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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网专家访谈系列(四):王泽鉴教授访谈

时间:2009-12-18 点击:

王泽鉴教授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并以第一名的成绩取得公费留学的机会,到德国的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到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并于1968年获得该校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王泽鉴先生专攻民法,其民法专长系台湾之权威。其于任教期间曾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系主任、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长、“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委员等职,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1994年起任“司法院”大法官,2003年卸任。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召集人,台湾大学卓越计划委员,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暨马汉宝法学讲座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兼职教授。

记者(以下简称“记”):王教授您好,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我们在校的学子对您仰慕已久,尤其是您的一整套《民法丛书》以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更是成为了我们学习民法的经典著作。那么您能给我们讲一讲您的成长经历吗?

王泽鉴教授(以下简称“王”):我受教育是在1960年前后,那个时候台湾的法学还处在不是很发达的阶段,无论从教学模式、教科书的使用还是对外国法的了解,都比较滞后。老师讲课就是用讲义照本宣科,判例也不太重视。当时授课的老师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大陆来的,比如我们国家伟大的民法学者梅仲协;另一部分是留日的台湾学者,使我们接受了基本训练。真正改变台湾法律界以及影响我个人的关键点,是在1960年。从那年起,德国开始给台湾设立奖学金,同时台湾的教育部也设立了奖学金。一开始就有十多位同学获得了这些不同项目的奖学金,也就得到了前往德国留学深造的机会,我有幸在其中。我们的同学大部分都在海德堡大学进行学习,在那里接触到了真正的德国法。回到台湾之后,我们又大都在台湾大学教书,所以就把德国法学带了进来。德国法律教育有几个特色,就是重视实例研究、判例的研究,在研究所开讨论会。这时候我们不但既授德国法,也开始用德国人的研究、教学方法来讨论我们自己的法律。不单是看他的条文,而是注重看德国人怎样教学,怎样研究、操作法律。当时我仅31岁,是台大法律系的系主任,开始把德国实例演习模式课带进大学课堂,这是台湾法律教育的一个新的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这样,新一辈人回来,带来了新的研究方法、研究风气,并使它成为一个教学的机制。虽然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但也在不断地进步中。

记:您觉得目前大陆在立法方面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呢?

王:就大陆整个立法的发展,我可以建议几个问题。我在台湾也曾经担任过若干立法小组的委员,参与了一些“法律”的制定。台湾通常的做法是这样:比如通过讨论分析,发现了十个重要问题,那么就分别请十个对该法律领域有一定研究的人员,每人写一篇研究报告。写清每个问题的来龙去脉、通过比较法分析结果如何、实务上操作的情况如何、由此建议出台哪些条文、这些条文对现行法有什么改善意义、将来可能会发生哪些解释适用问题等等。这在立法的准备工作中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大陆在判决研究方面,可能有很多地方需要补充。比如修改现行法中的某个法条,就应当分析一下该条文有多少相关案件、法院的判决如何、为何要修改、修改后的目的、哪些国外判例可以借鉴等等。

接下来,这些分析的结果都要在开会的时候陈述,并且有录音记录。而且在会后要提交书面陈述,在台湾都是如此。我参与的民法、信托法等法律的修改,每一个修正委员会纪录都会公开发表,每位参加者提过哪些意见、如何讨论等都须记录在案。这样做的目的是能够让这些意见得到更加充分地讨论。在立法提案阶段,假如要采外国的立法例,就必须解释清楚,该条文在外国解释适用时有什么重要的疑难问题,判例学说的变迁遇到了什么困难,并且是如何解决的。如果不能将这些问题解释清楚,单纯从字面意义上说采某国法,那就相当于每个人带一个草案去开会,广泛讨论,那是没有说服力的,并且对将来本国法律的制定以及发展是没有多大益处的。

记:目前中国法学界正在起草《侵权责任法》,预计明年就要正式出台了,请您谈一谈您对此的看法?

