,为了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为了维护法本教育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在越来越多的法律院校当中占据有利位置,地方院校不能忽略司法考试这根指挥棒,必须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想方设法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否则,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吃亏并遭到淘汰的命运。
二、为地方服务的定位决定了地方院校法本教育应当以司考为导向
1、为地方社会服务成为地方院校办学目标的定位
处于一定地域的高校与所在地方存在着共生关系。所谓“共生”,原为生物学名词,是指一定区域内生命体之间为求生存而相互依赖的关系。[6]共生,作为一种基本的生命物种关系无论从时空范围,还是从物种类别来看都具有相对的普遍性。共生的本质是协同与合作,它是一种互惠互利以求双方或多方共同生存发展的原则。就地方院校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共生关系而言,一方面,地方社会需要当地院校为其提供更多的人才、智力、技术、信息支持,以促进、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经济发展中对相应的各类人才的迫切需求,要求高等教育为当地的人才培养和智力开发做出贡献”;[7]另一方面,地方院校的发展也有赖于地方社会的支持。首先,地方院校一般都是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建成的,在行政上一般直接归属于地方政府,学校教育经费的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拨给。不仅地方经济发展的状况决定地方政府所拨办学经费的多少,而且学校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状况也影响着所拨办学经费的多少,而办学经费的多少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发展。没有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在竞争极为激烈的教育市场,地方院校难以站稳脚跟。其次,高等教育已由社会的边缘走入了社会的中心,不仅沿袭着传承知识的传统职能,更重要的是增加了为社会发展培养人才,以及直接服务社会的职能。而后两项职能的实现更多的是倾向于本土化,即为高校所在地服务。再次,地方院校的生源主要来自本地区,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也主要在本地区,因此,地方高校培养的人才必然要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导向。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解决人才的就业问题,并促进地方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2、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主动为地方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目前,地方法律专门人才还是比较缺乏,特别是基层的法律服务人才更是严重匮乏,急需一批有着受过正规高等教育、法律基础扎实的、能安心在地方做法律服务工作的人才,地方院校可以大有作为。
我国的法学教育实力格局可分为:一是处于高端的重点大学的法学专业,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其实力雄厚,师资力量强,法学教育的目标可以偏重于理论创新人才的培养,培养研究型的法律人才,如法学教师、科研人员等,他们对学生进行精神成人和人格培育并不是什么奢侈的遐想。二是传统意义上的五所专业的政法学院,即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他们各具特色,在某一学科或领域中独具特色,学生可以进行多元化的培养,既有理论也有实务,培养的人才也能适用多领域的需要。三是处于较低端的地方性院校、理工大学的法学等。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没有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和名牌大学的优越感,在办学条件、人才培养以及生源素质等方面,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就会缺乏特色和个性,以致使学生丧失了应有的社会竞争力。而以司法考试的方式确立考核指标、树立培养目标,对地方院校法本教育而言,应该说是不无裨益的。因此,地方高校必须摸清本地区的具体需要,避实就虚,发挥地区优势,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应区别于重点大学,改变过分注重法律学术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略法律职业训练的状况;应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看着司法考试这根指挥棒,以为地方培养更多法律应用型人才为为主要内容,才能提高办学效益。如果能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大有益处。而且,在以司考为导向的条件下,对于在司法考试知识比较扎实的学生,对考公务员往往比较容易,通过报考所在地的公务员,不仅解决了更多法本学生的就业问题,更是为地方党政机关补充了懂法的高素质的公务员,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推进地方法制的现代化进程。
三、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地方院校加强法学专业建设的需要
1、司法考试已完善成为可以作为专业建设导向的国家权威考试
司法考试近几年来无论在考试的指导思想、知识的覆盖范围、学生能力的考查等方面都逐步成熟起来,基本反映了法学这个学科应该掌握的知识框架体系和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能力,它是沟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既可以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检验标准”,同时也是进人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8]完全可以作为法学尤其是以实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院校法本教育建设的方向。
从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至今,司法考试已经举行了8次,也由开始的探索阶段,逐步成为今天比较成熟完善的考试。首次,就内容的覆盖范围而言,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其次,在考查的重点方面,司法考试侧重考查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考查理论分析运用能力、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甚至还注重思辨、推理、创新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的考查,特别是近年题干部分有“客观题主观化”趋势,尽可能把法律知识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单纯的死记硬背已经难以考出好的成绩了。可以说,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9]使法学教育的目标更加明确,也使作为应用性学科的法学,真正走向了社会实践,还原了法学的本来面目与功能。