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研究会之窗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第一分会场简报 |
|||||
时间:2015-12-01
点击:
|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暨学术研讨会
会议简报
主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
承办:南开大学法学院
时间:2015年11月28日
第二期
第一分会场(省身楼206)
“一带一路”法律合作机制专题
第一时段:“一带一路”法律合作机制专题(28日14:00—15:50)
主持人:赵劲松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教授
评议人:刘俊敏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何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一带”为实,“一路”为虚——“—带一路”的地缘政治学分析
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针对“一带一路”战略方向问题发言。何力教授指出,“一带一路”应当是“一带”为实,“一路”为虚。“一带”与“一路”不能等量齐观,齐头并进,应当有所侧重。“一带一路”战略具有明显的地缘性,有必要从地缘政治角度分析把握“一带一路”的发展前景。
地缘政治学理论认为,每一个国家在确定本国发展方针时,必须认真考虑自己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地缘特征,根据地缘特征建立国家战略。德日在不正确的地缘政治学说指引下,走向战争,而英美则成功利用地缘政治学,成功维持世界霸权。英美地缘政治学又称为海洋政治学,其主要从海洋和陆地分布及对国家和国际影响角度进行分析。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美国马汉的海权论与英国的麦金德的心脏地带论(陆权论)。海权论的主要观点为,成为世界大国的前提是控制海洋,但须要避免同时成为路上霸权国家和海上霸权国家。该理论认为,美国应当以成为海上霸权国家为目标,保护美国海外贸易,建立海军基地。此战略一直为美国沿用至今。心脏地带论则认为,海权是一时的,路权最终要压倒海权。他警示路权大国称霸世界的野心,的著名格言是:“谁统治东欧,谁就控制心脏地带;谁统治心脏地带,谁就控制世界岛;谁统治世界岛,谁就控制全世界”。后来的一战、二战德日的表现恰也证明其预警。西方国家一直对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深存忧虑,有文章质疑:中国要建立中亚帝国3.0版吗?
何中国应当要避免修昔底德陷阱,即一个新崛起的大国必然要挑战现存大国,而现存大国也必然要回应这种威胁,因而霸权战争无法避免。“一带一路”虽有海陆和陆路两项战略,但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突破必然会和美国重返亚洲战略相冲突,受到美国及其盟国的阻击,而在路上丝绸之路方面,中国完全可以大有作为,大胆突破,使各方受益。“一路”为虚,“一带”为实,实质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从东向转为西向的体现。
发言人:任际(辽宁大学教授)
发言主题:“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探讨
任际教授针对“一带一路”的法律合作理念进行探讨。一方面,任际教授认为“一带一路”的合作已超越传统地缘政治理念,其源于地缘政治学说又不仅限于地缘政治学说。在传统观念中,基于地理位置邻近等因素的合作是区域合作的主要类型,客观原因是在区域贸易的初始阶段,重视和解决的是因市场资源封闭而产生的经济联系的困难,相邻国家或地区具有交通运输条件的优势。故传统上国家经贸合作很难做地缘上的突破。TPP等区域贸易合作协议的出现表明当今世界的区域自由贸易已超越相邻的地理概念。“一带一路”要建立一个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实际上已经成为“一带一路”法律合作理念的基本维度。
另一方面,她指出“一带一路”的法律合作理念应当是法律的包容和共享。任教授认为,“一带一路”合作机制所主张的“充分运用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边、多边机制”,即是借助现有区域合作平台,也需要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发挥作用。事实上,“一带一路”的法律合作基本理念在于确定法律合作的共通性问题,基本立场是尊重不同国家的制度特色和差异性,建立符合沿线地区发展的协调措施;基本理念是法律的包容共享,即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对各国法律的内在精神、原则、主要标准及程序进行相互协调、吸收、统一。法律包容共享即是对不同国家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国际法不同规范的尊重。
发言人:杨健(黑龙江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区域合作与法治问题研究——基于“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定位及优势分析
首先,东北亚是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的源头,如果没有东北亚,特别是中俄之间区域一体化的合作和发展,就没有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的蓬勃发展。其次,“一带一路”的建设应当尤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实现知识产权区域法治的目的,又是手段。“一带一路”所涉国家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研究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可为“一带一路”提供有益经验。例如,非洲虽然经济相对落后,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却十分重视,非洲安第斯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已形成一定成果,体现出来一定先进性。该成功经验表明,在一个知识产权制度相对落后的区域同样可以建立一个良性的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法制的发展。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方面,黑龙江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黑龙江与俄国等多国接壤,是以高新技术为代表的重要口岸,总结黑龙江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可为海外投资提供技术支撑,创造价值并让更多国家受益,从而提升区域竞争力。综上,对于东部丝路经济带的法制与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我们可以做的应当是加强合作,发挥地缘优势,消除壁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系统完善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发言人:李煜婕(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发言主题:“一带一路”法律构建的探索-以法律冲突的解决为视角