王:侵权责任法要不要单独成编是一个问题,目前的做法是把它独立出来。因为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在此不具体细说。但总的来讲,《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必定会对中国今后的法学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为什么《侵权责任法》如此受到重视呢?因为侵权责任法和人权非常有关系,侵权责任制度就是要保障人权。可能在我国大陆的某个特殊时期,人权没有受到足够的保护,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来,侵权法之于大陆的特别使命就应该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功效了。

再有,大陆的《侵权行为法》?有一个特色,就是第一条中提到的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其中特别强调了制裁和预防不法行为的功能。在此就体现了侵权法的作用,不单单是赔偿损害,还有制裁和预防不法的功能。

当然,每个法律都有预防的功能,但侵权行为法不应该完全以这个为重点。这可能跟大陆本身比较重制裁有一定的关系。目前学界的主导思想,都是说侵权法的救济当然是要保护被害人。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侵权法的本质是在维护人权,一边是加害人的行为自由,一边是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两个法益应当作出权衡。合理限界行为人的自由和考量对被害人保护的必要,二者是并存的。并不是说保护被害人为主,而不顾及行为人的自由。很多条文的设计跟它的出发点是有直接关系的。

记:您觉得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于未来我国大陆法制发展的帮助主要侧重于哪方面?

王:中国整个法学领域的发展,从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到现在,就是一个比较法的发展过程。外国法的既授,实际上就是比较法。像梅仲协先生所说的,对照台湾“民法”的法条,几乎十之七八都能找到出处。我们大陆也是如此。比如物权法,如果仔细分析条文,也能发现大多数条文多有比较法的渊源。

比较法最大的功能就是知己知彼,最普遍的作用就是在立法层面上的借鉴。但是我要特别强调,目前这个阶段,比较法更重要的作用,应该是以其作为本国法解释适用的一种方法进行借鉴。

立法这项工作,说难也难,说容易也很容易。比如侵权法,可以花五年时间讨论,也可以通过一年就把它起草出来。国民政府从民国十六年,即1927年北伐以后,到1929年,就把近代意义的所有的法律制定出来了,如民事、刑事、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等。而我国大陆的立法,是用自己本身的法学能力、研究成果来制定法律。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走过人家百年的道路,肯定会有很多须妥完善的地方。在集中力量将法律出台后,法律要适用、要解释,真正要做的工作才正式开始。因此中国法学真正的发展,是在立法工作完成之后进行的。

举例来说,《物权法》制定之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制定之后,出现了问题才会解释适用,对判例进行分析,出现法律解释学,物权法学才会繁荣昌盛。所以我觉得在中国目前的法制背景下,下一个阶段比较法的功能就是,以外国法作为本国法的解释适用参照。

当然,以外国的判例学说来作为解释本国法的方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立法的时候相对容易掌握,条文在那儿摆着呢,有比较原则性的论述;而到了解释适用的时候,分寸的掌握就变得非常精致了。要获得精确的分析,精确的经验资料,那么留学回来的人会很有优势。那为什么留德留日的学生回国后没有发挥很大的功能呢?我认为还是因为大陆还处在立法阶段,德国法学解释适用的方法在实务上并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我曾经在台湾司法院担任工作,那个法院相当于德国的宪法法院,有很重要的权限,可以宣告法律无效,甚至可以罢免总统、撤销政党等等。宪法大法官的提名会注意他们比较法的知识背景。不能全是德国、美国、日本或是本地的。我们要让他们保持一定比例,让法院的见解多元化,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外国法律的比照进而指导本地区法律的适用。

台湾现在翻译了很多法律书籍,但一般都不是教科书。因为大陆写的教科书也相当不错,我们可以直接拿来用。更重要的是,像现在教科书这样的单纯理论的叙述并不是很难,难的是能否综合讨论分析本国判例。真正的教科书应该是本国的判例和学说理论结合在一起,建构法释义学。所以台湾法学界很大一部分翻译工作就是在对外国判决的翻译。像我们司法院翻译的三套书——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我们觉得这对我们借鉴意义最大。同样是一个案子,德国、美国法院都有,那我们就直接参阅他们法院的判决,来形成我们的意见。所以我再次强调,比较法的功用,除作为立法上的规范模式外,应该是以外国的判例学说来作为解释本国法的方法,这个是促进中国法律快速进步的很重要的机制。

记: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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