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综合报道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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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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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8日至20日,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于广州市恒大御景半岛酒店隆重举行。岭南冬暖,风景如画,115名参会代表用88篇立意高远、论证严密的学术论文,深度撞击“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与国际经济法”这一极具前瞻性的议题。参会代表的倾心投入使得本次年会精彩纷呈,成果累累。国际经济法网将对本次年会的成果进行系列综合报道。本期综合报道聚焦年会的主题发言环节。 来自不同领域的五位资深专家为本次年会奉献的主题发言是绝对不容错过的亮点。议题涵盖境外商事仲裁、世界重构中的国际经济法问题、法律外交、涉外商事审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五个领域。对外经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担任主题发言环节的主持人。 主题一:境外商贸仲裁的利弊与对策 发言人:沈四宝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沈四宝教授从仲裁员、专家证人和教师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境外商贸仲裁进行了直观的体验,并总结的经验。他指出,目前境外商贸仲裁的数量增加较多,而国内的涉外仲裁的数量却在相对减少,这是历来未见的。 然而,选择境外商贸仲裁的弊病亦不容忽视。沈四宝教授将其弊病主要归纳为以下方面:一是国内律师、专家不适应外国制度,缺少常识。二是在处理案件时,仲裁员受其所属国的核心利益的影响,形成的本人核心价值观对裁量的影响大。事务发展前沿性,法律的保守使其跟不上发展。三是调解的机会大大减少。按照中国经验,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的好方法。但境外的仲裁机构对于仲裁和调解的适用界限划分较明确,无一例外地会驳回中方提出的调解申请。四是时间特别长,收费昂贵。一个境外商贸仲裁,可能会需要数量众多的开庭,而仲裁的费用,包括聘请仲裁员的费用,通常都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五是外国仲裁庭多数对中国文化不了解。六是存在语言障碍。 面对境外商贸仲裁案件数量增多、涉外商贸仲裁数量减少的问题,沈四宝教授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把中国仲裁事业搞好搞大。解决问题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仲裁法至今已有15年,学界对此的研究多、方案多,却都被束之高阁,对仲裁法的修改提不上日程。二是培养涉外专家、仲裁员,特别提倡培养“三会”人才,即懂法律,懂外贸,会外语。
主题二:世界重构中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发言人:邵景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邵景春教授从宏观的视角解读了相关课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世界重构正在发生 我们所处的时代正在遭受“后危机漩涡”,受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占领运动”的深切影响,世界正在重构进程中。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以国际经济为依托,因而必然关注现实国际经济问题。目前国际经济的焦点集中在美元和黄金问题,这对全球经济的走向影响深远。 二、关注:国际经济法问题 (一)中国外汇储备问题,涉及IWBG与IMF的重构、使命;现在的结构和机制是不是应该改等。建议关注:人民币是否会有新的使命,是否能成为一个地区的主要储备货币,应该在人民币的法律制度上有何变化,发生危机的国家应如何预防、遏制,等等。 (二)国际投资法律规则与制度是否应当完善
主题三:感悟法律外交 发言人:谷昭民 中国法学会对外联络部部长 第一, 对外法学交往的概述; 第二, 法律外交的概述 第三, 共同推动法律外交 第一部分介绍了中国法学对外交往的五个服务,四个交往原则,三个方针。中国对外交往的五大论坛包括:中国-东盟法律发展高层论坛,中国-亚欧法律论坛,中国-拉美法律论坛,东北亚法律论坛,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通过这些论坛,我国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机制,诸如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等。我国和东盟的法律合作机制则较为成熟和完善,确定了中国与东盟法律交往的“113”机制,分别是一个论坛,即中国东盟法律合作论坛;一个基地,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三个研究中心,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中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商事调解中心。我国对外法律交往的第一阶段目标已经达到:推动我国的对外法律交往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质的飞跃。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已有成果,并深化合作机制。 第二部分介绍了法律外交的概述。从历史的维度上来看,法律在一个国家兴起的过程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诸如唐朝,古罗马帝国的兴起,以及近代德国,法国,美国的崛起都说明了法律在这一过程的重大作用。当代法律外交的兴起的背景包括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国际背景包括: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领域外交的兴起。国内背景包括: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外交往频繁,法律外交可以将纠纷和矛盾法律化,对我国推动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提升国家形象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部分法律人共同推动法律外交,将法律外交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需要发挥国际经济法的独特作用,在国际层面经济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声音。在国内,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将我国的法律交往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主题四:涉外商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发言人:沈红雨 最高院民四庭法官 最高院民四庭主管涉外涉外港澳台商事审判和海事审判工作,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案件41874件。