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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现状、改革和前景

时间:2008-12-22 点击:
沈四宝:咱们现在开始,我是主持人。今天我们特地请到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副秘书长、助理秘书长,到我们这里来给我们讲一讲香港仲裁制度。我是主持人,也是今天讲座的参与者,在他们讲完以后,我也稍微的介绍一下我们中国仲裁制度的一些动向,而且这个动向和同学今后的就业有密切的联系。现在我们热烈的欢迎三位嘉宾!
苏国良:我是苏国良,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我是刚刚9月份才到任的,之前在香港做13年大律师,当了8年的工程师。
刘京:今天和回家一样,我算是你们半个校友,我太太原来是王老师、沈教授的学生。对外经贸大学的法学院很有名,原来我在贸仲待过,沈教授经常做仲裁员,贡献非常大,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见见面,聊一聊,介绍一下香港的情况。谢谢大家。
蔡伟平: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这次来到对外经贸大学,这也是我第二次和沈老师见面,去年10月份我们和贸仲合办了有关域名解决的大会,沈老师也做了发言,今天很高兴到这里来做有关香港仲裁的介绍,我在中心里主要负责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
苏国良:再次感谢沈老师。我先讲一些香港仲裁的事情,接下来邀请蔡伟平讲一讲我们中心ADR争议解决的,之后在请另外一位和大家分享一下。
仲裁为什么叫仲裁?和诉讼不同的是,仲裁是到仲裁庭确定,仲裁本身是一个法律程序,所以有仲裁法,在香港有仲裁条例。在国际贸易上为什么使用仲裁呢?比方说一个美国公司和一个内地公司做生意,他们有争端应该到哪里解决?到内地法院?到美国法院?可能双方都不太愿意,所以很多时间就选择仲裁的模式。其中一个原因是仲裁裁决可以依据1958年《纽约公约》可以在全球很多国家很多地区执行,和法院判决一模一样。在执行方面,比法院的判决还好。比如说美国法院判决要到内地法院执行可能不行吧。但是美国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在内地执行,因为大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缔约国。因为这个数字,很多时候国际贸易上不选择使用法院诉讼而使用仲裁。
很多的国家和地区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但是为什么某些地方仲裁法发展好一点,有些地方发展没有那么快呢?我个人觉得有一些因素,首先看法院是不是支持仲裁。比如说香港,香港对仲裁执行是非常支持的,对仲裁协议是非常支持的。大家可以在我们网站看到,去年大概13件案件到香港法院进行不予执行的申请全部都被驳回了,法院是很支持仲裁裁决的。其中一个法官已经退休了,也是我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理事,可以看出法院对我们的支持是非常大的。法院的支持是其中一个原因。#p#分页标题#e#
还有一个就是一个地方是不是中立。美国公司、内地公司,不愿意到对方的地方打官司,大家谈不来的时候怎么办,大家可以找一个中立的地方。香港、新加坡是大家比较容易接受的地方。为什么?香港有普通法,西方国家比较喜欢。还有香港是中国的一个部分,所以内地当事人可能容易接受来香港仲裁。
比如北京的公司和上海的公司都不愿意到对方的地方仲裁,可以选择另外一个城市,一个中立的城市。这是另外的一个因素。
还有一个因素是所谓仲裁员,需要有经验和当事人信任的仲裁员。某些仲裁机构仲裁员的语言能力怎么样,不但是说懂英语的很适合做一个仲裁员,很多时候懂英文、中文和其他语言的应该是可以在仲裁中使用的。如果仲裁一方是法文,一方是讲中文的,使用中文还是法文?如果选择是中文,很多的文件要翻过去,如果你选择一个懂法文和中文的仲裁员,那就比较方便,不需要那么多的费用在翻译的方面,仲裁员的能力和语言和其他能力方面也需要考虑。
还有什么因素使仲裁比较成功呢?一个是法律可预期性,如果法律不太清楚,从法律上怎么看一个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可预见的结果,可能对双方当事人选择一个仲裁地会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说香港法庭在法律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他们不会把香港考虑为仲裁地。因为我们订立合同的时候还没有发生争端,已经知道法律是不明确的,当事人就自然选择其他地方而不是香港了。1997年回归的时候,对香港前途的问题不太清楚,有一些公司说不把香港选择为仲裁的地方,而选择新加坡。如果是法律不明确,不可以预期,当事人很多时候是不会选择的。
还有,法律是不是和国际习惯、和联合国的仲裁示范法是一致的?我们知道联合国1985有一个仲裁示范法,在2006年已经修改了一次。修改的时候,也是考虑到很多不同法律的习惯定下来的,也有大陆法的吸收,也有普通法的吸收,把可以写下来的写下来,有些是双方分歧比较大的,所以不写下来。要看地方的法律是不是与全世界都很容易接受的习惯是相同的。我觉得中国应该有自己特色的仲裁制度,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国际使用者,如果这个制度太多不符合他们的预期,他们可能不太会选择到内地仲裁。如果香港的仲裁法和国际习惯不太相同,很有特色但是他们不喜欢,他们就不会来香港仲裁。这一点也要考虑。
一个地区如果要仲裁成功,要有一个自己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国际上要有好的声誉,他们知道这个国际机构是中立的,按照法律办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被接受得多一点,我们是1985年开始的,刚刚开始的时候和现在情况很不同。我们2007年有448个案子,不算太多但是也不太少。你们知道1985年的时候多少个案子吗?9个。我们要通过一段时间才可以慢慢的做到今天,仲裁机构也是非常重要的。#p#分页标题#e#
大概先讲这么多。
蔡伟平:
我简单介绍一下我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很多人都问我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其实不是。我们是一个非牟利机构,即非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本质上我们是慈善团体,是免向香港政府缴税的。中心成立于1985年,中心的主要日常工作是由秘书长来负责,中心秘书处上设一个管理委员会,最上面是理事会,有20几位理事。我们还有300多名仲裁员,还有一个分支机构香港调解会,主要是提供调解服务解决商业、家事纠纷,调解也是普遍使用的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
