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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昌发:直面中国法律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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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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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律成为国家治理和推进社会有序发展不可低估的强大力量。法学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所占地位越来越重要,在公务员岗位极其火爆的今天,甚至有人抱怨为什么当初不选择学法律,因为招考法律的岗位确实相比较而言高出其他专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形成了多层次的办学体制特点:从中专到博士研究生教育。其中大专、本科有全日制和成人教育的形式,成人教育主要有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函授以及网络远程教育。从公立学校到民办学校,法学专业基本上是各校扩大办学规模的专业之一。在硕士研究生教育方面,特别随着法律硕士的铺开,不少高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甚至超过本科生,另外还有各种所谓的研究生(包括博士研究生)进修班,可见,这种阵容是其他专业“不可攀比”的。
虽然这种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从形式上、数量上解决了需求,但法学教育走到今天,我们不得不直面中国当下所“生产”的法律人口,究竟有多少法律人才,这不得不从反思目前的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开始,探寻一些解决的途径。
一、中国目前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学教育脱离实际。法律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法律规范是现实生活的总结,反之又作用于现实生活。但现在的法学教育,无论是专门法律院校还是综合大学法学院(系)的全日制毕业生,都不能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工作,更不用说那些中专、大专、成人教育的毕业生,他们一般需要三四年以上才能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胜任各种法律实务的需要。这些学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这是由法学教育与实践的脱节造成的,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侧重于学究式培养,偏重于对学生的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往往忽视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了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这一特点,“通过法理实践,法科生可以真正掌握法律技能,可以尽快深化法律理解,可以不断迎来法律学习的一个又一个收获季节。” [1] 而在现实法学教育中,甚至一些教师错误地引导了学生,向学生讲述的是司法部门的腐败与无能,但却没有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没有反思司法部门的人相当多的部分本身就是来源于法学院校,教师在批判司法不公、司法人员无能的时候,实际应该反问自己身为法学教师的一员在法学教育中的责任。尽管学法律的的学生并非将来一定从事法律工作,但始终要把法学教育本来的目标要趋于定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教师要培养学生高层次的法学素养,启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来处理现实的问题,而今天的法律教学很多时候只注重“教”,忽视了学生的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生缺乏对法律实践的基本感知,造成学生只知道法律或知道一点表皮的理论,而不会分析现实中的问题,更难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和途径。
目前,不同层次的法学培养目标不明确,不管是专科、本科阶段,还是硕士教育阶段,学校趋于法学理论的传授,而很少根据不同目标设置一些相关的课程或是组织相应的实践活动。学生从学校毕业后,短时间内很难胜任工作,所以,学生在即将毕业之时,不知道自己能做什么,好像懂一点法律又好像什么都不会做,学生除了一窝蜂考公务员的单纯目标外,欲进入其他什么领域就显得无所是从。想进企业,没有企业运作的基本常识,怎能谈得上企业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欲从事司法工作还需残酷的筛选,毕竟最终能进的也只是少部分;进了律师事务所,先过“天下第一大考”,即使过的同学,实务也只能在漫长的黑夜中摸索前进,并非在学校中能学到。面对这一切,我们恐怕应该深思当前的法学教育是否脱离实际已经太远。
2、课程设置与教材欠合理。目前,中国法学教育从中专到本科的课程设置中,基本上是英语、政治和法律基础课,特别是英语课受中国教育体制的影响,很多学生为了过英语关,把相当多的时间花在了自己并非喜欢的课程上,导致用在法律专业的时间显得相对少。另外,在法学教育中,开设的课程较为单调,致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面窄,与法律作为一门与社会各方面息息相关的学科性质相背离,毕业学生不能很好胜任、适应工作,表现为沟通能力差、表达不流畅,形成就法律论法律而不能结合现实的局面。
在教材方面,中专、专科、本科的教材从总体上说,它们之间的区别并不大。事实上,中国现有几大系列的教材大多都是由高校教师编写的,甚至一个人参加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材的编写, 这必然导致教材在体例、内容上的雷同,无法反映不同层次法学专业教学的需要,导致读了专科的学生继续读本科时就成了复习。研究生教育的教材就更缺失了,尽管研究生要根据各自的兴趣来钻研,但必要的各领域的理论指导一定程度是必要的,而现在却很少,使学生走了较多弯路。