热点难点问题涉及五个大的领域: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纠纷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案件约占案件总量的15-20%左右。长期以来各级法院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2010年8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首次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将未经批准的外资合同界定为未生效合同;确立报批义务和相关责任条款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具有可强制履行性,并建立了较完善的隐名投资协议处理规则,实践中取得较好的反响。 第二,在涉外担保借款合同领域。对外担保需要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或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这一由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确定的司法态度没有改变。实践中有些法院对于金融不良债权对外转让引起的境内担保人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外投资者而提供的担保,定义为对外担保,认定未经批准的担保合同无效,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最高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该类担保不适用对外担保的批准登记管理规定,对于债权转让已经发改委和外汇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注明担保情况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近年来独立保函纠纷增多,目前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尚付阙如,实践中只能根据国际惯例或参考公约规定进行处理。尤其是独立保函欺诈例外原则较为抽象,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需要深入细化研究。 第三,涉外仲裁司法审查领域的热点问题包括涉外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协调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的关系、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件、仲裁裁决国籍问题。在执行纽约公约什么是公共政策,过往案例已经确立了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不能等同于违反公共政策的原则,但是对于哪些强制性规定属于违反我国基本法律原则的公共政策范畴,还需要对公共政策做类型化研究。 第四,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当事人协议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要求选择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的范围如何确定;域外证据的公证问题,要求中资在美银行提供国内的证据,而绕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途径,海牙取证公约和送达公约。 第五,以华盛顿公约及双边投资保护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裁决的执行问题,由于我国尚没有相应的国内立法,如何切实履行条约义务,值得深入研究。
主题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发言人:侯江笑 美国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我国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如果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产生排除竞争等影响,可以适用中国反垄断法。但是该法律对具体如何执行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考虑到美国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参考美国的经验,有利于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域外的适用。 二、美国经验 美国域外适用的演变过程表明,国际礼让、威慑效力两项原则一直贯穿在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国际礼让原则要求美国法院考虑各国法律系统,避免法律冲突,尤其是像美国,它被认为是国际警察,由于过度地扩大域外适用,因此引起他国的反感。威慑效力原则,是指如果不能在惩罚补偿额方面,对由于受到垄断而产生的危害不予以高额补偿时,那就不能达到威慑的效力。它体现在美国法院主张管辖权的依据中,即依据垄断对国内市场的损害而主张管辖权(长臂管辖权在反垄断领域的表现)。 美国的《外国贸易反托拉斯改善法》,第一次试图对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作出统一规定,以求避免“长臂管辖原则”与国际礼让的冲突。它主要要求国外垄断行为对美国国内贸易、市场有直接性、实质性、可预见性的影响,即需证明因果关系。 我们下面透过案例来评价该法案。维生素反垄断案,当事人是外国消费者,他们在不同国家购买了维生素产品,指控美国国内生产商和国外生产商有串通,垄断定价,因此向美国法院提出诉讼。美国国内的法院作出裁判,认定原告不能在美国诉讼,原因是首先,法院声明不应对别国主权予以干涉,应基于礼让原则尊重他国的管辖权;其次,法院认为,对美国本土的贸易、市场效果才是本国法院管辖的基础,而本案原告显然不能证明这一点。因此,可以看到,美国采取双重认定标准:即外国人应该证明在美国国内发生效果;国外的损害必须与国内损失有因果关系,否则不得在美国诉讼。 由此看来,美国没有将重心放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国际礼让”,什么情况下应该侧重“威慑原则”,只是通过立法、实践方式确立它的“管辖权”。它的结果表明美国不遗余力地保护国内市场。 三、对我国的参考 美国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是巨大的,但首先必须先考虑中国国情,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表明,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保护消费者、保护竞争、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在这些领域坚持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对于其他领域则谨慎作此适用。 另外,大家还需要多关注国内外反垄断发展的动向,比如国内对电信、联通的反垄断审查,国外欧盟个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等。 本期综合报道参考了中山大学法学院为本次年会制作的会议简报,特表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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