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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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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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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章程
(经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于2005年7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国际经济法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国内外国际经济法学的学术交流活动,以推进“入世”后我国法律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化的进程,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本领域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开展国际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组织国际经济法的教学研究,进行该领域内的学术交流,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建设。#p#分页标题#e#
第六条 组织本领域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交流。
第七条 积极参与我国与外国缔结国际商务方面公约及条约的研究,积极参与我国涉外经济立法的研究及其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提出对策与建议。
第八条 开展国际经济法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国际经济法丛书、资料。
第九条 参与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改革,积极培养本学术领域的法学理论工作者、教学人员及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人才。
第十条 接受政府、社会各界的委托,组织专题研究;根据社会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法制宣传。
第十二条 完成中国法学会及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反映本领域法学会会员的意见,维护学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由中国法学会中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本会自主管理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员入会、退会以及权利义务等事宜,适用《中国法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关,由全体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和修订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理事; (四)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须有过半数会员出席方可举行。代表大会表决事项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任期每届五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定工作计划;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必要时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六)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七)根据需要,聘请副秘书长;
(八)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学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表决事项时,必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
理事必须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在任期内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即丧失理事资格。#p#分页标题#e#
理事应参加本会学术年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每届五年,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学术年会;
(三)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并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四)聘请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确定工作机构; (六)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是学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本会,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赞助款项;
(三) 法律服务收入;
(四) 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六条 学会自主使用经费,接受中国法学会和本会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常设机构设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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