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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秋华: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1)

时间:2011-12-12 点击:
希伯来法是古代东方法中颇有影响的一支法律体系。虽然希伯来国家独立存在的时间不长,希伯来法的发展中断的时间比较早,其内容和立法技术也并不发达完善,然而幸运的是,希伯来法律文化因为被基督教继承吸收,成为其经典《圣经》中的一部分,因而不仅得以完整保留,而且通过宗教规范的特殊形式传播至今,影响了全世界基督教国家。就古代法律而言,如果说罗马法是以其精深的法理和发达的私法制度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那么希伯来法则是以其朴实无华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规范,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样影响了人类从古至今的历史,并且是从东方影响到了西方。当然,希伯来法与罗马法无论从哪个方面都是不可相比的,也是无法相比的,但同罗马法一样,希伯来法也是人类法律文化遗产中的一枝奇葩。
命运多舛的犹太民族怎样创造了希伯来法,保存在《圣经》中的希伯来法律又是怎样一种风貌,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又因何能够影响如此长久,本文试对上述问题作一述评。
 
一、希伯来法的形成与传播
希伯来法是指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1世纪古代希伯来国家法律的总称。因犹太人适用的语文称希伯来文而得名。
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同希伯来国家的形成与兴衰紧密相联。
希伯来人由犹太和以色列两个部落组成。据《圣经•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记载,希伯来人本是两河流域地区的游牧民族,在公元前2000年代中期,因寻找牧场,进入西亚的巴勒斯坦(当时称迦南)一带地区,遭到本土迦南人的强烈抵抗,只好另寻生路。希伯来人流浪至埃及时,曾有一段相对安定的生活,但因人口繁衍过度,竟然形成12个部落群体,致使埃及法老感到自己的统治可能会受到威胁,于是将希伯来人全部沦为奴隶。受尽奴役的希伯来人后来终于在先知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在沙漠中流浪了3个月后又回到迦南,并在迦南定居下来。此后,居住在南部山区的称犹太部落,居住在北方地区的其他部落统称以色列部落。
公元前12-11世纪中叶,是希伯来人从氏族部落向国家过渡时期。希伯来人将征服迦南夺来的土地划为份地,分给部落的各个氏族和家庭,将土著迦南人沦为奴隶或“臣服者”。值得指出的是,希伯来人进入迦南前,迦南人的文化及生产力水平已有一定发展,文明程度高于希伯来人,迦南人先进的经济生产方式对犹太人由畜牧业转向农业具有重大影响。随着农业定居和财富的增长,希伯来各氏族部落内部逐渐出现两极分化,产生了领导部落的贵族会议和称为“士师”的军事领袖,希伯来氏族制度开始解体,国家随之产生。
公元前11世纪中叶,由民众会议选出的扫罗(约公元前1040年在位),成文以色列第一位国王,标志着奴隶制国家的确立。接踵而来的师犹太部落的首领大卫(公元前1013-前973年)也在南部建立起犹太王国。后来,大卫又从扫罗儿子手中夺取王位,建立起统一的以色列——犹太王国,定都耶路撒冷。大卫的继承人所罗门(公元前973-前933年)继续推行强化国家的政策,对内横征暴敛,强迫劳役,兴建王宫和神庙;对外则与埃及和邻国结盟,扩大贸易往来,使国家的政治、经济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圣经》将大卫和所罗门赞颂为“英明”的君主。在这一过程中,希伯来统治者不仅需要国家机器,也同样需要法律进行统治。于是,希伯来法应运而生。
同其他古代法一样,希伯来法最初的法源也为习惯法。当时,解释法律和执掌司法权的是国王和祭司。国王的宫殿,既是神殿,也是最高法庭的所在地。在推行神权统治的希伯来国家,祭司的地位十分显赫,他们对希伯来法的形成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据史书记载,扫罗王与大卫王统治时代,习惯法的传播与推行已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例如,每逢节日人们就聚集起来,听祭司们宣讲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律法。这种口传下来的律法便成文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希伯来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然而,希伯来民族命运多难,希伯来法的发展也历经坎坷。