再次,就命题的严格性和科学性而言,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征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各科题库中抽取,一种是命题人或各高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出题,征题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审题是对征集来的题目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审题一般在每年的7月中旬进行;选题,从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题目中选取试题,司法考试的真题基本上从这个阶段就有了雏形,通过选题就把当年司法考试的大体基调定下来;定题,由司法部及命题专家对选好的试题做最后确定,不排除在这个阶段会换一些题,在定题结束后,有司法考试标准试卷两倍的试题供拼题老师选择;拼题,把定好的试题按照司法考试的试卷结构进行“拼装”,一般会拼两套试卷,一卷作为考试正选试卷,另外的一套作为备用试卷,在出现紧急状况的时候替代正式试卷使用。严格的命题程序保证了司法考试的试题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公正,更能真实地反映考生的水平和相关法学专业的实力,也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法学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此外,司法考试在报考资格上也做了有利于法本学生学习和就业的调整。以往是要求必须在法本学生毕业后才能报考,在校生不能参加。而2008年6月6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第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对报名资格的修改,为地方院校提高就业提供了新的契机。这意味着在校大三学生取得了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非常有利于法律职业资格的获得与法科学生毕业进入司法部门实现对接,并而凸现司法考试通过的真正价值。
2、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必须在司法考试的检验中建设自己
法学专业这几年发展速度很快,需要有一个淘汰机制,司法考试可以作为一个衡量机制,地方院校要想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的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就必须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近年来由于各地院校法学院的设置呈现泛滥之态,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 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10]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许多学校不顾自己是否具备条件,都一哄而上的办起了法学专业。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如,办学机构复杂:有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政法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等的法学专业;办学形式复杂:有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的法学专业。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的大学之外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律教育种类与层次。[11]法律人才的培养正如产品的生产,若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很难想象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13]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专业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经广为社会接受,这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办学质量差的法学院迟早淘汰出局,从而有效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使法学教育整体配置格局趋于理性化。[14]而且,在大学扩招的大背景下,许多过去与法学根本毫不相干的理工农医类院校,也争先恐后地设置法学本科专业,创建法律院系。法学专业是办起来了,但各方面的条件并不达标。在这些学校承担法学教学任务的师资,有不少是从其他专业转过来的,或者是临时外聘的。这样的师资,无论是在教学水平还是在工作态度抑或责任心方面,都难有保障,[12]法学教育质量整体上令人堪忧。
在司法考试制度下,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想经得住司法考试的检验,必须以司考为导向,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接,以学生成才为目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学科建设,加大教学改革力度,通过构建与地方社会相适应、与学生成才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与课程体系,加强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融合,创造有利于学生个性成长的教学模式等途径,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个性的实用型人才。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本教育改革的几点建议
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就是要求对法本教育进行清晰的定位,本着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地方培养更多应用性人才为指导思想,从学科设置到课程安排、从教学理念和授课方法到社会实践模式,都有必要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调整适应,[15]与司法考试密切地联系起来,使法本教育走出目前的低谷,重振昔日的雄风。
1、课程的设置
法学本科应该多开一些与司法考试关系密切的课程,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道理,但在实际的课程开设中,人们对此往往容易迷失方向。比如,有人就认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并不都是甚或大多都不会进入法律职业,因此没有必要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16]在开设课程上强调广泛性,几乎面面俱到。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看法。首先,法本开设的课程必须有利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换句话说,就是要通过一系列教育教学环节,把一个个社会人按照法律人的基本要求进行培养”、“我们只能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依据法律专业毕业生今后可能从事的职业岗位来界定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17]更不是那种过于宽泛的法律教育目标。而应用型法律人才成长所需要的课程自然与司法考试的导向分不开。其次,尽管法律人才需要多元化的素质,需要有各种知识结构来支撑,但如果什么知识都需要在法学专业来开设,那大学其他专业还有什么作用呢?法学也就不成其为法学专业了。因此,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参照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对法本学生开设一些与司法考试有关的课程,而其他无关紧要的公共理论科目、法律基础课程尽量少开或不开。
