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
蒋志如:浅析方流芳的法学教育思想 |
|||||
|
时间:2012-09-09
点击:
|
|||||
|
一、为什么研究方流芳法学教育思想?
接触到方流芳先生的文章是非常偶然的,虽然早就耳闻他的大名。笔者由于要撰写关于法学教育的博士论文,需要阅读大量关于法学教育文献,其中就有贺卫方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学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这也是1979年以来第一次集中的关于法学教育思的学术论文文集。在该书,我第一次阅读到他的论文,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它对中国法学教育观察的深刻洞识在当时就深深震撼我。我从而收集其他文章(其实主要是法学教育论文),从而发现:虽然根据普通手段能够收集到的、关于方流芳先生的论文非常少(相对于其他学者而言),但他的学术地位却非常高。
根据对方流芳的简介 [1],,方流芳教授擅长公司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他出版两本专著,《公司法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和《公司词义考》(月旦民商法出版社2003年版)——但是经过搜索各大买书网(包括当当、卓越、淘宝和孔夫子旧书等网站),皆不能找到——还有一些关于民商法的论文。
如果根据中国知网搜索,方流芳教授共有26篇学术论文 [2],,关于法学教育领域文章却有(在我看来)四篇;如果根据其自己在一篇文章中的注释说明(再加上其他地方),则有6篇。如果根据它们所占比重看,法学教育在方流芳先生的学术世界中处于非常重要之地位,虽然它们只是断断续续地被公开表达、发表。
但是,该简介没有提及他关于法学教育的思考与研究,而且在代表性论文中也没有提及他发表的这方面论文。这就好像他对法学教育的思考、思想在中国法学界不存在一样;或者更为确切地说,中国法学界没有注意到他关于法学教育的思考与研究——如果是这样,则意味着中国法学者对法学教育思考本身的漠视,以至于对法学教育的研究还处于肤浅的阶段,虽然在今天中国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章和专著已经蔚为大观。
有鉴于此,笔者在本文拟对方流芳教授的关于法学教育的观察进行思考,以作为梳理中国法学教育景象的一部分。当然必须说明一点:对方教授关于法学教育观点的梳理,绝不是说他的观点处于最优秀的地位;但在我有限的阅读范围内,这些也属于上乘之作,值得关注,还不要说关于公司法的研究与著述。
二、方流芳的法学教育思想
方流芳教授在1996年在《比较法研究》发表论文《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到目前为止主要有四篇,即还有《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比较法研究》1997年2期)、《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1期)、《追问法学教育》(《中国法学》2008年6期)。现在我们去看看这四篇文章的具体内容:
作为最新的一篇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章,即《追问法学教育》 [3],主要在于表明:首先,中国法学教育的第一学位没有意义,任何学位(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都可能成为第一学位,而且在研究生教育中法学被拆为众多的二级学科,使得不仅仅学生,教师的视野也非常狭隘。其次,由于中国高校的非自主性,它的学位就成为与其他主体交换利益的筹码,从而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导致方流芳教授发出质问,中国法学院到底发了多少有利益交换的法学文凭(远远超过正式通过严格考试而发的文凭)。再次,正因为上述情状,无法评估中国法学院的实力,因为一所法学院必须造就它自己的品牌,关于这一点作者的另外一篇《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可以说是进一步佐证(后面再叙)。
因此,作者的结论昭然若揭,只不过是以提问的方式出现,即“为什么要有大学法学教育”。如果我们正面解读的话,则为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完全失败,没有培养出真正的法律人才。
在笔者看来,这一结论几乎是作者关于法学教育的所有文章总的指导思想,其他文章或者正面佐证或者反面分析:
首先,请看另外一篇文章,也即笔者刚刚提及的《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 [4] :该文虽然叙述哈佛大学法律评论的缘起、过程和运行体制,但主要在于分析这个由学生主持的刊物本身就标识优秀学生的遴选,而且还提供了一个老师与学生真正平等展开对话的平台。简而言之,它就是一种标志,一种认证学生能力的标志。因此,在《哈佛大学法律评论》担任过编辑的学生会被美国顶尖律师事务所、联邦法院法官(选助手)挖走,从而走向体面的法律职业。虽然担任杂志编辑只是标识的一个方面,但很能体现出一个问题,即优秀法学院必须有业界可以认可的标识!