所罗门去世后,以色列和犹太两个部落为争夺统治权发生了激烈的内战,先是统一的国家于公元前925年遭到分裂,北方的以色列人定都撒马利亚形成独立的以色列王国,南方的犹太人则仍以耶路撒冷为国都形成独立的犹太王国。分裂后的以色列和犹太万国又因民族矛盾常常互相征伐,战事不断,致使国力大衰,民不聊生。公元前722年,两河流域北部兴起的亚述王国在国王萨尔贡二世率领下攻陷了撒马利亚,将以色列王和臣民27000多人迁往两河流域,以色列王国随之灭亡。此后,犹太王国也遭到西亚强国的轮番进攻,公元前587年,新巴比伦王国在围困耶路撒冷长达3年之后,终于攻陷城池,将犹太人整族掳到巴比伦,这就是著称于世的“巴比伦之囚”,犹太王国不复存在。至此,希伯来人再未复国,希伯来法的独立发展也相应中断。在这以后,公元前538年新巴比伦王国被波斯征服,公元前333年波斯帝国又被马其顿帝国征服,直至公元1世纪中叶,罗马帝国摧毁耶路撒冷,将大多数犹太人驱散到世界各地,希伯来民族法制的发展彻底中断。
那么为什么希伯来法又在后世得以广泛流传呢?这就要作一番历史考察。早在希伯来统一王国分裂前,希伯来人由于多次受到外族的威胁和侵扰,当时的统治者逐渐认识到国家稳定的重要性,而国家稳定的前提,则是使人们懂法和守法。所以,希伯来人很早就有由祭司向人们宣讲律法的习惯,而祭司们在向人们宣讲律法时,经常将它们记录和保存下来。公元前9世纪犹太王约沙法(公元前874-前849年)在位期间,希伯来国家出现了由祭司们编写的最早的成文法,即“律法书”,包括希伯来人的习惯、宗教戒条和国王敕令等内容。传说,著名的《摩西律法》,就是在这种律法书不断增多的基础上,于公元前6世纪最终形成的。《摩西律法》,就是在这种律法书不断增多的基础上,于公元前6世纪最终形成的。《摩西律法》又被称为《摩西五经》,也就是后来被收入《圣经》中的著名法律文献,它是希伯来法的集中体现。不过,应当指出,我们今日从《圣经》中看到的《摩西律法》,已不是公元前6世纪形成时的原貌,而是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学者们不断整理、加工和修改,有很多内容时后来加进去的。考察希伯来法坎坷的发展历史,分析其有限的史料与法律文献,深感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中叶这段时间,是希伯来法发展的最重要时期。这是因为:第一,希伯来法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受限制的发展空间。公元前538年,波斯帝国在征服新巴比伦王国后,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满足了沦落异乡的希伯来人渴望返回家乡耶路撒冷、民族重聚的愿望,犹太人一批批回到家乡,并被获准在波斯人的控制下采取一定程度的“自治”。与此同时,希伯来人成立了以神庙为中心的神权统治的城市公社,由希伯来贵族和祭司等社会上层分子组成城市公社会议遵照希伯来律法对公社进行管理。希伯来人从此享受到按照自己的法律生活的“自由 ”。这种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统治形式,一直延续到公元前333年马其顿帝国统治时期。享有一定自治权的城市公社的统治形式虽然不能说是获得了完全的独立,但毕竟使希伯来法获得了一个有限制的发展空间。在“自治”的宗教公社统治下,公社会议不断为公社制定出调整各种关系和城市管理的法规,这无疑对希伯来法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第二,诞生了希伯来法最重要的法律文献《摩西律法》。希伯来人的法律虽然在公元前11世纪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已出现,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限于文化水平和缺少社会安定的条件,统治者和立法者在法制上并无多大建树,习惯法长期存在,而祭司对律法的有限记载既不正规也不系统。所谓希伯来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后人所称的形成于公元前6世纪的《摩西律法》。《摩西律法》的诞生,是希伯来法成文化的最重要标志。第三,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的侵入,对希伯来法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希伯来国家独立存在的时间很短,不断地被强国所征服,征服者先后带来的西亚和希腊等地区先进法律文化及其立法成就,必然对希伯来法的发展产生影响和渗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原有的落后性和原始性。第四,增进了新的法律形式,判例构成法律渊源之一。这一时期,耶路撒冷的“犹太公会”既是高级宗教会议与高级宗教法庭合一的机构,也是最高的政权组织形式,其成员包括大祭司、贵族、学者和少数部族首领。一般城邑和地区则设立中级的“ 公会”,最基层的是“乡村法庭”。各级“公会”法庭审判案件的判例,对以后审理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从而形成了一种法律渊源。在希伯来法律文献中,有不少称之为“塔尔默”(talmud)的《判例法汇编》,详细记载了法庭的庭辩和审判以及法律的适用过程。因此,一般认为,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中叶前的500余年间,是希伯来法发展的重要时期。
