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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二分会场简报

时间:2015-12-01 点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暨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承办:南开大学法学院
时间2015年11月28日
 
第二期
第二分会场(省身楼107)
 WTO法专题与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
 
第一时段:WTO法专题(28日14:00-15:50)
 
主持⼈:邓瑞平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石  巍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师华(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与中国的对策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作为争端解决执行手段中的最后的、最严厉的手段,具有很强的威慑性。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违约国家积极执行DSB的裁决和建议,而非以实施贸易报复来平衡所遭受的利益减损。WTO贸易报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比如在DSU第22.6条与第21.5条的顺序上以及有关中止水平的计算上有缺陷。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应使国内政策和法规与WTO体制接轨,切实履行DSB作出的裁决和建议并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赋予的权利。
 
发言人:曾炜(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论RTA反措施与WTO的冲突及其调和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在分析RTA反措施与WTO冲突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与WTO法关于反措施的规定,详细探讨了RTA反措施符合WTO协定的条件:RTA必须符合WTO规定的要件;反措施的适用必须与RTA获得授权的条件一致;争议措施是组建RTA所必需的。并指出我国一方面可以推动DSU的谈判,在DSU中制订场所选择条款从根本上避免冲突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今后的RTA协定中纳入“强制性金钱补偿”机制作为权宜之计。
 
发言人:葛壮志(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论WTO贸易报复规则的完善
    WTO的贸易报复规则体现在DSU第22条中,对整个WTO争端解决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WTO授权进行贸易报复的案件很少,总体上都较好地执行了WTO的裁决和建议。DSU第22条的报复制度主要存在交叉报复标准不清、报复异议程序存在冲突、缺乏报复终止规定等问题。结合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主席案文,要明确第22条6款的仲裁程序,由第21条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确定报复水平,并增加报复终止程序规定。
 
发言人:陈若鸿(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TBT协定对强制性低碳措施的适用性
随着温室效应加剧,各国纷纷出台碳标签、低碳技术法规等措施。此类与产品特性无关的生产过程与生产方法措施(NPR-PPMs措施)在WTO法上的合法性是争议已久的问题。虽然GATT针对此类措施已有相关裁决,但TBT协定对此类措施的适用性至今仍未完全厘清。通过梳理近期WTO争端解决机构在TBT协定下做出的相关裁决,并回顾谈判历史以还原TBT协定谈判者的认知及意图。坚持TBT协定不适用于NPR-PPMs措施的观点的人应更为理性地对待这一问题,明确TBT协定不适用并不等于措施本身不合法。最后,发言人对争端解决机构就此问题未来可能的态度做出了预判。
 
发言人:隋军(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FTA发展背景下WTO的出路
TPP的建立掀起了FTA发展的新高潮,相比之下WTO多哈回合的久拖不决更让人忧虑。然而,FTA和WTO并非相互对立,而是和谐共生、互相补足的关系,它们都是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力量。与WTO进展缓慢的多哈回合相比,FTA达成协议的确更加方便快捷,但WTO的基础性地位不会变,其作为惠及范围最广的贸易组织的影响力不会变。在明确这一前提的基础上,以FTA的繁荣发展为背景,寻找WTO在此背景下遇到的问题,从内部机制和外部影响两个方面分析了WTO面临困境的原因,最后对WTO的出路提出展望。
 
发言人:韩逸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助理研究员)
发言主题:论WTO“免费通行”现象的负面效应及制度根源
    WTO主要创新之一是其对违反的制裁反应。在实践中,由于WTO救济不具有回溯性,以及违反与不遵守裁决及授权实施反措施之间存在时间迟延,违约方可很方便或机会主义地长时间收获不遵守的利益而不必面对任何后果。这个救济缺口使被申诉方没有理由在司法程序结束前解决争端,并可能导致受挫的申诉方在法律框架之外行动而破坏争端解决机制。但是,WTO救济中“免费通行”的制度根源在于其允许某一成员“逃避”WTO纪律,只要其愿意在可能的报复方面付出“代价”。照此,弱救济有助于促进体现WTO整体效用的有效违约,为政治输入提供重要的空间和为行使国家主权提供进一步的机会。因此,WTO诉讼中最有经验的当事方将是救济缺口的最大受益方和免费通行的最小受害者。
 
