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研究会之窗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闭幕式简报

时间:2015-12-01 点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暨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承办:南开大学法学院
时间2015年11月29日
 
第三期
分论坛总结及交流(省身楼二楼报告厅)
 
主持⼈:邵景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马德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第一分会场第一时段:“一带一路”法律合作机制
各位老师好,我们这一组的主题是“一带一路法律合作机制”。我们组的何力老师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一带一路”战略,认为“一带为实一路为虚”,避免与美国发生利益冲突,要处理好南海周边环境安全。任际教授探讨了“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的理念,提出了合作需要超越传统法律观念。从长远来看,对区域贸易合作与制度合作有两个基本判断:区域贸易合作过度阶段:区域贸易合作成为新的方式。杨健博士基于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定位及优势分析,对“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区域化知识产权现状、举措等问题进行了法治思考。李煜婕博士以法律冲突解决为视角,阐释了“一带一路”的法律构建,以国际争端解决、仲裁为重点考察对象,重点探讨风险防范与规制问题,其倾向于采用综合的法律化解方式构建合作机制。向力博士认为多边条约制定中的国家参与权,应当以海商法中的一个公约《鹿特丹规则》为研究样本,对国家参与权给予新的解读。其认为议程设置应当以国家参与为常态,可以说其从新的视角回答了中国对鹿特丹规则的应当采取何种态度。我个人对普通承运人、公共承运人与从事公共运输的成员的渊源、流变与立法问题进行了探析。
    总体而言,我们组的讨论的总体特点是:有机融合、多视角诠释“一带一路”战略。大家都把握到了法律内容,并分别从地缘政治、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制度合作等角度进行了详细论述。
 
 
发言人:慕亚平(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一分会场第二时段:FTA与FTZ问题
本场共有五位发言人,主要就FTA与FTZ问题进行了讨论,另外还有其他相关问题的讨论。
第一位发言人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张军旗教授,题目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WTO义务的履行——以补贴政策为例”。文章通过中国建立的四个自由贸易园区的实践,从补贴这一常见问题入手,从WTO义务履行角度分析,思路很好。虽然自贸区吸引外资程度提高,但做法仍很传统,有习惯性做法,我就此提出了问题,一是补贴与优惠的界限,二是国内的行政主导与市场为导向怎样协调。
第二位发言人是高凛教授,题目是:“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政府监管”。这个问题是一个热点问题,文章以上海自贸区着手,就如何利用负面清单进行监管进行了阐述,很有启示,文章推荐给大家,本文是对我国自贸区的管理的一种探讨。
第三位发言人是郑玲丽,题目是:TPP视角下区域贸易协定环境议题新趋势研究。通过环境这样一个大家热切关注的问题,结合自贸协定来讲环境问题,引用了一些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我提出了一个问题,环境问题是多边贸易体制热切关注的问题,进入到区域合作中应该如何协调,如何形成特殊的标准,如果标准提高,如何与多边体制协调,如果降低标准,是否有国家或地区参加,郑老师也做了回应。
第四位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梁意博士,题目是“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发言谈到了三个问题,一是在亚投行章程中没有专章规定,二是亚投行争端解决涉及的三类主体,三是不同类型的争端有三类解决方法,发言对章程作了分析,今后还可以对操作性问题再做进一步研究。
第四位是暨南大学法学院陈立虎教授,题目是:“FTA与FTZ”,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提出在我国对自贸区概念使用较乱,存在概念混淆,其次,从自贸区立法角度认为立法存在很大问题。第三谈了建立自贸区的对策,如何进行科学立法。五位发言人都对热点问题发表了高见。
    
