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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玫黎:法学本科考试制度改革的新设想

时间:2012-12-19 点击:
法学本科考试一直以 来都是作为整体的法学本科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遍实行学分制教育模式的情况下,法学本科教育工作为法学本科考试提出较传统考试模式而言更高的要 求。纵观现行考试模式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可以发现现行考试模式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而教育就好比一把“双刃剑”,不当的培养方式只会阻碍人才培养的进 行,“教育问题的全部症结,就在于教育体制,更重要地说,在于教育管理体制”[ 王晋堂:“解放,素质教育才有希望”,《北京政协》,1998年第3期,第30-31页。]。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12〕4号)三十条的指导下,现今的法学本科考试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具体设想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考试内容的新设想
在考试内容上,现行的法学本科考试可以结合以下几点做出相应的变革。
(一)考查多方位的知识
在作为最基础的考查方式的书面考察中,从试卷结构上来看,考试内容应当涵盖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对基本法学理论知识的考察,即主要来自教材与课堂教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是法学专业学习与实践的基础,理应受到充分的重视,在未来的考试中,应当更加注重对这些知识的识记以及基本运用等进行考察,为对其他部分内容的考察打好基础。
2.对现行法律 规定及价值内涵的考察。在这部分内容中,法学教学工作要求考试能够初步考察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并注重考察学生对具体法条与相关法学理论的内在联系的理 解,使学生不仅掌握一些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更能在知其然的同时做到知其所以然,从而能够进一步在实践中运用这些法律知识。
3.对法律规 定、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的考察。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应当与法律实务相结合,法学教育过程中课程的设置与安排要兼顾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实务教育。[ 杨庆:“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及其发展趋势的探索”,《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第312页。]因此,对法律规定等具体知识点的运用能力也应当成 为考察的一部分,在这部分内容中,试题设置应当能够联系具体的案件事实,以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命题形式侧重考察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进一步考 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基本的理论推理能力,力求与法律职业的实际需求相契合。
4.法学理论创 新能力的考察。创新能力的培养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关键所在,培养创新人才是大学教育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能否培养出具备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 人才也是衡量大学办学质量的重要尺度[ 卢晓东、郭翠华:“北京大学本科考试模式改革的研究”,《高等理科教育》,1999年第4期,第17页。]。新时代背景下,知识经济的最重要过程也体现为 创新与学习。[ 李明:《大学学习学》,河南: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而创新一词的内涵包括了“科学、技术、组织、金融和商业的一系列活动”[ 李正凤:《中国创新系统研究——技术、制度与知识》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自然也包括了理论的创新。因此,具体到法学本科教 育工作的考试环节中来,作为基本理论知识的拓展,在试卷的这一部分,侧重考察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理论的把握能力、驾驭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就 显得尤为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在具体的形式安排上需要做到层次分明,以便在考试的评分阶段结束之后,能够将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成绩反馈给学生,使学生能够充分认识自身的学习状况以及优势与不足,并为之后的信息分析做准备。
(二)命题形式少识记多运用
在试卷的的具体 命题形式上,法学本科考试应当尽量减少对基本理论知识进行直接考察的比重,即减少对知识点记忆情况的考察,大幅度减少“标准答案”的存在空间。因此,无论 是传统的客观题(选择题)上,还是简答题、论述题等,在题目的设计上应当尽量凸显对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的考察,以减少学生通过短期的突击记忆应对考试的情 形发生。
(三)法学以外其他专业知识的考察
