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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三分会场简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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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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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暨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承办:南开大学法学院
时间:2015年11月28日
第二期
第三分会场(省身楼203)
国际金融法专题
第一时段 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及亚投行法律问题(28日14:00-15:50)
主持人:杨 松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许宏强 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发言人: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不足及改革建议——基于人民币国际化视角
左教授的发言是从人民币国际化的角度来探讨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不足及改革建议。其认为,从法律角度看,人民币汇率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人民汇率自主性的不足、人民币汇率反映市场供求的真实性和灵敏性不足以及人民币汇率可预测性的不足。
对于自主性的不足,左教授分析造成其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定价方式有悖于国际货币对汇率自主性的要求;二是外币币值大量依靠美元价格套算,限制了人民币汇率自主性。对于人民币反映市场供求的真实性和灵敏性不足,左教授认为有三个制度原因,即:未完全放开资本账户汇兑限制;外汇市场做市商竞争不充分,难以保证反映市场供求;以及央行对汇市的干预理念和干预手段存在不足。而对于人民币汇率的可预测性不足,左教授认为“参考”和货币篮子币种及权重的非公开性以及央行干预汇市的时间和原因均不透明,市场信息披露机制欠缺是导致不足的基本原因。
最后,左教授对以上不足提出了建议:一是取消对“一篮子货币”的参考,增加可直接交易的外币币种;二是完善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进一步放开做市主体资格限制;三是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管制,促进其与汇率制度改革的良性互动;四是调整央行对汇市的干预理念、干预目标,优化干预手段;以及完善市场信息特别是汇率干预制度的披露机制,提高汇率政策透明度。
发言人: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
发言主题:人民币跨境适用与资本项目可兑换:以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为视角
廖凡研究员的发言共分四个部分,即: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的演进过程与主要制度文本;关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主要创新;关于人民币跨境使用的主要创新以及最终的延伸思考——可复制可推广 V.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他认为上海自贸区的核心特征不在于政策优惠,而在于制度创新,突出表现为金融制度方面的创新。在金融制度创新中,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与人民币跨境使用是最为引人关注的两个方面。资本项目可兑换方面的创新思路是分账管理、稳步推进,严控风险,自由贸易账户是制度创新的关键载体;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创新的关键在于提供多样化、大容量的人民币跨境投融资渠道。对于“可复制可推广”的理解不宜绝对化,不应认为自贸区的任何创新举措都要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前提。
发言人:宋晓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金融法中心主任、教授)
发言主题:中央对手方清算涉及的交易法律制度
宋晓燕教授紧紧围绕中央对手方清算涉及的交易法律制度这一主题展开发言。主要讨论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简介;二是中央对手清算法律问题简介;三是中央对手清算法律问题立法建议。宋教授在对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比较和对现货与衍生品清算比较的基础上,介绍了中央对手清算的定义,指明了清算所介入交易的方式——合约替代。其后将双边清算与中央对手清算进行比较,表明了中央对手清算的优势。随后介绍了中央对手清算业务安全运行和法律支持的重要性,从合约替代的法律确认、终止净额结算有效性、担保品的隔离和快速处理、结算的集中性和审判集中管辖方面指明法律支持是中央对手清算的重要支柱。最后讨论了担保品的隔离和快速处理。
发言人:伏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发言主题:中国诸自贸区金融制度试验:比较与评价
伏军教授首先通过图表直观地对中国诸自贸区的建立时间进行了梳理。随后说明了FTZ金融制度试验的四个逻辑,即区对外(即自贸区对境外资本的开放);外对区(境内资本走出去);区对内(自贸区对境内的开放);以及区内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平台创新——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融资租赁平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产品、业务模式创新)。接着探讨了各FTZ金融试验目标的官方定位,并对金融制度试验进行了评价。其认为试验区的目标是“目标多元,但核心目标偏离” ;“制度内容上存在矛盾与模糊性”,即区内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区内、境内适用范围混同以及区内政策与境内法律制度矛盾;“地方化特征明显、缺乏可复制性”。最后,伏军教授从以下几方面给出了结论和建议:即始终以“对外开放试验”为宗旨;以“资本帐户完全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核心目标;自贸区应形成实验合力,而非分工;可值得推广的实验和与现有法律的衔接。
发言人:倪旭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发言主题: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40条解析
倪律师从实务角度探讨了自贸区的改革问题。他认为从2013年自贸区文件出台以来,给自贸区的发展方向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但从实务部门角度看,仍感觉可操作性稍差。对于实际操作部门来说,仅有一些原则、方向性指引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他们希望将来的文件能够将环节明晰,减少操作时间,降低法律风险。对于个人的境外投资,倪律师认为应使个人能够以其名义参与境外投资,探讨是否能从政策层面规制。此外,他还谈及了关于金融服务业开放、加强金融监管的问题。最后,倪律师再一次重申了实务部门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的期待。
