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
>
杨国华:案例教学法的实践 |
|||||
|
时间:2012-07-03
点击:
|
|||||
|
2010年冬天,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张新娟老师邀请我主持法律系研究生的“WTO专题”课程,我兴奋又忐忑地同意了。兴奋,是因为我一直想做这样一件事情,与年轻人共同探讨WTO推动世界和平的真谛,品味WTO案件法学推理的魅力。忐忑,是不知道我是否有讲好这门课的能力,也不知道同学们是否会很好地配合。
就是带着这种复杂的心情,我走进了教室。
十五个年轻人,十五双期待的目光聚焦在我的身上。
我也许让他们失望了。我没有神采飞扬地展示我的“博学”与“智慧”,也没有旁征博引地讲述WTO的概念、原则和基本内容。我甚至没讲什么,就开始向他们提问。当然,在春节之前,我已经向他们分配了“家庭作业”,即阅读WTO的三份官方出版物:《WTO简介》(Understanding the WTO)、《WTO贸易体制的十大好处》(10 benefits of WTO trading system)和《对WTO的十大误解》(10 common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WTO),并且明确告诉他们:前两节课是“WTO概论”,研讨为主,每个人都要发言。
我问他们:WTO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有位同学回答:WTO是一套游戏规则。于是,我们就针对“游戏规则”的含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游戏规则”一词,似乎有点玩世不恭的味道;一场游戏嘛,就看你会玩不会玩了!那么,WTO的性质也是如此吗?WTO的153个成员在一起“博弈”,各自都为了自己的利益;WTO并没有什么崇高的理想,不过是给大家提供一张游戏桌子而已?有些同学提到了WTO在二战后成立的历史背景,有些同学提到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有些同学提到了WTO主要协议所建立的国际规则,有些同学提到了争端解决程序……随着讨论的扩展和深入,大家对“游戏规则”一词产生了怀疑。
第一次课结束时,我总结了讨论中所出现的九个新问题,让同学们下课后继续阅读那三份出版物,查找资料,认真思考,以便第二次课进一步澄清。我还让他们增加阅读“乌拉圭回合法律文本”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报告书”,告诉他们:这两份资料,便是我们研究WTO的“旧约”和“新约”。
下课了,我走在校园里,有点沾沾自喜:我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有戏啊!
因此,到了第二节课,我就放心大胆地将苏格拉底抬了出来。我说,他的特点就是喜欢追问,不畏权威,而我们学习法学,就应该培养这种精神。当然,这节课继续讨论了“WTO概论”的内容,但最后又留下了九个新的未决问题,希望大家继续思考。我说:大家讨论问题,并不是要在短短几个小时里,找到答案,形成共识,而是要拓展视野,训练思维。
这节课又成功了!正当我意得志满地准备离开教室的时候,一位同学拦住我问:老师,您讲的苏格拉底以身殉法的故事,好像是有问题的;他说“恶法亦法”,但为什么要违反雅典的法律?他慷慨就义,似乎只是遵守法官的判决,而不是遵守雅典的法律。
我一时不知所措。我在课上的确讲了苏格拉底的审判这则故事,但我觉得讲得很清楚啊,怎么会有这样的问题呢?我不记得我对那位同学“振振有词”地“回答”了什么,但我回到家里,第一件事就是翻阅曾经看过的关于苏格拉底的书籍,并且上网查找了有关资料。然而,对那位同学提出的问题,我仍然没有答案。
下一次上课时,我向全班讲述了那位同学的提问和我查找资料的情况,并且当众与那位同学进一步探讨了这个问题,最后无果而终……看着我的无奈,同学们一定大受鼓舞。在随后的课程中,他们似乎再也没有把我当作高高在上的老师。有一次课上,当我“深入浅出”地讲述了一件事情后,一位同学果断地摇头说:没听懂!还有一次课上,当我提出了上诉机构开庭而专家组不在场,给人以“被告缺席”的感觉时,从大家的表情和回答可以看出,他们真觉得我提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
我设计的“WTO专题”课程的重点,是研究WTO案例。我选择了中国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禽肉案”、“知识产权案”和“出版物案”。同学们分为四、五人一组,直接阅读案件裁决。两次课讨论一个裁决,但每个组只用一个小时介绍案情,其余时间都用于讨论。我说:这有点论文答辩性质,这个组要回答全体同学提出的问题;第一次课回答不了,就继续阅读裁决,以便下一次课回答。想得很好,但每个裁决几百页英文,他们能讲清楚吗?能完全看懂吗?设计课程的时候,我心中总是有点打鼓。
