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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法科百年留学中国梦

时间:2012-11-22 点击:
中国法科学生留学海外,一百多年前自伍廷芳开始。
1874年,广东新会人伍廷芳(早期欧美同学会会员),抱着“欲救国危”的志向,进入英国伦敦林肯法律学院学习法律,成为“第一个走出国门的法科留学生”,拉开了中国法科学生留学的序幕。
据统计,截至1945年,中国近代有案可稽的法科留学生人数大约有4500人。而改革开放以后的法科留学生则难以计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研室主任丁相顺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国法科留学生通过引进西方特别是日本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影响至今的法典化的新型法律体系。
首个法科生留英
法政之学被作为救国的良方
伍廷芳生于1842年,年轻时曾在香港法院高等审判庭任职,待遇优厚,但他还是决定自费到英国留学。1874年,伍廷芳进入英国伦敦林肯法律学院学习法律。
对于他的志向,《伍廷芳事略》的记载是:“以为欲救国危,非赴欧美精研法学,举吾国典章制度之不适者,改弦更张之不可。”
伍廷芳在英国学习两年后毕业,并获得律师资格。回国后,被引荐给李鸿章,得以重用。
1902年后,伍廷芳相继担任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修订法律,改造《大清律例》,拟订了民刑律草案,提出了包括删除酷刑、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狱政等一系列主张。
辛亥革命爆发,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伍廷芳出任司法总长。临时政府北迁后,伍廷芳退居上海,不再就职。1916年,伍廷芳出任段祺瑞内阁外交总长,次年任代总理,因拒绝副署解散国会令被解职出京。1921年去世。
就在伍廷芳自费出国留学前后,清政府官派留学欧洲和美国的计划也开始实施。从1872年到1875年,在中国第一个留学生容闳的推动、主持下,先后有 120名幼童被派赴美国留学,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派出国留学。1877年3月,清政府派出第一批留学生到英国和法国学习。
有研究认为,19世纪70年代,中国经历了鸦片战争后学习西方技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探索,也拉开了洋务运动序幕,但这些近代化的探索并没有挽救民族的危机。此时,在探求救国真理的道路上,法政之学被作为了救国的良方。
在120名幼童中,来自广东顺德的梁敦彦,后与顾维钧等人发起组建欧美同学会并担任首任会长。
作为官派学生,梁敦彦到美国后,先就读于哈特福特中学。高中毕业后,梁敦彦等22人入读耶鲁大学,他选择了法学系。遗憾的是,由于清廷顽固派的极力反 对,梁敦彦和其他同学只读了3年就被迫返回国内。1908年,梁敦彦回美国接受耶鲁大学授予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
回国后,梁敦彦历任汉阳、天津海关道。1909年,升任为外务尚书并兼会办税务大臣。辛亥革命爆发后,袁世凯受命组织新的责任内阁,任命梁敦彦为新内阁外务大臣。
在辛亥革命影响下,1913年,梁敦彦与周诒春(时任清华大学校长)、顾维钧(外交家)、詹天佑(中国铁路之父)等人共同发起建立欧美同学会。截至2012年8月,欧美同学会会员达73768人,成为国内最大的海归团体。
资料显示: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欧美同学会作为社团组织,曾经电请中国代表拒绝在巴黎和约上签字,坚决反对签订“二十一条”,积极参加“五四运动”,参加抗日救国等运动,并在新中国建立后感召留学人员回国参加新中国建设。
法科生大规模留日
近代中国法律深受日本影响
1896年,清政府派唐宝锷等13名学生赴日,成为中国近代史上赴日留学的开始。
丁相顺指出,留学的热点转向日本是在1896年甲午战争之后,尤其是法科的留学规模巨大。
唐宝锷在早稻田大学的前身——当时的东京专门学校毕业后,又考入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部,1905年毕业。唐宝锷毕业回国后,在第一次留学生考试中合格,并被授予进士出身,民国时期长期担任律师协会会长,成为中日法律问题专家。
胡汉民也为一例。广东番禺人胡汉民,1901年中举,1902年、1904年两度赴日本留学,入弘文学院师范科、法政大学速成法政科。后追随孙中山,成为中国国民党元老和早期主要领导人之一。
1927年4月,国民党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次年12月设立立法院,由胡汉民担任第一任院长,主持法典编纂。
1929年1月,立法院设立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留日、德、法)、林彬、郑毓秀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司法院院长王宠惠(留日、美)、 考试院院长戴传贤(留日),开始编纂民法典。1930年正式颁布施行,名为《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短短两年间,胡汉民主持立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体系的基础,把自清末以来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向前推进了一步。
丁相顺表示,由于留日学生中学习法政者居多,故而所译书籍以社会科学为主,其中又多与法政有关,这一时期的中国政治文化、法律文化都打上很深的日本烙印,对近代中国的法律启蒙起了重要作用。
统计显示,从1905年至1908年,仅赴日的公费法学留学生就约有1145人。而从1872年至1908年,赴欧美的公费法学留学生仅有几十人。