在主要对自身法 学专业的知识点进行考察的同时,法学本科考试还可以结合具体课程,以附加分值的形式对法学以外其他专业知识的考查有所涉及。法学的现实指向使得从事法律工 作的人员在知识上需要更大的接触面。而随着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的独立政法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所具有的局限性使其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求。这些局限性包括专业发展的不平衡、管理集权化以及最重要的单一学科发展对素质教育的限制等[ 蒋后强:“独立政法院校专业改革初探”,《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9期,第104页。]。法学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向性,法律职业需要丰富的社会经 验及知识储备,正因如此在美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学院的申报以取得其他本科学历为基础与前提,而结合我国的实际来看,鼓励甚至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在日常的学 习中主动涉及其他学科知识的吸收与掌握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二、关于考试形式的新设想
除内容方面的变革之外,法学本科考试模式的改革还可以从考试形式上着手,探索更多的以及更为合理的考查方式。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考试模式的灵活性
鉴于传统考试模 式的僵化,新的考试模式可以从灵活性方面着手,在书面考察环节中,综合运用闭卷考试及开卷考试的不同形式,尤其完善开卷考试制度。首先,开卷考试的比重应 当得到提升,以此促进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及在具体工作中的实践能力的考察。其次,在开卷考试的具体操作上,出于经济与综合考察的目的,可以采取在每学期 末的各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外加试一次开卷考试的方式,而该次考卷的内容则由该学期各门学科综合构成。
(二)面试方式的适当加入
鉴于面试主要涉 及的是对沟通能力以及及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察,针对的是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在校学生,并且更注重对法学基本知识的全面掌握与理解,因此,面试 环节可以设定在本科大三年级及毕业年级,在大部分的法学本科课程结束之后,作为学生专业实习的考察的一部分进行,在这一环节中,主要体现与法律职业的紧密 联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体的考察内容可以与学生的专业实习相联系起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联系相关的用人单位共同进行。
(三)间接知识的考查
在传统的书面考 察环节上,出于减少对课本知识的直接考察的目的,应当积极探索间接考察基本理论的方式,将对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与理解、应用综合起来。鉴于此,在具体的考 擦形式上,应当加大对论文、案例分析等命题形式的重视与考察力度,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比如,可以在小论文中观察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是仅停留与 记忆还是在记忆的基础上达到了充分的理解。
(四)非书面环节的考查
在书面考察之 外,还应当完善非书面考察的环节。由于在现在的情况下,非书面考查方式主要体现为平时成绩的计算,因此除了上述面试环节的增加之外,一套完善而合理的平时 成绩计算制度应当被建立起来。在新的评分制度中,出勤率仍然应当作为一项考量因素,并且做到客观公正,防止钻空子行为的发生,同时还要把平时作业、小论 文、小测验以及评价讨论发言等课堂表现情况诸多因素包括进来[ 潘懋元等:《高等教育学》,福建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247页。]。又由于这方面的评分主要依据的是任课教师的判断与监督,任课教师具有 相当大的自主权,因此,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任课教师认真对待学生平时成绩的核算。
三、关于考试程序的新设想
在法学本科考试模式的程序运行这一方面,研究人员主要着眼于考试所应当具备的各项功能的全面、良好的发挥,力图通过制度化的考试程序设计,弥补目前考试模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此处的考试主要指的是作为现行考试模式的主体内容的书面考试。
 我们认为从考试程序上来看,科学、完整的法学本科考试应当由四个部分组成,即作为准备程序的考前预备阶段;考生接受考核的现场答题阶段;现场考试结束后的评 分阶段以及成绩的分析与公示阶段。就目前而言,考试的这些程序设置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答题等即时考核结束后的考卷处理程序还是有待完善的。
出于这样的考虑,在考试程序上,为了充分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达到法学本科考试的现状对考试制度提出的具体要求,并与上述的考试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变革相适应,可以做出如下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一)重视题库建设
加强与完善题库 建设以及试卷管理。在书面考察中,除加强试卷的管理与保密力度之外,为降低考题的重复率,减少学生通过“重点复习”的方式通过考试的侥幸心理,一是要体现 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挂钩的教学改革,题库应当模仿司法考试模式出题;二是从灵活性上鼓励教师创新出题,积极联系社会时事,加快题库的更新速度;三是可以建 立多个不同题库,采取不同学年循环使用题库或随机抽取的方式制作试卷;四是除了面向学生公开征集试题外,还可让每个学生提交一份试题作为考查的作业,让学 生能换个角度考察问题,提高对知识的理解。当然题库建设的成败取决于试卷的质量,应当有一套制度保障它的完善和实施,如建立一个试卷审查的专家委员会,作 出评估后再考查学生。此外,学校在经费方面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非常重要。
(二)评分细则