发言人:刘佳(山东理工大学讲师)
发言主题:WTO框架下标准必要专利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中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所引起的法律纠纷在学界和业界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WTO框架下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主要体现在TRIPS协定中有关专利许可反竞争行为一系列规定中。标准必要专利由于自身的“不可替代性”特征使得支配地位认定的程序简化。在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时,传统反垄断法上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权衡的标准依然适用,同时,还要结合“FRAND”原则的要求进行专利许可和确定许可费率。
    
评议人石巍教授指出,本专题发言人的报告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其中四位发言人着眼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由此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王冠上的明珠”,较之GATT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凸显了牙齿机制的作用。针对下午各位学者的发言,石教授发表了如下意见:1.保证WTO机制有效运作,执法应置于首要位置。2.辨析WTO执行中的遵守说与再平衡说。遵守说侧重公平,再平衡说则侧重效率。3.追踪研究TPP、TTIP等涉及世界贸易组织法前沿的问题,及其对WTO框架下的贸易体制的影响。
 
 
第二时段 国际经济法前沿问题(16:10-18:00)
 
主持人:王  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朱京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郝海青(青岛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新发展
    郝海青老师认为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国际上最成熟、最有示范效应的排放交易机制,其法律制度在十年的运行中不断完善修订,欧盟在第三阶段进行了重大改革,包括监管机制、总量限制与初始分配机制、注册登记制度、监测、报告和核查机制等方面。欧盟碳交易机制十年的发展路径为我国提供了范本,郝海青老师认为我国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一、以欧盟为鉴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二、理顺监管体系、多层次的管理体系;三、细化交易规则;四、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机制;五、构建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监测。最后,郝海青老师就王军教授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简述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含义,说明了在实践运用层面如何解决企业欺诈问题,并对碳交易排放机制未来的发展前景进行了展望。
    
发言人:吴兴光(广州商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对国际贸易法属性的再思考
    吴兴光教授认为国际贸易法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个独特的体系,它与意识形态关联不紧密,甚至可以说与意识形态基本上无关。国际贸易法也是“一种实用的技术性的和法律性的工具”,各种不同类型的国家同样使用它,尽管各个国家的当事人在不同的交易中可能有不同目的和目标。最后,吴兴光教授结合个人工作经历探讨了对国际贸易法的思考,同时对其即将出版的著作《美国<统一商法典>研究》进行了介绍。
 
发言人:冯静茹(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从CER到CCER——我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制度的构建
冯静茹老师开宗明义阐述了CER、CCER的概念。然后就我国CCER制度的构建首先提出了背景性分析,认为CCER制度的构建既是国家现实的需要,也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参与CDM项目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次冯静茹老师对实践情况进行了梳理,分别从CCER的功能目标以及试点实践方面进行分析,试点实践又分为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展开说明。最后,是反思CCER是否会带来挑战以及相关的对策建议。冯静茹老师从CCER准入门槛标准的分化、价格控制以及对环境完整性方面的挑战进行分析,提出了两方面的对策,即早期的税收管控措施及中长期的严格监管制度。
 
