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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合报道(三)

时间:2011-12-08 点击:

2011年11月20日上午十点半,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闭幕式在恒大酒店六楼国际会议中心召开。闭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丁丁教授主持。

6个专题讨论小组的代表首先向大会汇报了本组讨论的成果:

第一组由盛建明教授进行总结:“我们这一组的主题是中国入世十周年和国际贸易法。第一个时段的讨论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王军教授根据中国入世十年以来,各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数据,提出各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差异体现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如何说王军教授从定量分析的角度,而石静霞教授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他们之间的观点存在一些分歧,但是石静霞教授也补充了王军教授的观点,比如为什么从2001年到2006年,涉及到中国的案子很少,而从2006年开始则开始逐渐增多,因为各方在2006年之前都比较克制。南开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左海聪教授则从宏观的层面,认为WTO入世以来,中国关于WTO的研究,从深度和广度上已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马德懿教授从航运的角度,在WTO框架内,提出我国对航运的补贴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给出了建议,这个角度非常好。吴兴光教授从多哈回合的困境入手,提出中国该如何作为。王衡教授分析了GATS第五条,即一体化的例外,这些条款的应用给出了深刻的分析。第二个时段。师华教授分析了《SPS协定》中的“适用地区”条款,讲的非常精深,以及相关的国际协议该如何统一标准给出了独到的见解。顾海波教授从教育服务贸易的角度,提出教育也应该纳入到服务贸易的领域。中山大学国际法硕士研究生梁意分析了WTO框架下的国内税和关税的区分的标准,分析的非常深入。第三个时段,安徽师范大学的李路根老师提出,WTO的解释应该是一种广义的解释方法,而且对解释的解释从诠释学的角度给出了深刻的分析。南京大学的吕炳斌老师讲的是WTO制度中的一个缺陷,即WTO上诉机构只审法律,而不审事实,对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如何完善对事实的分析提出了建议。对外经贸大学的盛建明教授提出入世十年以来,我国官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自觉遵守国际规则,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孙琳玲分析了国外股权转让对我国国内法律的规避,以及如何应对这种规避,提出了意见。”

第二组由朱绵茂教授(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发言:“非常感谢大家!这次会议举办非常成功,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环境。我们国际金融法组在周仲飞主任领导下,分三个部分进行讨论,共有10个作者作了发言。发言范围很广,包括人民币汇率问题、主权财富基金问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信息披露问题、利用公共资源解决国际金融危机的尺度等等问题。第一部分,我们讨论了国际金融法发展中的若干问题。张长龙教授、陈剑平教授、马诗琪博士作了发言。张教授针对世界银行集团内部关系的法律冲突和协调作了发言,张教授分析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关系的政治化倾向,指出国际金融公司会发挥重要作用,加深对IMF改革的认识,发展中国家应当起更大的作用,进一步的改革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建立过程中要有更大发言权。陈剑平教授提出了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问题,为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完善提出了非常好的看法,比如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金融监管法、减少行政干预,减少风险。马诗琪博士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问题,论述了系统重要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性,提出了很好的建议。第二部分,一开始是伏军教授发言,他的论文虽然未能收入参会论文集,但是他对于利用公共资源解决银行为危机的尺度问题进行有益思考,对于如何解决处置危机的方式进行了很好的探索。接下来是丁丁教授针对主权财富基金“去主权化”治理的趋同及国内应对问题以及周晓红教授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待遇问题进行的探讨,两位学者结合自己国外访问研究的经历,涉及了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监管问题、中国公司在海外如何减少风险、监管的透明度问题,提出了很好的对策和建议。朱广东教授针对美国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的内容及影响进行了重要的分析,西方国家不反思自己的问题反而希望用各种监管法案限制中国的发展。货币汇率改革需要我国的学者提出很好的建议和措施,交叉性的研究很重要,应当为我国存在的问题要提供现实性的依据。今天早上是第三部分的讨论,张学安教授针对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法律制度的新变化、我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法律监管问题、颜苏针对次贷危机中金融监管保护缺失及改革进行了发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是由场外交易风险引发的,最近G20峰会也提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美国最近提出人民币汇率的问题,意在借此遏制中国经济发展。资本市场国际化过程中,制度不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正处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如果我们信息披露不完善会产生问题,包括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给监管者带来被动,不正常的震荡市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承担相关责任。信息披露能保证上市公司产品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安全保护。资本市场国际化需要我们对上市公司披露提出规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性,实现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统一和协调。整个会议期间,我们国际金融法讨论组对于人民币汇率问题、主权财富基金问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资本市场国际化的信息披露问题、利用公共资源解决国际金融危机的尺度问题都建议了一些比较好的措施,现在就是希望把学界的建议通过中国法学会的渠道向上提交,促进我国的金融体制的完善、投资安全,维护我国的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稳定繁荣献言献力!谢谢大家!”