3、管理上的问题。在成人教育的管理上,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高考制度中断,上世纪70年代末才恢复,为了弥补教育的不足,国家在大力发展全日制教育的同时, 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也发展迅速。应当说,成人教育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功不可没。但如今,由于大学的扩招以及社会过分注重“文凭”不良风气的影响,混文凭的现象在成人教育领域较为普遍。为了抢市场,很多大学把成人函授办到县级和乡镇级,纯属“送教育上门”,这样对整个教学过程的监管就出现严重问题,派出教师处于“山高皇帝远”的监管真空中,学员更是“松则读,严则走”,因为一个县或乡不只一个办学点,导致“此处不好混自有好混处”的格局,无证办学、一间屋办学不是很奇怪的现象,这种管理松散、考试舞弊、教学无序的现象严重影响法学教学的质量与声誉,可谓典型的“送法下乡”,却又没有“在乡普真法”。
研究生教育形成一种“放羊式”的格局,导师与学生见面少、交流更少,成为自学教育,当然作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是无可非议的,但总需要从分析问题的方法、思路以及怎样做科研等向学生提出一些建议,否则怎能算“导”师,而现在的状况是很多导师只负责毕业论文的审阅,这种模式与“大五、六或七”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4、司法考试困境。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法学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情况曾经极为普遍;相反,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法科毕业生却未必能有机会进入法律职业。这既浪费法学专业的人才资源,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尤其会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2001年后,中国开始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但司法考试在报考资格上对报考者的专业背景未作限制,因此,所有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均可报考,一旦通过就参加各地的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考试,导致一些非法学专业科班出身而担任法官、检察官的现象仍然继续存在。实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报考人数逐年激增,国家为了控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数,实际上采取提高考题难度以保持较低通过率的方法,但其结果却是,法学专业毕业生通不过者比比皆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生通过者不乏其人,甚至在法科出身的考生中间,有“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本科”的现象。法学教育是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素养进行培养教化的过程,承担此等重任的是法学院(系),而当下的司法考试却变成了面向所有大学毕业生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科举考试”,学生平时受到的潜移默化的法学教育却很少得以体现。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大部分教师由于不能给学生提供司法考试的应试技能训练,为了过关,学生只有参加社会上如火如荼的司法考试辅导班,致使本应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摇篮的法学院不能得到信任,相反地,那些短期辅导班却在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制度设计的扶植下获得“名”、“利”双丰收,这里我并没有责难那些辅导班的意思,他们提供的指导的确使众多学生茅塞顿开、顺利通关,我只想说这种困境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思当前的司考制度。
二、完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建议
人才(包括法律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实际问题。何谓人才?在我国历史上,《诗经》是谈人才最早的一部着作,《诗经•小雅•菁菁者莪》曰:“菁菁者莪,乐育材也,君子能长育人才,则天下喜乐之矣!” [2] 此诗是用生长茂盛的植物来比喻人才的茁壮成长,希望人才能够成为天下人民喜爱的有华采的人中精华,但对人才未下定义。到如今,对人才的含义也各不一致,如“谁能解决问题谁就是人才”、“人才是指有潜在能力的人”、“人才是指智能较高,有义务感等素质的人”、“人才是指智能较高,创造力较强,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等等。不管怎样对人才的定义进行表述,但有一点是统一的,即要将所学的知识能够灵活运用于实践或提升理论上,而反观今天我们的法学教育,对应用型还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都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基本的目标,而“具有深厚的法学基础、熟悉法律规范、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的培养是法律公正的本质要求, 也是运用法律维护公正的技术要求。” [3] 针对目前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脱离的情形,学校在注重学生理论水平提高的同时,应结合现实、运用各种方式激活学生的思维,让他们能积极搜索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处理相关的实际问题,这可以加强诊所法律教育,从2000年我国引入以来,社会各界对诊所教育在我国各大法学院系的发展状况给予了高度关注。 [4]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这一教育模式,符合法学教育职业化的基本要求,在提供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的基础之上,要求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因而在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的同时,培养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5] 这种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理念,可以弥补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以教为主的观念,其将实践融入理论学习。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学校还没有开设诊所课程,应该在全国院校铺开。