发言人:王金根(泉州师范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卖方信用证下交单不符与买方买卖合同下拒付货款权利
王金根副教授认为,一旦买卖双方当事人选定了信用证付款方式,即意味着卖方一方面享有更安全的付款保障,另一方面也承担了更为严格的交单义务;买方承担了更高的付款成本,但享受着更为强大的拒付权利。从而,如果卖方交单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的,其无权直接向买方交单并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也即卖方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不符,构成了买卖合同下的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拒付货款。此时,卖方不享有CISG第48条所规定的补救权。之后,王军教授、吴兴光教授结合仲裁实践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发言人:董绪公(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试论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若干问题
    董绪公教授认为紧急仲裁员制度既是在当今国际上受到肯定的仲裁程序,而且不仅非常符合仲裁当事人追求与希望得到的独立性、高效性以及保密性,而且还和国际商事业务的日新月异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然而在我国对仲裁机构所有保全措施实行法院排他主义的情况下,紧急仲裁员制度在我国国内目前还不具备任何法律地位和强制效力。但是,董绪公教授认为对这项制度的完善应有前瞻性,当把其放在完善我国民商事纠纷解决体系的整体改进和完善上进行思考,及时建立法律理论的思考构架,以便为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修改提供依据,为今后相关制度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发言人:向前(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法:挑战与应对
    向前老师认为在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以电子商务、环境本位、气候变化为代表的全球性发展新形式、新理念与国际贸易的紧密关联正在不断加深,它们不仅改变了世界经济增长的方式,而且影响着国际贸易的未来发展,并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产生了巨大影响和冲击。国际贸易法由于其与这些全球性发展新形式、新理念的内在紧密联系,受到的影响和冲击是其它法律部门无法比拟的。面对挑战,国际贸易法应结合实际,坚持国际贸易法基本价值取向,灵活地进行适应与调整,积极发展和构建起符合世界经济基础嬗变背景下要求的国际贸易法新规范。
 
发言人:李树盈(天津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发言主题:友好仲裁与国际贸易纠纷
    李树盈副主任首先就董绪公教授提出的紧急仲裁员程序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之后,就友好仲裁与国际贸易纠纷这一主题结合仲裁实践展开了分析。李树盈副主任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纠纷的特点,认为国际贸易主体需要高效、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我国传统的机构仲裁、依法仲裁没有很好地发挥仲裁灵活简便的优势。然而友好仲裁可以解决准确灵活的问题,是对依法仲裁的补充。而天津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友好仲裁暂行规则》,使友好仲裁成为了与依法仲裁并列的程序。天津友好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意思自治得到了很大体现;2、程序中除非当事人要求,不将质证辩论作为必经程序;3、仲裁员不仅具备法律知识、还掌握商业惯例等专业知识。天津友好仲裁程序性规则包括:1、仲裁庭经授权直接裁决;2、仲裁庭主持报价,当事人自主报价,不能自行达成一致的,仲裁庭在当事人最后一轮报价的差额内提出一个最终数额,当事人接受该数额为友好仲裁结果;4、特定人士协助仲裁,经当事人同意协助斡旋。最后,李树盈副主任认为天津友好仲裁在实践中效果良好,欢迎与会专家、老师、同学今后可以通过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解决纠纷。
 
    评议人朱京安教授对发言情况进行了梳理,总结了如下特点:1、既有理论问题探讨,又有现实问题的研究。吴兴光老师的理论研究认为,国际贸易法是一种工具,与意识形态无关,这一观点会引发学者对国际贸易法属性的再思考。向前老师从宏观角度研究了在国际经济基础变化后国际贸易法的未来发展问题,如电子商务等都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提出了挑战。朱京安教授对西方国家国际贸易法应对此类挑战也进行了梳理。而现实问题的研究如信用证问题、气候变化等既涉及理论探讨也有相关实践研究。2、既有热点问题又有传统问题的研究。热点问题诸如气候变化问题,目前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正在进行,各国态度不同,欧盟推动这一进程,美国、中国态度积极,但有些国家如印度态度消极。各位专家、老师的研究很深入,提出了自己的相关见解。3、既有实体问题又有程序问题的研究。总之,此次论坛发言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对策,为今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和借鉴。希望专家、老师及同学们引起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尤其是碳交易、气候变化等热点问题,可以结合巴黎气候变化大会进行跟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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