第三组的总结发言人为刘颖教授。刘教授讲到:“我们这一组的主题是“区域经济合作贸易问题”,有8位发言人做出了精彩汇报。分别是韶关学院的朱颖俐教授,朱教授对法律服务离岸外包进行了自己的研究,她和慕老师一起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朱老师她主要提出了法律服务离岸外包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例如缺乏国家相应的政策、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现行法对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朱老师并对这三个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有关论述大家可以看一看她的论文。还有一位发言人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韩永红,对内地与香港食品安全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路,并且指出了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区域食品安全合作缺乏正式的、常设性组织机构;行政协议的法律定位不明,并指出行政协议性质是软法以及软法是什么,大家对软法进行了积极的探讨研究。还有一位发言人是中大国际商学院代中现老师的研究生彭浩华,就ECFA背景下台湾证券交易所对大陆企业的战略选择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个发言人是慕子怡,香港城市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生。他就“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之比较”进行介绍,这是他博士论文的阶段成果。下面一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尚妍,她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构想。这是第一时段的讨论。第二时段第一位发言人是武汉理工大学的李凤宁副教授,就中国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还有中大的研究生朱明利,博士生王爽,越南留学生裴氏秋贤,分别就中越经济合作还有一些其他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一位发言人是中山大学国际法研究生冯晓乐,他对粤港国际服务外包合作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综合几位发言人的研究,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面广;二是有更多的年青学者参与讨论。对区域经济合作与贸易有一些想法:区际经济合作中协议安排的性质如何,软法定义问题等。还存在一些问题:青年学者在规范上有些欠缺,研究领域是否涉及法等。”

第四组由齐虹丽(昆明大学法学院教授)进行总结:“我们这一组一共提交了15篇论文,主题前沿,主要针对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关于碳排放交易单位到底是什么,其次是引起的关于碳交易的监管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的孙南翔同学认为碳排放交易单位不是WTO框架下GATT规定的产品,又不属于GATS下的服务,但是应认为它具有一定经济属性,应该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因此在市场进行碳排放单位交易的行为,可以视作一种服务的提供,从而可以将碳排放单位纳入WTO机制。但是上海大学的袁杜娟副教授则认为,由于碳排放单位既有基础产品,又有衍生产品,因此目前不能形成统一确定的定义,至于能否纳入WTO体系,仍有待探索,至于有些学者认为属于它属于货币,应交由IMF或WB来监管,也是不能成为定论的。

接下来,从技术层面,上海政法学院的教授吴益民认为,改善碳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采取碳封存技术(SCC),它在目前的国际法框架中是可行的,因为有关国际海洋法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在海底或海床封存CO2,但是接着的问题是CO2大量地封存在海底,它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如何从实际层面上又将它纳入到碳排放交易市场,吴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此外,我们小组还讨论了“美国国内立法对国际碳排放合作机制的影响”,重庆大学法学院的袁振华老师提出美国国内立法对国际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主要表现在双边协议、多边协议谈判等方面。“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南京大学法学院胡晓红教授认为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我国是一个挑战,如何去应对,我们应该及早做好准备。

随后,针对我国国内的有关问题,上海大学法学院刘俊敏教授认为,非公企业的转型,承担碳排放义务,面临成本高昂,但又不得不做出接受的事实。而我主要从合作开发澜沧江——湄公河的角度分析我国应如何与周边国家合作,通过协定,解决保障国内航运安全的问题。