鉴于论文已提交会议,李煜婕老师主要介绍她们已有的研究现状以及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关于其所在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工作介绍。该中心主旨为面向省部级官员为国家培养高级人才。另一方面,该中心在做的工作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建成线上线下的模式,进行不同国家的法律翻译,对东盟投资者走出去指导。进行线长模式建设的原因主要是鉴于统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故而,网络平台建设为法律服务的重点。此外,中心还建立在东盟的学生实习基地,时间是3个月。
发言人:向力(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发言主题:多边条约制定中的国家参与权—以《鹿特丹规则》的制定为研究样本
首先,向力老师认为提升国家在国际规则中的话语权的场所是多边条约的制定。而关于国家如何参与多边条约的制定,则探讨的较少。主要原因是条约学理研究主要围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展开,故关于多边条约制定过程规则研究较少。其次,从国际法基本原则推导,国家法中存在普遍参加原则,但是否所有国家都有权利参与制定一个多边条约呢?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实定原则,而是应然的原则。最后,国家应当如何参与多边条约的制定?鉴于论文已提交大会,对于该问题,主要提及几个重要方面。国家参与多边条约的制定包括参与议程的设置,即哪些问题可以成为多边条约谈判的议题。其他程序包括,初始谈判、条约修正、场外游说、约文制定等。事实上,在《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不同国家在以上层面的参与度均有所不同,加强对多边条约制定中国家参与权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发言人:马得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发言主题:普通承运人,公共承运人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渊源、流变与立法探析
马得懿教授的报告主要围绕着“瀛海诉马士基案”展开,该案明确国际班轮运输是否属于“公共运输”并且填补立法空白,澄清了理论和实务长期并存存在的认识误区,班轮运输的承运人是英美法上所讲的“公共承运人”而不是《合同法》289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于此问题的解决,马教授的结论是:建立服务合同完善我国公共承运人的法律保护内容,这可体现契约自由原则,又平衡了货主和承运人的利益,抑或摒弃第289条。
发言人:王秉乾(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博士、助理教授)
发言主题:“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风险与法律应对策略
“一带一路”所引领下的企业走出去项目当中,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的优势所在。然而,事实却是众多公司的海外投资亏损严重,入不敷出。“一带一路”中国企业走出去风险巨大,主要报如下风险:政治风险、政权交替风险、腐败风险、劳工纠纷、民族主义风险、法律风险等。事实上,一带一路64个国家的矛盾深刻,完全形成一套有效的合作机制十分困难。对此,我们有必要探索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成员的条约化组织,以国际法形式规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此外,还需要重视基础设施相关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提升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水平,重视法律信息服务。
评议人上海大学法学院刘俊敏教授认为,大家的发言都非常精彩,切入点各不相同,各有特色。以下为刘教授的点评:
何力老师的研究为我看待一带一路提供了全新视角和全新思路,他的研究有别于传统法律论文的方法,角度很好,提出的中国向西进,美国重返亚洲,中国绕开美国设立的局的结论也很有意义。
向力老师研究的是一个久远的问题的现实的内容,很好的视角。所研究的国家的话语权问题,意义非凡。我们一直都在思考,话语权到底是什么?他的答案是,国家参与几个方面重点的分析。
任际老师研究一带一路战略当中法律合作应当实现的目标,主张政治上互信经济上合作,文化上的包容,法律的包容与共享。
杨建老师的视角独特,他找的是国内不先进的省份,研究落后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知产战略,重视自主创新的问题,有效保护我国知识产权,这和我国大环境契合。
煜婕老师的发言中没有体现文章的内容,我大体看了她的文章,她所研究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考,不管WTO还是TPP还是东盟的争端解决,我们需要明白,哪些是共性的,哪些是特有的,如何发挥特有的作用,如何发挥区位的优势。
马得懿老师,对于承运人颠覆性的界定对我启发甚大,我一直以来对承运人的理解仍浮在他所说的表明,他的研究有待我深入学习。
王秉乾老师的研究角度为基础设施。基础设施费事费力费钱,动荡地区风险性更大。不能一头热,不管是为了和TPP对垒还是其他,至少要知道风险在哪里。走出去针对64个国家的对策不应当一致,对具体问题的对策也不应当一致。要考虑具体的点,提前做预防。
第二时段:FTA与FTZ问题(28日16:10—18:00)
主持人:刘颖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议人:慕亚平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人:张军旗(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与WTO义务的履行——以补贴政策为例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无论从其建立的背景还是从其建立的目的来看,应体现为投资和贸易的高水平自由化及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这也意味着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水平和贸易便利化水平至少不能低于中国在国际经贸条约中承诺的水平,必须高于中国现有国际义务的水平。可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现有政策存在违反WTO义务之处或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形若不改变,就会导致自贸试验区的“试验”价值大打折扣。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补贴。
