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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富民: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时间:2012-12-11 点击:
一、经济全球化对卓越法律人才需求的影响
全球化的进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核心之所在。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席卷世界各国的经济大潮,已经和正在渗透到国际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不仅给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势必对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趋势,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熟悉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政治、经济等事务,具有国际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能够与时俱进的的复合型实用性人才,以提升解决复杂社会问题与加强社会管理的能力,应对强大的现实挑战。
我国己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己步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由于长期没有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再加上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历史原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方面曾是世界上遭受不公平待遇最为严重的国家。入世后,各种针对我国的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依然有增无减。因此,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立法、司法特别是法学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在不断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的合作与竞争,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跨国跨地区的矛盾与纠纷,因此对涉外经济业务方面的法律人才的需求大大增加;同时要求我国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有益的判例与学说,在国内法律制定和运作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涵纳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与国际惯例,并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法律趋同化的进程。当今世界的“游戏规则”,大都在文明的进程中,通过不断试错与优胜劣汰的过程中存留下来的。与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的规则文明,是人类三种文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一套规则文明,就不可能使前两种文明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在这个大规模的立法完善与法律趋同化的程中,除了需要大量的法律研究者参加外,也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法律实践工作者的参与与配合。
经济全球化在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与机遇的同时,也对我国法学教育界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法律总是存在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人才竞争日趋激烈。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大,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都凸显了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与之相适应,我国法律制度与规则已经并正在发生一系列的变革。法随时变,法学教育的目的以及法律教育的方式也必须因应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进步。如果不迎头赶上时代的脚步,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在起点上就没有竞争力,更无法获得领先时代的本领与智慧。为此,法学教育的目的与方式必须随着社会生活和价值观的变迁而进行适时的调整,打破学科壁垒、引进跨学科的方法与知识,拓宽学生的学科视野、空间视域和知识基座,为创新能力培养奠定基础。而令人担忧的是,法学界就法学教育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法律卓越人才需求的影响,缺乏足够的重视与研究。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卓越法律人才需求的新要求,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是否应重新思考与研究?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学教育模式应如何进行梳理并改革?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应如何加以调整和充实?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咨询组、专家工作组第二次工作会议上,刘贵芹停止强调,制定和实施卓越计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卓越计划的实施要紧紧围绕培养什么样法律人才、怎样培养法律人才这两个根本问题,以提升法律本科人才的培养质量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主线,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正视这些问题,并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
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的重要地位,其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培养目标的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目标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问题。如不对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定型,法学教育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势必制约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就不能培养出适应法治国家要求的合格法律人才。经济全球化是以本国法律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之对接为媒介的,这必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模式产生广泛的影响,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实不仅仅是全球化的要求,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发展经济特别是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与改革开放的深入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高且实践性、独立性强的职业,需要在大学教育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专门职业培训后,才能进入其职业,担负起职业所要求的职责。概括起来说,法学教育是面向学生开展的以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思维、训练法律职业技能、培育法律职业伦理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的这种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双重属性。“法学教育的学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要对学生进行学术性的教育,即要以法学理论为依托,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智慧、法律修养;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对学生进行职业性的教育,注重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的,绝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能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必然构成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并非“完全式”的精英教育,也并非简单的普法教育,而是介于这二者之间的法学基础教育。