最后,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副教授王艳冰从理论的层面提出了如何将气候变化理念引入国际投资法中,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左海聪评价认为这是一篇经过缜密思考,精心研究的理论性强的文章。”

第五组邓瑞平(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进行了发言:“我们这一组一共提交了8篇论文,主要涉及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资并购、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适用等四个主题。汇报学者一共有四位,首先是吉林大学教授刘亚军,她主要讨论了两个内容:一是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典型行为;二是应如何依据我们国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及民事法律的有关原则,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其次是湖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赵红梅,她的视角和我们一般的研究角度不一样,她主要从BIT、ICSID的角度来研究如何保护跨国公司的利益,其中BIT是保护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而ICSID主要通过扩大管辖权、征收认定和适用补偿标准等途径来保护跨国公司的利益;再次是中央财经大学讲师沈健,他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存在的问题,宏观表现在体系、制度问题,微观表现在实体和程序角度来分析该法发展存在的瓶颈,随后他提出通过司法解释以及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之间关系来解决这些问题;最后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陈若鸿,通过分析美国反托拉斯法在我国发生域外适用的案例,提出在预防阶段应该如何采取措施,在抗辩阶段如何进行抗辩,以及国家应采取强制性立法,其中重要的是证据规则,对美国法院提出的证据搜集予以限制甚至是拒绝,以及判决承认和执行,对美国法院有关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本组学者提出了前沿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些学者也应该注意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写作的视角;其次是论文安排的逻辑;再次是论证的深度和资料的分析等方面做得还不够。

除了主题发言外,我们也有自由发言阶段。大家讨论的核心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发展问题上,提出了应该从实践集中研究问题的研究方法。”

第六组发言人为石静霞(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我们这一组安排了8位老师发言,实际发言的有5位。我们这一组的主题是“国际商法理论与变革”,实际上大家的发言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类是国际经济法中主要的一些问题,这类的论文有两篇,一篇是河南工业大学国际学院郭高峰老师的《国际贸易规则内转基因食品标识与消费者知情权研究》还有一篇是北京联合大学副教授李秀娜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另外三篇主要集中在在国际经法法教学还有案例教学方面。现在我按照发言顺序,简单的汇报一下发言人主要观点。第一位发言人是汪振江教授,来自兰州大学法学院,他讲的是从比较法视角谈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汪老师的发言第一部分主要谈了指导性案例效力定位的争论,包括国内外法学界的主要观点,接着指出他的观点是支持司法解释说。然后汪老师接着谈了中西方法律案例在法律统一适用的状态,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以及我国传统语境下判例属性的问题。最后,汪老师提出在比较法视野下他对案例效力的思考,进而指出指导性案例在司法解释体系中的定位。他这方面的思考对我们认识指导性案例的地位有积极意义,建议大家读一下他的论文。第二位是河南工业大学郭高峰老师,他的发言题目是《国际贸易规则内转基因食品标识与消费者知情权研究》,他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消费者知情权能否转基因食品强制性标识的一个理由。首先,郭老师谈到目前存在分歧的两大阵营,具有代表性的是欧盟的强制性标识制度和美国的自愿标识制度。郭老师在比较了两大阵营的分歧、背后的法律依据以及一些政治因素,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转基因食品应该采取强制性标识,核心法理就在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主要是鉴于转基因食品在目前在科技方面不确定性因素,认为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有知情权。然后,郭老师谈到,在WTO层面如何看待,针对国际贸易规则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郭老师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对WTO国际贸易规则作出一定扩张;二是温和建议,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多边协议加以规制。这个问题很有意义,这个问题要围绕WTO的框架宗旨促进国际贸易来考虑,当然也要考虑一些社会价值因素,包括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等。下面两位是高华和陈卉老师,分别来自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和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她们两个论文有一个共同的主题,就是国际经济法教学方式改革的探讨,她们都谈到国际经济法教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比如说课时、教材、教学模式的问题,这两老师所讲的非常详细,如果要更详细的了解她们的研究现状,可以看一下她们的论文。我们这一组最后一位发言人是来自北京联合大学的李秀娜老师,所谈的题目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选题非常具有现实意义。李教授首先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几种表现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未经授权的改编和其他类似行为、冒犯性使用、来源声明虚假或隐瞒来源。第二,谈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包括人权和文化权利,利益确认与分配,秩序和正义。并进一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难题,特备提到公共领域和利益衡平。在论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衡平”时,李老师还提出了应注意的问题。最后,李老师建议我国应采用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模式。我的报告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小组代表汇报完毕后,丁丁教授请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对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了简要说明。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于09年6月17日成立于上海财经大学,周教授首先介绍了3年来的会议召开情况:一、在成立大会上召开了服务贸易促进条例研究会;二、2010年11月5日在上海财经大学举办了主题为“构建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专题讨论会;三、2011年8月20日在辽宁大学举行“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与发展”的专业讨论会。周教授还介绍了刚刚开通的中国国际金融法网(http://chifl.shufe.edu.cn/structure/index.htm),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分享好的素材和信息。目前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设想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一次是在上半年,即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会议,注重专业性,对相关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另一次则是在国际经济法年会国际金融法会场。希望各位学者能通过这个平台,作出相应的研究报告,并促进课题的申报。周教授还强调,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开放”,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到国际金融学的研究与教学中。

