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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9年年会简报第二期

时间:2009-05-17 点击: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9年年会
    简 报   第 2期
主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
承办:宁波大学法学院
时间:2009年5月13-17日
地点:宁波大学
 
分组讨论
 
第一组
 

上半场:WTO法律制度新动态
时 间:2009年5月14日下午14:00 — 15:30
地 点:宁波大学留学生公寓楼四楼报告厅
主持人:杨松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
评议人:盛建明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 言 人:边永民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应对气候变化可能怎样改变国际贸易规则
论述了建立气候友好的国际贸易规则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努力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中做出了利用贸易措施减排温室气体的规定,作者认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程度取决于国际社会在政治上能够达成的一致,在各个国家在政治上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之下,碳壁垒措施和与减排温室气体有关的技术转让是两个对国际贸易规则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
 
发 言 人:高凛教授(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
发言主题:论国际贸易中劳工标准的发展趋势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积极推动下,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同时要在WTO多边体制中确立劳工标准,打破传统的“蓝色贸易壁垒”并期望在未来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全球统一化。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不断提高国内劳工标准,改善国内的劳工条件与劳动环境,努力使其劳工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力争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发 言 人:朱广东副教授(江苏盐城师范学院)
发言主题:反倾销归零及其应对策略
针对反倾销归零法在不同的规则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态度,GATT时期争端解决的实践表明了反倾销“归零”法并不违反GATT规则;WTO时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中逐步明确了反倾销“归零”法与WTO规则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各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不同的态度,美国承认其效力,而欧盟却采用了模糊的态度。所以,反倾销“归零”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依赖于反倾销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约束力的加强。#p#分页标题#e#
 
发 言 人:王伟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Some Reflections on Prudential Carve-out in Financial Services
在对于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审慎例外规则进行基本理论阐述的基础上,作者认为应回归到WTO框架之下对于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审慎例外规则进行界定,重点论述了审慎例外规则和GATS之间的关系,并进行了相关的理论界定。同时在现阶段,未澄清审慎例外规则和GATS关系之前,不能高估现有的关于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规则的国际标准。
 
发 言 人:胡建国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从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案看TRIPS协定执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以中美知识产权案件作为理论的切入点,从知识产权法、海关措施和侵权的行为性质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关方面的论述。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案不仅是第一个真正涉及TRIPS协定执行条款的案件,而且也是多边贸易体制历史上第一个指控国内刑法的案件。本案裁决不仅澄清了TRIPS协定某些执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而且还可能具有更为广泛的意义,必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实践以及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发 言 人:王东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发言主题: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审视与重构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建构的过程;第二,针对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存在的不合理之处进行评析;第三,对于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进行重构。笔者对于其中的第二和第三部分进行了重点论述,认为由于历史的和国际政治的原因,当前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在其体系内部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乱和冲突。这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没有得到恰当的反映,国际权力政治的阴影明显地投射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之中;同时,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到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之内也给国际知识产权体系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本文将从知识产权这一权利本身的特性出发,结合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对现存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做出评价,并对其制度的重构提出一些初步建议。
 
评议人:盛建明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上述六位发言人主要针对贸易规则、反倾销和知识产权三个方面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边永民教授和高凛教授都是对于国际贸易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两位发言人的发言都具有相当的深度;朱广东副教授对于反倾销归零的制度来源及其中的知识概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王伟副教授的金融服务审慎例外规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者重点论述了对于审慎例外规则的界定;胡建国博士和王东君博士表明了后起之秀的智慧,两位学者都明确的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专业化的阐述。#p#分页标题#e#
 