公元70年,希伯来人为反抗罗马帝国的统治,爆发了起义。起义遭到统治者的残酷镇压,耶路撒冷被焚毁,多数希伯来人不得不逃亡,流散到世界各地,适用居住地的法律;少数留下的居民则开始适用罗马法。至此,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各地的犹他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公元175年,在犹太教领袖的倡导和主持下,开始了汇编前辈律法家口传资料的工作,约公元200年(或210年)成书,称《密西拿》(mishnan)[①],公元5世纪下半叶,又在《密西拿》的基础上编集了《革马拉》(gemara)[②],作为《密西拿》的释义和补编,后来,两者合编在一起称《塔木德》(talmudn) [③]。由于《塔木德》是分别由巴勒斯坦律法学校和巴比伦律法学校编纂德,在内容编排上也有区别,故习惯上又被称为《巴勒斯坦塔木德》和《巴比伦塔木德》。这两部《塔木德》作为希伯来人仅次于《圣经》的经典,在中世纪广为流传,欧洲学者对这部希伯来律法集的研究十分活跃。其内容不仅讲律法,且涉及天文、地理、医学、算术、植物学等。与此同时,北非的一位希伯来法学者迈蒙尼提斯,又对这部律法集进行了深入研究,用阿拉伯文写成《希伯来法律及其传播》一书,影响颇广。公元18世纪,散居在欧洲各地的犹太学者继续将《塔木德》译成多种文字,于是,希伯来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遗产,其影响已超出了欧洲范围而遍及世界各国。
综上所述,希伯来法已超出了自公元前11世纪形成后,其发展演变可归纳为两个时期:1、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中叶,为独立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虽然缓慢,但基本上是以希伯来民族法律的发展为主线,并实现了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2、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1世纪,为法律的混合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因不断被别国征服,外国和外族法律不断侵入、渗透,希伯来法的独立发展受到限制,并吸收了不少外来法因素。
关于希伯来法的形成问题,西方学术界有两种不同说法:1、“神授说”,这是根据《圣经》中的故事而认定的一种说法,即“上帝赐法”,按照这种说法,约在公元前1320年,希伯来人在先知摩西率领下逃出埃及后,流浪旷野满三个月的那一天,聚集在西奈山下,耶和华作为希伯来民族的主神降旨给摩西,让摩西来到西奈山,由耶和华将“流着奶与蜜”的地方——迦南赐给希伯来人,同时也将刻有律法与诫命的两块石板赐给了摩西,命令摩西以它教训希伯来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便不得安居乐业。从此以后,希伯来人便在迦南定居下来,并有了“上帝恩赐”的法律。“神授说”给希伯来法的产生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外衣,但这显然是十分荒诞的,因为法的产生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状况,“上帝赐法”,不过是统治者和立法者为提高和强化法律的地位而创造的神话而已。事实上,希伯来人逃出埃及时,尚处在原始公社时期极端落后的游牧状态,当时的文明程度是根本不可能产生具有较高概括性水平的律法与诫命的。2、“立约说”,宣称希伯来法的产生是基于摩西与人民订立的一种契约。[④]当年希伯来人逃出埃及后,摩西作为上帝的代表,为整肃内部纪律,在西奈山与希伯来人“设立公议之律法”,“以此教训人民,并树立社会道德之基础”。[⑤]“立约说”虽不似“神授说”那样荒诞,但也仍然将法说成是神意的体现,是由摩西代表耶和华创立的,既无科学根据,也不符合历史事实。那时的希伯来人还只有原始氏族的习惯,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关于希伯来法的发展问题,学术界也有不同观点。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美国学者威格摩尔(j•h•wigme)在《世界法制概览》一书中提出来的。他将希伯来法的发展划分为5个时期,并将其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和近代。[⑥]威格摩尔显然是将希伯来法律文化的传播和后世学者对希伯来法的研究及注释,看成为希伯来法自身的发展了,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其他如美国法学家莫里斯在《法律发达史》一书中提出:希伯来法是“自然法”,含有永恒真理因素,自世界开始之日便开始具有约束力,并会持续到世界末日等等[⑦],更是没有根据的。
 