 
发言人:师华(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分会场第一时段:WTO法专题
各位老师同学上午好!我们组的主题是“WTO专题”,主持人是邓瑞平教授,评议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石巍教授。我们组共提交了7篇论文,其中四位作者在场并进行了发言。
首先,我本人的文章是《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与中国的对策》,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贸易报复机制进行了解读。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质问题存在督促说和利益平衡说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根据WTO 实践来看,应当是督促说;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根据WTO与国际法的关系及DSU实践与案例来看应当是利益平衡说。我本人倾向于督促说或遵守制度说。并且对DSU 22条第6款与第21条 衔接问题、计算损失方法不明等问题阐述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及探讨了中国应对贸易报复制度应当采取的措施。葛壮志教授发言的主题是《论WTO贸易报复规则的完善》,重点是对DSU第22条进行了解读,探讨了该条对整个争端解决的意义及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交叉报复标准不清晰、报复中止等,并且其结合多哈回合谈判主席案文,提出了一些建议。隋军老师发言的题目是《FTA发展背景下WTO出路》,文章中谈到FTA使得WTO的活力下降或挤压了发展空间,并举例说明。隋老师进而分析了WTO面对挑战的内外部原因,例如一揽子协定的特点和内部权力变化等,并提出了WTO的出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等机制。刘佳讲师的发言使我受益很多,其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知识产权对新技术很有意义,但会有更新的技术更替。但标准必要专利则不同,其是行业必须的,运用滥用化会对社会损害很大。最后刘老师对其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提出了对策,如利用TRIPS专利局反竞争行为、从类型、计费公平合理非歧视等角度提出对策。
我们组有很多研究生等年轻学者参与讨论很好,新鲜血液的注入。最后点评由石巍教授进行,他全面深入介绍了全部文章,体现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敬业精神。最后,主持人邓瑞平老师进行了总结发言,其启发和鼓励大家进行讨论,真正体现了会议核心精华是讨论。
 
 
发言人:冯静茹(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第二份会场第二时段: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
本会场的发言主题是“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发言人有七位,第一位发言人是青岛大学的郝海青老师,题目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新发展”。郝老师首先介绍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国际上最成熟、最有示范效应的排放交易机制,欧盟在第三阶段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监管机制、总量限制与初始分配机制、注册登记制度、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等方面。欧盟碳交易机制十年的发展路径为我国提供了范本,郝海青老师认为我国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以欧盟为鉴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二、理顺监管体系、多层次的管理体系;三、细化交易规则;四、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机制;五、构建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监测。
第二位发言人是吴兴光教授,吴教授认为:认为国际贸易法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个独特的体系,它与意识形态关联不紧密,甚至可以说与意识形态基本上无关。国际贸易法也是“一种实用的技术性的和法律性的工具”。朱京安教授认为会吴教授的观点会引发学者的再思考。
第三位发言人是我本人,题目是“从CER到CCER——我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制度的构建”,我首先进行了背景性分析,其次对实践情况进行了梳理,分别从CCER的功能目标以及试点实践方面进行分析,试点实践又分为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展开说明。最后,是反思CCER是否会带来挑战以及相关的对策建议,提出发改委可以进行相应改革。
第四位发言人是泉州师范学院王金根副教授,题目是“卖方信用证下交单不符与买方买卖合同下拒付货款权利”,王教授认为认为,一旦买卖双方当事人选定了信用证付款方式,即意味着卖方一方面享有更安全的付款保障,另一方面也承担了更为严格的交单义务;买方承担了更高的付款成本,但享受着更为强大的拒付权利。从而,如果卖方交单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的,其无权直接向买方交单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也即卖方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不符,构成了买卖合同下的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拒付货款。此时,卖方不享有CISG第48条所规定的补救权。王军教授提出了不同观点。
第五位发言人是四川大学法学院董绪公教授,董教授认为紧急仲裁员制度既是在当今国际上受到肯定的仲裁程序,而且不仅非常符合仲裁当事人追求与希望得到的独立性、高效性以及保密性。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我国国内目前还不具备任何法律地位和强制效力。但是,董绪公教授认为对这项制度的完善应有前瞻性,当把其放在完善我国民商事纠纷解决体系的整体改进和完善上进行思考,及时建立法律理论的思考构架。
第六位发言人是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向前老师,向老师从宏观角度认为在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以电子商务、环境本位、气候变化为代表的全球性发展新形式、新理念与国际贸易的紧密关联正在不断加深,面对挑战,国际贸易法应结合实际,坚持国际贸易法基本价值取向,灵活地进行适应与调整,积极发展和构建起符合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要求的国际贸易法新规范
第七位发言人是天津仲裁委员会李树盈副主任,题目是“友好仲裁与国际贸易纠纷”,李副主任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纠纷的特点,认为友好仲裁一般是依法仲裁的补充,其次李主任介绍了天津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友好仲裁暂行规则》,使友好仲裁成为了与依法仲裁并列的程序。最后介绍了天津仲裁委友好仲裁的特点及仲裁程序规则。
最后评议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京安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认为本场发言既有理论问题探讨,又有现实问题的研究;既有热点问题又有传统问题的研究;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的研究。
 
