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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 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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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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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成为人类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就开启了以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技术革命为标志的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伴随着信息、资源、资金、人才在全球的快速流动和跨国交流合作的日益密切,地球成为一个村落的童话正逐步成为现实。全球化不仅使21世纪的国际和国内社会关系正悄然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也使得各国、各地区和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趋同化态势,这必将使我国高等教育中法律人才的培养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在全球化浪潮中,中国的法学教育如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法律人才,如何提升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则是每个法学教育工作者都将面临和必须思考的问题。[1]
一、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关系之深刻变革所带来的影响
在具体探讨中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之前,对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社会关系所面临的深刻变革及其影响,我们应有明确认识。
首先,全球化使得新的社会关系不断涌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伴随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出现而产生的新型社会关系。全球化的一个特征之一就是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经济体被纳入统一的市场和规制体系。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彼此渗透,各种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与国际性多边经济贸易体系也随之诞生并蓬勃发展。以WTO体制为代表,成员方的贸易争端必须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这就在成员方与成员方之间以及成员方与WTO之间形成一种全新的社会关系。二是全球化本身是新技术革命的产物,反过来,在全球化的推动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又会所产生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问题。如生命科学技术的运用带来人工受精、克隆人的社会伦理及公共秩序问题;全球工业的发展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及跨国环境污染;新型高端技术产品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跨国保护的社会关系,等等。三是由于全球市场的形成,跨国公司可以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亦即它们可以突破国家、地区市场规模以及资源禀赋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围内选择布局,由此所带来的其与母国、东道国之间的保护、管理、规制等社会关系以及跨国公司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
其次,传统的社会关系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全球化及其进程的加快发展,已经使得国际商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以致现行法律体制在调控这些跨国性的商事交易时,愈来愈感到捉襟见肘。如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所带来的跨国网络犯罪、网络侵权等使得各国的传统规则似乎已经力不从心;原本具有严格属地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上升到了更多倚赖国际保护的层面;贸易自由化带来了各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冲突。这些问题,在客观上都要求重新建立和完善一种新的纠纷处理方式,以维护跨国商事关系的正常流转。正是在这种社会历史背景下,为避免或减少国内法对国际商事活动的桎梏,国际商事团体或机构就呼吁、提倡并通过自己的商事实践来推动一种带有“自治”性质的新法律的产生。我们称这类法律为“现代商人法”,其已广泛适用于各国的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这种新的发展趋势使调整国际性商事关系的法律逐渐摆脱国内法的束缚,而朝着国际法律协调和统一的方向发展。正如施米托夫教授所言:“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完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2]
因此,全球化背景下上述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反过来必将对各国立法、司法产生现实性或潜在性的影响,当今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将因此面临新挑战和新要求。
二、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面临的新问题
早在1930年代,弗莱克斯那(Flexner)在阐述现代大学的理念时曾有段精彩的告白:“大学不是处在一个时代的社会总体组织外部,而是在其内部。……它不是分割开的,不是历史的,尽可能不顺从于或多或少的新势力和新影响。正相反,……它是时代的表述,也是对今日和未来发生着的影响。”[3]当今,我国的法学教育就正处于历史的转折点,如何应对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社会关系的巨大变革,决定着未来法学教育的成败。
近年来,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WTO对法学教育在国民经济和全球经济中的定位是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考虑的,法学教育在经济中定位于提供法律专业知识服务,这已经被WTO成员方所广泛接受。而且,《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和市场秩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以律师业为代表的所有法律服务业被列为商业服务中的一项,并在GATS中作为一种“服务贸易”而被确定下来。教育服务如同国际贸易,可以GATS所规定的四种方式(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中的任何一种输出到外国。WTO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教育服务贸易的准入,也要履行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按照一定的时间表,给予其他成员方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实行透明化原则。因此,教育在国际经济中的定位,决定了我国法律和政策将更加方便外国教育机构准入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并对这种准入提供法律上的许可与保护。