 
下半场:贸易调整援助与公司社会责任
时 间:2009年5月14日15:50 — 17:00
地 点:宁波大学留学生公寓楼四楼报告厅
主持人:周林彬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评议人:边永民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 言 人:佟占军副教授(北京农学院人文社科系副主任)
发言主题:贸易调整援助与SCM补贴的关系研究——以美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为例
在对于贸易调整援助和SCM补贴之间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得出其中的异同。从目的角度分析,给予企业的贸易调整援助措施很难被指责构成SCM中的禁止性补贴。在某些情况下基于贸易调整对企业提供的财政支持可能被认定为可诉补贴,但是大部分财政支持并不会满足SCM可诉补贴的构成要件。根据SCM第31条,研发补贴、落后地区补贴和环保补贴已经成为可诉补贴,贸易调整援助与补贴重合的领域扩大了。同时对于其中的技术援助、不利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
 
发 言 人:吕晓杰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法律问题初探
贸易援助制度是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基于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的,由于我国实体法上并未有此制度,因此本文通过对于欧盟、美国、日本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援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对于该制度的借鉴,笔者建议在我国对于该制度进行借鉴之时,应关注WTO补贴中的专项性限制和降低保障制度的适用标准。
 
发 言 人:毕颖教授(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
发言主题:经济全球化视野下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在企业社会责任未有统一界定的前提下,主要论述了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所承担社会责任差别性的原因及解决对策,社会责任在特定国家的弱化主要归结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第二,政府政策监管存在某些问题。基于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国应进行相关制度的重构,首先,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其次,政府、企业或行业协会应对于自身有严格的规范。
 
发 言 人:顾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p#分页标题#e#
发言主题:企业社会责任:学理、立法与实践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作为理论的切入点,从法理、经济学、企业管理等方面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学理依据,在实体法方面,国别和国际立法实践中的劳工、环境等因素的考量表明了其中关涉社会责任的内容。在明确上述理论及实体的基础上,构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的架构:第一,企业自身的角度;第二,政府监管的角度;第三,明确上市公司CSR的工作指南;第四,依法推进CRS指南的制订。
 
评议人:边永民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四位发言人的发言主题相对集中,概括为两个方面:贸易调整援助和企业社会责任。佟占军副教授从贸易援助制度和SCM补贴制度进行对比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方面的论述;吕晓杰博士从根本上对于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的来源及其未来的发展做出了理论阐述,同时,针对此制度在我国适用之情形下进行制度上的架构。毕颖教授和顾宾博士都是做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言,其中,毕颖教授从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承担社会责任的差异性出发,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而顾宾博士主要从CRS方面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理论论证,两者都针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做出了建议。
 
 
第二组
 

上半场:国际金融投资法问题研究
时 间:2009年5月14日下午14:00 — 15:30
地 点:宁波大学兴昌大酒店白鹭厅
主持人:夏利民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评议人:周仲飞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
 
发 言 人:孙珺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德国法研究所所长)
发言主题: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安全法律问题——以德国金融监管为中心的考察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金融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孙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介绍了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第一,金融危机与危机控制的失灵。金融危机主要是处理自由经济与适度监管的问题,而危机控制失灵的原因在于美国过分的放任自由经济。第二,德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可取之处。德国具有完备适度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另由于德国央行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从而维持了货币的稳定,值得借鉴。第三,国际合作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重要性。第四,重视德国经验的必要性。其认为无论是从学理的构建还是客观务实方面,德国精神都值得我国借鉴。最后总结,金融的发展和稳定需要信息的公开,自由经营和适度监管是值得我国学习的经验。#p#分页标题#e#
 
发 言 人:陈剑平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发言主题:国际货币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学思考
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国际货币体制的问题,以美元作为计算点的外汇储备制度,使得美国可以利用其货币地位,通过美元贬值,从而将国内经济的衰退和次贷危机造成的风险转嫁给中国和其他国家,造成全球经济的不稳定,应该对这一不合理的制度予以改革。提出应该对人民币实行推广化、世界化,建立一个超国家的主权。从长远看,可以借鉴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功经验,把人民币区域化,例如,首先人民币可以在香港和台湾统一使用,再逐步向亚洲和全球推进,最终建立新的世界中央银行体制。
 
