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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推进法律适用统一 促进法律有效实施

时间:2012-06-26 点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背景下,法律的有效实施正日益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有效实施的过程中,法律适用统一是基础、是关键。因此,充分认识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当前法律适用统一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通过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着眼法治建设,充分认识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意义
(一)法律适用统一是实现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
法律因统一而彰显平等和权威。作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保障平等是法律存在的根本依据,是法律发挥作用的现实要求,也是法制统一的内在动力。没有统一的法制,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就失去了明确的方向和统一的标准,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无从谈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法制的统一包括法律制度的统一、法律理念的统一和适用法律解决具体纷争的统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立法的统一初具规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和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对法制统一的关注必然从立法上的统一,向包括法律适用统一在内的法律有效实施转变。因此,必须从保障法律平等,维护法制统一这一宪法原则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适用统一是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任何一部法律,其有效实施的终端都在于法律的适用。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活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有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将纸上的法律转化成行动中的法律;只有通过普遍崇法守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使行动中的法律成为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法律的生命力才能得以真正体现和延续。而法律的普适性与反复适用性特征,决定了法律的实施是一个整体、系统的过程,不仅要求行政执法的统一,更要求司法的统一;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在个案中得到正确适用,更需要法律规定在类案中实现统一适用。当前,因法律适用不统一引发的法律实施问题,已经成为遭遇社会诟病、严重影响法律公信和权威的突出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三)法律适用统一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关键因素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法律的法治功能,也承载着法律的社会功能。既要通过在个案中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恢复社会运行秩序,彰显法律权威;还要通过在类案中统一适用法律,发挥法律引导教化的功能,为公众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为社会发展提供和谐的秩序保障,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实现法律的价值。
(四)法律适用统一是推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
法律的活力在发展和完善中延续。即使是最好的法律,也难免存在漏洞;即使是最新的法律,也依然有发展的余地。特别是在当前中国发展存在不平衡性和地区差异性的情况下,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作为一个动态、开放的体系,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是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的法律活动,通过个案分析和类案对比的法律适用统一工作,更容易发现立法中的模糊性、滞后性乃至冲突性问题,有助于为法律的立、改、废提供最鲜活、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和实践素材,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五)法律适用统一是提升法律公信与权威的前提条件
法律的力量缘于权威,源自公正。法律必须有权威,才能彰显力量,赢得尊重。法律权威的形成,取决于法律的公正。制定法律要公正,实施法律特别是司法也要公正。而司法公正源自司法的个案公正和类案适法统一。这是法律有权威、被信仰,法治被崇尚的重要前提。
二、聚焦司法实践,准确把握当前法律适用统一中的突出问题
从上海高院组织的专题调研来看,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产生,原因复杂,既有规则不尽完善等立法因素,也有外部不当干预等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的因素,更有法官能力、法院管理不善等司法自身的因素。作为法院来说,解决问题首先要立足自身,眼光向内,加强自身建设,从而影响外在因素。因此,本文着重从司法的角度,对调研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主要原因作一分析。
(一)法律规则不明晰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审判业务指导有待加强
明确的法律规则、清晰的裁判标准是法律适用统一的前提。我国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转型期各类法律关系新颖性、多样性的特点,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不能完全与之对应,是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因素之一。如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类纠纷,由于相关立法和法律解释对诉讼费的收取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按照合同标的额收,有的法院按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金额收,还有的法院按照非财产性案件的标准收取,导致同样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差异较大。这些问题的存在和发生,说明审判业务指导亟待加强,上级法院特别是高院业务庭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对相关案件的沟通协调、对类案审理思路和裁判标准的调研指导等还需要进一步加快跟进。同时,下级法院对这些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差异和争议信息也应加强研究、及时上报。
(二)法律条文选择适用不当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律理论研究有待深化