接下来,丁丁教授公布了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拟增补的常任理事和理事名单,并宣布,经过年会理事会的慎重考虑,决定委托上海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上海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李清伟教授就举办年会的具体想法进行了说明。李教授首先祝贺本次年会会议顺利举行,表达了上海大学法学院承办年会的信心和决心。他介绍了上大法学院的历史和成长道路,特别强调了“创特色、入主流、走国际化办学”的办学方向和理念,具体体现在:以点带面,用老牌特色专业知识产权,发展新特色“ADR与仲裁”,并成立上大ADR与仲裁院;创办刊物,设立了目录外的2级学科——“ADR与仲裁”;希望在业界,即教育界、司法界、实务界得到承认,并扩大影响力;为了实现国际化办学理念,与欧洲、亚洲、美洲、澳洲的著名法学院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在2011年启动法科教育实验班,选拔英语突出的学生,重点培养其国际化视野、理念、价值观和精神;等等。最后,李教授回顾了在上海财经大学召开的首届年会,诚邀年会6年后再次在上海召开,期待与各位代表再次相会! #p#分页标题#e#

沈四宝会长为本届年会致闭幕词。沈会长首先对本次年会取得的成果表示欣慰,并恭喜会议主办方受到参会者和年会有关领导的高度赞扬。沈会长再次肯定了中山大学党委副书记梁庆寅教授提出的“教授就是大学”的办学理念,并进一步说明“教授就是要在学术上作出成就”、“若担任行政职务,要有为大家服务的心力和能力”。 接着,沈会长重申了“四个面向”的观点:一是面向实践:法律专业平面性的发生,不要影响法学会立体性的研究和实践。二是面向青年学者:老学者有义务、有责任培养年轻一代成长。欢迎教授们带学生参加年会,共同进步。三是面向国际化:宏观上就是指法律人员要具有国际视野和全球化、战略性的思维模式,国际化并不等于外语好。狭义理解国际化,就是指要专业,进行涉外精英教育。四是面向广大法学院校:使大家都有机会一起平等交流,共同促进法学研究和教学的进步。沈会长也表示,未来我国的经济政策将立足WTO基本原则,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努力。

致辞的最后,沈会长与各位代表分享了三句话:“法律的真谛是实践,智慧的核心是预测,完整的性格决定人的幸福”,相信对参会者都有所启发。盛建明教授还为大会朗诵了一首即兴而作的诗:“岭南红雨桂香熏,国经龙性想未驯。辛亥百年梦复兴,青山白云气长存!”本次年会在轻松愉悦的气氛中顺利闭幕。

本报道参考了中山大学法学院制作的会议简报,特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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