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初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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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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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法学会通知的规定,“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两类。申报方式以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及全国性法学社团(以下简称“初评单位”)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作为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组成初评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选出1至3部(篇)研究成果上报中国法学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初评委员会的组成另行在国际经济法网公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初评委员会委员不得通过本研究会推荐参加本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申请初评: (一)申报者一般应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员或理事;非本研究会会员或理事申报的,需经一名本研究会会员或理事签名推荐。 (二)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申报成果应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法学专著或法学论文。 (四)申报成果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应属于国际经济贸易法学领域的问题。 第五条 根据中国法学会的规定,凡已经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的成果,不予受理。 第六条 同一申报者只能向本研究会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 第七条 申报者申报前应认真阅读《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及《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认真填写《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及《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可在中国法学会网站http://www.chinalaw.org.cn下载。
第八条 申报者需按《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的要求提交作者身份证明,填写和提交《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及打印件,并提交成果原件及电子版。 第九条 申报者应于2014年9月19日之前,将《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电子版、成果电子版(word或PDF格式)发至law_pingjiang2014@126.com,并在邮件“主题”字段标明“XXX(申报人姓名)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同时将《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打印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等寄送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远楼705室,邮编:100029,电话:010-64493702)。 第十条 申报者应严格按照《关于开展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的要求进行装订。 材料不齐全或信息填写、资料装订不符合前述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初评委员会将于2014年9月下旬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中国法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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