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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5年年会会议简报(第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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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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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承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协办:上海市法学会 会议时间:2005年11月4日下午 会议地点:上海财经大学行政大楼 分组讨论 第一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商事仲裁 时间:2005年11月4日下午13:45—17:30 地点:行政楼一楼报告厅 主持人:沈四宝(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宏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 发言人:韦经建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制度的模式及其合理选择 本文主要研究北美贸易协定以及美奥贸易协定及协定框架。自由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有一定区别。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但总体上讲,如果通过仲裁和国家间外交保护等单一模式是不恰当的,在双边层次上应当采取当地救济和仲裁结合的模式,多边层次上采用协商加专家组加仲裁的方式,采用当地救济可以排除外交保护。不能以单一的贸易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我国设计的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有自己的特点。 发言人:赵海峰(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 发言主题:简论WTO争端解决机制――迈向世界贸易法院的准司法机制 写这篇文章主要是因为在《人民司法》刊物上主持“国际私法体制概言”专题,主要解决受全球化、冷战结束后、经济区域一体化、人权保护下的国际司法的新发展。国际司法制度的加强不仅表现在私法机构的增加,还表现在司法机构作用的加强。国际私法机构从总体上分成六类。WTO在成立以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表现在:第一是快速性;第二是有效性。 发言人:Mr.Niall Lawless(Chartered Arbitrator) 发言主题:知识产权争议的临时仲裁 仲裁在处理IT及知识产权纠纷中有特殊价值,主要因为涉案事件的机密性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仲裁比诉讼更具非正式、灵活性以及花费更小的成本,另外,具有各种专长的人都可能被选为仲裁员以适应不同的案件处理。仲裁结果可以通过司法机构得到执行。临时仲裁来源于拉丁文,本文将介绍临时仲裁的国际协议以及英国临时仲裁的司法实践;其次将阐述临时仲裁的优缺点;最后介绍临时仲裁协议下仲裁员的实践行为。 发言人:张圣翠(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强行法争议可仲裁性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变革 在国际商事仲裁商务惯例的研究中发现国外学者对此研究开始较早,成果较多,而我国却明显不足。本论文的第一部分是术语的界定;出于论文范围的考虑,第二部分我国的相关成果较多;第三部分是争论部分,以前欧洲的学者批评得比较多,现在美国对此持批评的意见比较多,这些持批评意见的学者态度更客观;论文不足之处主要在第四部分不够深入,有待进一步研究。 发言人:王花(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发言主题:关于出口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思考 中国从97年开始是遭到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这背后有着各种深厚的原因。其中最被经常提起的原因就是中国政府的地位问题即“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它存在不合理性:1、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定义的标准非常模糊;2、这一标准适用弹性大;3、国家和企业直接发生联系会使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企业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如何积极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政策对中国出口的影响:一是充分发挥出口企业应诉主体地位的积极性;二是国家的核心地位作用;三是集合社会力量,不可忽视社会团体的存在。 评议人:张乃根(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韦经建比较了两种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要穷尽当地救济加仲裁,但他没有提到中国自9月14号加入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赵海峰提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这种观点是比较恰当的;LAWLESS在临时仲裁中提出IPR有仲裁性值得商榷,像专利权的授予是不能仲裁的。 发言人:陈咏梅(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发言主题:全球化与发展中国家竞争立法 对于贸易和竞争的问题要以某种方式进行。先谈全球化对贸易和竞争的影响。首先,其带来了趋同化;第二、各国都意识到国家干预应该逐渐退出市场,第三、主要提四种发展中国家是否应该有竞争法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并不需要竞争法,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管制也未必能实现充分竞争;第三种观点是发展中国家只有有了竞争法才能对跨国公司反竞争行为进行抵制。第四种观点是发达国家竞争法是否应该引入发展中国家。更恰当的观点是:无论竞争是否需要竞争法的规制,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对此进行立法和规制。 发言人:秦瑞亭(南开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试论反垄断法的“干涉性规则”性质 我国反垄断在涉外案件中的适用依据是“效果原则”,并非以我国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为前提。“干涉性规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争议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争论的焦点是识别标准。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主要协调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二是具有明确的“干涉意图”和适用范围。 