2、课时的安排
即使对法学课程的开设也不是全面铺开,在法学学科的16门主干课中也应有所侧重。应在分析司法考试指南和大纲的基础上,对各科的课时做适当调整:对司考中所占分值较大的课程,多设置课时,有意识地强化司法考试科目的教学质量;而分值较小的课程,则课时相对少一些。比如,可增加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课时,而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可适当缩减学时。而且,教学课程安排先从部门法开始,特别是从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开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司法考试的“重头戏”。让学生通过部门法的学习,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这比理论课上枯燥、空洞的讲解,效果要好得多。当学生掌握了部门法之后,再来学习法学理论时,许多被看似难以理解的法学理论问题,就会变得迎刃而解了。
3、教材的选择
教材是课程内容的具体化,是在培养人才的教学过程中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教学过程中使用的基本工具,教材选用是否适当直接影响着一门课程目标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从而影响到人才培养的质量。[18]正如北京大学前校长丁石孙教授所言,虽然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努力,但是抓好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中心环节。
地方院校法本专业在教材的选用上,要与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要求相匹配。目前,我国法学教材,一是可谓数量繁多,但在繁荣昌盛的表面下,往往是泥沙俱下、良莠不齐。二是教材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倾向,有的偏重于理论、有的接近于实务。如何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高效率地掌握相关科目的知识,则需要谨慎选择教材。地方院校法本教育选择教材的基本原则应为:必须注意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性,并突出其实用性;除了要讲究内容最新、质量最优外,应多选用编写通俗易懂、实践性较强、内容简洁的教材,尽量少选择内容繁琐、理论性过于强的教材,以便于学生的学习。
4、教学模式的改革
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特别是试卷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案件分析能力与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这就对法学教学模式提出了要求,即法学教育不能只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不能与法律实践活动相脱节。法本教育要改变“填鸭”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注意加强教学的实践性环节,这既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使学生从容应对司法考试。
首先,要加强案例教学。案例是理解法律的最好方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就是一堂生动的法律实践,虽是“纸上谈兵”,却能让学生从中悟出“兵法之道”,能让学生真正理解法律的真谛和涵义。[19]在案例分析中,学生学会了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真正实现小课堂与大社会的有机结合,使学生在主动探索和发现中去学习、体验、提高。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必须加强案例教学。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大胆地借鉴和推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生动形象、贴近生活的特点,让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感受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在案例中学习,在案例中应用。可以有效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运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织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司法考试非常注重司法实践活动的经验知识。为此,与社会接轨,让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例如,每学期组织一至两次到法院旁听典型案件的庭审,让学生在现实的法律氛围中来实实在在地感受法律的内涵;分小组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在假想的法庭中体会各种角色的内心感受;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会阅看卷宗、整理争议焦点、制定开庭预案、参与庭内业务讨论、制作文书、参与或协助调研信息等法律基础性工作;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与其它高校法学院的交流活动等。通过实践活动,让学生接触大量案例和原始资料,熟悉了办理法律案件的基本流程,使他们对法律在实际中的运作模式有更深的认识,对司法考试也大有裨益。
再次,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首创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的新颖教育方式。该教育法改变传统的学生被动吸收式教育模式,采用开放形式,以实践操作为主,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身临其境,从事相对简单而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独立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在实践中学习与感悟,从而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和理解,提高其实际应用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使学生获得一定的实践经验。地方院校法本教育应加快普及诊所教学,通过法律诊所的形式,让学生了解与熟悉法律实务工作的流程、特点及具体要求等,培养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今后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5、学生的考核方式。目前,学校里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题目涉及的内容有时比较陈旧,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不够规范,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这类考题类型。因此,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按照司法考试的题型、难度、要求以及时限等,对法学专业各门课程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学生对法律基本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对具体案例分析以及相关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同时,适当增加各课程的法律文书的写作、司法实务的考察等内容,使他们逐步适应司法考试。