法律条文选择适用的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统一的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同一事实涉及多个法律条文不同法律关系,法律条文适用竞合时有发生,加之立法技术缺陷导致的立法冲突客观存在,使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经常面临多重的法律条文选择,不同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从而导致案件事实基本相同,但由于适用不同法律条文而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同法不同解”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如在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案件审理中,法官就面临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选择,由于认识的不统一,实践中存在补充模式、兼得模式、工伤取代模式三种不同的裁判方式和结果,成为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这表明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论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帮助法官理解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使法官在面临多重法律条文选择时能作出最符合立法本意的裁判结果。
(三)关联案件中法律适用不统一,审判组织间协调沟通有待完善
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在关联案件中更易被发现,更易引发争议,也更易成为热点。关联案件的不同判问题,不仅存在于两个中院的不同辖区、同一辖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同一审判庭的不同合议庭和法官,甚至也存在于同一法官的前后案件之间。如关于企业法人管辖地确认问题,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有的审判庭以企业法人注册地为当然管辖地,有的审判庭则以企业经常营业地为确定管辖的唯一依据,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结果。这表明法官在关联案件审理中统一法律适用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还有待加强,更表明相关审判组织间对关联案件的发现和协调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法官适法能力有待提升
在法律的实施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法律适用中最具智慧、最富魅力的关键环节,是使凝固的法条得以活化的重要因素,也是较易失控、较难规范的薄弱环节。行使得当,有助于法官在立法确定性和现实复杂性之间寻求出路,实现个案公正和类案公正相统一;行使不当,又可能成为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重要原因。如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中,不同案件中确定的违约金标准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到同类贷款利率4倍不等,引起了当事人的质疑,相当一部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的。这表明我们的法官适用法律的素养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条文字面的机械解读,缺乏对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的积极探求和正确把握,以致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出现了偏差,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五)裁判结果评判标准不同导致对法律适用是否统一认知差异,司法释明有待加强
不同社会主体基于对案件事实、法律知识的认识差异和各自不同的利益取向,对于法律适用是否统一会产生不同的认知和评判。实践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往往以案件裁判结果作为评价法律适用是否统一的唯一标准,而忽视了案件本身的差异性,导致对于法律适用统一的评价不尽准确。这就需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裁判理由中进行及时、充分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结果。
三、把握司法规律,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践探索
法律适用统一,是对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上海法院在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一)立足审判规律,正确把握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科学理念
推进法律适用统一,首先要从法律适用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出发,从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和原因入手,形成契合司法规律,又富有上海法院特色的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思路。
法律适用统一的核心在于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具有判断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追求法律价值认知的统一性。案件事实的千差万别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决定了判决结果必然存在差异,因此,从判决结果而言,法律适用统一具有相对性。同时,法官在面对法律适用多义化解读、多样性选择时,必须遵循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从这一角度而言,法律适用统一又具有绝对性。因此,推进法律适用统一,要注重提升法官对有关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推动其对每一个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防止法官机械司法、恣意司法,在个案公正的基础上确保类案统一。
法律适用统一的基础在于适法能力的提升,具有专业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实现法官适法能力的同质化。法律的统一适用,基础在于完备的立法,关键在于公正的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关键在法官。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必须强化对法官思维方式、裁判方法的训练,从而实现法官法律适用能力的整体提升,使其在个案的裁判中,正确理解法律,统一适用法律,准确裁判案件。
法律适用统一的重点在于适法过程的管控,具有动态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提高适法过程的规范化。传统的事后管理模式因其滞后性和被动性,已越来越不适应实践的需要。对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应在继续强化对结果统一的事后监督的同时,更多地着眼于问题的事先防范和事中解决,充分把握法律适用的过程性、动态性特征,从法律适用各环节人手,通过法律适用过程和行为的规范化,实现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化和一致性。
法律适用统一的难点在于适法标准的评判,具有开放性,构建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应着力追求适法结果评价的认同感。当前,社会和法院内部对法律适用统一与否的评判存在较大差异,形成这一差异的原因,既有社会关系复杂、法律无法全面涵盖对应等外部因素,又有法官释明不足、方法不当等内部因素;既有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不尽了解等客观因素,又有转型社会中各方主体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关注重点不尽一致等主观因素。因此,在法律适用统一机制的构建中,应在继续加强法院内部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加大法制宣传,逐步缩小对法律适用统一情况的评判差异。
(二)发挥合力优势,切实履行法律适用统一的主体职责
法律适用统一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和主体众多,必须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因此,上海法院从法律适用的主体入手,进一步完善多方参与、左右兼顾、前后衔接、上下联动的法律适用统一推进和管理格局,使法律适用统一既有自觉的推进主体,又有强力的监督主体,既有及时的指导主体,又有明确的协调主体,实现问题解决内有动力、外有推力,形成合力的工作模式。