而中国没有,因此中国大学法学院、法律评论等的排名几乎没有多少实质意义。
其次,再看另外一篇文章,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5] :作者通过梳理西方和中国法学史认为,西方社会除了中世纪时期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外,其他时期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密切联系,即必须接受法学教育(具备一定层次学历)方能参加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考试,通过之后方能从事法律职业;而中国在1949年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也是密切联系,但在1949年后法学教育改革,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分离了,产生非常负面的结果(即法学教育失败),作者从而提出了三点主张:
“1.司法、司法服务是一种只有经过法律教育才能胜任的职业……起码……应当是已经接受过不低于本科的法律教育……
2.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通过法律教育而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法律教育的有限资源只应当分配给那些已经在竞争中取得了自己能力的人……
3.法律培训应当是大学法学教育的延伸,而不是目前那种用以代替大学法律教育的、执业后的学历教育……在于……对已经取得法学学位的人士进入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5] P34”
如果说这一篇文章还只是梳理历史,阐释中国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分离的历程与原因,在于分析这一情况导致的严重后果;那么方流芳教授的另外一篇文章,即《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 [6] :在该文,作者只是根据美国法律硕士教育的一般要求——亦即美国法律硕士教育主要培养职业律师,而且入学必须是本科后教育,法律硕士就转变为硕士教育,直接以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为目标的教育——分析中国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缺点,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就是在展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密切联系。简而言之,这一篇文章只是在深化《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的观点。
通过对方流芳教授四篇文章具体内容的展示,我们可以发现:作者的结论就是中国法学教育是完全失败的,原因有两个:其一,为表层原因,即法学教育本身的问题,即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时段进入法学教育,而且研究生教育被分割成封闭的场域,在利益与高校教育合谋的背景下,法学文凭(包括学生法学杂志)已经没有起到标识法学院整体水平和各自水平的功能,从而导致法学教育失败;其二,为深层原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错位,即法学院的产出与法律职业的需求应该大致一致,但中国法学教育的产出不是以法律职业为目标的!
这一悲观结论,或许是很多人并不认同,但是它的确蕴含于方流芳教授的四篇文章之中。而且实际上,这一悲观结论不仅仅蕴涵于分析之过程,就是作者在提出建议或者说总结时也体现出一种对法学教育转型的悲观:
首先,在《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中,他这样表述道“大学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不改变整个高等教育,法学教育难以单独改善。然而中国公立大学的改革远比国有企业困难得多……本文无意就如何解决问题提供系统建议……只是想表明一种基本思路:推动高等学校之间的竞争……(亦即)建立私立法学院,至少值得一试 [7] ”。
其次,对于中国《法律评论》,他说,“照现在这样的格局,《法律评论》数量再多,也难成气候…… [8]”。
再次,在最近一篇文章《追问法学教育》中,作者以警告的方式表达这一观点,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事情是,能否形成行业自律,压倒腐败势力,这是中国法学教育沉沦与振兴的决定性因素。如果大学与腐败相安无事,对“跑点”、剽窃、以教育营利、招生舞弊等现象集体失语,那么,它已是羸弱不堪,早就失去了启动任何变更所必不可少的道德力量 [3] P21”。
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方流芳先生的世界里,中国法学教育的确是失败的,而且非常失败。虽然我们都知道中国法学教育有问题,但像他这样分析问题,而且能够做出如此深刻的洞识的文章非常少。一般文章论证的公式为:第一部分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第二部分成就下面的缺陷,甚至巨大缺陷,第三部分从而提出一种具体建议,甚至建议都没有出现;很少有人能够指出中国法学教育的这些深层次缺陷,特别是在14年前的1996年就更少的学者能够做到。这些判断,表明作者有深刻的洞察力,实际上也反映出作者的勇气,敢于将这一本质缺陷揭示出来。
然而,作者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这或许也应该成为我们关注法学教育的学人应该思考的问题,这就是下面将要分析的问题:
三、方法论思考:如何研究法学教育
虽然方流芳教授只有四篇文章,但我们仍然可以根据时间先后顺序揭示出作者的研究进路,即他是如何研究中国法学教育的,而不是前面已经分析的依据理论逻辑理路展示他关于法学教育的具体观点和理论。这是对作者研究方法的考察,也属于方流芳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笔者秉持这样一种观点,即研究方法常常和理论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它体现着作者的法学素养和思考水平:
方流芳先生的第一篇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章《中国法学教育观察》,在1996年第2期的《比较法研究》上发表,距今已有14年的时间。在这篇文章,作者梳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直接就法学教育论法学教育,也就是说,在这里不是从法律教育本身(课程设置、专业教育的年限、考试制度、课程要求、专业划分等)分析问题,而是从法律教育的外部分析,即法律职业的视角观察,更为确切地说是从法律职业的需求视角观察中国法学教育问题!根据笔者手中掌握的资料、文献,1996年以前,从法律教育外部分析法学教育的论文非常少,大部分论文都是从法学教育本身情况入手研究。在该文的第二部分,即《院校法学教育自身的问题》,与其说在考察法学教育本身问题,还不如说作者在考察法学教育(包括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材与教学方法、师资,以及“创收”问题)作为高校教育的一部分如何嵌在中国行政结构而使得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无法密切联系,也可以说是对前面分析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在今天分离的原因分析或者表现,因为作者并未纠缠于法学教育的具体问题。