五、结语
当我提出以司考为导向这种观点时,就知道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就预料到会遭到相当多的批评;但我也知道,尽管有不少批评,但谁也不否定,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已有更多的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早已悄悄的在做了,只是不公开对外宣告而已。我国是一个极具国家统一考试传统的国家,从古代的科举制度到当今的“高考”、“公务员考试”、“四六级考试”等各类的考试制度,无不说明国家考试制度在中国的普遍性与特殊地位。[20]法本教育以司考为导向,是一种提高地方院校法本教育质量的措施,是一种激发学生积极学习进取的措施,就像目前的初中教育以中考为导向、高中教育以高考为导向、大学英语教育以四六级考试为导向、专业英语教育以专四专八考试为指挥棒一样,尽管这些导向一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作为一种评价人才的制度和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的措施,它们是最不坏的制度。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否则,不仅缺乏发展的动力,还将会迷失方向。
当然,本人并非是想将法学本科教育完全沦为应试教育,但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特别是在司法考试制度日趋完善的条件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必将成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育建设和发展的趋势,也是法学教育为国家和地方政治、经济服务的一个体现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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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春业,淮北煤炭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师,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刘添才,法学博士,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学院院长、硕士生导师。本文是安徽省教研项目(批准文号为2008jyxm485)和淮北煤炭师范学院重点教研项目“专业评估背景下法学本科课程体系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 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司法部和有关政法院校也先后多次地举行了各种研讨会和座谈会,各界学者也纷纷发表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有的学者主张:法学教育必然要为司法考试制度服务;有的学者则认为: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它会成为左右中国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但也有学者呼吁:司法考试,别浪费了法学教育资源。
[2]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由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独家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该报告是基于麦可思公司对2008届大学毕业生的调查研究撰写,研究抽样达到44.4万人,回收有效问卷21.8万份,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与收入、就业流向、工作能力、求职分析、就业与教育公平、自主创业、读研与留学、高考志愿填报、大学毕业生的满意度分析。按照教育部的专业目录,麦可思2009年度大学生就业能力调查覆盖了本科院校所开设的专业大类12个,划分为专业中类有75个,划分为专业小类有565个;高职高专院校所开设的专业大类19个,划分为专业中类有74个,划分为专业小类有631个。
[3] 李晓春:地方院校本科法学教育若干问题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年第5期。
[4] 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协调与发展,《法治论坛》2008年第2期。
[5] 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要求法律顾问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因为法律顾问不仅仅处理单位内部的非诉讼业务,还要有在必要情况下的代理诉讼的资格。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其代理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行使。
[6]《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社会学卷),第76页。
[7] 徐同文:论区域高等教育的特殊战略地位,《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8] 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法律适用》2008年第Z1期。
[9]邱房贵、唐新华: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
[10]详见http://www.chinanews.com.cn/edu/qzjy/news/2009/03-09/1593950.shtml.
[11]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
[12] 肖晗: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中国成人教育》2003年第5期。
[13] 徐双喜: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探析,《教育与职业》2009年第8期。
[14] 李建伟、夏敏: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导向性作用——以近期司法考试改革动向为背景,《中国司法》2009年第1期。
[15] 贺然: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问题的法理学思考,《兰州学刊》2008年第7期。
[16] 曾宪义主持:《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66页。
[17] 霍宪丹:法学教育重新定位的再思考,《法学》2005年第2期。  
[18] 参见黄汉芬:高校教材选用中的问题及对策,《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
[19] 王春业:“法本取消论”与法学教育的困境和出路,《煤炭高等教育》2007年第5期。 
[20]柯卫、周超: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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