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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检察文化与检察官形象

时间:2014-05-09 点击:
最近,我应邀担任了“全国检察机关首届微电影展播活动”的“专家评委”,以“暴饮暴食”的方式享用了数十部影视作品的“文化快餐”,即便是美味佳肴,也难免味觉疲劳和消化不良。十几年前,我就曾作为评委参加过“全国法制电视节目”的评奖。当时采用分组集体观看的模式,工作强度很高,评委很难偷懒,像我这种缺少专业训练的人只感觉头昏眼花、记忆错位。其他评委看上去还比较轻松,因为他们都是影视文化的专家,包括后来名声大噪的于丹。
观看这些入围作品之后,我的总体感觉是水平不高不低。如果作为一般的影视作品来看,这些微电影很难在影院叫座也很难在电视上锁定眼球。但是,我们不能用专业水准来衡量这些作品,因为导演、编剧、演员和摄影大多是业余的。我自己就是个业余作家,还是个业余羽毛球运动者,深知业余和专业的差距。一群检察官,能拍出这样的水平,实属不易。
毫无疑问,这样的微电影展播活动很有意义,因为它可以丰富并弘扬检察文化,可以树立并提升检察官的社会形象。其实,即使没有展播,这些微电影的摄制过程本身就在丰富检察文化,就在塑造检察官形象。不过,我们在此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检察文化是什么,或者说,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应该是什么?第二,检察官形象是什么,或者说,我们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检察官形象?
在中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刑事公诉、侦查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带有司法和执法性质的职能,因此检察文化自然而然地带有法文化的属性。法文化是以法律和法学为基础的社会人文范畴,它包括语言、行为、情操、观念、精神、道德、传统、风尚、以及社会生活环境等非常丰富的内涵。诚然,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法文化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就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而言,法文化的基调应该是以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为核心的法治精神。由于“文化”具有普遍性和大众性的特征,所以,法文化不能局限在法律活动的范围内,而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庸讳言,与其他社会文化相比,中国的法文化是贫乏的;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中国的法文化是落后的。中国要建设现代法治国家,就需要先进的法文化,就需要大众的法文化。作为法文化的组成部分,检察文化也应该承载这样的内涵和功能。
客观地说,这次入围的影视作品都在以不同方式传递检察文化的信息,有些还专门介绍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情况,例如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专题片《高起点新跨越》和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专题片《根深叶茂》等。诚然,检察文化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读书看报、打球下棋、唱歌跳舞等,检察文化的功能也是多方面的,包括休闲娱乐、陶冶教化、凝聚和谐等,但是作为弘扬检察文化的影视作品,更应该体现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更应该弘扬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我以为,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或核心价值观应该是以司法公正和法律至上为宗旨的法治精神。令人遗憾的是,这次参评的一些作品在这方面有所欠缺。例如,吉林省松原市检察院创作的《老刀的态度》是一部相当不错的微电影,从情节到人物,从摄影到表演,在这次参评的作品中均属上流,但是影片中的一些细节和语言却在不经意间流露出“人治情结”,譬如那位检察官在帮助安排拆迁户子女上学之后说“这是市长特批的”。也许,这是真实的,但是其传达的信息却令法治逊色。
如何在影视作品中树立检察官的形象或展现检察官的风采?这其实是法制类影视作品中面临的带有普遍性的难题。作为容量有限的微电影,这个问题的处理难度更大,因为一部片长仅十几分钟的影视作品很难全面塑造人物形象,只能截选一两个侧面或勾画一两个剪影。在这些参评的作品中,我可以感觉到编导者努力塑造优秀乃至完美检察官形象的用心,但是往往又落入此类影视作品中人物形象的俗套,譬如“劳动模范式”检察官,一心工作,不顾家庭;又譬如“活雷锋式”检察官,为人民服务,分内分外的事情都管,全心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毫无疑问,这些检察官都是好人,但是有些不合时宜或难入人心。顺便说,这些检察官做了许多并非检察官本职工作的事情,例如,帮助安排学生上学,帮助安排聋哑青年举办画展,给不良青少年当“妈妈”等。我以为,与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相呼应,这类影视作品中的正面形象应该是坚守法治原则、维护社会正义的刚正不阿的检察官,譬如不畏权势的反腐者和不惟上命的护法人。这也是当下中国特别需要树立的检察官形象。
此外,入围的影视作品中还存在以下几点欠缺:第一,这次看到的微电影的题材相当广泛,包括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反渎工作、控申工作、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等,但是对检察机关最主要的职能——公诉工作的描述却有些轻淡,实在是一个缺憾。第二,多部微电影中都有检察院领导开会指示办案工作的场景,冲淡了影片的艺术性和观赏性。也许,这是为了表现领导的政绩或满足领导的出镜需要,但是会给观众留下强烈的检察工作遵循行政决策模式的印象,不符合当下司法改革要“去行政化”的趋向。第三,有些影片的主题值得商榷。例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拍摄的微电影《编外女儿》很不错,故事情节吸引人,小女孩的表演也挺自然,但是其对死刑问题的宣示值得商榷。这是一起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很像当年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的云南李昌逵案。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在酒后杀死邻居夫妇,手段相当残忍,但是他有自首情节,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法院一审判决死缓,被害人家人不服,不断申诉,检察院决定抗诉,后来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依据我国现行的“少杀慎杀”的死刑适用政策,法院判处死缓本来也无可厚非。该影片在这个问题上的取向似有宣扬死刑之嫌。第四,有些影片中设计的故事细节不够真实,经不起推敲。例如,在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拍摄的微电影《一条私信》中,主人公(相貌很帅)到当事人家调查访问时说自己是“广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这种语境下,其涵义应该就是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但是,这是一起伤害案,而且大概就是轻伤,这类案件能由自治区检察院管辖吗?另外,该主人公在自己的办公室接到电话之后称呼对方为“检察长”(应该不是副职),然后出门到隔壁房间见到检察长。检察长在询问他的“微博控”情况之后,顺便说这里有公安机关移送的一个伤害案件,就交给他办理。这里又有两点疑问:其一,虽然影片没有介绍这位年轻检察官的职务,但他应该是公诉部门的普通检察官,那么,他的办公室会在检察长办公室的隔壁吗?其二,检察长会直接分配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给他吗?别说是省级检察院,就是县级检察院,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也不会直接由检察长分配给公诉人员吧?如果是外行人拍摄法治类电影,出现这种“硬伤”不足为怪,但是检察机关自己拍摄电影,出现这种状况就很难让人原谅了。
然而,瑕不掩瑜,作为“首届”,这次“微电影展播活动”还是相当成功的。我期待着第二届、第三届的举办,也相信后来者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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