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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维同 周绍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究

时间:2012-12-04 点击:
进入新世纪,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高等教育无论是在教学质量、教学水平,还是在办学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不应忽视高等教育领域由此而引发的潜在问题与挑战,即我国既有的教育模式偏重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养成,而忽视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从而使其为社会提供的大量潜在的教育生产力资源由于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而不能充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其结果在法学专业学生就业中的表现便是,一方面,具有高素质的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供不应求;而另一方面,则是相当数量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由于缺乏法律应用能力,不能学以致用而难以寻求到合适的就业机会。由此可见,我国这种偏重理论知识培养,而轻视应用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从客观上看,造成了我国有限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如何将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状况紧密地联系起来,有效应对法律人才市场需求和我国司法领域人事制度改革给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变革己陈旧过时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以应用能力培养为目标安排科学的教学内容体系,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培养卓越的、高素质的、应用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将是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现状
法学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研究领域、法律职业及其他行业需求的满足。新世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应当改革传统的侧重理论知识养成的学理型人才培养模式,而转向侧重应用能力形成的卓越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这种转变既是我国法学教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法学教育适应现代学科发展规律的能动反映,是素质教育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高等院校办学及其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之所在。鉴于此,笔者将针对我国司法领域人事制度改革和我国法律人才市场的实际需求情况,立足于新世纪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和法学学科自身建设发展的规律,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价值目标、实施体系、运行模式和评价机制等进行有益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试图从理论上阐释如何从教学理念的更新转变、内容体系的科学配置、教学重点的实施运作、评价机制的有效运行等方面构建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从实践上探究如何在软硬件建设、保障措施、实现途径等方面设计出侧重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科学的、实用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机制。基于这样的研究,笔者将会为全面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培养出更具市场需求、更具应用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其研究成果对于丰富我国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综观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制度及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既有模式不难看出,各高校约定俗成,其教育制度的设计基本包括公共基础课、素质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和集中性实践环节五个方面的内容,学制四年。该模式从形式上看理论培养与实践训练兼备,尤其是近些年来在全国实行的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带动下,各高等院校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加强了实务教学的分量,强化了教学实践环节,有些高等院校甚至以专业资格考试用书代替统编教材以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仍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注重系统的法学知识的传授和学生理性思维能力的培养,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仅仅限于制度安排,而缺乏相应的和有效的实验、实训和实践等环节的保障。因此,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仍属于通识教育(素质教育)模式,而非职业教育(应用教育)模式。
我国既有的这种通识教育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最大弊端就在于其缺乏法律职业教育的合理配备。从既往的实践来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充任社会角色后不能迅速适应所任职角色的现象至为普遍,但是由于检法等司法机关并无入门的职业资格限制,毕业生虽然缺乏法律应用能力,但仍旧可以在日后的法律实务工作中慢慢得到弥补。因此,当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脱节的矛盾和现象表现得并不明显。但是自2001年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将统一司法资格证的取得作为进入国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任职的必备和基本条件后,这种矛盾便突显出来。这是因为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测试核心点于测试应试者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的高低有无,尽管近几年来,其测评点适当向法理思维方向放宽,但测试应试者对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的高低有无这一基本点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显然,官方吸纳人才的这一重大变化与我国既有的法学通识教育模式所追求的学理型人才培养目标背道而驰、相去千里,最终使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于缺乏必要的应用能力培养成分而与法学实践环节脱节的矛盾暴露无遗。可以说,此种现象如不尽早从制度设计上着手加以解决,必将动摇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理性基础,同时也会使我国法学应用能力培养环节由于缺乏必需、必要的实验、实训和实践平台保障而流于形式。为此,我们需要认清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制度既有模式的弊端,明晰当前法律人才市场的基本需要,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即以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在此模式下确定教学理念、配置教学内容、实施教学重点并构建评价机制,这种探索必将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做出有益的贡献。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教育变革问题
为了试图打破传统的法学专业教学重理论知识培养,轻应用能力培养;重基础知识积累,轻实践能力养成的学理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核心,适应法律职业发展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社会对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需求的新型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鉴于此种考虑,笔者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教学评价四个方面探索如何构建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体系应变革的问题。具体而言,对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在教学体系方面的变革内容如下:首先,在教学理念上,改革既有法学通识人才培养模式下重法律知识的培养,轻法律经验的培养;重理性知识的养成,轻实践能力的养成;重抽象思维的训练,轻实务操作训练的目标定位和价值指向,更新教学理念,调整培养目标,向重视法律应用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培养的职业法学教育模式转变。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法学教学应当以提高和完善学生的应用能力培养结构为主要任务,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即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察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将学生培养成专业知识全面、专业技能精良、专业素质过硬,更适应市场竞争需求、更符合法律职业发展要求的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