发言人:王海镇(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与定位之分析 观点一是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清,竞争法的目的是维护有效竞争机制,这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观点二是我国目前反垄断法的定位不明。被作为垄断的国家产业政策等不在国际通行的竞争法仅仅调整私人行为的范围之内,不应将其纳入反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我国目前反垄断法的立法很有问题。 发言人:赵朴英(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国际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近几年较为引入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发达国家提出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联系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工标准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讨论出发,着重论述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提出了国际劳工标准的发展趋势就是要与贸易相结合的观点,进而提出了我国应对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这种趋势的对策。 发言人:陈兵(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发言主题:论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本身违法原则早期适用之特征与启示――以谢尔曼法的早期发展阶段为视角 以《谢尔曼法》的早期发展阶段为视角,通过对本身违法原则的基本内涵、萌芽之时代背景的解读,并结合《谢尔曼法》之本文对该原则所做的规范性分析,以及对此原则在《谢尔曼法》早期发展进程中的具体司法实践之考察,概约了本身违法原则适用之特征,以及对《谢尔曼法》早期发展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未来反垄断专门法之规制原则选择的考虑因素。 评议人:王艳林(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院长) 竞争法的研究问题上有一些共识应该得到遵守。我国借鉴国外三种典型的垄断行为,再加上中国的行政垄断一种,构成了我国反垄断立法包括四种垄断行为,这与学界的共识是背离的;从国际司法干涉性原则来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角度很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更多的考虑应该是各国政府间主权关系搏弈的通道问题;探讨问题要分析问题的生成之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并不局限于反垄断法的名称。 第二组 国际商法中的热点问题 时间:2005年11月4日下午13:45—17:30 地点:普华永道会议室 主持人:王军(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孙南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王翰(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主任) 在国际空间的利用过程中,发射国的登记制度、法律地位、国家之间的合作研究、宇航员意外遇险的营救问题以及空间垃圾碎片对地面国家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等都有待法律的具体规定。关于海洋法,中日之间的东海石油勘探开发之争提醒国人注意这方面的法律研究。关于空气空间法,出现了一个普遍的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的趋势。 发言人:张艳丽(北京理工大学) 发言主题:破产法立法目标与制度构成 破产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罗马法时期,破产立法目标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二阶段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时期,实行破产无罪与自由财产制度;第三阶段即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确立的保护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与债权债务有关的其他人各方利益的阶段。破产法的发展过程也是保护对象多元化的过程。破产立法目标的演变也决定了破产制度的演变。 发言人:朱怀念(上海财经大学) 发言主题: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及相关法律问题 信用证欺诈具有如下的特点:1.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确认,主要依靠法官的裁决,缺乏统一的标准;2.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由国内法进行规范的,信用证欺诈被认为是一种侵权;3.主要通过司法力量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朱教授同时强调支付令的作用,并指出我国仍没有这方面的相关立法,目前使用的字眼是“冻结令”,冻结令与支付令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后提出建议:健全相关立法,对何为信用证欺诈以及如何下发支付令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评议人:翁国民(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首先,国际经济法涉及的问题很多,包括实体与程序的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生命力旺盛,有很多领域仍是有待开垦的处女地。其次,从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立足点,是要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要做到“顶天立地”。“顶天”,即是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立地”,即是解决实际问题。再次,国际经济法在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上, 要注意利益机制的平衡,如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行业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等。 发言人:朱国华(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发言主题:行业协会信用免责制度:比较与借鉴 目前在中国,行业协会在圈里没影响,在法律上没地位,地位尴尬。实际上,行业协会可以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行业协会在价格指导与信息交换方面的作用显著。行业协会的发展需要自身的制度建设与国家的法律支持。我国在制定行业协会法时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的立法。 发言人:刘颖(暨南大学) 发言主题: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产生之前,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有关于支付命令与安全程序的规定,其中很多规定类似票据法的规定。后来又出现了“功能等同理论”来支持电子商务的立法。