外国教育机构的进入,必将在我国法学教育市场形成强有力的竞争。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硬件设施、资金投入、教育体制、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均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法学教育如何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一个尤为值得深思的问题。同时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向外的输出也是一国的政治模式、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在输入国和国际社会扩大影响的一种途径。蔓延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日趋激烈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软文化实力在其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此意义上而言,法学教育和和法律人才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直接关系到一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但纵观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现状,面临两个亟待解决重要的问题:
第一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问题。当今世界上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有美国的职业教育模式、德国的法律理念培养和职业技能培训兼备的模式,以及日韩严格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模式。在全球化背景下,我们在吸收和借鉴他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优点以及改革传统的“四三三”人才培养模式(即四年大学本科、 三年硕士研究生、 三年博士研究生) 的过程中,近年来也做了些有益的尝试,如设立法律硕士点的新的培养模式,但该模式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我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究竟应该走职业化的道路还是专业化的道路,还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但无论如何,我们既要慎重考虑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资源,既要充分认识自身国情,也不能固步自封,盲目排斥和离异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大趋势。
第二是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问题。从各国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看,法学教育具有三个可能的目标。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英国利物浦大学法学院的安德斯(András Jakab)博士认为,尽管法学院的声望主要是依靠其法学研究,[4]但是通常情况下培养法律工作者应当是或至少是大多数法学院的主要目标。因为,他们的毕业生最终还是要去实践法律的。[5]就培养法律工作者的目标而言,在不同法系国家又有不同。普通法系国家追求的是培养律师;而民法法系国家追求的却是培养法官。[6] 但这样的法学教育目标在我国并不明确。在1996年全国法律教育工作会议上曾将法学教育的目标表述为:“以社会需要为导向,面向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广泛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素养……的通用人才。”事实上,这种表述方式并不单纯适用于法学教育,它可作为所有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它以一般性代替了个别性,以共性抹杀了法学教育的个性,这种目标定位对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和职业道德都没有明确的要求。[7]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600多所法律院校都处于同样的困境并一致采用着简单重复的方式培养着法律人才。由此,如何选择适用我国国情的人才培养路径,已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不能回避的问题。而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法律知识与经验的交流超越国界,这无疑更对法学人才的素质与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开阔的国际性视野,才能适应解决处理那些突破传统地域性的各类复杂关系和问题。因此,是否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涉外关系的综合能力,必将成为衡量法学人才素质的一项重要指标。这样的要求已远远超过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所设定的目标。
三、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将大学作为“博雅知识”园地的红衣主教纽曼,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就指出,大学的训练应该使人“能出色地担任任何职务,能熟练地掌握任何问题”。为此,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者,也应该认识到,基于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所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其一,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有前瞻眼光和全球视野。当今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已经成为世界趋势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尤其应当走国际化道路,以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竞争力。笔者对中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近20所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学专业全程培养方案”进行了考察,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培养方案中要求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具备“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能力。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目标应当被赋予新的内涵。所谓的懂法律,必须既通晓国内法律也通晓国际法律知识;懂经济,不仅仅是懂得微观经济管理的知识,还应懂得宏观市场经济规律知识的内容;懂外语,应增强利用外语进行法律交流的能力。而且,外语还不应局限于英语,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甚至阿拉伯语,在全球部分地区都是重要的交流工具。我们在编制培养方案时,应该有这样的战略眼光和胆识,为我们未来培养的法律人才走向世界打下坚实的基础。由此产生的一项具体建议就是,各个法律院校在编制培养方案时,无须一律以英语作为首选或唯一外语语种。
