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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5年年会会议简报(第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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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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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承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协办:上海市法学会 会议时间:2005年11月5日上午 会议地点:上海财经大学行政大楼 分组讨论汇报 第一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商事仲裁 汇报人:盛建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本组共有十位发言人分别论述了其研究成果。 韦经建教授(代),阐述了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的区别和各自的优劣,并提出了我国在设计争端解决机制时应有自己的特点的设想。 赵海峰教授,主要探讨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世界贸易法院的准司法机制,认为随着国际司法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加强,准司法机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会者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Nill Lawless,主要对临时仲裁在处理 IT 及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特殊价值进行了阐述,尤其谈到了临时仲裁的特点和优势。虽然实践中还是没有被母国法采纳,但今后还是一个改革方向。 张圣翠教授,主要谈到强行法争议可仲裁性,强调哪些是可仲裁的哪些是不可仲裁的,这个题目在国内还很新。张乃根教授在评议中将Lawless和张圣翠两人的文章进行了结合和对比。 王花教授,主要谈到《关于出口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思考》,话题虽老,但文章有一定的新意,最后部分提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提到行业协会的作用,有较好的现实和实践意义,讨论得也比较热烈。 陈咏梅教授,主要讨论的是竞争法与有关法的立法原则、目的,主要讨论了一国竞争法应不应该对部分市场行为进行管理的问题,认为我们国家对此应进行规制。 秦瑞亭教授,主要对反垄断法的“干涉性原则”进行了分析。总的来说,这篇文章有深度有新意。 王海镇教授,主要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目的与定位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是很清楚,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赵朴英教授,主要讲到国际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文章的反响较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文章认为我们要注意避免在对外贸易中一味强调我们的劳动力便宜的竞争优势,以防由此产生的反倾销。 陈兵主要针对的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本身违法原则早期适用,主要从判例和早期《谢尔曼》法的立法背景角度进行了分析。张乃根和王艳林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述。 第二组国际商法中的热点问题 汇报人: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 本组讨论分两个阶段,共有七位发言人论述了他们的研究成果。 王翰教授的发言主要针对外层空间法和空气空间法,背景是我国神五、神六的成功发射,使我国对外层空间的法律问题的重视加强。发射国的登记制度、发射国的权利与义务、宇航员的遇险、发射器返、地面的碎片垃圾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等都值得研究。另在海洋法方面,背景是中日的钓鱼岛之争及东海石油勘探开发问题。最后在华沙公约的适用问题上,主要涉及航空公司的航班延误责任,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等。 张艳丽教授主要涉及破产立法的目标问题,包括破产立法目标的历史沿革及目前中国应采取的破产立法目标,另外还涉及破产临界点问题。 朱怀念教授主要针对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信用证欺诈问题。我国在信用证欺诈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应借鉴美国UCC对欺诈例外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实质欺诈,二是有欺诈的故意。同时,与会学者讨论较多的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 朱国华教授主要涉及行业协会的问题,思路比较独特。主要谈了行业协会的功能、地位、信用免责条件及其价格指导等作用。 刘颖教授是电子商务问题,着重谈到了UCC中A4篇的 “功能等同”理论。还讲到了电子支付中的交易安全、检测方法以及防伪责任究竟是由银行还是出票人承担等问题。 魏国君教授涉及的是国际税法中的问题。在国际投资中,税收来分配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利益。主要从公民管辖权、税收饶让抵免制度、转移定价、电子商务四个方面展开论述。 郑晖老师主要涉及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问题。