刘教授重点阐释了“功能等同理论”的原理,同时指出“功能等同理论”不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而只是一种避免法律障碍的权宜之计。 发言人:郑晖(上海财经大学) 发言主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初探 首先,商业银行市场退出制度的意义:金融系统是一个国家经济的中心,而商业银行又处在金融系统的中心,商业银行的失败将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以专门的手段加以调整。其次,认定银行破产的标准和一般企业破产标准有所不同。再次,商业银行市场退出体制与一般企业破产体制在程序,目标,模式等方面都有不同。最后,指出我国市场退出制度存在的不足。 发言人:魏国君(大连海事大学) 发言主题:论美国的国际税收政策对国际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国际税法主要调整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的利益矛盾,规定纳税人的重复纳税、逃税等法律问题。美国的税收政策对国际税收有极其重要影响。首先,美国采取本国的公民税收管辖权,有其自己的历史背景。其次,在税收饶让制度方面,对任何国家都不承认税收饶让。再次,转移定价问题,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是国际税法中最严重的问题。 评议人:陈晶莹(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院长):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要有自己的优势和特色,优势就是突出在实践中的研究。现在的学者们,有很多人在应用法学方面做潜心的研究,大胆创新、小心求证。做研究时不是人云亦云,而是积极探索原创,体现了研究手法的多元化。 第三组 国际投资法与国际金融法 时间:2005年11月4日下午13:45——17:30 地点:上海财经大学行政楼一楼梯教 主持人:夏利民(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 李仁真(武汉大学教授) 发言人:徐冬根(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信用证问题研究 认为信用证问题是一种边缘性问题,是实践的科学,社会科学。通过所办案件,认为在实践诉讼当中,要有坚实的法理做支撑,代理律师对合议庭的影响是不同的。实务与研究是可以很好的结合的。提出信用证的原则性、模糊性、精确性。并提出了信用证的日期、议付等问题。 发言人:伏军(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国际金融法的内容体系与研究方法 阐述了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对象,金融交易的内容以及金融法和金融的区别。国际金融法的内容体系可以从两横两纵方面来认识。一横,私人之间和私人性质的金融交易;二横: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具有官方性质的金融交易关系。一纵,政府监管(外债规模控制,资本流动限制等);二纵,国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管。 发言人:陈业宏(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发言主题:中小企业海外投资的几点法律思考 从海外并购的案例,引出大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小企业海外并购是必要和可行的。目前存在的法律障碍:审批制度繁杂、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资本制度障碍、法律不健全等。并提出了建议:设立统一管理机构;改善中小企业相关资本制度;提高对外资本的保护制度;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反垄断立法的出台。 发言人:朱绵茂(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 发言主题:论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启示 从日本、美国、德国金融监管的改革出发,对我国的金融体制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金融业改革要尽快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并指出国内金融机构的全球化、智能化、网络化、信息化,要求我们采取更加灵活的监管模式,吸收先进技术,促进我国金融业全面发展,在亚洲货币一体化趋势中占有更有利的地位。 发言人:史燕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融资租赁法律框架及融资租赁法 从经济的角度提出对法律的理解,从法律、会计、税收、监管四个角度对租赁业及其相应法律框架进行了阐述。指出了我国租赁业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承租人违约时对出租人的保护救济问题。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是建立在物权上的债权融资。并提出了一些完善融资租赁法的建议。 评议人:车丕照(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多数发言者讨论的是国际金融法问题,研究深刻。徐教授的理论研究从实践出发,值得大家学习。陈老师的发言为我们提出了思考:可否将三个外资法合并,适用统一的公司法。史教授的发言信息量大,让我们看到了规则后和其侧面的东西。 发言人:廖凡(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 发言主题: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投资者保护 指出证券公司破产与普通公司破产不同的地方,其牵涉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与国外的制度做比较,认为中国应从三方面实现该目标: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清算财产的分配中应优先考虑客户,需要有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补偿基金的支持。另外还指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中存在管理与保护的问题。 发言人:樊林波(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经济法教研室) 发言主题: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与完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指出人民币汇率改革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认为《外汇管理条例》33条中的“单一”与央行2005年7月21“公告”中的“一揽子”有所不同。认为央行的公告,在立法法上找不到依据,存在法的层级效力问题。并提出立法应有适度超前性,修法应及时。期望人民币早日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成为强势货币。 发言人:张莉(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WTO体制下国际投资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提出统一国际投资法体制建立的若干思路,并对WTO体制内国际投资立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在WTO体制内进行国际投资立法最具有可行性。指出了发展中国家的应对之策。相信WTO有必要也有能力主持谈判和制定一项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与实现新的突破。 