发言人: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三分会场第一时段: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及亚投行法律问题
我们小组讨论有三个主要的特点:讨论深入,讨论热烈;专家呈现出多元化特点,事务部门、实践律师、大学教授都有;在热烈互动中形成了一些共识。首先左海聪教授发言,其文章是课题组的阶段性成果。左老师发言的主题是《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不足及改革建议——基于人民币国际化视角》,其主要提出了我国汇率制度存在的三点不足:自主性不足、真实性灵敏性不足、可预测性不足。最后其从制度上提出制度上的完善建议:取消一揽子货币参考、完善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资本项目管制时配合汇率制度改革、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
廖凡研究员是一位长期从事相关研究的自身年轻学者,其从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创新角度,探讨了人民币跨境使用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创新做法。其提出人民币跨境适用中的核心问题是金融制度创新,进而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问题进行重点讨论。最后其作出了一些延伸思考: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创新是否可复制推广全国,他持较为保守态度。其认为可服务性、可辐射性可能更符合上海未来发展方向。宋晓燕教授从民商法角度对上海自贸区衍生品中的中央对手方清算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主要从简介、法律问题、立法建议三个方面探讨,对场内和场外交易、现货衍生品清算、中央对手清算的定义等存在的五大问题进行了讨论。伏军教授从文本研究的角度对中国各个自贸区金融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价。他的分析形象全面,采用了图表对四个自贸区金融制度建设进行了梳理,并提出我国金融制度试验存在的四个逻辑:区对外、外对区、区对内和区内金融市场创新问题。其认为试验区目标的官方定位应当把握,目前仍存在目标多元但核心目标偏离的问题,我国应当以对外开放为宗旨,并得出了最终结论。倪旭东律师从个人工作经验和感受上来看,对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40条进行解析。其强调加强对实践性操作的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和监管的细则应当尽快出台。
    总结我们组的发言,国际金融法在“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下现在处于非常重要的发展阶段,要从司法、民商法等角度对金融产品予以深度关注,对于金融领域法律制度进行解读和支撑,并推动组织、机构创新,例如丝路基金、亚投行等。
发言人:宋晓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三分会场第二时段:互联网金融、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
本场的发言人第一位是北京外国语大学顾宾老师,他一直在关注亚投行的法律问题,研究方法是问题导向,他从法律问题入手进行了分析,是非常好的研究方法。
第二位发言人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赵宏瑞教授,赵教授的研究方法是金融学角度,运用大数据分析法,通过对中国对“一带一路”64个国家与地区在投资总量、基建总量、贸易总量和劳务总量数据的分析
第三位发言人是海南政法学院朱绵茂教授,朱教授发言非常有风格,题目是“G20看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及我国的对策——从我国的金融安全谈起”,朱教授的观点引起了会场非常热烈的讨论。
第四位发言人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刘轶研究员,刘轶研究员原来在证监会工作,其发言是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结合,他的题目尽管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法制的顶层设计”,但是都是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方法是问题导向型,对《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具体分析,如境外上市是否有必要监管等问题,运用了非常好的思维方式。
第五位发言人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张继红副教授,题目是“论金融推介行为的法律规范——以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为主要视角”,文章以英国相关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为中国提出了相关建议。
最后一位发言人是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陈兰兰副研究员,题目是“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研究”,陈老师的研究非常专业,在基金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提供了非常具体的立法视角。每位发言人引发的讨论都非常热烈,甚至有些观点是尖锐的、针锋相对的。
 