二、希伯来法的主要渊源与总纲
希伯来法的主要渊源是《圣经》首部《旧约书》中的《摩西律法》,又称《摩西五经》,由《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组成,具有法典性质。
《创世纪》作为《旧约书》的首卷,共50条,由散文体写成,分前后两编。前编11章陈述了上帝创造世界和人类的过程,以及人类始祖历经的遭遇;后编叙述了希伯来人祖先的故事,中心说明希伯来民族的历史是在上帝的旨意下展开的。值得一提的是,该卷描述的创造世界、洪水方舟、伊甸乐园等神话传说,考古学家已在两河流域古巴比伦时代的泥版上发现早有记载,这说明希伯来人的文化曾受到巴比伦的影响。
《出埃及记》是《旧约书》的第2卷,也是涉及希伯来法内容最多的一卷,共40章。前18章叙述希伯来人从埃及出走前后经过,以后各章则分别阐述了律法与诫命制定和颁布的经过。该卷第19章至23章以及第34 章,历来被认为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特别是第20章宣布的“摩西十诫”,是希伯来法的根本法,也是贯穿希伯来法的总纲。该卷不少条文与两河流域伊新王国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以及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相似,从而再次证明了两河流域法律文化对它的影响。
《利未记》为《旧约书》的第3卷,此卷也被称为“先知法典”或“祭司法典”,因犹太教祭司按规定均应出自利未部落而得名。全卷共27章,内容主要叙述了祭司的权利与职责、敬奉上帝所应持守的节期和应举行的祭祀仪式、百姓应恪守的洁净律法,以及取洁赎罪及婚姻制度等。此卷是犹太教教规律法的汇集,其宗旨是要求希伯来人作为上帝的“ 选民”,必须时刻以内心的虔诚严守礼仪律法。据说,犹太教祭司之所以只能出在利未部落,是因为希伯来人在逃出埃及流浪旷野的艰难时刻,其他部落丧失了对上帝的信心而进行偶像膜拜,只有利未部落坚定不移地信仰上帝耶和华。因此上帝在与希伯来人立约时规定,只有利未人才能担任祭司,才能接触放有约书的柜子。这种说法虽不可信,但祭司只能出在利未部落的规定,肯定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
《民数记》亦称《户籍记》,为《旧约书》第4卷,因记有不少户籍调超和士兵登记的内容而得名,共36章。该卷有相当内容叙述了希伯来人出逃埃及后,在摩西带领下,从西奈起程历经磨难到达约旦河东岸的行程,历数上帝以种种方式对其选民进行考验,以坚定其信仰,并记述了一些有关祭祀的律法。该卷内容广泛但失严谨,是多种资料的汇编,其法律性质不及前两卷明显。
《申命记》为《旧约书》第5卷,取“重申此命”之意,共34章。根据《旧约书》中《列王记》下卷(22章)与《历代制》下卷(34章)的记载,在犹太王约西亚当政时期,曾依据《律法书》对犹太教进行了改革,史称“约西亚改革”。《申命记》的内容很可能是为重申旧法,“托古改制”而编。《申命记》相当于一部小型的法规汇编,从其内容和立法技术来看,比之《出埃及记》中的法律要完备而精密,反映了希伯来法的发展。从这卷内容看,原始的习惯法规范明显减少或已被修改;法律由严转宽;宗教教规和仪式更加繁琐,礼仪、祭祀、伦理、道德等规范增多。《申命记》是研究希伯来法的重要文献。
“摩西十诫”是希伯来法的总纲,也是《摩西五经》中的根本性法律。载于《出埃及记》的第20章第1-17节,但从各方面情况分析,它不像是初期的希伯来法,很可能是以后增补进去的。从文字考证看,《出埃及记》第19章结尾与第20章的第18节文字衔接紧凑,十诫的插入显出了不协调与前后文重复现象;就立法水平而言,具有概括性与纲领性的十诫律条,不可能诞生在希伯来民族所处的原始时代;以宗教发展分析,早期希伯来民族崇尚多神,耶和华只是各部落信奉的主神,各部落还有各种部落神以及宗教神、氏族神等。直至“巴比伦之囚”时期,为摆脱民族压迫,寄希望于“救世主”,耶路撒冷贵族代表以西结才提出了一神教观念,并在返回故里的 “自治统治”时期,正式建立了崇拜一神的犹太教。而“十诫”的1-4诫所反映的却是犹太教成熟时期一神教的宗教观,这显然与历史不符。
“ 摩西十诫”亦称“十条诫命”,主要内容包括:1、只崇拜唯一上帝(耶和华)而不可信仰别神;2、不可制造和崇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名字;4、须守安息日为圣日;5、须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10、不可贪恋他人妻子财物。“十诫”作为希伯来法的总纲,其精神贯穿于《摩西律法》的各卷、各章的具体规范之中,或者说,它们都是从“十诫”中引申而来的。犹太教以“十诫”为最高法律,后来的基督教也奉它为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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