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
杜志淳 丁笑梅: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
|
时间:2012-12-12
点击:
|
|||||
|
一、美国、德国、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比较
以下主要从目标定位、制度设计、课程设置、培养手段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目标定位
与我国多层次、多渠道的法学教育结构体系不同,美国、德国、日本等法治国家均将法学教育作为精英教育看待,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高端人才。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高起点、高层次的教育,学生都是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且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相当于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主要集中在本科层次,但与司法研修、司法考试等环节紧密相扣,主要为学生参加司法研修和司法考试提供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方面的学习和训练。换句话说,法学教育包含基础知识学习和司法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融合了本科层次的基础教育和相当于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两种形式。日本也非常重视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的法学本科倾向于“通才式”教育,为学生进入职业实训阶段打好人文和法学等多方面的基础,亦是“本科基础教育+本科后的职业训练”的培养模式。这三个国家的法学教育目标均定位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即是精英型教育,又是应用型教育,不仅保证了法学教育的高质量,还决定了法律从业队伍的高水平。
(二)制度设计
美国法学院一般设有三种学位:法律职业博士学位(J.D)、法学硕士(LLM)和法学科学博士(JSD)。其中法学硕士学制1年,通常是对某一领域法律知识的深化和加强,可以看作专门化或特色培养,只有一部分院校开展这种教育和培养。法律科学博士以纯理论研究人员为培养方向,学制2—20年,要求极为严格,有人甚至终身拿不到学位。法律职业博士是美国法学教育的绝对主体,在美国所有法学院中都有。它以律师作为培养目标,致力于培养律师职业所必备的职业知识与技能,可以说一种高端律师职业教育,学生毕业后可以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全美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协会对法学院的入学资格都有严格规定,必须先取得一个学士以上学位,且本科期间成绩优秀。实际上,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专业背景多元,且大都已有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强的理解力,这种特点为美国法学教育的高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与美国不同,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都非常重视法学本科教育,并将法学本科层面的教育看作“精英教育”最重要的基础。在德国,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大学法律系的学习,法律系的学习经历是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必备要件,因此德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对应性比较强。与我国不同的是,德国的法律从业者一般要经过2—3年的司法研修期,主要就大学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实务性训练、消化,重点是掌握各种法律的程序以及训练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德国一般不授予硕士学位,法学博士教育在德国也并非主流,原则上通过国家第一次司法考试且成绩优秀者即可向系主任提出申请取得法学博士生资格。因此,“本科教育+司法研修”既是“精英法学教育”的渠道,也是高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研修基本相当于美国大学的三年法律训练期。
日本法律教育也是本科学士的基础教育与司法考试后的职业教育复合的产物。在本科“通才式教育”的基础上,经过司法考试沙里淘金式的筛选后,再到日本最高法院举办的进修所进修两年,并通过考试方能真正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证。进修所的进修目标是“训练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法律程序的具体操作,掌握适用法律时的各种技巧,让学生充分并全面地了解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各类知识,从而具备从事法律这一特定职业的能力。”[1]
(三)课程设置
美国的法律职业博士学制三年,在学期间需修满大约90学分,课程主要集中在普通法领域,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一般约占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构成了律师所必须拥有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各法学院情况略有不同,但一般都包括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财产法、民诉法、民权法等六门,这六门课程一般会安排在第一学年。法学院普遍开设大量选修课供学生选修,如北卡大学设置的专业选修课为130门。除必修课和选修课外,各法学院要求学生在学期间每年都要学习法律写作课和职业道德课,成为唯一贯穿于学习全过程的课程。[2]
德国与日本非常相似,都具有本科教育重基础的特点,本科生一律不分专业,强调学习经典的内容;实务工作能力的提高通过设置单独的实务训练阶段完成。不同的是,在德国,本科主要进行法学基础知识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而日本本科强调通才教育,1—2年级主要开设人文基础课程、法学理论基础课程、外国语和体育课程。2—4年级开设专业课程,其中必修课包括宪法(分为人权法、国家组织机构)、民法(分为总论—物权、债权总论、债权分论)、刑法(分为总论、分论)、商法(分为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同时开设大量选修课程。德国的实务训练阶段大约要2—3年时间,学生需要到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检察院、律所等5—6个不同部门实习,每个部门至少要待上3个月。日本2年的职业进修期间,前4个月主要学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诉讼程序的操作、各类法律实务的运作等本科教育中没有涉及的内容;中间的16个月分别用于到全国各地进行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检察检控实务、律师实务等司法实务进修,了解法律部门运作程序;最后的几个月进行实务能力的综合提高和经验总结,并参加毕业考试。[3]
(四)教学方法
美国法律教育基本上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学生课前必须细心研读有关案例,上课时老师对该案例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对该案例中所体现的原理和原则进行探讨。这样的教学方法既有利于学生的理论素养的养成,也使得大学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较为接近。“模拟审判”(模拟法庭)也是美国各法学院广泛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熟悉司法程序,提高司法实践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是目前美国法学院比较推崇的培养手段和方法,其实质是通过指导学生直接参与实际的案件处理,成为实际的诉讼当事人,从而锻炼出“医术高超”的法律实务专业人才。目前,美国所有法学院均设立了诊所法律课程,这种教学方法也为世界各国推崇和仿效。
鉴于大陆法系国家同属“成文法”序列,德国、日本等国的主要教学方法也十分相似。如德国法律教育教学方法主要有四种:讲授法,即对于主干课程,由老师依据教材或者讲义仔细讲解,使学生获得比较系统的知识与理论体系;练习法,是指学生在听完某门课程后参加闭卷考试和撰写家庭作业,内容都是案例分析;专题讨论法,即学生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围绕某一主题与指导教授和同学展开充分的讨论;自由讨论法,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就讲义、练习、专题讨论以及司法实践中感兴趣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展开自由讨论。客观上讲,这些方法有利于巩固法律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二、对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启示与借鉴
