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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会新闻】第二分会场 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投资法前沿问题

时间:2019-12-04 点击:
第二分会场 国际投资法分会场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14:00 - 17:45
地点:阿外楼度假酒店主楼四楼七星401-C厅
 
第一单元  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投资法前沿问题(一)
 
主持人: 张乃根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
评议人: 翁国民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韩立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州大学法学院郭德香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去”法治化发展路径探析》。郭教授首先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以“设施联通”与“贸易畅通”为发展要求的中国企业对外参与工程项目越来越频繁。以工程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央企业越来越成为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主力军”。但同时,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去”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比如贪污、工程腐败,单方合同变更问题以及市场风险问题,还包括环境风险,社会责任风险和标准差异化风险等。郭教授接着梳理了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三个主要问题,分别是法治化、国别化和工程企业的内部系统化问题。其中,法治化问题可以阐述为法律规范影响实效性弱、法治思维不足、法治化预判过程欠缺三个方面。国别化问题则在于欠缺精准的国别化分析、欠缺专业性法律人才等方面。内部系统化问题主要是民营工程企业的市场参与度不高、中国工程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发展不健全等。郭教授接着简要从内部合规和外部规则两个方面提出了中国工程企业“走出去”的法治路径。最后,提出了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国际条款的适用和创新等延伸性思考。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张瑞萍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国跨国铁路运输实践对国际铁路运输规则统一化的影响》。张教授首先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是实行“五通三同”,其中基础设施的联通成为了重要的一步,跨国铁路运输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践行者。张教授接着指出了中国跨国铁路运输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的规则冲突,国际铁路联运运单不具有物权效力,缺少多式联运规则以及货物申报与通关不便利、铁路标准不统一等。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跨国铁路运输的发展。最后张教授结合我国在改进铁路运输规则和便利跨国铁路运输方面进行的探索性改革,提出了中国经验对完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和便利化的影响。主要包括:改变复杂的统一运单适用,实行“一单制”,赋予铁路运单物权效力,统一承运人权力与义务规则和扩大国际铁路运输公约的适用范围、倡导国际通关便利化、倡导和推行统一的技术标准、倡导建立区域性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七个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岳树梅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一带一路”投资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研究》。岳教授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宏观环境复杂多变,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中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投资安全保障体系,才能确保“一带一路”投资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岳教授简要分析了“一带一路”投资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主要分为法律安全风险、政治安全风险、暴力事件安全风险、经济安全风险、文化社会安全风险、宗教安全风险和自然环境安全风险等七个方面。最后,岳教授提出了建立投资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议和畅想,主要分为四大板块,分别是建立投资安全保障多层次组织机构、投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投资安全保障实体机制和投资安全保障争端解决机制。
 
湘潭大学法学院洪永红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一带一路下中国企业投资非洲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洪教授用自己在非洲实地调研的亲身经历阐述了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所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首先是非洲关于投资的禁止性规定。洪教授列举埃塞俄比亚对外国人制作和销售豆腐产品的不同禁止性规定来阐述中国投资者在进入非洲市场前需要了解东道国的禁止性规定。其次,投资者要了解非洲各国的外汇管制制度,并根据各国的管制情况合理选择投资国。再次,非洲的劳工法律也是一个重点关注问题,甚至可以认为是中国投资者在非洲遇到的最大的问题。例如招工歧视、劳工比例限制和罢工问题等。洪教授谈到了赞比亚罢工事件,认为中国企业要熟悉非洲的劳工管制规则。第四,要注意习惯法在非洲大陆国家的法制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从细节上防范风险。习惯法在非洲的适用途径很广,囊括了婚姻家庭、继承、土地租赁、刑法和商法等多个领域。第五点和第六点分别是非洲的税收法律风险防范和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最后,洪教授提出,要注重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并简要介绍了对中国投资者比较友好的仲裁机构。
 
