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教授参加中美侵权责任法研讨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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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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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3日,中美侵权责任法研讨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共分上午和下午两场,到场嘉宾由中方法律学者和美方法律学者组成。其中,出席研讨会的中方法律学者主要有: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高志新,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军等。出席的美方法律学者主要有: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Paul Gewirtz ,康涅狄格州上诉法官Jonathan E.Silbert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Benjamin L.Liebman ,耶鲁大学法学院学者与讲师David N.Rosen等。本次研讨会探讨的主题是中美侵权责任法。 上午九点整,本次会议的主持人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先生宣布研讨会正式开始。首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Paul Gewirtz致开幕词,接着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助理巡视员陈佳林简要地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情况。为了让大家对本次议题有更深度地交流,与会人员在中美侵权法现状和对比这个框架中,进入了各个具体专题的探讨环节。 在专题探讨一“如何建立和完善死亡赔偿制度”中,美方专家就美国在侵权死亡赔偿方面的立法考虑和审判标准做了一个基本报告。他介绍到,在美国,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除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外,多数州还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这就涉及到死亡赔偿的标准问题:赔的到底是死者的损失还是被扶养人的损失。对于这个问题,与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就两种标准的利弊进行了剖析。 专题探讨二,美方专家主要介绍了美国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上的发展变化,并结合实践谈了在哪些情况下法院可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就此议题,中方学者也表达了各自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的看法和体会,并就中国法院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上午十二点,研讨会上半场结束。 下午一点半,研讨会下半场开始。在专题探讨三中,发言人美方专家首先就美国《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案》(DMCA)适用的领域及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的介绍。在接下来的讨论环节中,中美学者主要围绕“对于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服务提供者应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中美双方的法官还就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这种网络侵权的案件交流了各自的观点,并且都认为由于成文法典或单行法对此的规定相对较少,给法官的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 接下来的专题探讨四,讨论的焦点是:基于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言论自由都要保护但相互之间又存在排斥现象的情况下,中美两国法律对于媒体侵权都是怎样规定的。通过意见的交流,中方学者认为,由于中国的民法还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这个概念,因此中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和美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在最后一个专题探讨五中,中美双方学者着眼于宏观,分别阐述了对于侵权法指导思想和近一个世纪以来侵权法地位发展变化的理解和认识。双方都一致地认为,随着经济地不断发展, 侵权法在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下午四点半,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Paul Gewirtz致闭幕词,研讨会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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