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研究会之窗 >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5年年会会议简报(第一期)

时间:2005-11-10 点击:
主办: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承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协办:上海市法学会
会议时间:2005年11月4日上午
会议地点:上海财经大学

一、大会开幕式
受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委托,大会开幕式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党委书记马钦荣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法学会会长沈国明、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王海英教授、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强、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吴宏伟教授等分别致辞,预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二、大会发言
大会发言由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附院长王军教授主持。
(一)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邵景春教授认为,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政府之间争端。其适用范围为:第一,适用于《框架协定》项下发生的争端;第二,《框架协定》包括已经存在或将会存在的争端。提出争端的场所决定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它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区别在于不解决非违规之处。而具体的解决途径为:第一,磋商(必经程序)类似于WTO下的磋商机制。第二,调解和调停(非必经程序)类似WTO下的调解和调停程序,但该程序保密。第三,仲裁:东盟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仲裁完全不同于WTO仲裁程序,后者是对技术的衔接,不可对整个争端进行仲裁,但是在东盟机制中仲裁是最根本的核心程序,类似于WTO的专家组程序,但也有许多区别。他认为,东盟争端解决机制目前还较粗糙,涵待完善
(二)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丕照教授:《从国际法问题到国际法律问题——法律全球化的一种解读》。
车教授认为,法律全球化即全球范围内法律规则的趋同化和一体化。现在国际法律问题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框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法律问题不是一国按国内法所能解决的问题;第二,国际法律问题不仅是国家问题,还涉及到非国家问题;第三,国际法律问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非法律规则。指出法律全球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二 公法和私法的连接问题;三 国家实体和非国家实体的关系问题。四 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和实质上发挥作用规则的关系问题。此外,车教授还提出,在研究中,还要重视研究方法,主要是证实方法和证伪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公司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主要介绍审判中的公司诉讼实务问题。认为首先公司诉讼呈现出新的特点:一 公司诉讼纠纷大幅增长;二 以股权纠纷为主要类型,新类型也随之出现,涉及如股东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的召集权等纠纷,为法院审理案件提出新的挑战;三 由于相应的法律、法理依据不充足,审判中的尺度难以统一,学术界观点也有分歧。新《公司法》的颁布虽然为民商事诉讼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但是内容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对很多实际问题的解决帮助不大,需要更多具体的实务研究。
其次介绍公司诉讼类型及主要法律问题:第一,违反股东出资义务所导致的纠纷。主要是股东出资不足或没有出资所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及相应的股东责任问题;第二,股东权利问题。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效力,特别是在出资出现瑕疵的时候股权转让的效力、隐名股东及其股东权利的确立以及股利分配请求权等问题。
(四)末永敏和(Prof. Dr. Toshikazu Suenaga)(日本大阪大学法学教授)
题目:《并购日本企业》
中国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关系越来越密切,中国是日本的最大贸易国。两国的经济是相互依存关系,投资方面,主要是日本对中国的投资。目前,中国很多公司都有很大的资本积累,可以采取并购方式进行投资。
1.并购的几个方式:资本参加、吸收合并、吸收分立、股份交换等。
2.通货问题。有必要把人民币换成日元,或者用美元投资。
3.并购日本企业,除敌对的TOB 方式外,还需同目标公司达成共识而后进行资本重组。因此,并购日本企业,实际上不得不请求日本的银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和法律专家的援助。

(五)翁国民(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题目:中国贸易救济体系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从整体出发介绍贸易救济体系: 一 对贸易体系的理解。国内外一般都狭义地理解为“两反一保”,但其只能是贸易救济体系的措施。贸易体系还应包括启动,预警,控制,实施后的善后处理问题(如争端解决机制);二 我国目前贸易救济体系的情况。1制度层面:我国已修改了贸易法,专设章节规定了贸易救济,并定位外贸法是产业安全的保障法,出口贸易的促进法。但新外贸法制定后还需要很多后续立法。2机构层面:我国目前已基本理顺了贸易机构的总体系,但是诸如行业协会等的发展还不够。3运作的实践情况:贸易救济措施和贸易调查的启动需要联动,目前有基本制度及配套立法,但还缺乏系统性。三 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贸易救济的定位面临政策和理论问题。2贸易救济的对象先天不足。3组织机构体系不完善。4理论上、实践上、制度上缺乏系统性。5人才的缺乏。

(六)发言人:沈四宝(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题目: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

首先,全球化主要是为了实现贸易、投资、生产要素的自由化,把世界市场统一化,靠战争不行,需要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通过法律把市场规则统一化,这是关键。
其次,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如下变化:第一,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加强,公约增加,公约参加国增多,各国国内法向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靠拢;第二,国际经济立法与外交等因素的联动性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线日趋模糊;第三,国际经济法法律规则收到世界承认,适用范围广,权威性强;第四,国际经济法主体呈多元化趋势。第五,经济全球化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

(七)邓瑞平(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主任)
题目:WTO体制下中国商事组织法的三大变革
一.基本原则的变革:1软化商事组织严格法定原则。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已过时,不适用于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逐步软化商事组织的严格法定主义;2完善国民待遇原则。目前国内不同性质、不同地区的企业的待遇标准不同,呈现出比较混乱的局面,因此建议中国国内所有商事组织享受统一的国民待遇;3效率原则。商事组织的运作、国家对商事组织的管理等方面都要追求效率以消除商事组织成立、运作的障碍,实现真正的自由化。
二.商事组织经营范围的变革:经营范围应放开,外贸经营权中普通贸易也应全部放开。
三.商事组织民法模式和形式变革:目前法律政策化现象严重,建议把目前的关于商事组织的民法规定统一都纳入《公司法》等三大商事基本法。

(八)发言人:宋锡祥(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题目: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其他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之比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属于南南经济合作型的以软法机制为主的模式。
第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协定与WTO规则的协调。按照GAT及WTO规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有其合理性。同时,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有关自由贸易区的协定要受到DSU的约束。
第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分析。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庭设置及表决方式、仲裁裁决复核程序、执行程序以及惩罚机制均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