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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丹冰 卞辉:需求与供给平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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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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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高等教育专题规划,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中,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作为要点之一。全面推进法学教育改革的举措,就是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
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点所确定的分类培养思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学校一实践部门共同培养”模式,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二是“国内一海外联合培养”模式,培养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其中第一种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中,根据西部基层法律工作特点,又延伸出“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上述两种模式是卓越法律人才中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其实施与贯彻对于解决我国法学教育目前存在的乱象应该有所作为。但在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大目标下,在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需求多样化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位还是有点单薄。因此,笔者希望从法律人才需求与供给平衡的角度,探讨一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化的问题。
二、“卓越"与“法律人才”的界定
为了使本文的讨论建立在一个共有的平台上,在这里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两个概念。
一是“卓越”法律人才不等于“高端”法律人才。
由于“卓越”词语的本来解释是指优秀突出,因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容易让人误解为培养最高层次的、高水平的“高端”法律人才。
通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1年工作要点,不难发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是本科层次,而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大学的实践,也是从本科阶段开始,延伸至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因此,从法律人才培养的学历层次上讲,卓越法律人才主要是针对本科阶段设计的,最多延伸至硕士研究生阶段,而不是博士研究生培养。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只要是以本科为主,这就要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选择,在全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29万之多的情况下,既要有重点,又要有一定的受众面。而受众面的考虑,不是撒胡椒面搞平衡,而是针对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各个高校的不同背景及培养特色来确定。
二是法律人才不等于法律职业人才。
对法律职业的理解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使用法律职业这一概念时,是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这样的群体。从广义上看,可以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等;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等;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工作职责和从事执业活动。如书记员、律师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
由此可见,不管人们将法律职业人才做多么广义的理解,也没有办法涵盖在公司从事专职法律事务者、政府各个监管部门中从事相关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一线从事商务谈判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等等。因此,一定要明确法律职业人才只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
三、法律人才需求与供给中的矛盾
(一)报考与就业的反差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一方面,挤破头报考的法学专业每年毕业生有十万左右,另一方面,本科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已是连续3年垫底。由麦可思研究院独家撰写、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6月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 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10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就业率是93.3%,最低的是法学,为86.7%,低于平均就业率。
报告还列出了红牌警告专业,法学成为仅次于动画排在第二位的红牌警告专业。从市场供求的角度看,有些红牌专业是供大于求造成的,如动画专业;有的红牌专业则是因为人才培养质量达不到产业、行业要求造成的,如计算机类专业。那么法学属于哪种情况呢?
(二)需求与供给的错位
按照报告的有关数字推判,在法学专业就业率低、有大量剩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能够招收到需要的人才,但现实却不是这样。一些特殊法律人才却呈现出严重供给不足的状态。显然,法学专业属于人才培养质量达不到社会需求的这种情况。
法学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同时表现为过剩和紧缺。过剩在于大部分高校所培养的法科学生同质化严重,处于“人有我有”状态。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各种原因,但各高校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培养课程的设置中没有注意突出特色、体现多样化应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吧。
法学毕业生的紧缺,表现在高校不能为市场供应其所需要的、具有特殊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以及愿意在特殊区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
所谓具有特殊专业背景的法律人才,对外表现为随着我国参与国际事务的规模和深度不断扩大,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政治经济事务,具有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律人才;对内则表现为具有经济、管理等复合学科背景,通晓经济、商事惯例,能够参加公司治理乃至国家治理的的法律人才。另外,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情况下,培养具备理工、经济、管理等复合学科背景的法律人才,也属于此列。
所谓在特殊区域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是指可以满足中国农村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法治需要的人才。这一类人才的缺乏,除了经济收入偏差较大因素之外,还在于法科毕业生的知识储备中,缺乏相关的地方民情、民风的知识。因为中国是一个大国,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追求法律统一的条件下,司法者必须尽可能使法律适应当地的情况,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因此,同样会出现了法学毕业生稀缺的问题。
四、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培养目标多样化
法律人才需求与供给的错位,反映在国家层面,应该也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出台的深层次原因吧!如何平衡法律人才供求关系?需求的多样化决定了供给的多样化!因此,确定多样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成为我们实践努力的方向。培养目标的多样化,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提示高校法学院系要办出特色。在法学教育普及、规模扩张的情况下,以特色求多样,以多样适应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需求挑战,才是法学教育的存在价值和质量保障。培养目标多样化,还可以解决这么一个难题,那就是在未来有太多不确定的情况下,要求本科生现在就要确定未来的发展是学术还是实务、是法律职业还是其他这个问题。因为在不确定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一定要通过培养方案将学生定型,可能是我们的一厢情愿,真的值得思考。而多样化的培养目标,则可以减缓这种压力。
(一)各类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共性问题
不管培养目标的侧重点有什么不同,作为法律人才都应该具备一些具备知识和能力。因此,各类法律人才培养中,这些共性问题值得注意:一是确定法律人才最基本的共同入门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一般人文素质培养、国情民风教育、法学学生应具备法律信仰等等。正如教育部提出的、制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具体举措构想中的“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只是国家标准在制定时要为不同背景和优势的高校留下体现特色的余地;二是扩大“学校一实际部门共同培养”机制的内涵。动手能力差是所有法律人才的共同弱点,因此,高等学校不仅要和司法部门合作,还应和公司等实务部门合作。
(二)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
应该说中国法学教育对于这一类人才需求有充分了解,在供给方面也历尽所能,高校法律院系的培养目标、培养计划、课程设置等基本是沿着法律人才职业化的思路进行的。正是三十年来的孜孜不倦追求,在当今中国才形成了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具有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法律人共同体,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的需求。但是也要看到,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所存在的问题。就法律职业人才而言,掌握系统的法学基础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能够运用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应该是最低的三项要求。可是在法学教育实践中,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非常严重,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群体最缺少两类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因此,在重视法学理论学习的同时,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理论与实践脱节的不仅是学生,有许多教师也不具备相应的实践能力,不掌握相应的技能。因此,教师的再教育和技能训练也同样刻不容缓。
想说的是,满足中西部地区迫切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就培养目标、培养方法等而言,并没有特殊之处,关键涉及的是人才流动问题。即使在司法考试、人才培养进口等方面给予降分录取、专项培养,如不能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待遇等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人员从中西部的流出仍是不可避免的。
(三)具有特殊专业背景法律人才的培养
具有特殊专业背景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为了满足人才市场的特殊需求,培养出“人有我专"的复合型人才。“人有"在于他们同样具备法科学生应该具备的素养,即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我专”要求体现出复合背景和各类特殊专长。通过这种特殊培养目标、培养课程的设计,使得政法类大学、综合类大学、财经类大学、理工类大学等不同类型的法科学生,在具备共性的同时,具有不同气质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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