目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补贴政策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非专门针对自贸试验区的补贴政策,但在自贸试验区同样适用,另一类是专门针对自贸试验区的补贴政策。我首先说一下第二类,自贸试验区中某些片区特享的税收优惠构成具有地区专向性的补贴。按照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建立后,上述优惠继续存在。横琴、平潭和前海享有的上述税收优惠是在广东、福建自贸试验区建立之前就授予的,因此,不是基于自贸试验区而授予的。由于SCM协议是针对货物贸易的,因此上述《通知》涉及服务贸易的补贴不会被认定为具有SCM协议下的专向性。作为上述《通知》附件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只包含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四个大类,均属于服务贸易领域,因此不受SCM协议的制约,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补贴尚未规定刚性的约束性规则,因此不存在违反WTO义务的问题。但《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包含了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农业和海洋产业、生态环保业、公共设施管理业五个大类,每个大类均有进一步的细化。其中服务业之外的诸多产业都涉及货物贸易,须受SCM协议的约束。《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了高新技术、医药卫生、科教研发、文化创意、商贸服务等五个大类,其中涉及货物贸易的部分同样适用SCM协议。从上述情况来看,平潭和横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都涉及货物贸易,适用SCM关于补贴专向性的规定。
另外一类是可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全国性或其他地区性补贴政策往往具有专向性或构成禁止性补贴。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采取的补贴措施并不排斥在自贸试验区适用,而这些补贴措施中不少都具有专向性。兹举数例简要说明。(1)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规定了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并采取一定的税收激励措施。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24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因而上述补贴很容易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至于给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某个具体领域,如给予民用大飞机发动机的专项补贴,或给予太阳能或新能源汽车方面的专项补贴,更明确地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第3款明文规定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所有禁止性补贴(即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但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禁止性补贴的。如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0日印发的《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鼓励装备使用单位与制造单位合作开发或者装备使用单位自行开发的国际、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入工程应用,实现首台业绩突破。”“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这里再举另外一个事例,目前海关管理中有一种“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制度(AEO),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海关基于企业在海关的报关差错率、申报的规范性和进出口的贸易量、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要素将企业分为AA、A、B、C四类企业,其中AA类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通关便利,这种便利不仅在我国海关可以获得,而且基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海关的相互认证在其他国家的海关也可获得。可是我国现行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AA类企业应满足的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了小型企业获得“经认证的经营者”身份。然而《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明确规定授予经营者资格的特定标准不得在可能的限度内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
也许有人认为,补贴是为了“发展”。这种看法本身是没错的,我也认为并非说主张补贴绝对不能采用,而是说补贴的使用应尽量采取符合WTO规则的方式。更何况,高水平的开放及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更是为了发展。补贴可能更多地满足了追求短期利益的需要,而高水平的开放及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乃是国家经济长远发展之大计。
发言人:高凛(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政府监管