普法教育只让教育对象“知其然”就可以了,他们不必“知其所以然”,更不必对其“所以然’’背后的深刻理论底蕴加以探究。精英教育的对象,比如我国研究生教育层次,他们已有了“知其然”的基础,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己“知其所以然"了,他们需要的是进一步探究这“所以然”背后的东西。与上述两种法律教育不同,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使法科学生“知其然”,并学会以其初步掌握的基本知识与基础理论来处理相关实务,此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目标;第二层次,是使他们有限度的“知其所以然’’,要向他们传授、解释清楚某项法律制度的出台背景和基本社会功效;第三层次,是适度的让他们考虑一些法学理论深层次的东西,教会他们自己去作出一些判断,但这并不是主要目标。当他们对一些最基础性的知识了解和掌握了之后,一般也会不由自主的朝第二、第三层次的目标迈进。这样说来,法学本科教育的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卓越法律人才。
总之,应对经济全球化,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型实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与治国之才。确定了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在法学领域培养出真正符合社会需要的卓越法律人才,也就是说,如何从社会需要出发,真正做到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法学教育为社会服务。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法学教育的内容到形式,必须进行“更新改造”工作,深入开展研究性教学,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学研究性教学体系。
三、法学教育中研究性教学体系构建的初步思考
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研究性教学体系尤为重要。法学研究性教学旨在通过学生主体参与,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的能力,包含着两个发展维度,即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
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注重激活知识研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法学知识建构、法律思维培植、学术探究为核心的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旨在培养学生以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感悟法律精神,知识的传授不是灌输文本,而是传递生成性知识,法学并不是自给自足的学科,研究性教学引领学生关注历史、经济、社会等等更多领域对法律产生的影响,理解、内化与发展法律,形塑未来法律人的理论理性。然而,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不等于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其对教与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兼具学科专业研究能力与教育研究能力,关注学术前沿与司法实践,能使讲授变得更富有启发性,更有成效地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理论探究能力进行培养与锻炼;对学生而言,强调学习的自主性与探究性,不仅能对知识理解与记忆,重要的是能够通过研究实现知识生长。
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以法律事实发现、职业素质养成为核心的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证明与重构、法律规范择取、法律思维运用、法律论证实践、法律表达以及法律实务中矛盾的解决等,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所必须的职业操守与职业技能,锻造实践理性。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更不同于我国以往的实践教学方式,前者以培养卓越法律人实践理性为目标,重视实践过程中的探究能力与职业技能的全面养成,与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学理念、师资配置与课程上设计上同等重要。以往的实践教学多被理解成理论教学的附庸,如案例教学法不是为了教会学生如何识别、证明、重构事实,如何择取、运用法律,更多时候仅仅是作为某一理论的解释工具,且案例常常经过修剪,失却了真实生活的复杂性。锻炼学生表达能力的“法律文书及写作”课程,“只关注以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撰写为主,缺乏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针对性,学生很难从这种法律文书课程中获得对法律后果的理解,无法感到智性的挑战,很难激发学习的热情。"模拟法庭教学不是为学生提供相对真实的“演兵场”,而是为了熟悉诉讼程序
而由少数学生参加多数同学观看按照剧本进行的表演。尤为重要的是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有效的目标组成、实践指引与过程控制机制,学校教育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脱节,在某些学校核心实践环节一一见习与实习因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与考核标准、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保障甚至流于形式。
深化我国本科法学研究性教学改革,应当关注法学的双重品性,强化研究性教学的两个发展维度,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循序渐进的推行。一是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其一,在进入法学院之初,强化新生研究体验,设立如美国斯坦福大学由资深教授主持的“导读”课,以开拓学生视野、激发科研兴趣,重在让学生了解科研的意义,为研究性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其二,增加讨论课,课堂讲授与学生的研究性学习相结合,使教师讲授变得更富成效、学生学习变得更加积极主动。其三,设立“问题与理论"研习小组,通过广泛阅读或社会调查,对法律原理进行深入研究,还可邀请实务专家指导,强化法律思维运用能力。其四,随着学生年级的升高,在相应课程中增加研究写作性课程和相应的考试内容,并对学生的选题与研究方法加以具体引导。其五,对高年级学生开设各种跨学科的专题学术研讨课程,或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以促使有学术兴趣的学生深入理论探究的领域。
二是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模式。其一,在法科低年级通过参加典型案例研讨活动、有目的的课外见习庭审观摩等培养对法律的感悟力,提升法律思辨及法律事实发现能力。其二,创设问题情境进行职业道德训练,使学生生动而深刻的理解法律人的职业道德要求,感悟法律精神。第三,对高年级学生开设法律诊所、以真实案件为背景有法律实务专家指导的实战型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第四,重新构建法科生实习体制,由法学院系与政府相关机构共同承担学生实习教育责任,确定明确的实习目标,强化过程控制,加强法学院与具体实习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提升学生综合法律实践探究能力提供最有效的平台。在实践中,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实践教学体系是与理论教学并行不悖的,是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同时还应从整体上策划各个实践教学环节的目标与要求、措施与保障。法学教育应尽可能为学生提供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比较强的实践环境,让每个大学生在四年中能系统接受这些实践环节的培养和训练。”
理论指向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育过程中交融在一起,互相影响彼此促进,理论研究有利于实际问题的准确发现和合理解决,为学生的未来孕育发展潜力;而实践指向的探究又有助于理论研究的深入,为理论难题的破解寻找原因和解决对策。研究性教学的两个发展维度相互影响彼此共存,是法学教育平行发展的双翼,共同实现着法学教育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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