国家法官学院王锐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对外投资中的数据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基于Tiktok数据治理案的思考》。王教授以我国企业“字节跳动”的海外收购公司Tiktok遭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巨额处罚的案例为研究切入点,首先详细分析了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对儿童信息的保护模式,指出抖音国际被处罚的内在原因,接着梳理了违反美国和欧盟数据保护义务的数据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引发刑事法律责任。王教授指出,数据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及其呈现的特征,主要是由于我国本土的数据义务标准较低,权利保护意识较差,执法层面也存较大的差距。此外,我国目前重管理、轻保护的做法也会带来国外无法认同国内的数据保护标准的问题。当今,数据违法行为成为了投资安全审查的对象,因此,我们需要在投资的过程中更加注意。最后,王教授总结指出,我们首先要关注法律问题、技术问题和贸易政策问题的叠加与共振。但也要注意应对方式,采取以程序应对程序、以规则应对规则的方式。在处理过程中,作为工具手段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具有打通和融合的必要。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翁国民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翁教授指出,以上五位学者都论述了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走出去”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应对问题,主题选取务实,在具体问题中融入理论思想,用理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是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方向。其次,五位学者的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属点逐渐从以资本输入为主转化成偏向资本输出为主,这引发了今后国际经济法学者思考的新方向。最后,翁教授就我国作为新型资本输出国应对风险问题发表了观点。他认为,应从国家、企业和法律共同体三个层面来思考:第一,要通过国家经济、政治、外交实力的提升,来面对、化解这种风险;第二,企业作为“走出去”的主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了解投资风险,不要盲目进行投资,应从企业的内部制度、知识以及人才等方面做好储备,注重合同在交易安排中的重要地位,注重与当地的企业、居民的良性互动;第三,法律共同体应服务于国家的宏观政策,充当企业“走出去”的智库,从合同起草到纠纷解决,法律人要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立余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韩教授首先肯定了各位发言人围绕国际投资中的法律风险所做的研究工作。他指出,五位发言人都提供了如何认识风险,认识什么样的风险的路径,并提供了自己的应对风险的做法。韩教授首先赞扬了郭德香教授关于推动中国标准走向世界的建议,认为制度创新引领规则制定问题正与中央政府提出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契合。韩教授认为王锐教授提到的监管和权益保护的问题正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中面临的挑战。他还肯定了张瑞萍教授对解决“一带一路”中“铁路通”层面两个国际规则的协调性问题提出的思路。同时,韩教授认为,岳树梅教授提出的从宏观角度设定投资安全保障体系、评估安全投资指标的做法很有启发性。韩教授肯定了洪永红教授以亲身经历、实际行动给学界指出了了解非洲投资法律风险方向的方法。最后,他提出,面对风险可以从我国自身经验和国际共识的两个角度来应对。韩教授还就“一带一路国际法”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过共识逐渐形成的国际法规则是回应五位发言人问题的一个方向。
 
在交流提问环节,四川大学法学院张郭副教授向王锐教授提出了在我国《外商投资法》即将生效的背景下,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的数据治理风险防范问题。王锐教授指出,在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写入数据保护条款是有先例的,我国可以尝试和借鉴这种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安排数据治理规则的方法,并以此推广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数据治理规则。
 
最后,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张乃根特聘教授作为本单元主持人对发言人和评议人的精彩发言作出了总结。他认为,国际投资法的研究一定要深入了解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其次,要从具体细致的方面研究问题;同时,可以参考已有的仲裁裁决案例进行研究。
 
 
第二单元  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投资法前沿问题(二)
 