简而言之,作者在该文中研究法学教育的方法是从法学教育外部,亦即法律职业的视角入手。当然,作者也对法学教育嵌在一个行政化的教育结构下的运行具体样态作为描绘,其实是对出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分离的原因分析,与在第一部分分析在1949年后法学教育分离于法律职业过程分析有一样的功能——这是对前者的补充。
这一件研究方法在当时可谓“新”,对中国法学教育的观察也深刻,但我相信在当时作者并未得出中国法学教育失败的结论,因为在1996年时候,中国法学教育的确存在问题,但还没有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张而导致法学学生的急剧增加而产生今天法学教育完全失范的景象,再加上学术腐败、其他腐败则更显突出。
然而,这一方法却一直成为他研究法学教育的方法。在他的第二篇文章,即《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2期发表的《“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一文。该文虽然属于一个具体的法学教育问题,但主要法学教育之外的另一种师生关系,它造就了优秀毕业生品牌效果,不是法学教育本身带来的,而是从法律职业的认可、得到从事体面法律职业的优先机会的视角分析的;如果考察作者的另一篇补记,即《“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哈佛法律评论》”一文重刊后记》 [8]P87-88,则能看出作者在于表明《法律评论》杂志中的师生关系,甚至在这之外的官方权力介入问题——这就是作者在《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第二部分的分析方法,也不是纠缠于具体的法学教育细节问题。
第三篇文章,即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发表的《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在该文中,作者表面上在论述法律硕士学问问题,实际上作为第一法学学位的法律硕士在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如写作能力、法律硕士与法律职业的直接对接(如印度,取得法学学位就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简而言之,作者在这里虽然没有直接叙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关系,但研究视角仍然是从法律教育外的法律职业思考,也即与1996年的那篇文章的分析进路是一样的。
第四篇文章,即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发表《追问法学教育》。该文的主要分析视角与《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后半部分的分析进路是一样的,也即对一种宏观的法学教育(第一)学位、发文凭、法学院评估问题做出分析;但是在我看来,该文的第一部分即《为什么要有大学法学教育》 [3] P14-15,也涉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亦即从中国当下法律职业的视角看,中国的确不需要法律教育;当时从整个文章看(后面部分是对第一部分原因分析),作者在此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法学教育是失败的!简而言之,在该文中,方流芳教授的研究方法与以前的是一脉相承!
总而言之,方流芳教授在其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中,采取的研究方法一直就是从法律教育外部,即从法律职业的视角观察法学教育,从而展示出中国法学教育的产出与法律职业的需求是脱节的,整个法学教育是失败的。
但是,这一结论在1996年前,作者未必能够明确作出,或者即使能够在当时的语境下也很难说服自己,因为:
在前面笔者已经提及的、在当时的法学教育还处于供不应求的阶段,但又绝不是根据市场需求形成的,而是当时中国到处都需要人才,缺人才,不管你专业课学得怎么样,就业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在中国现实实践中,特别是非技术领域只需要有学历就行了,法律职业下的技术是次要的——当然不是说就绝对不需要,要不然复转军人就不需要进行培训了。
但是,1996年的分析就已经奠定基础,在“时机”(更为确切地说是危机)来临时,即今天法学就业倒数第一时,再次分析中国法学教育,得出中国法学教育总体失败的结论就自然而然跃然纸上。
说了这么多,一句话以言之,则为方流芳教授对法学教育的研究采用了法律职业视角的分析方法,取得巨大成功,至少与其他同时期的、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相比较而言,则更有说服力。
结语
综上所述,作者在1996、1997年发表两篇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于10年后的2007年、2008年发表两篇,共四篇论文。它们共同组成了方流芳教授关于法学教育的整体思考与研究进路:
首先,研究进路一直未变,即从法律职业的视角进行,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今天都属于一种非常有效的研究方法 [9]。在笔者看来,这种研究方法与原来的从内部视角分析,即仅仅从学院的学制、课程、师资、学生等具体分析要有利得多,因为在中国法学教育,甚至高等教育并未有效阻隔,而是接受外部的太多干预,必须从外部视角方能清楚看到法学教育的尴尬境地。
其次,关于法学教育的思考。从本体的角度看,作者一开始就主张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而整个世界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都是密切联系的;中国现代法学教育的问题大多数问题与此有关,根本症结在于行政权力对法学教育的干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进,这种根本缺陷展露无遗。
如果说对笔者而言,这里的启示则主要在于:作者将这种方法论(法律职业的视角分析)与本体论(法学教育本身问题)结合得非常好,使得方法与本体在实际的叙述中无法分开,这时我们方能真正深切体会苏力的一个观点,即“严格说来,方法不是运用的,而是流露出或者体现出来的素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方法不是读一本或几本方法论著作就可以学来的,而需要在我们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对具体问题不断思考中逐渐形成的 [10] ”。当然,我更需要这一研究方法,并运用到我的思考与写作之中,因为我正在撰写我的关于法学教育的著作。 #p#分页标题#e#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