在杨松教授的主持下,本组内进行了讨论,各位与会专家、学者针对前面五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随后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许宏强对以上五位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首先对每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其认为第一时段的讨论非常有价值,抓住了自贸区改革中的重要问题。而学者们畅所欲言,进行了观点交锋,非常精彩。
第二时段:互联网金融、国际金融法前沿问题(16:10-18:00)
发言人:顾宾(北京外国语大学讲师)
发言主题:亚投行投融资法律制度研究
顾宾老师从较宏观的角度讨论了亚投行投融资法律制度。他主要探讨了亚投行融资的必要性、亚投行融资方式以及对亚投行融资的建议。对于亚投行融资的必要性,他认为亚投行一方面资本有限,而另一方面又亟需投资,因而有必要进行融资。对于融资方式,他认为主要有债权融资和联合融资。债权融资里的“信用评析”和“优先债权人”概念需要明晰。最后,他对亚投行融资提出了一些建议,如,采取较低利息,发行绿色债券,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非核心货币债券,在进行融资时把中国的银行和中国的基础设施发展起来等。
发言人:赵宏瑞(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
发言主题:如何把握“一带一路”区域经贸战略的“金融”牛鼻子?——世界货币格局与亚洲23个区域的货币风险分析
赵教授采用了大数据分析法,通过对中国对“一带一路”64个国家与地区在投资总量、基建总量、贸易总量和劳务总量数据的分析,认为“一带一路“,大体占中国“走出去”经济总量1/3,即认为“四维已冒进、维权看金融”。其后通过对“一带一路”区域的法治分析,认为区域法系多样性,兼顾诸多法系,则对于金融来说,货币深化差异大,需要抓住“牛鼻子”。赵教授认为从理论方面看,“货币理论学西方,难以解析牛鼻子”;从历史方面看,“地缘禀赋冲突带,令人忽略牛鼻子”。他认为金融实则是“融、投、管、退”,而“融、投、管、退”的对象是货币。最后,他提出的启示是:对于贸易、投资、基建和劳务方面,维权风控需抓牛鼻子。他认为贸易基本无风险,但因为政治比较动荡,导致投资有风险。在基础设施问题上,他提出了“主权性批准”。
发言人:朱绵茂(海南政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从G20看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及我国的对策——从我国的金融安全谈起
朱教授对于国际金融问题的思考是从我国的金融安全方面谈及的。他以G20机构发展的角度探讨了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认为中国的金融危机风险正在加大。朱教授结合实际情况,指出了我国金融发展的不足。最终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扩大金融资金的渠道;对打击金融犯罪行为的力度;使企业更好地进行融资;加强金融安全的观念等。他总结到:考虑金融问题,应考虑金融安全。
发言人:刘轶(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发言主题: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法制的顶层设计
刘轶研究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一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的战略考量;二是资本市场国际化法制顶层设计的结构安排;三是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相关制度设计。他认为证券监管者、立法者和学者的视角不同,对所讨论问题的结论也不同。他提到了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发展的战略考量,即顶层设计越来越务实。我国提出:对于资本市场国际化,要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发展资本市场。随后,他分析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认为其了体现顶层设计。继而分析了一些条文,并提出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境外上市的监管目标和宗旨是什么?如何设计与之匹配的监管制度(包括监管方式、强度、程序)?;跨境上市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何解决?;境外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面向境内提供跨境服务,是否有必要监管?如何设计有效的监管机制?;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如何规范表述?域外适用规则采用何种立法模式,是“单轨制”还是“双轨制”?;在跨境执法合作中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是什么?跨境执法合作涉及的国际法问题如何解决?(跨境取证、证据的适用等问题)等。
发言人:张继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主题:论金融推介行为的法律规范——以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为主要视角
英国的金融市场素来以原则性监管为金融监管的特点。自“双峰监管”原则贯彻于英国金融监管之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一直致力于在金融监管上进行精准立法和精细指引,特别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发言从问题入手,即当前存在的诸如不当的推介行为等,在对英国金融推介行为规制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英国金融推介行为的规制思路特点,即清晰且具体,且有差异性。继而指明我国可以引入这种规制思路。其后,张教授对我国的立法进行了回顾和分析,提出了我国金融推介行为法律规制的趋势应该是“具体化,清晰的,可被指引的”。
发言人:陈兰兰(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研究员)
主题: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研究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具有资本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成本低的特征。2013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与推广,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得以快速增长,但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运作和其他运作中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发言人结合市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行为监管、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制度和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会计核算估值制度,提出了很有见地的观点。
在左海聪教授的主持下,本组内进行了讨论,各位与会专家、学者针对前面六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后由宋晓燕教师进修了评议,她认为本组讨论的选题跨度大,专业性强;多数研究是问题导向型的研究;且研究体现了批判性、逆向的思维。此外,她还提出了建议,即鉴于金融法与民商法有许多交叉,今后可以从民商法角度讨论有关于金融交易法的问题。
左海聪教授最后总结了本组的发言,感谢与会者分享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并积极参与讨论,现场气氛热烈,小组讨论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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