然而,从第一组开始,同学们就能一边演示PPT,一边头头是道地讲述案情了。对于其他同学的提问,多数都能对答如流,少数则在进一步追问之下,承认需要进一步研究。而到了第二次课,负责案件的同学便又能够侃侃而谈了。后来,他们还创新了讲述的方式,一个同学讲原告观点,另一个同学讲被告观点,其他同学讲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观点。对于案件涉及的复杂事实和法律,他们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简明扼要的图表,讲得清清楚楚。我惊叹于同学们的阅读理解和概括讲述能力,更佩服他们的思考研究水平。他们告诉我:有几个同学每天晚上都要聚在一起讨论案情,甚至有的同学整整一周时间都在研读裁决!我们师生陶醉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事实如何适用于法律”的鞭辟入里的论证和推理之中,充分感受到了法学的魅力。但我们并没有忘记,始终用苏格拉底的眼光看待这些裁决,对其中的有些结论提出了大胆的质疑。讨论之余,很多问题都没有答案,但我们却感受到了探索与发现的无穷乐趣。在此过程中,我们还探讨了条约解释的方法,先例的作用,审理案件的技巧(如judicial economy, assumption aguendo),争端解决的程序等等,并且分析了“知识产权案”和“出版物案”裁决执行的情况。在课程后期,同学们还根据学习中所形成的思维方法,研究了一个广泛争议的现实问题,即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C)2中关于法律公布到实施之间留下评论时间这一承诺的含义。最后一节课,大家讨论了最新的中国诉美国“双反案”上诉机构裁决中关于“双重救济”(double remedy)的部分。大家为中国在此案获得的重大胜利而欢欣鼓舞,但对上诉机构的分析却充满了批判性的眼光。有位同学坦言:质疑已经成了思维习惯。相信全程参加讨论的张新娟老师和李晓玲老师也看到了同学们的变化。
在对“双反案”的评析结束时,我强调了同学们提到的一段话,即中国的官方表态:“此案……极大增强了世贸成员对多边规则的信心”。我说,我们这学期研究的这个WTO组织,是一个有理想的组织,而不仅仅是一套“游戏规则”;从我们研究的案例,可以看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讲道理的。我心里想;其实,有理想、讲道理,个人又何尝不该如此呢?
那天下课,夜幕已经降临。雨后的初夏之夜,令人感到清新、踏实。
注:2011年春季学期,我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主持了法律系研究生的“WTO专题”课程,共十一周,二十八个小时。本书由课堂录音整理而成。《探索WTO》(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
(2011年5月11日)
附:学期作业情况
我给同学们布置的学期作业,是评析中国诉美国“双反案”中的“双重救济”问题。作业交了上来,在短短的三千至六千字的篇幅里,同学们对“双重救济”如何产生、专家组如何裁决和上诉机构如何推翻专家组裁决,作出了准确的阐述。不仅如此,我还惊喜地发现了下面这些段落。从这一段段闪光的文字中,我看到了同学们的热情和理性、理论和视野。曾与这样一群年轻人相处,共同探索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真谛,是我一生的骄傲。
对美国商务部做法的质疑:这就让人不禁从美商务部关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认定中, 得出样一个非常奇怪的结论, 即如果国还是处于“传统的、苏联模的经济体制 , 则仅适用反倾销法,仅仅遭受一种惩罚性贸易救济措施;而在“中国经济自由度得到提高和市场力量在不同层面和程度上得到体现”之后, 则反而需要受制于双反调查和双反措施, 也就是说, 在保留原有惩罚性反倾销措施不变的基础上, 再遭受另外一种惩罚性贸易救济措施即反补贴措施。这就让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产生一种疑惑,是不是不要发展市场经济更能保护自身的利益。
对美国商务部做法的揭露:美国商务部在知晓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可能导致双重救济的情况下还在“双反”调查中不采取规避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是希望通过对WTO法中未规定的情形即利用立法沉默来使这种行为正当化,通过对中国产品的双重惩罚以提高对本国产品的贸易保护水平。
关于美国对上诉机构裁决不满:
那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上诉机构在双重救济问题上的裁决呢?是规则的胜利还是过度的干涉呢?这也可以算回到了第一次课堂上讨论到本源问题,WTO到底是什么?争端解决机制是规则导向型(Rule Oriented)还是权力导向型(Power Oriented)?