发 言 人:廖凡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发言主题:建立更加公平的国际货币体制——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为视角
    首先简单介绍了文章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革为视角来分析建立更加公平的国际货币体制的原因,指出其原因在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货币体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分析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改变“华盛顿共识”的指导思想,建立更加开放、公平、多元化的、更加看重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的指导思想。第二,国际货币市场监管没有到位,应当加大力度监管。第三,在以份额为投票权的体制下,美国具有绝大多数的地位,改革这种体制。第四,美元的货币地位,使得美国扮演着世界银行的角色,这样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应建立超国家的世界中央银行,发行全球统一货币。最后提出在中国的改革中,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为的是趁此机会增加中国在金融秩序中的声音,不为的是以美元做为外汇储备资产。
 
发 言 人:伏军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比较与分析
金融危机表明了银行同样存在经营的风险以及银行与商业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银行涉及公共利益以及银行的失败会导致多米诺效应。除适用普通企业破产的无力清偿和资不抵债两个标准外,国外发达国家多已对银行采用更为严格的监管性标准。另外,介绍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现状,我国开始接受以国际上的公平标准构建我国破产制度,并在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一次确立了监管标准。指出2004年《办法》的缺陷,其一,其只是一个行政规章,没有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其二,监管体现的仅是一种权利上的安排,而不是义务上的安排。应当及早修订《商业银行法》,并把2004年《办法》上升至法律层次,尽快完善并推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标准法律制度。#p#分页标题#e#
 
发 言 人:刘道远副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制改革研究
    首先从金融危机现象中提出两点质疑。一是对国际经济平衡发展理想化的质疑,二是对市场理性的质疑,应以市场体制本身理性的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在质疑的基础上,提出国际金融方面的三大关系:一是金融法制和金融现代化的关系;二是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三是政府主动权与责任配置的关系。随后,刘教授在基于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思考:一是法治问题,美国的体制无论如何仍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其是值得借鉴的。二是国际领域公共秩序的建立问题,核心在于公共利益,提出在国际金融法制改革中应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放在首位。三是未来应对金融危机的措施,主要在于加强国际间的协调与合作。最后提出了应对权利和义务进行平等配置,以求平衡大国的权利和义务。
 
发 言 人:李虹(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发言主题: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属性与监管框架
主要阐述了三点内容:一是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属性,从资产性质和法律形式两方面加以理解,基本结论是主权财富基金在技术上不具有特殊性和显著的重要性;二是主权财富基金与全球不平衡和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之间的关联,应当把这三者置于统一框架下加以分析;三是当前的研究现状以及相关建议,目前,学界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研究具有明显的东道国偏见,并对关联学科缺乏借鉴。为此建立对主权财富基金采取双向去政治化的步聚,进而将其融入到国际投资法律框架建构中去。
 
评议人:周仲飞教授(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
由于时间关系,周教授没有一一点评,而提出了他自己的几点思考:第一,在监管体制上,我国不能完全按照单一的监管体制。国际上存在三种监管模式,每种模式皆有其存在的理由及优缺点。我国应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情况下,采取适合自己的监管体制,但是在监管方法和措施上,可以借鉴国际的通行做法。第二,鉴于现有的国际标准皆由发达国家制定,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因此,我国要力争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和创新。平衡监管和创新,在监管的同时,不遏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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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国际金融投资法问题研究
时 间:2009年5月14日下午15:50-17:00
地 点:宁波大学兴昌大酒店白鹭厅
主持人:张乃根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
评议人:陈剑平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发 言 人:刘轶(南开经济学院博士后)
发言主题: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传统的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缺乏应有的适应性和灵活性,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创新活动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环境。而新兴的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强调以概括性的原则作为主要的监管依据,既能够确保监管的有效性,以及有助于调动监管对象的积极性,又能够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且在本次次贷危机中经受住了考验。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实现了公共目标和商业价值的融合,代表了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我国尚不具备全面推行这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但应积极借鉴其中蕴含的先进监管理念和监管经验,适度调整监管思路和方法。
 