其次,在教学内容上,改革既有高校法学课程着重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积累和养成的目标体系,构建充分体现对学生应用能力培养和训练的模块化法学课程体系,即在教学内容上设置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的五大教学模块: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学科基础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实践教学课程模块、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课程模块。该五大教学模块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有机性、灵活性和可变性,可根据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增删模块,实现教学内容的新陈代谢;可根据学生不同应用能力的需求组合模块,实现课程结构安排的科学合理化;可根据各高校发展的不同状况调整模块,实现课程安排和实施的特色配置。五大教学模块相互连接、互为补充,形成一个可以达致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有机整体。
再次,在教学上,重点改革既有高校法学课程以理论教学为主的配置和实施方式,转向以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为核心,以两个“基地”、三个“平台”和六个“模块”为内容的实践性课程教学体系,即在模块化教学内容的配置和实施上重点强化实践性教学活动。主要做法是依托校内法学训练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搭建课堂教学实践平台、模拟实验教学实践平台、法律实务训练教学平台;设置立法实务模块、司法实务模块、执法实务模块、律师实务模块、法律顾问实务模块、开放创新模块,从而形成实用的、灵活的、开放的旨在培养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实务处理能力、法律运用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四,在教学评价上,改革现有高校法学学科重在测评学生考试成绩的教学评价机制,转向旨在培养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评价机制。这种转向涉及到对学生的评价机制和对教师的评价机制的重新调整和革新。就对学生的评价机制而言,要改革以考试为主,以学业成绩为标准,侧重对教师课堂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的评价机制,转而向以论文、计划、报告、案卷等课程设计为主,重点考核学生应用能力的客观、科学和完善的多元考核评价机制。就对教师的评价机制而言,要革新教师以科研为主导的绩效评估机制,转而向教学与科研并行,同时更为注重考核教师授课的质量和效果、教材的编写、多媒体或网络教学等教学手段的运用、辅导各类课程设计、组织学生参与职业化训练、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等方面的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机制。
改革的主要构想是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尽可能缩减理论教学环节的分量和比重,而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环节的分量和比重。当然这种调整并不是要将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对立起来,并不是不考虑理论教学的内容和目标,而是要摆脱实践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的状态,提升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分量,从而形成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相互联系、紧密配合,围绕学生法律职业培养目标,侧重学生应用能力培养的新型教学结构体系。因此,笔者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就是教学内容的重新配置和教学重点的实施,也即探索如何创新法学课程体系,重新定位和调整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关系,并在这种调整中充分体现侧重实践教学环节,重点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价值、实施、操作和运行的可行性方案。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构造
笔者试图从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教学评价四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制定较为详尽可行性的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实施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教学理念更新的实施方案
以融通识教育、素质教育和应用能力培养于一体,以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的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学理念要求在法学教学中要以实践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二)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教学内容设置的实施方案
依据市场需求和学生个性能力发展需求,侧重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的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学内容设置包括以下教学模块公共基础课程模块、学科基础课程模块、专业课程模块、实践课课程模块、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模块。
(三)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教学重点强化的实施方案
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模块化教学内容设置中最为重要和关键的环节是实践性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和实施。实践性教学活动应当不再仅仅是理论教学的延伸,而是具有完整体系的教学活动。旨在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应当在模块化教学内容的配置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和相当大的比例,其在教学主体、教学内容、教学环境、教学途径、教学流程上都具备较为完整的实施体系。
为构建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性教学体系,主要是要依托校内法学训练基地和校外实践基地,构建课堂教学实践、模拟实验教学实践和法律实务训练教学三个“平台",这三个平台基本涵盖了整个实践教学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它们将被纳入到专业教学计划中,分层次、按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而模块的实践性教学是实践性教学平台的延伸,其内容基本涵盖了整个实践性教学活动的内容,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增强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平台实践"和“模块实践”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实践的平台上可以展开模块化的实训内容,而模块化实训内容又为平台实践指明职业训练的方向,二者共同构成相互支撑的实践性教学体系,实现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
(四)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教学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
同卓越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相配合的应当是一套新的教学评价机制。这种教学评价机制包含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评价机制和对教师教学绩效的评价机制,这两种机制彼此协调共同构成推进卓越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教学评价机制。
在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以模块化教学内容配置为依托,为了较好地实现教学内容的优化配置,强化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笔者设计了以两个“基地”、三个“平台”和六个“模块”为特色的实践性课程教学体系。该实践性教学体系融会贯通在模块化教学内容之中,其同理论教学体系结合起来,围绕法律职业培养目标,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模块化教学内容的设置,达到对学生应用能力的锻炼和培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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