即使如第一次课堂上讨论的WTO是一场游戏,是Game Theory,但是游戏要进行下去靠的不是Power,而是大家对共同规则的遵守。
对上诉机构裁决的概括:
在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对“适当金额”的字典定义以及上下文和其他条约中的关联性条文进行解释、权衡,确认了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抵消和救济倾销和补贴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上诉机构的高明之处在于善于抓住整件事件的主要矛盾。在对关键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也是抓住主要的词语--“适当”进行详细解释。一旦解决了关键问题,整个案件也就迎刃而解。
对专家组裁决的质疑和上诉机构裁决的赞扬:
对于这样明显性的滥用反倾销反补贴的行为,专家组没有予以纠正,反而是予以认可,这对保护整个国际市场的贸易自由极为不利,双反措施会失去其本初的价值,为寻求公平贸易的制度最终会被另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替代。在这种情况下,上诉机构及时纠正了专家组的裁定,在对反倾销反补贴的制度的目的进行探究的基础上,做出了最终的裁定也就是美国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合理的行为,上诉机构的裁定是正确的,保证了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的公平和自由。
专家组的态度是保守的,所做的解释完全拘泥于现有条款的个别规定中。对比之下上诉机构则显得长袖善舞,高屋建瓴:在对每个条文逐一解释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其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尤其是同条不同款的逻辑并列关系、不同协定条款间的目的关系等。进一步的,就协定本身的目的做出说明,帮助论证。
对WTO裁决的洞察:
无论是专家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报告,仔细研究其推理过程都不难发现,其推理套路基本一致,导致产生不同结果往往只是思考问题的切入点不同。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成员在具体运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解释条约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或自由裁量的空间。而恰恰这种法律解释方法的灵活性或自由裁量空间最终决定了案件的结局,这既是WTO争端解决案例的魅力所在,也成为了争端各方继续扯皮的纠结所在。
对上诉机构裁决的担忧:
上诉机构的解释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条文的含义,将没有明确调整的国内补贴纳入调整范围,所以合法性存在一定疑问。而且从上诉机构的该推理过程来看,是否存在对成员国(被诉方)的要求太高,作为一成员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在实施反补贴税时背施加了更高的注意义务以便不违反WTO下的义务。
如何才能确认特定补贴资金未用于降低出口价格,以确保反补贴税要抵销的补贴尚未被反倾销税所抵销,上诉机构给我们留下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对上诉机构裁决的建议:要使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更令人信服,其基础不能仅仅是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基于其“权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而应更多地关注该争端发生的背后动因,而结合争端方,贸易摩擦的背景给出可执行的裁判。如果只是机械地对相关法律文本作出解释而认定某国的相关规定违反WTO协定而绝口不提如何改变这一违反状况的话,这样的裁决其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争端。回到本案,如果上诉机构对SCM的解释,能进一步体察中美近些年频繁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并在报告中提及“双重救济”对被救济方形成的损害与不公平状况,并结合WTO促进与保护公平贸易的宗旨,不难得出“双重救济”这样的做法与SCM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在这种前提下,对SCM作出的解释将只是推理过程中的一步,还有其他理由进一步印证其裁决,因此裁决理应会更加令人信服。
对美国执行裁决的预测:因此现实的做法是美国可能对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时在程序和计算上作适当的调整。
对中国出口的反思: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的出口产品经常遇到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
对此案的认识:此案已经成为中国加入WTO后,在争端解决机制内成功维护自身权益的里程碑事件。该案在几个关键点上的胜诉无疑大大加强了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总的来说,这是一场胜利。但不能因为胜利而欢呼,要为了正义而欢呼!我们支持这次的裁决不是因为我们能够从中得到了利益,而是为了坚信WTO的裁决是公正的,而且该值得回味的是那一段段精彩的推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