发言人:刘芳(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第四分会场:国际投资法专题一、二
 我们第四分会场的主题是“国际投资法”专题。第一时段是由邵景春老师主持。首先王云鹏讲师的发言主题是《近期投资协定中投资准入制度的趋同化》,其对近期双边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的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进行研究,认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已经成为国际投资开放的重要内容,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但我国目前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仍存在制度缺位,且已制定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异较大,未明确规定政府层级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刘芳副教授从比较的角度对东盟国家自贸条约中的国民待遇条款进行研究。其认为尽管东盟国家的经济发展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较大,但基本上都采取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中国与东盟升级版中应当提升国民待遇条款,以促进合作。刘璐博士探讨了社会争议可仲裁性问题,其认为应当承认社会正义问题的可仲裁性,仲裁庭应当对贿赂事实进行认定。在讨论中,丁丁老师提出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国民待遇不同、保护标准不同问题,梁咏老师做出了回答。高祥老师最后总体评价,其比较肯定大家的选题,并希望进一步深入论述,并重点对社会正义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评价。
    第四分会场第二时段由何力教授主持,田晓云教授进行点评。首先薛源教授发言主题是《投资者与缔约方争端仲裁机制的新发展——以中国为视角》,其对中美中欧BIT的投资者与缔约方的争端解决问题进行研究,建议构建上诉机制。乔慧娟副教授首先读对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进行了案件介绍,指出仲裁庭对双边BIT管辖权条款解释存在问题,仲裁庭存在扩大或限制解释管辖权条款现象,反映出仲裁庭对管辖权问题存在的困境,引起东道国投资者利益失衡。梁咏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加拿大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可问责性》 ,这是一个国内法问题。梁老师认为可以将未纳入负面清单但予以保护的列入国家安全保护制度这种做法付诸实践很危险,会受到投资协议、ICSID和WTO协议约束,损害中国外资环境,并引起一系列的争端。建议我国可以参考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做法:文本从宽、时间从严。
    第二组发言的共性是以案例为研究出发点,且都是女老师发言。最后田老师进行了细致点评,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车丕照教授也参与到我们组的讨论中来,对薛源老师的论文进行了进一步讨论。张乃根教授对于条约的运用和解释问题应当进一步深入。   
 
 
    北京大学邵景春教授最后做了简短总结。邵教授认为今年的年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在沈会长及相关专家、学者、工作人员以及承办方南开大学法学院左海聪教授及广大师生的积极努力工作之下取得了巨大成功。成功之处邵教授总结了两点:第一,会议过程中的收获。28日上午的大会有四位教授以及两位实务界领导进行了发言。两位实务界领导如商务部条法司陈福利副司长的发言使我们受益颇多,陈福利副司长介绍了很多背景性素材,还给我们国际经济贸易法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方向性,领域性的引导。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军事科学院副院长任海泉中将介绍了我国的军事及国防的简要发展情况,指出随着中国实力的增强,中国有了很多海外利益,需要国际经贸法律的深入广泛研究。军事、部队建设给了我们深入研究的信心,有解放军做我们研究的后盾,我们可以充满信心。28日下午四个分会场八个时段的讨论研究刚才由各位代表做了总结,让我们分享到了其他分会场的收获,很多议题大家针锋相对。当然会议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分会场出现了指定发言人未到场情况,但各时段主持人能够利用该时段由发言人发言改为讨论,气氛更加热烈,收获更多,不足变为了有益之处。当然在今后的会议中这一问题仍需完善。
第二、实质收获。邵教授认为有三方面的收获。一、发展的收获。此次会议的主题是:“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的新发展,一共收到92篇入册论文,还有几篇因提交时间原因未能入册,180余位代表参加,涉及到不同领域,如有学者关注国际金融法领域、有学者关注Incoterms 2020版的制定,不同领域都有新发展。有教授建议将Incoterms 2020的新发展纳入下一次议题。互联网+在国际经济贸易法领域有很多新问题,如跨境电商的法律问题等,实务中有很多新问题提出。我们如何去研究,用什么成果作出新贡献。此次研究会的成果颇多,最突出的是中青年学者多。年轻人要抓住新发展。
二、世界性的收获。从WTO到TPP、TTIP,到FTA、BIT,本次会议一系列国际条约等都有涉及。当然许多具体问题还需要论证,如自贸区负面清单问题,负面清单在逐减,但这需要数据说话,需要考虑相关产业、企业的发展,哪些是优势、哪些是劣势,需要精准的数据,遗憾的是我们的研究很多都得不到数据的支持。这需要中国法学会从高层上有些措施。另外我们队个案的研究还不够,大数据有指导性意义。
三、加强了解、加强交流。希望与会者在新的一年或数年会有共同的合作,包括课题的合作、支持,论文的发表。与会者们认识了志同道合的朋友今后可以共同做研究。
邵教授最后提出了一点建议:将来的年会,包括明年的年会希望在座代表能够保证不但自己可以参加,还可以带研究生共同参加。大家可以在一年间利用各种形式加强交流。学会的官方网站也在更新,提交的论文可以放在官方网站中。今年年会总结到此结束,不当之处请包涵。
 
