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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的修改应与和谐社会构建相一致

时间:2008-04-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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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的现阶段,采用德国模式,即“严格责任+过错相抵”模式而不是法国式的纯粹的严格责任模式,可能是更为现实的。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在侵权法的各个领域采用的都是过错责任,因而要在某些领域(主要是涉及危险活动的领域)一步到位地采用严格责任,人的思想观念难以立即转变。特别是,我国传统的“中庸”文化决定了,“调和”是一种更容易被接受的解决矛盾的方式。
 
 
本文载于2007年11月11日《法制日报》,周末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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