其二,法学教育要能够为我国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培养法律人才。经济的全球化意味着经济资源的国际流动,与之相适应则要求全球经济流转规则的一致性,需求相关法律规则的趋同化或单一化,这也就要求法律规则的制定者、操作者具有的全球化素质。就我国而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世界局势的和平稳定贡献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其国际影响力和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与日俱增。但中国在严格遵循现有的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同时,也应努力推动国际经济和国际规则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转变。亦即我们不仅要遵循国际规则,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培养出能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国际型法律人才,这种人才的知识结构必然是开放性的。该类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8]
四、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新思路
(一)加快由法科毕业生向法律人才转变的进程
从2010年就业蓝皮书《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来看,2009届本科和高职高专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都是法学,2007年到2009年连续三届失业人数最多的专科也是法学。因此,业内人士开始普遍认为法科毕业生面临就业难源于培养过剩。但最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却提出,要加大法律人才培养开发力度。这似乎存在着一个“悖论”:一方面法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似乎大大超出社会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国家的人才规划提出还要加大法律人才开发力度。对该所谓“悖论”的解释就在于当前法学教育培养出来“法学院毕业生”不等于就业市场所需要的“法律人才”。[9] 一般而言,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创造性劳动并能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新毕业的法科学生还只是法律人才的毛坯,从法科毕业生成长为法律人才需要一个较长周期的动态的流程。学校培养环节只是其中一部分,更多的应该是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接受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逐步成长为一个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能否适用实际需要,还要不断接受用人单位的检验。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法学专业就业难问题,从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来看,一是由于我国法学专业开设的院校众多、层次不一。据研究显示,目前全国开设法科的高校共有630所,如包括分校、独立学院总数高达900多所;法科生总数上涨为76万,其中本科生有46万。[10]有些高校不考虑自身办学条件,盲目设置法学专业,在培养上多限于理论灌输而缺乏职业伦理教育和从业技巧训练。二是我国目前法律人才培养仍然存在结构性问题。法律专业毕业生多但高素质法律人才少,在公检法系统中,高素质的特别是能够参与国际谈判、处置突发事件谈判等方面的法律人才还是比较短缺,能够高质量地断案、判案、侦破案件的高层次人才供不应求。法科毕业生表象上是供大于求,实质上是供求脱节。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际化创新法律人才更为缺乏。上述客观事实,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大众化基础上的精英教育。为此,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加快实现由法科毕业生向法律人才的进程。
一是正确定位培养目标,明确人才培养层次。法学教育要正确定位和区分培养目标,满足社会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加入WTO后,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要求:即高级专门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和普及型法律人才。高级专门法律人才是要具备国际交往能力,专门为国家在各级各类国际谈判中服务;复合型法律人才要既懂法律,又懂外语,同时还要精通某一方面专业知识,主要处理参与WTO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事务;普及型法律人才主要是普及国际、国内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世界各国法律行业的本科生是普及型法律人才,硕士研究生层面以上的培养应更侧重于高级专门法律人才或复合型法律人才。
二是打造多样化的特色方案,紧密契合社会需求。目前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普遍过于泛化,特色不够鲜明,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之间同质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法学专业毕业生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失衡。各高校只有结合自身的特长和优势实施差异化的特色方案,才能够真正打造出能够契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差别”,才能更好地改善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具体而言,在对于综合性高校来说,既要考虑综合性精英人才的培养,也要考虑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对于法律应用性人才的培养需要关注他们与行业的紧密结合,注重实践教学的作用。对于非政法类高校来说,应按照学校现有的办学条件,从法学人才培养的要求出发,开设课程及组织实务性教学,制定法学教学特色方案。另外,各政法类院校还应考虑各自人才培养的融通性特色,在依托主干学科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融通性、交叉型专业,来更好地契合社会需求,尽可能地避免同质竞争。[11]
三是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一方面,负责培养人才的法律院校偏重学科性、忽视实践环节。不应将法学知识单纯视为科学知识,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存在着诸多的学理困境;[12]另一方面,现在法律系统的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地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忽视了用人单位也是法律人才资源的开发主体。因而,有必要通过探索设立学校理事会等方式,邀请用人单位专家代表参与,使单位需求能够反映到学校,从而调整法学学科专业的设置,契合市场的需求。
(二)加强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法治建设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素质创新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面对全球化的加速态势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要有紧迫感和使命感。继2006年国家颁布《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之后,最近国家又先后颁布了《人才资源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们注意到,尽管这三个纲要涉及的领域不同,措施有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核心内容——促进人才的培养,其根本特征就是要将我们国家建设成创新型国家。[13]