在考试后的评分阶段,应当结合考试的内容与结构,使评分的结果更加详细并更具针对性,以体现学生在不同考察内容上的的优势以及不足,因此可以将试卷不同部分的评分细则详细的反馈给学生,便于学生提高自我认识并更好的进行自我分析,为以后的学习提供借鉴。
(三)公示程序
增加公示程序, 即在评分结束之后,成绩公布的同时,以匿名的方式公示部分有代表性的学生的详细评分以及评分理由等信息。苏霍姆林斯基说:“没有自我教育就没有真正的教 育”,[ 苏霍姆林斯基:《帕夫雷什中学》(赵玮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3页。]因此,在法学本科考试模式的改革中,学生自我评价体系也 应当受到重视。而成绩公示程序的合理设置一方面可以使考试起到更好的反馈功能,有助于学生进行自我分析,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起到激励作用,鼓励评分人员 认真对待评分工作,同时还可以使公布的成绩更具公信力。
(四)统计程序
作为法学本科考 试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考试结束之后,可以对全体学生的成绩进行统计,并以院系为单位进行综合的成绩分析,通过对成绩的分析发现以往教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以便在接下来的教学工作中有所针对与改进,为教学工作提供借鉴,使法学本科考试所应当具备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四、关于考试监管的新设想
针对屡禁不止的 作弊现象,法学本科考试模式在监管工作上的革新也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由于作弊行为具有极为恶劣的影响,不仅会使成绩的排名体现不公,还会使考试对教学工 作的反馈出现偏差,更会滋生学习态度逐渐消极的学习氛围,同时其本身也是一种体现不道德的违规行为,因此,在法学本科考试的改革中,对考试程序中答题阶段 的监管工作应当予以特别的重视,力求减少乃至杜绝作弊情形的发生。为达到这一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考试模式和试题
基于历来的作弊 行为都与传统的考试模式的缺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首先通过考试模式的革新,以新的考试模式与命题形式降低依靠作弊就可以通过考试的可能性,弱化对考试监 管的需求,无疑是一种釜底抽薪之策。比如在开卷考试中,侧重对知识理解与运用的考查,如进行案例分析,使学生无法在课本或通过手机上网的网络中找到直接的 标准答案,就可以有效减少夹带小抄等作弊行为的发生。开卷考试命题的教师有必要在出题时先上网看看自己出的题目在网上是否能轻松找到现成的答案,有的话一 定杜绝。此外,通过降低书面考察在评分中所占的比重,减少学生作弊的动力,也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 牛大勇:“哈佛大学历史教学情况述评”,《高等教育论坛》,1998年第3期,第56页。]。
2.针对近年来 科技的不断进步,学生借助于一些个人通讯设备等高科技产品实施作弊行为这种情况的愈演愈烈,校方通过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以应对就成为必需。在调查中我们了 解到,部分高校在考试时已经可以实现考场电子信息的屏蔽,这对于预防作弊的发生无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研究人员认为通过进一步的技术措施防范作弊是可行的 也是必要的,并且针对一些传统的作弊方式,高科技设备的运用也可以起到相当的预防作用,比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考场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以对监考人 员作用的发挥进行补充与协助。
3.预防作弊行 为的发生,还可以从细节处着手,在具体的考试中,尽力避免漏洞的存在。比如由于法学专业考试对考试用具没有太大的要求,可以在书面考察阶段预先准备考试用 具而要求学生空手进入考场以防夹带。在桌椅的布置上也可以通过加大座位间距离、用纸带等物品临时封闭抽屉,改革教学楼考场卫生间厕门的设计,用设计矮门等 方式预防作弊的发生。当然,在这一点上,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不同的处理,总而言之即是要以认真负责的姿态,发现任何考试过程可能存在的漏洞,并予以预 防。
4.预防考试作 弊的关键的一环还在于对作弊行为的处理。研究人员认为在对作弊行为的处理上,不能单纯的加大对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而要充分考虑到对作弊行为实施惩戒的可 行性,使惩戒真正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调查发现,在以往的考试中,由于作弊行为的后果较为严重,会对学生造成大的影响,有时这种影响甚至是终身 性的。于是会出现监考老师即使发现作弊也网开一面的情形。对此,研究人员认为,除了上述的在考场设置监控装置进行辅助之外,一方面可以在考试制度中规定发 现作弊行为时,监考老师应当负监管不力的连带责任,对知情不报的行为严惩不贷,另一方面还可以适度降低对作弊行为的惩戒力度。
需要指出的是, 预防考试作弊的发生,最根本的还是要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水平,树立科学的价值观与道德观,让学生认识到考试作弊行为不仅是一种对个人与集体都极端不负 责的行为,更是一种不道德的错误行为。这一点不仅是使考试实现公平、合理、客观所必须的,同时也是高校教育包括法学专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素 质之一,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
五、考试后的质量分析的新设想
 质量分析这一环 节必须要认真对待,具体的新设想有:首先,试卷分析表的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回应,可以是简报形式,也可以是职能部门的报告形式等,不能是每年教师填表 提建议但不知有无处理结果,结果如何;其次,学生考试成绩分数具有比例的要求可否在学校里再作些调查,如向教师和学生发放问卷等等,评估这一做法的利弊和 科学性;三是除了教师的试卷分析表的填报外,学生也应当填写相应的表格,以让学校了解学生们真正的需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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