主持人:车丕照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胡海涛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马卫东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丁丁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思考》。丁教授指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无论从提升营商环境还是稳外资、稳外贸的背景下来看都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法规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即促进和鼓励外商投资是主旋律,突出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且着眼点是在促进和鼓励投资的方面。首先,围绕外商“投资”的定义问题,现在已经出台的《外商投资法》未明确实务中的返程投资、VIE结构、股权穿透等诸多复杂的情况,原有的部门规章中哪些将继续适用需要进一步加以梳理澄清。其次,对《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安全审查制度表达了关注。目前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安全审查制度做进一步规定,但是,对该制度的进一步整合和规定是值得关注的。最后,《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并轨”问题受到了学界相当多关注的。而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说,自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大多数企业已经完成调整,“并轨”已不再是一个大多数企业都要面对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祁欢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外商投资法中的外资保护》。祁教授首先指出,《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符合联合国贸法会推动的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其明确肯定了鼓励和促进外资在中国境内投资,以法律形式确立外商在中国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与管理,释放了保护投资与公平竞争的信号。其次,将投资政策融入国家发展的战略,核心原则是强调国内政策,从偏重保护外资的权益到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国内的政策。祁教授还从具体的投资保护制度方面分析了《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征收、转移、知识产权、政府承诺等部分。
西南大学法学院齐静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外商农业土地投资的法律规制》。齐老师首先以政府政策促进农业规模化、国际化的背景下,土地流转、农民土地权益受损以及人地矛盾激化的问题为切入点,主要分析了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导致农民土地权益受损以及农民后续的保障问题。其次分析了现有涉及外商农业土地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指出目前的《外商投资法》与相应的负面清单实际上放宽了对外商的限制,加大了开放力度。但是现有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并未对外商的参与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在土地流转方面也缺乏相应的机制来保障农民的权益。最后,对于这一问题,齐老师提出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审批和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农业外资预先评估制度、建立土地流转过程中及流转后农民权益保护机制来有效预防和解决。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赵昭助理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融入与变通:新法实施背景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重构》。赵老师主要分析了在我国《外商投资法》新法实施的过渡期中,原有的“外资三法”下设立的企业如何调整、变更公司治理的结构问题。首先,应当保障股东的公平待遇,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大股东滥用权利的侵害。其次是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和适当的信息披露,以及对董事义务的规定。在公司的组织形式层面,赵老师认为,为了避免公司僵局出现,目前的倾向是抛弃合资企业的模式。在变更组织形式的安排中,合作经营企业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为范本,合资经营企业则以公司法作为方向变更组织形式。此外,赵老师还就外商投资法中的持股比例等问题作了阐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沈健助理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外商投资法〉过渡期条款的研究》。沈健老师首先分析了过渡期条款效力的三种模式,即“维持旧法效力”模式,“即行适用”模式和“过渡”模式。并指出,过渡期条款是首次在我国外资立法中出现,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外商投资法》对现有外资体系是“颠覆性”的改革。沈老师接下来提出了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适用的边界: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为主的外资管理类规定不应适用过渡期规定;以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为主的商事组织的规定应适用过渡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在过渡期的适用,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仍应以合同为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应与过渡期一致等。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王佳宜助理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母国的监管义务与法律对策》。王老师首先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进入新时期,但是,现有国际规则未能有效处理东道国经济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及海外反腐败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中国应强化国内投资法律体系,在企业社会责任和海外反腐败两方面积极主动承担母国监管义务,主动规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行为,实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良性互动。王老师重点介绍了中国企业在进行“一带一路”投资时,由于自身企业责任意识薄弱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腐败程度较高等因素,容易产生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此外,王老师从针对海外投资者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专项立法、提高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建立社会责任评估体系,以及完善惩治海外投资腐败行为的立法并增强执法、提高惩治海外投资腐败活动的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解决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在评议环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海涛教授对丁丁教授的发言进行了评论,他认为,对投资的认定是整个《外商投资法》的基础,不仅是对商事行为的界定,也是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国内与国外市场的边界的界定。因此,对投资的定义的结构化的描述是今后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需要逐渐完善的问题。其次,安全审查制度是投资这一过程中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规制权发生冲突而逐渐建立的一种制度,有必要深入研究。胡教授认为,祁欢教授关于外商投资保护问题的发言中将联合国贸法会的框架指南作为参考,指出了对于外商的保护主要是强调平衡的保护,这一公平竞争、平等保护的理念对于我国目前的投资格局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胡教授还肯定了沈健助理教授对于过渡期条款适用这一微观问题的分析,认为其思路清晰、结构严谨,具有启发性。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卫东教授则对齐静副教授、赵昭助理教授和王佳宜助理教授的发言分别作了点评。马教授首先肯定了齐静副教授聚焦农村土地问题的独特视角,认为三农问题复杂深刻,要完整的将该问题论述清楚仍需大量的调查研究。其次,马教授认为赵昭助理教授的谈到的公司治理模式重构问题中,用公司法或企业法规制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实现内外资统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马教授还讨论了中外合作企业中的法人和非法人形式的问题。最后,马教授肯定了王佳宜助理教授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和海外腐败行为问题的深入探讨。
 
在提问环节,东华理工大学副教授、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文竹向齐静副教授就外资企业取得土地单独审核的必要性以及外商投资土地流转中进行联动审查机制的程序冲突提出了问题。齐静副教授则从实际情况出发,阐述了内外资企业的本质区别和两套规制体系的必要性。
 
本单元讨论在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车丕照教授的主持下圆满结束。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处供稿
易诗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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