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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周景安教授的主题发言

时间:2006-11-12 点击:
 
 
 
 
在改革开放初期,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许多法律制度都具有中国的特色。即一种法律制度即不符合有关的国际惯例,也不符合各国立法的通例。所以这种法律制度在设定之后一般都要进行改革。一些制度通过一次改革可以把问题解决,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即使要经历很长的时间、经过好多次手术,其结果可能也并不理想。如中国在80年代的经济合同的仲裁制度。那时的仲裁不是由民间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而是由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机构仲裁。外贸代理制度也可以说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外贸代理制作为一种代理制度,既是一种私法上的制度;又是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属于公法制度。但作为公法制度和私法制度均有缺陷。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活动后果最终归属于本人。这种制度即不同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外贸代理制度的私法缺陷体现为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同时也是履约代理人,如果要进行索赔、诉讼等代理人也必须参加。所以代理人代理职责繁重,但报酬不高一般不超过3%。因此外贸代理人积极性不高。在外贸代理制私法改革方面,中国合同法采行《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规定。所以在中国私法改革方面我国采用了与国际条约相统一的办法。在04年之前中国大多数法人、公司或个人没有外贸代理权。所以从事外贸的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为了把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连接起来,中国推行了外贸代理制度。在公法方面,外贸代理业务由专业外贸公司垄断经营,外贸代理人对其缺乏信赖。所以外贸代理制度两头不讨好。在公法缺陷改革方面,中国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生效,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外贸权,并且外贸权的授予废除许可制,实行备案登记制,目的在于履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义务。这表明,外贸代理制公法和私法缺陷的完善,均采用国际统一法方法。
第二我想谈谈国际经济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自79年复校就有国际法系了。89年经济法系设了一个涉外经济法方向。从87年开始我校就已经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课程。现在,教育部把国际经济法作为14们核心课程之一。从近年来我们的教学情况和教学改革来看,我们把国际经济法这门课分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两门课程。按照广义说,国际经济法分为两块,一块为私法,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以及非契约关系。国际商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事立法。在国际商法课程改革中,我们一方面侧重讲授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另一方面我们也侧重讲授国内的商事法律。我国国内商事法律很多是来源于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所以如果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没有搞清楚,就很难把国内商事立法搞清楚。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内公法两大部分。这个国际公法主要是讲协调各国经济政策的国际条约。如WTO多边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等。国内公法主要是指国内对贸易、投资进行管制的法律。中国国内许多法律都采用了与国际条约相统一的方法制定的。即与国际公法保持一致。我校在课程改革方面准备将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改设为国际商法学与国际经济法两门课,国际经济法属于公法性法律。但还没有实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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