从时间、目的、保护对象、清算对象等方面论述了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在市场退出方面的不同。建议国家及早介入银行的破产,制定详细的、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组国际投资法与国际金融法 汇报人:李仁真(武汉大学法学院) 共9位发言人进行了探讨,代表们的观点十分明确,两位评论人的点评画龙点睛,台上台下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学术气氛浓烈。 1、涉及国际投资法专题的有: (1)来自福建师范大学张莉的《WTO体制下国际投资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分析了统一国际投资投法若干思路,指出WTO体制内进行国际投资立法最具可行性,相信WTO有必要也有能力主持谈判和制定一项综合性的投资规则并实现新的突破。 (2)华中师大的胡梅明代表陈业宏教授的发言:《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几点法律思考》从联想、中海油并购入手,分析大企业操作中问题,指出中小企海外并购是必要和可行的。并提出了建议:改善相关资本制度、完善风险机制、进行法律保障等。 (3)来自社科院廖凡《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投资者保护》:从分析国外证券破产清算入手,指出证券公司破产与普通公司破产有所区别,认为中国应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清算破产分配中优先考虑客户、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补偿基金支持等方面入手。 2、涉及国际金融法的有: (1)伏军《国际金融法的内容体系与研究方法》:全面梳理了国际金融的内容体系,认为国际金融法的内容体系可以从两横两纵方面来认识,并对国际金融法研究方法予以阐述,对学术界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樊林波《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与完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对人民币汇率改革进行深入探讨,说明了汇率改革的意义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立法应有适度超前性、修法应及时,要注意行政政策与行政法规的层级差别。人民币要早日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 (3)徐冬根《信用证问题研究》:从出口押汇,议付问题展开,指出信用证问题是一种边缘学科,应坚持理论与实务相合,提出信用证的原则性、模糊性和精确性,对处理好信用证中的有关纠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4)史燕平《融资租赁法律框架及融资租赁法》:全面梳理我国租赁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租赁状况,认为应从法律、会计、税收、监管四个角度对租赁业及其相关法律框架进行了阐述。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物权上的债权融资。 (5)朱绵茂《论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启示》:总结了日本金融监管的经验,认为我国金融业改革要尽快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并指出国内金融机构的全球化、智能化、网络化、信息化,要求我们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形式。 第四组 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汇报人:朱兆敏(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本组的讨论分为两个阶段,一共八位代表介绍了他们的论文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很多代表提问和发表意见,其中很多观点是很有启发性的。 孔庆江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贸易的法律环境”。纺织品是发展中国家仅有的几个优势产业,发达国家不仅利用关贸总协定的19条的逃逸条款保护纺织品产业,而且还创立了新的概念“市场破坏”,并利用其规避总协定的有关规定。纺织品服装协议仍然给进口国留下很大空间。在现行制度下,我们面临的纺织品出口的环境仍然严峻,与欧盟谈判协议,其中利弊有待分析和研究。 杨丽艳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区域贸易安排与WTO保障措施的关系”。服务贸易是美国的强项,这些规则大都体现美国意愿。对金融服务争端做了专门规定,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定中的特色。从法律特征上分析:1服务贸易是一种新的贸易品种。2发展中国家必须进入。3发达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于发展中国家,如何进入值得发展中国家深思。 边永民教授的发言主题是环境货物谈判的机遇和挑战。指出多哈谈判中环境货物定义问题很难。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直接定义;二确定环境货物的清单;三印度提出的“项目方法”:用项目方法带动环境货物的贸易。目前比较有竞争力的就是项目方法和项目清单两种方式。项目清单较可行,理由一是项目方法是临时措施,不能保证互惠。二是项目方法是防守性策略,只强调对防守国的保护,并没有对进口国的鼓励措施,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朱淑娣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论我国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需要考察的因素。主要论述了WTO的主要任务;通过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制定调查程序规则进而实施;规则性、行为性的贸易壁垒,都应当受到法定机关的审查。