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陈业宏教授的主题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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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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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管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目前研究外资并购的文章很多,也有大量的行政规章。我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与目前的一些文章不同。我的一些观点和主张跟目前的一些主流观点包括国家的一些政策也是不一样的。
我今天主要想谈一下我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一:外资并购的现状。2001年外资并购占我国外商投资的5%,而到04年这个比例就达到了63.6%。现在外商并购已经成为我国外商投资最主要的方式。外商并购涉及到我国的大、中、小企业,而且是联片的并购,甚至涉及到我国的核心行业。这些在我国不可能不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我认为应该限制甚至禁止外资并购,尤其是国有企业。二:外资并购对我国产生的负面效应。1.可能导致我国的经济性质产生变化。外资并构动摇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导致了国有企业、私有企业的外资化,私有化。我国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搞不好,是因为国有企业的体制问题,变成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就可以搞的好。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2外资企业剥夺了大量国有企业的劳动就业问题。外资并购之后,进行大量的裁员。我国到现在没有制定一个行政规章来规范我们的劳动就业保障问题。这导致我国许多劳动就业人口失业。这就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这些失业的人恰恰是最弱势的群体,要么年龄大,要么身体原因如老弱病残。这些人在年轻时给国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而现在老了就把他们踢出去。这是对他们剩余价值的巧取豪夺。3我认为外商采取买断工龄的方式辞退员工,这是对国有企业工人的掠夺。4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5阻碍了民族工业的发展。6导致了外商对国内市场的垄断。三:立法现状。我国规定外商并购的相关的行政规章很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外资投资并购暂行规定》。这些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目前我国主流学者认为国有企业剩下的都是烂铁,而外商外资私营企业用真金真银来买我们的国有企业。我认为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国有企业其实存在大量的优质资产,而不是破铜烂铁。这种观点完全违背了市场现实。四:美国外资并购。美国标榜自由投资、自由贸易。但当真正适用外国人进入美国市场时,他们的审查时非常非常严格的。从联想并购IBM的PC业务到去年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和海尔并购美泰客等案件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联想并购成功,但是付出的代价时相当承重的。我们并购优尼科和美泰客失败了。其中主要原因是美国政府、美国人和美国议会的很多限制。中国开出的并购条件比其他各国更优惠,但最后还是没有并购成功。美国以所谓国家安全为借口进行限制,而我国则是打开国门欢迎外资并购、鼓励外资并购。我认为这个政策是完全不应该的。美国的整个法律体制(中央法和地方法)都对外资进入美国市场进行严格限制。美国的外资审查机构也很特殊,涉及到外国投资委员会、美国司法部、贸易委员会等等。同时美国也很善于利用民间机构等力量进行限制。同时美国还有严格的听证制度。这些与我国出售国有企业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在出售国有企业时,国有企业的主管机构和企业职工都不能参与。而美国在外资并购时,职工、工会甚至社会消费者均能参与。
总之,我认为一:对待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即各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包括大中小国有企业均不能出售。出售是最下等的、最无能的策略。国有企业可以转产,但不可以出卖。卖光了,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的职工受到伤害。特大型国有企业保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逐渐放开,我认为这是绝对错误的。各种大中小型企业就像人的一个整体,把手脚砍下去,只能算作一个残疾人,在竞争的时候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中小企业既是生产者,同时它也是消费者。中小企业解决了许多大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大中小企业是一个整体,不能分割。我们自己不能自断手臂变成残疾而和外国人竞争。最后受害的只能是我们自己。抓大放小要变成护小保小才符合我们的法律精神。国有企业的问题很多,它的问题不在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而在于其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管理制度、管理思想、管理层的能力和方法的问题。并不是只要是私营企业就能搞的好,私营企业埋下的祸根是非常巨大的。我国现在的现状是国有企业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中国大量的人力资源被外商无偿占有。中国现在的所谓以市场换资金,我认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用市场换技术是自欺欺人。二:我国需设立的外资并购机构。我认为我国应该设立国际投资委员会。这于美国不一样。因为中国一方面要接受来自外国的投资,另一方面也要积极的走出去、发展海外投资。三:完善我国外资投资体系。我认为这些法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可能的和长远的设置的一些法律思想。四:建立外资并购听证制度。美国的听证制度我认为是非常科学的。这个听证制度应该包含社会舆论、社会民众、中介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目标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社会公正代表和媒体代表等等多方主体来参与。而不应该是少数人座下谈判,脑袋一拍就把协议签下来了。这些就是我对外资并购的观点。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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