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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6年年会-王立武教授的主题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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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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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关注国内法在WTO争端解决的适用问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国际立法不能涵盖国际问题的方方面面,它是不周严的。如何解决这种不周严,国内法能否有所作为?二是国际法的制定是国际利益博弈的后果,是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使国内立法进入国际立法的范围、为国际立法提供借鉴成为可能。
我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国际法院公约中提到:国际法院在裁定一个案子的时候,要先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即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原则。我国有学者认为如果把这个一般法律原则等同于国际法原则这无异是画蛇添足。一般法律原则有可能来源于国内法律原则。这种国内法律原则的适用是有现实的判例支持的。我认为一般法律原则具有双重性。即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它可以指一些共同的意识、共同原则。另一方面,它可以表现为国内法律的一般法理原则。如:一:《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第42条规定:仲裁庭应该适用争端当事国、缔约国的法律。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当中规定,如果没有上述法律,可以适用本法院找到的世界各国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当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些是为国内法在国际上适用所找到的根据。
下面,我将进一步把这个适用缩小到WTO的争端解决当中。国内法在国际司法适用中被定义为事实问题,但是并没有保证国内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在国际司法中适用。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国内法作为事实如何被对待、如何解释。二是研究一般法律原则如何进入WTO实践之中和其具体表现。
作为事实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审查的方法。审查又分为两个方面:一个区分为强制性法律和授权性法律。另一个是对国内法进行综合性审查。通过这些方面阐明国内法的事实意义。法律作为事实,可以作为国家履行国际法义务的一种证据。WTO争端解决备忘录11条规定了一个客观评估的意义。对这个客观评估的意义在DSB中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即从抽象慢慢变为具体。对国内法的解释不是由国内的司法机关进行的,一般遵循统一解释原则,即从善意出发,尽量解释为国家不违反国际法的义务。所以我们认为国际司法机关在解释国内法的时候,也可以采取统一解释原则,要尊重国内立法的解释。
国内法作为法律能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适用呢?目前,国内法作为实体法来确立争端方的权利义务的案例很少。所以我这里探讨国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空间是从程序法的意义上来探讨的。我的论文里谈到了几个案例,有适用国内法原则的,也有不适用国内法原则的。这里面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即要遵循意思自治。不得违背国家的司法主权。
探讨国内法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主要是要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服务。我在文章中提到了三点启示:一:法理上要研究DSB对国内法的解释原则,研究他如何对待国内法、如何解释国内法的、如何引进国内法的。二:国内判决应该加强对国内法的解释。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生命力。在法律交流过程中,很难就某个条文各国都达成一致。但是通过判决,使自己的法律原则在法律的交流当中产生影响,产生共识是可能的。三:保持司法实践的一致性。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释国内法的时候,它不仅要看你的条文,还要看你的实践、判决。另外,在我国还应当保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一致性。
国际经济法网编辑 陈慧 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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