为此,我们应该认识到,增强我国法学教育国际竞争力和培养国际化创新法律人才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创新机制,认识到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就是创新。
培养创新法律人才首先应该对创新本身有一个科学的、准确的、全面的解释。一方面,全球化时代的创新法律人才应具备这样几个特征:一是永不熄灭的创新欲望和创新需求;二是点石成金的创新能力;三是丰富的法学知识;四是厚实的人文底蕴和科学素养;五是坚强的个性和意志品质;六是崇高的职业道德;七是良好的合作精神;八是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九是终身学习的理念等。[14]为培养这样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中国的法学教育首先应该改革和革新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确立全新的教育观,即创新教育观。另一方面,不能出于习惯使然,将创新限于特定领域。人们一般总是习惯认为创新就是科技创新,其实涵盖法学在内的文科也已有诸多创新的问题,包括理论制度和文化创新的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委员会曾经有一个“学会生存”的报告,其中有一句话:教育有培养创造精神的力量,也有毁灭创造精神的力量。这就指出了我们高校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而言,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就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营造创新人才成长的环境:[15]
一是学术环境。学术环境的关键词是学术自由,首先营造一个以学术自由为中心的学术环境,在近代国外大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精神,值得中国大学批判性的吸收和继承,即师生自主,就是现在所说的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核心内容,如果没有一个宽松的和谐的自由的学术环境,创新型人才培养是绝对不可能的。
二是文化环境。文化环境的关键是以人为本,就是要营造一个以人为本的文化环境。传统的大学文化环境就是师道尊严,在师生关系方面,老师是主动者、控制者、支配者,而学生是被动者、接受者。因此应该营造一个新的师生关系,重构新的文化环境,即民主平等,尊师爱生。
三是知识环境。要营造一个以多元化为内容的知识环境,多元化是营造知识环境的关键。现代学科一方面在高度的分化,特别是专业的细化;另一方面却也在高度的综合,融通趋势明显。法学同样需要学科的交叉、渗透和融合,也就是说法律人才的培养仅让学生学习法学学科本身的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
四是实践环境。要营造一个开放式的实践环境。大学不是象牙塔,不能孤芳自赏,而应该接触社会。大学一定要贴近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现实需要,法律人才的培养尤其如此。法律实践目前的主要形式有:法律诊所、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社会实习或调研。其中法律诊所正开始成为目前—些法学院法律实践的重要模式。它是对讲授式教学、案例教学的有益补充,让法学真正成为一门“应用”学科。
此外,营造创新人才成长的环境同样也必须走法律人才培养的国际化道路。这里的国际化不是西化,不是简单地同国际接轨,而是在本土目标中的国际化。其实现途径包括:其一是人才培养环境的国际化。即:根据本校优势专业,吸引外国留学生,增强学生构成的国际化,建立不同文化背景学生之间的交流体系;选拔优秀法律专业学生到国外留学深造,或通过国与国、校与校之间的协议,建立健全交换生制度,增强学生的国际流动性。此外,还可以增加国际性课程、全英文教学课程的比例,帮助学生掌握国际性知识,强化国内学生的外语水平;其二是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没有国际化的师资队伍,就没有一流的法律人才培养。应当有意识地引进具备国外留学、学术工作经验的教师,提高师资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应当积极选派国内教师到外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学习、进修,提高国内教师专业知识、思维和视野的国际化;其三是学术交流的国际化。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外邀请做访问学者、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在国际权威学术出版社出版著作;积极主动邀请国外权威、著名学者来国内法律院校开设讲座、做访问学者,参与国际合作科研项目;其四是管理的国际化。我国高等院校的管理工作要朝着有利于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方向努力,学校管理层应与国外学校强化互访,以促成学生的国际间流动,达到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术交流和办学合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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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1] 经济全球化和全球化,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从分类而言,广义上的全球化包括经济全球化,狭义上的全球化仅指经济全球化本身。出于行文的简化,本文所称全球化是指经济全球化。
[2] (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6页。
[3] (美)克拉克格尔著:《大学之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第2-3页。
[4] Juergen R. Ostertag, Legal Education 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26 Vand. J. Transnat'l L. 301, 339 (1993).
[5] Harry W. Arthurs,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anadian Legal Education, 25 J.L. & Soc'y 14-32 (1998).
[6] 在普通法系国家,一个人只有在经历一个成功的律师生涯后,才能成为一名法官;其并不是在获得学位后或从事司法书记员工作许多年后就直接成为法官。这一事实可以解释普通法系国家并不注重培养法官的原因。
[7] 参见洪浩著:《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中外法学教育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页。
[8] 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 2003年第4期,第83页。
[9] 刘姝宏:《法律人才培养过剩是表面现象》,载《法制日报》,2010年6月10日。
[10] 参见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46518,2010年8月3日访问。
[11] 吴汉东:《契合社会需求,推行法学本科人才特色培养方案》,载《中国大学教学》,2009 年第12 期,第7页。
[12]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27页。
[13] 参见《高考制度必须改革》,载《光明日报》2010年7月5日第八版。
[14]吴汉东:《实施创新教育,培养创新人才》,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第91-92页。
[15]吴汉东教授在第四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的演讲:http://edu.people.com.cn/GB/8216/11529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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