提出观点:审查主体方面,贸易自由权益的法律主体救济,建议1、在人大代表大会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国际贸易抽象行政行为;2、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设立专门的行政法庭。 石静霞教授主要探讨了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及其中的服务贸易问题。从95年到现在,WTO中关于服务贸易的案例只有3个,而集成电路增值税案是中国在WTO中被诉的第一个案子。但未进入到专家组和上诉程序,在磋商阶段就得到解决。本案主要涉及到中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涉及到服务贸易问题 陈卫东教授主要探讨的是区域贸易协定的保障措施。区域贸易要实质上覆盖所有贸易,所以区域贸易不可有保障措施。关贸总协定22条实质上不是所有贸易,可以游离,在这种可能性下,仍可做出适当措施,仍然合法。 刘亚军教授主要探讨的是入世承诺与中国应对——兼析我国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中的司法审查制度。需要明确所要履行义务的范围及履行的程度,遵循所加入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我国宜确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复审委员会的独立机关地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法院在作出中止侵权诉讼决定时,对于涉及的复杂技术问题,应当采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现场勘验和聘请技术专家咨询的办法进行认定。 师华教授主要探讨的是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与后过渡时期的对策。我国加入WTO已三年多,2005年1月1进入“后过渡期”,国内建筑市场准入逐渐开放,建筑业面临一个更为开放的市场,承担开放市场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国内市场竞争更为激烈。应出台一部BOT法规或其他单项法律,采取类似BOT的方式由政府与外国私营企业直接签定合同,允许有经验的知名外国建筑商能够在中国境内直接承揽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 闭 幕 式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军大会总结发言 王军副会长首先总结了此次年会的成功之处: 1 、本次年会盛况空前,与会代表多,达200多人,代表了105个单位。代表们积极参与会议,尤其是体现在分组讨论中,每一组都由主题发言、评论、提问等环节构成,形式非常正规。 2 、本次年会议题丰富,集思广益,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既有宏观议题,又有微观议题;即有程序性议题,又有实体性议题;即有国际方面的议题,又有国内方面的议题;即有新议题又有传统议题;即有纯法律的议题,又有与法律相关的业务方面的议题。 3、 本次年会开出了三点精神:一是服务精神。这不仅体现在年会为所有会员服务,等级高的会员服务的义务也多,更体现在科研实力强的学校帮助一些偏远地区学校或者是新建学校。二是务实精神。本次年会着重于解决实际问题。三是体现了民主与平等的精神。每一名代表发言都严格限制在10分钟内;事务理事会在开会时先制定出章程,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办事。 王军副会长随后对下一届年会提出了几点建议: 1 、年会的议题虽然丰富,但是今后还应当具有适当的导向性,争取能解决1~2个核心问题,以期获得更大的收获。同时,年会的议题应事先经过精心设计,经过大家讨论筛选。 2、 不仅讨论法律热点问题,还适当讨论法律教育问题,例如教学方法、理念、课程设置等等。 3 、在研究会的网站建设方面,建议将本次年会的论文分解成各个板块,再由研究生通过论坛对各个观点进行讨论交流。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致辞 感谢各位领导、代表在百忙之中到上海财经大学来参加这次会议,这次会议参与人数之多,超过了我们的想象,这充分说明了这次会议有很强凝聚力和吸引力。感谢各位对我校的厚爱,同时,由于这次会议人数多,在会议举办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够谅解。宣布06年国际经济法年会由西北政法大学承办。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致闭幕辞 本次年会开出了人气,开出了快乐!没有火药味,有的是团结与和谐!沈会长在表示完全同意王军副会长“三点精神”的提法之外,还认为本次年会开出了创新精神。他引用了张文显教授关于创新的表述:我们的民族以创新为魂,和谐为本。并且谈到:没有创新就没有前进,如果具有创新精神就能跨越式前进;不创新就没有风险,没有风险就只有原地踏步,所以国际经济法学的年会一定要创新。 沈会长提出了三点建议:一要实行“走出去”战略。因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者们大多懂得外语与经贸,而且研究会吸收了很多财经类学校,所以具有“洋气”这个优势。具体实行“走出去”有这样一些步骤: 第一,向外国介绍中国法。过去我们总是介绍外国法,但如今中国法制逐渐健全,而且对外贸易逐渐增多,因此我们要更多地向外国介绍中国的法律。 第二,要与外国机构联系。例如研究会的网站就可以尝试与外国网站链接。 第三,吸收外国参加者,甚至可以考虑吸收外国会员。二要实现服务。为更多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服务。三网站要走跨越式道路,要加大投入,需要各位成员的大力支持。 感谢中国法学会总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所有与会代表、马钦荣书记、周仲飞校长、吴宏伟院长及各位工作人员支持! 沈会长最后宣布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首次年会顺利闭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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