 
颁奖仪式(省身楼二楼报告厅)


主持⼈:丁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获奖名单如下:
一等奖
孙南翔: 西南政法大学  《认真对待“互联网贸易自由”与“互联网规制”——基于WTO法的体系性考察》
二等奖
1、袁杜鹃、李怡勃:上海大学法学院 《TPP框架下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2、韩逸畴: 华东政法大学 《论WTO“免费通行”现象的负面效应及制度根源》
三等奖
1、刘丽英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 《“一带一路”形势下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2、向 力:  山东大学法学院 《多边条约制定中的国家参与权——以<鹿特丹>规则的制定为研究样本》
3、郑玲丽: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TPP视角下区域贸易协定环境议题新趋势研究》
优胜奖
1、马 冉:  郑州大学法学院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及其对中国通关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
2、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一带一路”战略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3、石嘉莹: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法律困境及改善路径——以评析我国现有规则体系为思维进程》
4、李婧、薛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欧盟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探究》
 
 
大会闭幕式(省身楼二楼报告厅)
沈四宝会长致闭幕词:
我们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从上海开始,这是第11次会议。我也走过了很多地方。下一次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将在春暖花开的日子在杭州浙江大学召开,并到义乌市进行调研。希望大家明年再来!
十年来我国研究会应当搞出特色:首先,我们要面向现实和实务,面向年轻人,建立一个平民俱乐部。从这次会议汇报情况来看,很多年轻人在发言,在校的博士有机会发言汇报,真正体现了为年轻人服务。并且这次会议律师开始活跃起来,这是非常提倡的。要想真正实现我们研究会特色的发展方向,在会议参加者上还应当鼓励学术界以外的人员积极参加。我们的理论还是要为实践、为律师、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并且找准服务对象。 
第二,在研究方式上要有特色,坚持宏观和微观研究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 国际与国内向结合。可能喊口号容易,但实践起来比较难。如何结合的问题我也一直在探索,我认为指导思想是我们要有国际视野,要有宽广的国际胸怀、国际法的理念和国际法律的思维方式来研究宏观微观、理论与实践。知识是爆炸的,但指导思想和方法是不变的恒定的。我们考虑问题要从国际法方面出发,考虑国家的核心利益。此外,我希望大家更多的讨论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我们的国际金融专题就做的很好。对重大的具体问题提出预测性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才是智库应当做的,不能只找理论根据,而是应当进行预测判断提出对策。比如对国际仲裁方面,我个人感觉讨论具体问题,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仲裁、紧急仲裁员制度等。
第三,我们研究会应当以点带面,在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的经验基础上,国际商法专业委员会、国际投资专业委员会也可以逐渐开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搞好,整个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就有了基础。希望各位教授积极参加各个专业研究会并担任相关职务。明年换届之后,我认为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将有更为大的发展,这是对未来的一些考虑。
总之,我们的研究会是大家聚会的机会,大家的研究成果要到实践中去,到立法中去,到企业和律师当中去,这才是我们研究会发展的宗旨!再次感谢与会者,在十一月份北京天津的严冬里,大家还是热情的参与。再次感谢左海聪院长,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热情招待。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