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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葵 于小书:从正义的维度看法之精神与法之价值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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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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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义与法的关系。
法是正义的追随者。法追随正义,同时努力代表正义精神本质,行使正义的职权,发挥正义的价值评价功能。法努力追求与正义相吻合,但实际上法与正义并不完全吻合。
法是正义的实现者。法既努力追随正义,又努力实现正义。法属于实践的范畴,是实现正义的工具,法既要体现正义的功能,又要发挥自身实现正义的功能。
正义是法的目标,法是正义的工具。正义是抽象的,法是具体的;正义是内在的,法是外在的。
二、正义与法之精神、法之价值的关系。
我们在分析正义的内涵定义时,列举了四种定义,有内涵性质定义、内涵功能定义、内涵发生定义、内涵关系定义。人们可以从性质、功能等维度来认识正义。
正义内涵性质定义为:正义即正确性。具体定义为:有利于人类的延续与发展与有利于个体自由而全面的成长与进步的正确性。正确性为属,有利于人类的延续与发展与有利于个体自由而全面的成长与进步为种差。抽象定义为:符合规律性与目的性的正确性。正确性为属,符合规律性与目的性为种差。
正义内涵功能定义为:正义是人们为之奋斗而不惜牺牲的衡量裁判事物价值的工具,是正确的价值评价标准。正义的工具性是正义功能的体现,这个定义侧重正义的功能,是正义的内涵功能性定义。具体定义为:是人们为之奋斗而不惜牺牲的衡量裁判事物价值的工具。工具为属,人们为之奋斗而不惜牺牲的衡量裁判事物价值的为种差。抽象定义为:正确的价值评价标准。标准为属,正确的价值评价为种差。
法之精神是本质维度之正义。法以正义本质抽象精神作为自己的精神。
法之价值是功能维度之正义。法以自身的价值功能发挥正义抽象价值功能。
三、综上所述,法之精神与法之价值的关系,是本质维度正义与功能维度正义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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