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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刘贵祥庭长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讲座

时间:2009-11-15 点击:

2009年11月12日晚,高伟绅经贸法律博士论坛如期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模拟法庭拉开帷幕,做客此次论坛的专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刘贵祥法官,他为大家带来的题目是“《公司法》第218条法律适用问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军院长出席本次讲座并担任主持。
晚上七点,讲座正式开始。此时,模拟法庭已是座无虚席。

 

刘庭长首先指出,《公司法》第218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衔接问题,及当《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不一致的时候,如何对法律进行选择适用的问题。虽然它只是一个简单的条款,但在实际应用中却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及实务价值。

为了让大家对这一问题有更好的理解,刘庭长首先和大家一起回顾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简单概括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通过刘贵祥法官的实例讲解,同学们意识到这些规则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值得大家的重视。

接下来,刘庭长为大家简单梳理了第218条的选择适用问题。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即《公司法》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有规定,但是两者的规定不一致;《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有规定;《公司法》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没规定。在实务审判中,涉及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刘贵祥法官认为对于“另有规定”的,其中的“法律”应作限缩性的解释,不包括行政法规等。

之后,刘庭长又对具体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以股权转让为例,分析了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区分了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在实务中的重要意义。

最后,刘庭长还对股权的确认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具体涉及隐名合同等问题。并希望对这个题目感兴趣的同学,能够认真系统的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研究。

在提问环节,同学们热情踊跃举手发言,刘庭长进行了耐心而细致的回答。同时,王军院长也做了补充回答,可谓相得益彰,同学们也从中得到很多启发。

 

晚九时许,讲座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讲座结束后,刘贵祥庭长还接受了我网站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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