发言人:金成华副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倪才龙与倪闻竹写的文章首先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建立与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已刻不容缓,第一,由于此次金融危机的纵深发展,金融机构的破产在全球蔓延。第二,国内金融机构破产法律规范过于笼统,影响我国金融安全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第三,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破厂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银行信用等于国家信用,漠视了银行经营问题。其次阐述了各国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体例及我国采取的立法体例。最后总结了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银行的破产程序不同于一般商业企业的破产程序以及在银行破产中,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贯穿金融机构运行的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各国的实践证明,任何形式的法律体系与监管制度都无法消除单个金融机构陷于经营困境的可能性。在全面采取预防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措施的同时,应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配套措施,包括破产保险基金和其他相关制度。
 
发 言 人:杨松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金融危机与国际金融秩序的法律思考
   #p#分页标题#e#此次金融危机出现的两种前所未有的现象:一是产生的恐慌前所未有;二是政府参与的救助行动前所未有。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直接法律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法制与货币金融政策的重大缺陷以及背后的秩序失范。美国的金融调控政策不能很好制约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带有分业特征的混业监管体系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金融全球化与全球经济失衡显现的国际金融无序进一步加深了危机。中国金融法制要汲取教训,注重金融调控的法制化、金融安全的价值诉求、金融责任规范性,增强金融国内法在国际金融秩序重建中的作用。
 
发 言 人:张晓静(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国际投资习惯规则发展状况分析——以双边投资条约为考察对象
张庆麟教授与张晓静撰写的文中,选择双边投资条约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条款来考察国际投资领域习惯规则的发展状况,以论证虽然目前的双边投资条约的实践尚存若干差异和冲突。征收补偿的标准条款,证明赫尔规则已经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公正与公平条款,很有可能正在或已经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而公司国籍条款则正朝着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方向发展。
 

发 言 人:胡新建(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发言主题:浅谈避税港的认定和国际反运用避税港避税立法
    运用避税港避税问题日益成为当前国际避税的重要形式。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都愈来愈重视对这种避税形式的防范和打击。但目前国际上在何为避税港以及避税港的认定标准上并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对运用避税港避税活动的规制。在当前国际反运用避税港避税立法中,以美国和日本最为典型,美国是第一个制定受控外国公司立法的国家,而在日本税制中,却有专门反运用避税港避税措施的规定,比较特别。发言最后提出了国际反运用避税港避税立法对我国的几点启示,包括完善我国的反运用避税港避税制度,加强国际税务合作,打击运用避税港避税现象,以及积极参与、推动国际有关反避税港避税的国际立法,增加中国在规则制定上的发言权。
 
发 言 人:李凤琴(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
发言主题: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
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给人权保护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中,仲裁庭对与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可以行使管辖权。人权规则也已经被仲裁庭适用于界定间接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数额和处理法庭之友摘要等问题。当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人权保障措施时,东道国可能会援引国际人权义务抗辩投资者的主张,此时,仲裁庭应当适当考虑东道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人权义务,以调和东道国相互冲突的国际义务,而不是任由投资规则践踏人权规则。#p#分页标题#e#
 
评议人:陈剑平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陈教授总结,发言材料非常丰富,金融危机虽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但也给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带来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发言提到很多问题,既有金融问题,也有投资问题,还有衍生出的税法问题,例如,胡新建提到的“避税港”问题。最后,还提到了人权问题。在金融投资方面能提到这些问题,是一种超前,也是对国家立法的超前。另外,指出此次金融危机后的变化,在以前,美国是借鉴的榜样,不论是立法还是相关措施的采用,均会援引美国,现在却相反,开始批判反思美国的政策与措施。
 
 
 
