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绅经贸法律博士论坛之王利明专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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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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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5日晚,高伟绅国际经贸法律博士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模拟法庭召开。本场讲座的嘉宾是王利明教授,讲座的主题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当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王利明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和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出席本次讲座的主办方代表有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军院长和马特副教授。讲座由王军院长主持。晚上七点,讲座正式开始。此时,模拟法庭已经挤满了慕名而来的听众。 王利明教授从《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目的和意义入手,开始了今天的讲座。王教授讲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制定非常重要的步骤,作为一部法律单独制定并且作为未来民法典的一编,本身说明我们国家在民法典的体系上对传统的大陆法体系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同时,王利明教授向大家详细解释了《侵权责任法》的名称,之所以称为“侵权责任法”而不叫“侵权行为法”,在于扩大对“无行为但有责任”情况的规制,从而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 接下来,王利明教授就《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第一,王教授从草案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概念、侵权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区分权利与权益之意义等角度详细阐释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这一问题。 第二,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问题,王教授表示:当前“同命不同价”的提法,虽然考虑到了城乡二元结构、收入差距等问题,避免了“一刀切”的标准,但这种提法是不妥当的。制定侵权法的精神,在于推进旧有制度的变革,促使其更加合理或尽量消除不合理现象,而不是将其固定下来。因此,王教授主张在同一案件中应考虑统一标准,同时,坚持采用“抚养丧失说”为主,死亡赔偿原则上可替代精神损失等制度。 第三,责任承担方式。王教授从允许受害人选择还是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和特定的归责原则联系在一起、物权请求权的责任形式三个方面探讨了关于责任形式的问题。 第四,网络侵权中“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的适用问题,王教授认为,“提示规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情况,而“明知规则”要适用于特殊情况。 #p#分页标题#e# 第五,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问题。王教授谈到:首先,从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角度出发,场所责任的适用范围不能仅限于经营场所;其次,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是应该以过错为要件;最后,责任的承担该如何确定,并将“补充责任”和“相应责任”做了详细比较。 第六,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王教授从损失分担、损害预防和公共安全的理念角度,来阐述这一问题。 王利明教授系统化、理论化的精彩演讲,赢得了在场听众的阵阵掌声。 最后,王军院长对整场讲座进行了细致的点评,希望同学们能够从王教授的讲座中学习到一种“从外到内”的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整场讲座在听众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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