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学界新闻 >

国际经济法网专家访谈系列(二):台湾东吴大学杨桢教授访谈

时间:2009-11-18 点击:


杨桢教授简介:杨桢教授早年毕业于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并在澳大利亚国立蒙纳西大学、庞德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曾为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担任东吴大学教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墨尔本大学亚洲法学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等职务。杨教授专注于英美契约法、英美法导读、国际商法等学科研究,在英美法、国际商法等研究领域深具造诣,著述颇丰。

 


记:杨教授,作为一个英美法研究专家,您觉得英美契约法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有什么借鉴作用呢?

杨:英美法有英美法的立法模式,大陆法也有大陆法的立法特色。我们知道,中国作为大陆法国家,主要是以条文为主。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所以在不同法院的判决适用中,由于采取的解释方式不同,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果。加上条文化的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大规模的修订成本较高,于是,在这点上,英美法就显示出了其优势的地方。所以,总结来说,我们首先要多读英美法的判例,从不同的判例中得到启示和借鉴,特别是判决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思考方式和推理方式;然后将这种处理案件的思维模式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至于大陆法条文化的滞后性问题,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已开始采取每年发布一些司法判例的方式,对法典和各部门法中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规定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得法律体系中也有与时俱进的成分。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也说明了在实践当中,英美法和大陆法的相互影响不断加深,双方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吸收对方的长处,来更好地完善自己。

记:杨教授,在阅读案例的过程中,您觉得英美法案例的精髓是体现在对案例的推理判决过程中,还是体现在案例判决抽象出来的规则上呢?

杨:对于英美法的案例来说,每个判例都是有一个判决的。在这个判决中,就会详细地讲到其判决理由。说到判决理由,首先要考虑到的是看是否有先例可以适用。在这个层面上,对先例的遵循是对其抽象出来的法律规则和依据的遵循。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由于不同案例事实的不同,有可能出现推翻先例,而采用新的规则来判决的情况,如英国的Denning大法官就在法律相对滞后不适用现实发展时创设了很多新的判例规则。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案件本身分析所体现出来的推理和判断能力则显得更为重要,也更有时代意义。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英美法案例的精髓是什么,其实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具体案情下,其考虑的侧重点,或者说法官们关注的取向是不一样的。

记:我们知道,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法学教育都各有特色,那么能简单介绍下台湾高校法学院关于研究生的教育模式么?

杨:关于台湾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模式,我想以东吴大学为例。和大陆的教育模式相同的是,我们也是三年制的研究生,在毕业的时候要提交一个硕士毕业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不同的是,在18年前,我们将美国的J.D.教育模式引进东吴大学法学院,这是台湾第一个采取这种教学方法的尝试,后来结果也证明非常成功。美国的J.D.模式更加强调案例教学的重要性,目标是培养具有较强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这使得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更能切合法律实际操作的需要,从而具备更强的竞争力。

记:作为一个研究型学者,您对于提高现今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有什么建议么?

杨:我们知道,研究生的课时很少,通常只有二、三十学分,所以大部分的时间应该用于写论文和做科研。在做科研的过程中,导师的作用不可或缺。要多与导师沟通,他们提供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对于学生提高学术功底来说非常重要。当然,这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导师带的学生要少,最多三到五个。最近有报纸报道说某大学一教授带了20个博士研究生,真不可思议。老师精力有限,学生可以获得的指导就少了。因此,综上来说,学生要提高科研能力,一是靠自己的积极性和钻研劲,另一是导师必须有足够的精力来指导所带的学生。内外因结合,才能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