 
第三组
 

上半场: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包括国际经济法教学及人才培养)
时 间:2009年5月14日下午14:00 — 15:30
地 点:宁波大学安中大楼碧华厅
主持人:丁丁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评议人:翁国民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
 
发 言 人:左海聪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
发言主题:外贸代理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为视角
   《合同法》的颁布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做出很大贡献,同时也给外贸代理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带来困扰。本文以外贸代理的类型化为基点,分析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关于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和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法律规定比较明确,而且《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对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在适用上不存在大的问题,只是在解释上有待演进,而《合同法》第403条关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在实践中还未得到适用,而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此也未作出规定,因此该类型的外贸代理立法基础薄弱,其法律适用前景不太明朗。
 
发 言 人:宋锡祥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
发言主题: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探讨
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和实施结束了中国与发达国家没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该协议的签订呈现循序渐进的态势。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相比,该协议呈现出以下特点:1、《协定》调整范围广,内容相当厚实,涉及领域宽泛;2、在对有些产品各自采取不同比例的零关税措施的同时,还设置关税减让让渡期;3、南北型自由贸易区优于南南型自由贸易区;4、除设置一定的缓冲期之外,中国在农业开放的态度上有所松动的变化。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采取“软法”化的解决机制,尽可能采取磋商与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并强调了救济手段的非惩罚性。该协定的签订实现了中新双方优势互补,对于促进中新两国的贸易、拉动两国产业的发展和内需都具有重要意义,并为中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提供了范本和借鉴作用。#p#分页标题#e#
 
发 言 人:陈晶莹教授(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院长)
发言主题:论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兼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
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设立,尚不能完全解决合同无效的宣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在实践中卖方依法宣告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引致合同真正解除。在基于学理研究和判例研究的基础上,研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所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阐释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与买方违约救济的关系,进一步廓清“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运用规则。
 
发 言 人:黄加宁律师(华贸律师事务所)
发言主题: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自由贸易区之路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除世界贸易组织外,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以分析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些成熟自由贸易区为切入点,总结出现阶段中国自由贸易区呈现出的特点。在借鉴经验和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战略:1、坚持区域、多边、双边、次区域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发展;2、实现FTA规则的一致性;3、在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中,要均衡各种利益;4、在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中,应保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
 
发 言 人:翟云岭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发言主题:国际经济法教学探讨
国际经济法学作为核心课程之一,在大多数法学院都将其作为一门课程予以开设。在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存在如下困惑:1、在本科阶段,国际经济法方向的设置有无存在的价值;2、师资力量方面的问题:现阶段在我国缺乏相应的系统培训班,师资力量薄弱,应对此方面进行相应弥补;3、法学教学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倡教学方式的多样化;4、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结构问题:如何处理经济学方面的系列课与国际经济法系列课存在重复的情况,建议采取类似法律硕士的招生方式。关于外语学习的问题,如何处理好外语课程的增加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值得探讨;5、国际经济法与相关法律课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如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的关系。
 
发 言 人:张利宾律师(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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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主题: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些思考
对于法学教育的问题,从法律职业者的角度进行思考,立足于中国法学教育的现实,以中美法学教育对比的视角,通过分析考察,得出在我国未来的法学教育中,应定位于培养实务型的人才为主;在法律核心课程里尽量少讲授纯理论的内容,而应该增加实务内容更加丰富的课程,应该既传授法律知识,也传授与法律相关的能力;在教学方式上,建议改变直接授课法这一单一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课程的设置上,应该注重基础法律学科的培养。
 
评 议 人:翁国民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
上述六位发言人从三个角度来讲述了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首先涉及自由贸易协定的问题;其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问题,买卖合同比较复杂,涉及到委托合同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涉及到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的问题,联系到法学教育中应该如何教会学生如何学会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如何理解法律;对于法学教育问题,关键是如何定位的问题,即学院应培养怎么样的人才。
 