有研究者指出,从清末到民国,活跃在法律界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从官员到司法人员到教育研究者,十有八九都是留学生,并涌现出一些著名的政治人物和法政人才,共同推动了传统法律制度向现代法律制度的转型。
留学生云集立法机关
主导新中国基本法律立法
20世纪30年代以后,一批又一批留学生学成回国。据统计,截至1945年,中国近代有案可稽的法科留学生(留日、留欧美)人数大约有4500人,他们中的许多人在中国近代的立法、司法、行政、法学研究与教育等领域,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会长郝铁川认为,这种影响甚至及于新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
郝铁川梳理发现,在政务院下设的政治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担任委员的法科留学生众多——董必武,日本法政大学留学生,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 任;张奚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留学生,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陈瑾昆,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留学生,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思敬,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留学生, 法制委员会委员……他们直接推动了新中国的立法工作。
参与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聘请周鲠生(留日)、钱端升(留美)为法律顾问,专门从法律和文字方面对宪法草案进行斟酌推敲。
参与民法草案的草拟。
建国初期,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就启动了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法科留学生陈瑾昆、李祖荫、李浩培、吴传颐、汤宗舜、王之相、蔡枢衡等人是进行这项工作的骨干人员。他们搜集、整理、翻印了古今中外的民法资料几百万字。
1954年下半年,民法起草工作正式开始,他们又联合了全国法律院校的一部分民法教师搜集编印资料,进行社会调查,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 1962年至1964年又进行了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并于1964年最终完成了一部民法典的试拟稿。1966年以后,民法起草工作因故夭折。
参与刑法草案的草拟。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政务院法制委员会的陈瑾昆、蔡枢衡、李浩培、李祖荫、王之相等人便先后草拟出了刑法大纲(草案)和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这两个草案稿本为后来刑法的起草准备了良好的条件。
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建立了刑法起草班子,上述法学留学生又与来自法律院系的学者开始起草刑法草案第一稿,直至最后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刑法获得正式通过。
此外,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在外交部担任顾问期间,对我国重要的外交问题都按照国际法和我国外交政策,提出处理意见。重要的外交文件,非经周鲠生提意见,周恩来总理是不批的。
欧美法律制度影响
传统向近代转型尚未完成
丁相顺介绍,在法学领域,20世纪80年代,中美两国也开展了一项重大的法学教育交流项目。该项目致力于推动中美法学教育界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合作,培养国际性学术人才,并帮助来自中国法学院的中青年教师到美国著名大学法学院进一步深造或访学交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在20世纪80年代作为第一批学员参加了该项目。在美学习期间,张文显完成了第一部著作《当代西方法学思潮》。
30年间,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先后资助了200余位中国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的学者赴美交流和深造。参与该项目的专家学者包括: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万鄂湘等。
丁相顺认为,由于当代国际贸易秩序是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中国能够很好地融入世界,制定出和世界法律接轨的制度,与留学美国的法学学者的贡献有密切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影响立法者的立法行为上。
“坦率地讲,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我们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了解还不够深入,还应该积极地走出去。”丁相顺认为,在法律制度方面,中国还没有完成从传统向近代社会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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