通过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目标定位方面
从结构体系来看,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由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组成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4]从层次水平来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法学教育的目标却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口径窄、人才类型单一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弊端,也是教育质量不高、难以满足社会实际需求的主要原因。借鉴美、德、日等国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调整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大力发展高端应用型法律人才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原因如下:一,较低层次的法学教育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来讲是十分有效的手段,但就法律职业日益复杂的态势而言显然是不适应的。相应地,在法学整体就业率低的同时,高端法律人才紧缺现象也十分严重,高端法律人才应成为培养重心。而这里的“高端”基本可以确定为研究生层次。二,从人才类型来看,我国高端法律人才培养的重心长期以来放在研究型人才培养方面,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相对成熟和完善,研究型人才储备相对充足。而无论是从未来的社会需求还是当前的人才结构来看,应用型人才的市场空间都要大得多,应大力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因此,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侧重于高端应用型人才培养,并按照这种目标定位进行制度设计,改革培养模式。
(二)制度设计方面
根据上述目标定位,我国应在在加强本科通识教育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型学位和学术型并重的思路大力开展研究生教育。在硕士层面,应大力发展法律专业硕士(应用型)教育。鉴于法学硕士(研究型)很难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很大的成就,应逐步减少法学硕士的培养规模,重点在法学博士层面培养研究型人才。在博士层面,应尽快建立法律专业博士学位制度,培养具有高端复合知识背景、能够应对复杂法律实务的应用型精英人才,满足现代社会对学术知识创新和复杂实践运用的双重需求。在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方面,应在坚持职业资格考试与法学教育分开进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与资格考试有关的教学内容,实现与司考制度的自然适度衔接。
(三)招录政策方面
针对法律高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建议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招收具有经济、金融、理工、医学、外语等专业知识背景的学生;在学生层次上,应强调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并可对工作经历做出一定要求,以保证人才培养的高层次;在考试内容上,应加强综合能力测试的比重;在录取方式上,建议改变单一的联考模式,赋予高校充分的自主权利,允许高校开展自主设置招生和录取标准,按照自身情况培养人才的试点工作,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推进。而对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采取本硕联读、本硕博联读的形式,促使学校发挥资源优势开展特色人才的培养;或者通过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紧密合作,采用“订单式”培养社会迫切需要的高端法律应用型人才。
(四)课程设置方面
就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结构而言,一方面应在精炼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一些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科的课程,合理减少必修课比重,扩大选修课的比重,为学生依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基础、兴趣等实现个性化发展提供空间。另一方面,应加大实践课程的比重,即在开设法律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实践性课程建设。实践性课程应包括法学实验课程以及法律技能与技巧的实训课程,如辩论学、谈判学、证据学、审判学、司法鉴定学等。仅以司法鉴定学为例,笔者认为,这门课程对于高端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30%—40%的案件会涉及到科学技术与专门知识问题,如伤残等级判定、死亡原因认定、精神疾病鉴别、亲缘关系判定、会计司法鉴定、计算机电子取证等等。这些法律事实单靠逻辑推理和法官的直觉、直感是无法确定的,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与专门知识。虽然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但判断诉讼中哪些是专门性问题,确定专门性问题需要通过哪些路径解决,如何审核判断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以及如何质证、认证、采信等,都是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质。设置这门课程对培养高端法律应用型人才来讲是十分科学合理的,而现在的法律专业硕士课程结构中是没有司法鉴定这门课程的。建议将司法鉴定学列为高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干课程,为提高我国培养高端法律应用型人才的水平打好基础。
(五)培养手段与方法方面
从培养环节来讲,建议将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分为三个阶段,即基础理论学习阶段、职业技能训练阶段和专业实习阶段,基础理论学习阶段主要是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职业技能训练阶段强调法律应用辩护、审判等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专业实习阶段强调法律事务的实战演练。三个阶段、尤其是后两个阶段可以有所交叉。
从培养手段来讲,要改革现行的名义上导师组带教、实际上还是一对一的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差别不大的带教制度,实行“双导师制”。即一方面按照学生的兴趣和专业背景分成不同的小组,安排若干合适的导师(须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指导,另一方面引入资深法律实务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担任实务导师,以加强对学生一对一的指导。
从教学方法来讲,强调以案例教学、专题讨论和自由讨论为主,充分发挥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平台的作用,积极引进诊所法律教育等先进模式,强化实务能力训练,促进理论知识与实务工作的结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杜志淳,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丁笑梅,华东政法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助理,助理研究员。
[1]陈铁水:《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与启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年第1期。
[2]张奎宗、王红:《专题考察报告之二: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载《法学家》1999年第Z1期。
[3]陈铁水:《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评析与启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8年第1期。
[4]赵相林:《中国现代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0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