另外,应该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协调给学生提供较多的实习机会;在学校通过现实案例、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方式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这些都可以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对接。
其次,法律作为一门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学科,涉及到各种专业知识,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然要对相关的知识进行了解,这样就需要学校在开设课程时,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边缘学科为学生传授,或协调进行跨学院选课。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法务人才,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务执法人员以及公司法务员等,而这些职业都要求学生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技巧,可以考虑开设演讲与口才、人际关系学方面的课程,使学生通过学习能掌握一些技巧,在工作中会得心应手。针对有些同学可能从事律师和企业法务方面的工作,可以开设公司运作、营销方面的课程提供给学生选修。
在教材的运用上,应该有所差别,中专、专科、本科的教材编写要突出层级,切忌深浅不分,加重中专、专科的学习负担或降低本科的教学要求。在研究生的教育上,教育部要组织专家编写一些专业指引方面的教材,把各专业的研究近况、前沿问题、薄弱点等做一个整理,让学生在此基础上深入,因为专家对自己的领域相对了解全面,通过整理的形式可以避免学生做无用功,将一个本已经不是前沿的问题因为认识或资料收集的缺失当做“新问题”来研究,耗费了时间,大大损失了社会资源。
对成人法学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责令各高校把办学点收回或必须经严格批准检查合格具备办学条件的才能招收学员,而且各办学点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将其与日制教学同等对待,狠抓考试舞弊、平时教学考勤等,违反教育规范的一律作出处理,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的行政监管权力。
最后,改革司法考试。我国的司法考试只是解决了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设计上存在很多缺陷。从报考司法考试的条件上看,只要是本科即可,尽管要求有法律专业知识,但这种要求实际是空洞的,只要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一制度的设计真正体现“考试的价值”,一考定职业(特别是对于想从事律师的人而言),而那些苦心受过四年法学教育的学生可能由于考试的经验差一点、临时抱佛脚的“资质”弱一点就被剥夺了职业资格,从而导致社会对法学教育的不信任,法律专业学生对平时专业课教学的轻视。鉴于此,必须予以改革,笔者提出几点建议:1、改变现行司法考试客观题分值过高的弊端,因为客观选择题的答案往往是固定在法律法规中,完全可以通过突击来达到效果,不需要考生多少法学理论素养,应该降低客观题的分值,多一些体现法律综合知识的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2、借鉴英国法律教育制度中“转法系课程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Graduate Diploma in Law”的设置。该设置指的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要学习法律需再用一年时间修读“转法系课程”。 [6] 针对目前我国的情形,国家可以要求非法学专业学生在报考司法考试前须修完法学本科阶段的14门核心课程并考试合格,这样既可以保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在法学理论方面具有同质性,又不会流失其他专业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优秀人才。
【作者简介】
周昌发,男,2008年至今,重庆大学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
【注释】
[1] 李龙, 廖奕.人本法学教育观论要—高境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模式 [J].中国法学, 2005,(2).
[2] 诗经(下) [M].辽宁电子图书有限公司,2004:373.
[3] 张晓玲.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J].高等教育研究,2000,(3).
[4] 蒋安杰.法学教育三十年 [N].法制日报,2008,(8).
[5] 王立民,牟逍媛.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34.
[6] 冯丹荔.英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制度设计与启示 [J].东岳论丛,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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