自贸区的建立本意,一方面与国际经济接轨,而另一方面加速国内行政体制的改革,而这与国务院积极推进的政府职能转变、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力的方向相契合。首先看自由贸易区的界定与分类。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前身美国关税委员会对自由贸易区的界定是:“自由贸易区对用于在出口的商品在豁免关税方面有别于一般关税区域,是一个只要进口商品不流入国内市场便可免课关税的独立封锁地区。”所以自贸区是一个基于市场化运作的特定区域,政府管理模式将由重审批转向重服务,服务的要义在于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高效的行政程序、便利的商业环境和公平的竞争手段。
其次,自贸区政府职能转变的现状与困境包括: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协调、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律保障需完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单一等问题。
第三,自贸区政府职能方式的转变需要形成自贸区多元治理格局、建立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健全与完善依法行政、自贸区政府的简政放权。
第四,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的内涵就是清单以外都应当放开,负面清单体现的理念是“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公共权力法无明文授予即禁止”,就私权利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应该都是可以进入的领域。对于每个国家来说,其吸引外资应当根据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负面清单对东道国来说是一种风险。从我国来看,负面清单的发展趋势是逐渐减少限制。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中国首个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时,特别管理措施一共190条。2014年,新版负面清单修订时,负面清单已经减至139条,缩减了51条,这两个负面清单都是由上海方面制定,由国家发改委认可。2015年4月2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就是说,这四个自贸区从2015年开始使用同一张负面清单。2015年9月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随后,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的创设在我国是史无前例的尝试,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作为。
第五,如何进一步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和监管,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完善负面清单;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自贸区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管,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事前”显然包括了设立、取得和扩大三个阶段,相应地,“事中事后监管”则是指政府对企业在管理、经营、运行、销售等实际商事运作阶段的活动的监管。
中国自贸区并非单纯的对外开放实验,其实质是中国社会内部治理的实验,重在解决中国内部市场的封闭、扭曲和失衡的问题,为建立各领域对内对外开放的中国统一大市场提供规则、制度和经验。
发言人:郑玲丽(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主题:TPP视角下区域贸易协定环境议题新趋势研究
本文章立足于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从区域贸易协定为出发点。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很少握手言和。在自由贸易与保护环境冲突日益严重的情形下,环境问题更加受到重视,并由国内议题发展成区域议题,甚至世界议题。
第一,新型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议题地位的日益提升。2001年11月以来WTO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却为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使其成为发达国家实现多哈回合中受挫目标的新平台。首先,区域贸易协定不仅仅是发达国家选择突破多边贸易体制困境的方式,也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间加强南北合作以及南南合作的平台。其次,由于区域贸易协定不排斥成员国与第三国维持既有的贸易政策,这就促进了区域贸易协定突破传统地缘概念,跨区域、跨大洋、跨大陆的区域贸易协定增多。再次,区域化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主要方向,区域贸易协定所包括的国家数量日益增多,出现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并增加“开放性条款”,显著不同于以往区域贸易协定的“排他性”特征,进一步加大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最后,加强了多边贸易协定中较为忽略议题的讨论并增设新议题,使区域贸易协定内容多元化及立体化。
其次,TPP中环境章节可以了解一下,其主要内容包括:惯例性条款的深化,例如促进环境绩效的自愿机制、合作框架、公众提交;在具体条款方面,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贸易及生物多样性、外来侵略物种、贸易和气候变化、海洋渔业捕捞、保护环境与贸易、环境货物及服务。
当然因为不同国家观点不同,TPP在如下方面仍存在一些分歧:“定义”分歧、“多边环境公约”分歧(主要分歧)、“磋商/争端解决”分歧(主要分歧)、“贸易和生物多样性”分歧、“贸易和气候变化”分歧、“海洋渔业捕捞”分歧、“保护”分歧、“环境产品和服务”分歧。
总体而言,TPP所反映的区域贸易协定环境议题新趋势,形式从零散条款到独立章节,地位从附属到去边缘化、内容从空泛到具体。对于中国这样的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还稍显“单薄”的国家而言,TPP无疑敲响了警钟。我国应当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应对环保为名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问题,自行开展区域贸易协定环境议题谈判,并逐步弥补中国现行FTA及国内法与TPP差异。
发言人:梁意(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生)
发言主题: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