发言人:朱怀念:(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例外及相关法律问题 指出目前BOT和项目融资的立法滞后,对BOT中特许协议法律定位不明确。特许协议是BOT构建的基础,对整个运作产生很大的影响。政府安慰函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易出现不兑现的情况。实践中的运作容易与法律产生冲突,如果不对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对建立法治国家不利。 评议人:周仲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廖老师的发言对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有现实意义。樊老师的发言从人民币汇率的法律保护,程序的合法性等对我国现有的制度提出了看法。张老师指出了WTO有必要和能力主持谈判和制定一项综合性的投资规则。个人认为国内银行法的类型分类,理论基础研究匮乏。可以从银行监管治理结构,保护银行稳健运行的法律措施,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利益三方面来进行。 第四组 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时间:2005年11月4日下午:1:45——5:30 地点:上海财经大学行政大楼五楼会议室 主持人:慕亚平(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朱兆敏(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 发言人:孔庆江(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发言主题: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贸易的法律环境 纺织品是发展中国家仅有的几个有优势的产业,发达国家不仅利用关贸总协定的19条的逃逸条款保护纺织品产业,而且还创立了新的概念“市场破坏”,并利用其规避总协定的相关规定。纺织品服装协议仍然给进口国留下很大空间。在现行制度下,我们面临的纺织品出口的环境仍然严峻,与欧盟谈判协议,其中利弊有待分析和研究。 发言人:杨丽艳(广西师范大学教授) 发言主题:区域贸易安排与WTO保障措施的关系 服务贸易是美国的强项,这些规则大都体现美国意愿。对金融服务争端做了专门规定,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规定中的特色。从法律特征上分析:1.服务贸易是一种新的贸易品种,2.发展中国家必须要进入,3.发达国家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高于发展中国家,如何进入很值得发展中国家深思。 发言人:边永民(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系系主任) 发言主题:环境货物谈判的机遇和挑战 对环境货物贸易策略的产生和选择上,印度提出了“项目方法”:用项目方法带动环境货物的贸易;确定环境货物的清单。目前比较有竞争力的就是项目方法和项目清单两种方式。项目清单比较可行,理由一是项目方法是临时措施,不能保证互惠;理由二是项目方法是防守性策略,只强调对防守国的保护,并没有对进口国的鼓励措施,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发言人:朱淑娣(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WTO体制下的贸易救济行政行为审查制度刍议 WTO所可能被侵犯主要探讨行政行为,在国际贸易领域内的行政侵权,给予救济。属于国际法的论域。论点:WTO的主要任务。通过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制定调查程序规则进而实施。规则性的贸易壁垒,行为性的贸易壁垒,都应当受到法定机关的审查。提出观点:审查主体方面,贸易自由权益的法律主体救济,建议在人大代表大会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国际贸易抽象行政行为。 评议人:邵景春(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孔教授论文具体联系到中欧、中美间问题相当具有实务性;杨教授重点在谈自由贸易区的服务贸易协定,东盟有其自身特点,有南南合作的特点;边教授的论题具有理论和实务上的必要,而且是比较新的论题。在何种程度上找到综合点,要关注香港的谈判。环保设备与环境相关,是特殊设备,主要的着眼点是环境保护和贸易的关系。朱教授很有学术勇气,有创新精神。 发言人:石静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及其中的服务贸易问题分析 集成电路增值税案是中国在WTO中被诉的第一个案子。此案主要涉及到中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也涉及美国对中国在国内设计国外生产的集成电路享受优惠政策。设计本身就是一种服务。因此,通过这个案例应该考虑货物贸易涉及服务贸易时通常首先考虑什么问题。中国采取的措施是否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是否对美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构成了不利的待遇值得探讨。 发言人: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区域贸易协定的保障措施 过渡期后中国和东盟国家间将不得采取区内保障措施——进一步符合GATT第24条第8款的要求。其实施的复杂性:(1)各类产品的过渡期的计算时间起点不同,导致可以采取区内保障措施的过渡期不同;(2)在过渡期内,即可以采用区内保障措施,又可以对同时是WTO成员的区内成员保留采取WTO框架下的保障措施的权利。在过渡期后, 对区内成员保留采取WTO框架下的保障措施的权利。 发言人:刘亚军(吉林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入世承诺与中国应对—兼析我国知识产权获得与维持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TRIPS协议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制定自己知识产权政策的机会。所以需要明确所要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程度,遵循所加入国际条约的最低标准。我国宜确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复审委员会的独立机关地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法院在作出中止侵权诉讼决定时,对于涉及的复杂技术问题,应当采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现场勘验和聘请技术专家咨询的办法进行认定。 发言人:师华(同济大学文法学院) 发言主题: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与后过渡时期的对策 我国加入WTO已3年多了,兑现入世承诺的压力步入一个高点。国际化趋势明显化,建筑业面临一个更为开放的市场,国内市场竞争更为激烈。所以,应当出台一部BOT法规或其他单项的法律,采取类似BOT的方式由政府与外国私营企业直接签定合同,允许有经验的知名外国建筑商能够在中国境内直接承揽大型的建筑工程项目。 评议人:杨松(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 石教授的发言涉及到了服务贸易,从集体案件入手,引发了在服务贸易中中国义务的履行及协调。陈教授的论题是从全球化的趋势增加,国家在区域范围内达成共识,比全球性更加深入。可以深入研究在区域性条件下国家之间如何协调,全球义务和区域义务的冲突问题和如何进行协调。刘教授的论题是对对策性的研究,在探讨上有理论上的深度。师教授深入研究了建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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