 
下半场:国际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时 间:2009年5月14日15:50 — 17:00
地 点:宁波大学安中大楼碧华厅
主持人:张炳生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评议人:马洪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发 言 人:慕亚平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健全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探析
我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政策正处于不断变化和调整过程中,从最初的放任自流、限制、鼓励到现在逐步规范、监管的过程。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安全审查的规定相对简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加之,行业审查和反垄断审查不能代替国家安全审查。在分析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性质的基础上,建议我国成立类似于垄断委员会的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专门处理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并从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关、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发 言 人:武长海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研究中心)#p#分页标题#e#
发言主题:我国反垄断法中和解制度理论探析
反垄断法中的和解制度是一个边缘性的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中规定的不完善,在法律适用中也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经济全球化是反垄断法和解制度发展的原因。反垄断法和解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进一步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但是在反垄断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实施和解、实施什么样的和解,反垄断和解达成后具有什么样的效力以及如何更有效执行等问题依然没有清晰的法律规定。在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加快反垄断和解领域的法规制定步伐,尽快建立反垄断和解制度的体系,从而为日益增加的反垄断和解案件提供支持和保障。
 
发 言 人:刘彤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企业并购中的边缘效应审查问题
本文从可口可乐兼并汇源案出发,主要分析企业并购后对目标市场竞争的影响。企业的兼并不会导致目标市场数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其对目标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1、潜在竞争者的影响,兼并企业处在市场的边缘,随时可以进入市场而且有进入市场的义务,如果兼并企业以设想的方式进入市场的话,增强了市场的竞争力;2、企业并购给被兼并的企业带来竞争优势;3、企业并购后可能通过搭售的方式来打开市场,不利于市场的竞争。
 

发 言 人:姚立国(宁波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从TRIPS协议第40条谈知识产权滥用的竞争法规制
在知识产权国际化和知识产权贸易越来越重要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远远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权利,而逐渐转变为法律权利和政策权利的结合体。其政策性权利的转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TRIP协议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只能被迫接受,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志,反映了在国际竞争中知识产权的国家利益性及国家政策性的性质;2、欧盟、美国、日本不同时期对待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和知识产权滥用的不同态度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政策性和灵活性;3、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的竞争策略也告诉我们知识产权已经从传统意义上的私权逐渐演变为跨国公司阻击竞争对手、争夺全球市场份额、攫取巨款垄断利润的工具;4、美国、欧盟对我国垄断法第55条的极大关切也证明了这一点。针对这种政策性极强的权利,TRIPS协议授权了各成员国可以在其国内立法中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规范,只要不违反TRIPS协议的其他条款就行。具体到我国,我国没有必要明确知识产权滥用,应保持其灵活性。而且反垄断法并不是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唯一途径。#p#分页标题#e#
 
发 言 人:谢进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 U.S. ANTITRUST EXTER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Athena Hou的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中国反垄断法关于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规定、美国谢尔曼法的域外效力的发展演变、美国谢尔曼法的制定在政策上的考量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的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规定不明确,适用比较困难。美国谢尔曼法的域外效力经历了从效果原则到合理管辖到外国贸易反托拉斯法的制定再到双重效果规则的确立的演变,这一系列的演变体现了美国政府基于国际礼让和经济损害的政策考量,基于这一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得出相关启示:1、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应该个案分析;2、我国的出口贸易不应该在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管辖范围内;3、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反垄断法具有管辖权,但是要考虑到国际礼让。
 
评议人:马洪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上述五位发言人都是站在国家立场上来探讨反垄断法的相关问题。慕亚平教授的发言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武长海副教授对反垄断法中的和解制度进行了正面评价,认为其是一个很好的缓冲剂,内容丰富;刘彤博士的论文扎实,从政府立场上对商务部的公告进行了理论证明和评价;姚立国重点强调了知识产权的合理限制和滥用规制,建议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不做明确规定,以保存相应空间,实现我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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