充分发挥法官及各审判组织等主体的基础作用,实现法律适用统一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推进、从单兵作战向合力参与的转变。进一步增强法官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业务素质和主动意识,确保法官在个案处理上的适法统一;进一步加强合议庭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把关作用,确保合议庭内部的适法统一;进一步加强符合司法规律的专业化审判模式的探索力度,逐步推进专业化合议庭和审判庭建设,以审判专业化,实现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与统一化,确保专业审判的适法统一。
充分发挥审判庭、审管办、各审判条线等主体的指导作用,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指导协调从审判庭内部向审判庭之间,从法院内部向法院之间,从区域内部向区域之间的拓展。进一步强化审判庭的业务把关职能,及时梳理案件审判思路,统一裁判尺度标准,使之成为本院内法律统一适用的把关者与推动者;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指导功能,推动各审判庭加强业务沟通与交流,化解审判庭之间的法律争议,使之成为本院法律统一适用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在严格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的同时,进一步提升高、中院各审判条线的调研能力,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审理思路,统一裁判标准,使之成为三级法院法律适用问题的发现者和指导者。
充分发挥申诉审查、审监部门等主体的监督作用,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监督措施从一元向多元、从静态向动态、从内部向内外结合的转变。通过申诉审查的职能拓展、上下级法院间的异议反馈,以及信访纪检部门的职能对接,形成法院内部的多元、多层、动态监督格局;进一步拓展与各界的沟通协调渠道,实现问题的及时发现、有效沟通和妥善解决。
(三)强化规范制约,完善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常态运行制度
为优化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整体布局,实现法律适用统一工作的规范运作和稳步推进,上海高院制定了《上海法院关于规范法律适用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若干意见》,为法律适用统一的制度构建确立了基本框架。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举措,努力实现法律适用统一从程序规范控制到类案裁判思路指引、从条块分割到统筹协调、从内部质量控制到外部效果管理、从刚性规则制约到柔性案例指导的深化。
建立多层级多途径案例指引制度。将案例工作作为上海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增加“具体到具体”的事实参照,用已决典型案例指导待决案件的裁判。在案例形成上注重过程规范;在体系的构建上注重功能互补,既有参考性的审委会案例,又有典型性的《上海法院案例精选》,还推出了一批通俗易懂、百姓能够理解的宣传性案例,既为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思路,也为当事人了解司法、参与审判监督、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奠定了基础;在案例的选取上注重正反结合,既有法律适用正确的参考案例,又有适法错误和不统一的警示案例,实现了案例教育的形象化和全面化。
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制度。上海高院制定了《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并进一步深化服务基层的各项措施,加大对法官法律适用的指导和服务力度。目前,上海法院一方面积极开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轮训,以强化参训法官对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认识,进一步理清审判思路,明确裁判规则,掌握裁量方法,实现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规制和法官素养与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分期分批有序制定出各类案件法律适用统一的裁量标准,形成实体裁量规则体系,从而实现法官自由裁量权从程序规范到实体指引的深化。
强化司法公开民主制度。上海高院制定了《上海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实施意见》,通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法官的庭前指导、庭中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探索建立法官心证适度公开制度,优化诉讼须知,完善法院新闻发布会、网络庭审直播、法院微博等不同传播方式的组合运用,更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开。同时,努力探索建立法院舆情收集和预警系统,完善审判业务文件制定前社会征询程序制度等措施,以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p#分页标题#e#
(四)注重创新发展,探索建立法律适用统一的动态推进机制
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重在预防,要在发现,贵在整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分散于办案法官,作用于不同的案件当事人。因此,法律适用中的不统一问题在发生上具有隐蔽性,通常往往难以被及时、系统、全面发现;在效果上具有放大性,一旦被曝光,往往容易通过网络等媒体的聚集效应成为社会热点,影响司法公信和权威。因此,上海法院着重通过机制的健全和创新,努力实现问题管控从事后纠错向事先预防,问题发现从内部自检向内外合作,问题处理从单点解决向全程跟踪的延伸。
强化关联案件监管,建立问题预防机制。建立了关联案件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当事人信息查询系统的作用,对关联案件信息的排查实现当事人申报和法官查询相结合,对关联案件的情况沟通实现前案法官自觉跟踪和后案法官主动了解相结合,对案件差错的处理实现通报警示和业绩考核相结合,以全程的监管、明晰的职责和明确的责任确保关联案件中法律的统一适用。
借力各方资源,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健全了申诉案件审查、改发案件异议和信访投诉渠道中对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的发现和收集机制;推进了条线问题自查、案例收集的常态化运作,强化与检察机关和律协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在拓展问题发现渠道的同时,努力做到问题的及时反馈,实现问题发现和反馈的良性循环。
注重分级落实,建立问题研判协调机制。对各法院内发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以各院的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对条线内发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以上海高、中级法院业务条线为主体,通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及审判庭会商、召开专家研讨会及开展重大课题调研等形式,深入研究,及时梳理类案的审理思路,形成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统一裁判标准,确保类案处理结果的一致性。
强化效果衔接,健全问题的跟踪整改机制。由上海高院的各业务庭结合案件质量评查,对相关审判业务文件的贯彻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研判,梳理和修订,以不断提高审判业务文件指导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进一步结合法官业绩档案和廉政档案,加强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重的予以通报和惩处。
法律适用的统一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完善的过程。上海法院将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各方经验,通过制度规范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促进法律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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