我围绕《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简称《亚投行协定》)中的规定对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
第一,《亚投行协定》没有设专章对争端解决问题作出规定,涉及争端解决的条款散落在《亚投行协定》的各个条款;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非司法的性质。
第二,亚投行的争端解决问题可能会涉及三类主体,即亚投行本身、亚投行的成员方以及企业。
第三,亚投行对不同类型的争端规定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1)关于亚投行成员之间或亚投行与其成员之间关于《亚投行协定》的解释方面的争议,由董事会决定;成员对董事会的决定不满的,可以将该问题交由理事会作出裁决,而董事会和理事会作出决定和裁决都是投票表决,所以这种事一种政治解决方法。
(2)在亚投行与已终止成员资格的国家之间,或者在亚投行通过终止亚投行的决议之后亚投行与成员之间发生争议,则交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这是一种准司法解决方法。
(3)亚投行为筹资而承担的债务,对方可通过国内司法程序起诉亚投行;除此之外的其他争议,例如亚投行贷款给其成员方或成员方的企业方面的争议,从理论上说,亚投行可以通过国内司法程序向对方起诉,而对方不能向亚投行提起诉讼。
第四,关于亚投行下是否需要设置一个类似于世界银行下面的ICSID来解决投资争端,则需要谨慎考虑。
发言人:陈立虎(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发言主题:FTA与FTZ
第一个问题, FTA与FTZ分类是科学的。我个人认为应当从法理上来研究。首先,FTA与FTZ为什么要区分?各界对这个问题认识存在分歧。四家自贸区成立后,很多省自愿申请成为自贸区,又反映了存在认识上的分歧。FTA是国与国之间的,FTZ是国家之内的;FTA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关税区,FTA一个关税区;成立后成员享受待遇FTA所有成员都可享受,FTZ不实施排他的贸易享受;FTA重点是贸易自由化,FTZ涵盖范围很广,不属于一般的贸易投资金融领域,核心是“为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其次才是自由贸易。
第二个问题,自贸区立法问题。我个人认为,中国自贸区立法层次分为三个:人大法律;国务院方案,我个人赞成不属于法律而是政策性文件;地方政策。三个层次,人大立法只是授权,但未涉及为什么设立、怎么设立等问题。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也存在一个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报建立自贸区并未说明。各个省市都在争相申报,为了谋取制度红利而不是制度改革。没有标准航标下设立自贸区,就是乱象。我国的自贸区仍存在招商引资的老套路。上海也在摸索建立自贸区,承担着制度建立探索的压力。
第三个问题讲对策,应当科学对待自贸区,怎么制定科学完备的自贸区立法。从名称、范围、原则等都要进行重新梳理;要适应崭新的国际经贸新规则。除WTO、投资外,还涉及《京都公约》、《贸易便利化》公约遵守问题。
以下是评议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慕亚平教授的点评:
大家的发言都非常精彩,下了很多功夫。参加一次会议,可以从别人的发言中反思很多问题。总体评价是大家发言都很好,我个人也有一些体会。首先像陈教授指出的,FTA与FTZ的区别问题,尽管这个组都是讲自贸区,但含义并不相同。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梳理。FTZ就是国内法问题,而不是国际法问题。FTA都要经过WTO批准,而自由贸易园区并不需要这些规则。最近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将自由贸易协定向多边发展。哪些属于谁规范,一定要搞清楚概念。
另外第一个发言的张老师提了很重要的问题,为什么我们搞补贴规则却并未引起注意,因为我们虽然违背了WTO补贴规则,但没有对外做只是国内法的事,将来会不会被追究张老师发现了这个敏感的问题。另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是“优惠”与“补贴”的界限问题,张老师通过补贴提示了我们在自贸区的情况下补贴与优惠如何找到一个平衡点。另外在我们的自贸园区当中,我国是行政主导的,但真正的自贸区是市场主导的,这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在真正的自贸区中搞行政主导,一定会受到WTO追责。
高老师谈的负面清单问题,是个很好的思路,但目前的研究还比较宏观。但用负面清单的方式管理政府职能比较困难,类似于政治改革。这个概念经济上没问题,走到行政管理上很难,希望高老师对具体问题措施再继续进行研究。
南师大的郑老师讲了环境问题,这是一个区域合作和多边贸易体制都很重要的关系。其提出了几个敏感问题,一个是环境与主权问题,非常不好控制。另一个问题是多边贸易规则与区域贸易规则的平衡问题,本来这个问题是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进行的。那么现在有一个问题,现在在区域合作谈论环境问题有什么优势,是否是对多边贸易体制进行冲击?
梁毅同学讲的亚投行研究已经进入状态,但很多新的问题还没有挖掘出来。比如,亚投行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什么形式、什么性质。亚投行本身属于企业一样的性质,它是否可以设立司法中心?是内部机构还是大家共享的东西?另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亚投行争端属于国际投资法调整还是国际贸易法调整?这些都是回避不了的问题。首先应当把大定位搞清楚,再研究具体问题,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最后发言人陈教授给过热的自贸区提个醒,应当作出实际的东西,而不是全世界看不懂的东西,否则就是浪费人力物力财力,防止出现引进外资的疯狂局面,应当从法律上、规则上作出屏障,靠制度产生约束力。
郑玲丽教授回答问题:环境问题与国家主权关系,核心价值观是环境保护非常重要,美国通过FTA谈判将这种核心价值观强加给别国。我国应当站在主导地位,而不应当被动。第二个问题,为什么FTA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具有优势,因为多边模式难以达成具体协议,往往是空泛的,而FTA的规则更有执行力,达成的环境标准是比较高的。第三个多边与区域平衡问题,需要主要的经济体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中国希望多边贸易体制处于主导地位,但现实是区域更强势。
张军旗教授回答问题:补贴与发展之间的矛盾问题怎么解决。补贴为了发展,开放也是为了发展,简单而言是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平衡问题。这种做法从短期而言获得了利益,但损害了长期规则发展的利益。自贸区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不妨大胆放开进行试验,不给予国有企业优惠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