在香港绝大部分仲裁都是临时仲裁,在香港我们有两种选择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选择临时仲裁,也可以选择进行机构管理仲裁。而起,在我们中心的网站,我们都有很多建议性的仲裁条款。我们中心提供仲裁开庭的场地,和提供很多行政支持,以便当事人在香港进行国际仲裁。中心具有特殊的是有两个法定职能。在临时仲裁里,仲裁员的人数和人选都可由双方当事人来进行约定或者同意。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委任仲裁员机制失败,是不是就不能委任仲裁员怎么办呢?这也经常发生,因为很多仲裁条款也写得太差劲了。如果争议发生,双方选择在香港贸易仲裁局仲裁,这个条款到结案的时候就行不通了。提到香港贸发局里,香港贸发局没有管案子的经验,根本操作不了。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中心可以替这些民商事仲裁决定仲裁员的人数。因为首先得确定仲裁员的人数是一名还是三名,这确定下来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员的人选。如果确定不下来,可以向我们提申请委任仲裁员。我们中心具有,决定仲裁员人数和委任仲裁员这两个法定职能。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之前这些职能都是在香港高等法院去做的,如果到法院提申请委任仲裁员,可能要花一年两年的时间,可能找到的仲裁员还不太理想,因为法官没有专业的背景,可能不能找到对这个案子合适的仲裁员。所以1997年香港仲裁的程序法就授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可以做这个决定,事实证明这也是非常有效的,可以快速帮助民事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这就是我们中心在民事仲裁里充当的两个比较重要的角色。
我们越来越发现有很多仲裁条款约定仲裁程序由我们中心去管理。这也涉及到中西文化的区别。在外国很多当事人偏向使用临时仲裁。因为在临时仲裁里当事人可以选他们的仲裁员,并设计仲裁规则。如果我和刘京发生争议,我们找沈老师当仲裁员,然后到一个酒店进行开庭,之后如果我输我愿意执行裁决。这个程序可以不经过仲裁机构,如果我和刘京协商不了这个仲裁员的人数和人选,我们就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去做一个决定,这整个临时仲裁程序就可以操作下来。#p#分页标题#e#
这有好的地方也有不好的地方。在西方很多人喜欢设计争议怎么解决,就像喜欢设计自己的人生怎么走那样。在中国,传统以来偏向于将争议就交给青天大老爷决定。所以很多涉及内地当事人案子,合同里约定:“如有争议发生,争议必须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仲裁程序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自2000年之后越来越多这样的条款提到我们中心来,很多是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所以中国内地的仲裁用家还是比较偏向机构仲裁,我们中心也向当事人提供了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选择。刘京会详细提到我们中心的程序去管仲裁。
再提一下香港仲裁的法律环境,我刚才提到《香港仲裁条例》。这就是香港仲裁的程序法律,它的地位好像你选择在国内在北京仲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双方当事人除了可以约定仲裁的程序法之外,还可以约定合约的实体法,仲裁的语言等。还有一个仲裁员的资格,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做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香港法律也没有限制到底什么人才可以当仲裁员。因为香港法律不像一些地方,给仲裁员规定了太多的资格。也的确有一些地方规定了一些仲裁员的资格,包括我前两个月去越南,看到他们在改新的仲裁法,他们提到仲裁员必须念过大学,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我想起杨良宜先生的一本书里提到,如果卖臭豆腐的行业里没有找到一个人上过大学,那么这个行业的纠纷可能找不到合资格的仲裁员。所以仲裁员的资格定得太死不好。还有台湾说,仲裁员必须是社会知名人士,也没有做出相关的定义,上过报纸和电视的就算社会知名人士吗?在香港基本上是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我们中心有仲裁员的名册和名单,如果要上这个名单,我们中心有选拔委员会进行评审。如果双方当事人去约定仲裁员可以约定名单之外的任何一个个人当仲裁员。如果提到我们中心来申请,让我们来指定,通常会从这个名册中挑。
香港如果有案子提到我们这边来,如果真要开庭了,律师/代理人方面怎么办?在香港是比较公开的,没有资格的限制。任何一个个人,或来自其他司法区的律师,都可以在香港出任仲裁程序的代理人。这对在座各位都是一个好消息,我相信如果掌握香港仲裁程序的话,在香港仲裁做代理还是比较有前途的一个出路。这也是香港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倾向于鼓励仲裁,而不是限制仲裁的体现。另一方面,法院也支持仲裁的发展,而且法院也提供很多支持仲裁的措施。法院不会干预仲裁程序的进行。
蔡伟平:前一段时间雷曼兄弟集团破产了,在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收到超过16000多宗有关雷曼产品的投诉。当事人称“苦主”,这是一个新的名词。很多老公公、老太太积累了一生的钱,都给了银行的销售人员去买雷曼债券去了,后来雷曼破产了,他们就血本无归。很多人花了上千万的钱都去买雷曼债券,很多都只能退回本金的8%。所以金融管理局前一阵子就和我们联系,共同推出一个调解和文件仲裁的计划去解决相关纠纷。我们及时地设计出一套计划来,专门针对雷曼产品提供调解服务。#p#分页标题#e#
基本上调解先是双方,投资者和银行,双方同意使用这个计划进行调解。金管局在收到这16000件投诉的时候要字一个评审,哪些属于这个计划的要求,如果符合就会转介到这个计划里进行调解。费用是由金管局和银行来承担,投资者不缴纳任何费用。这个费用相当低廉,我们也是专门为了解决争议设计了一个快速的调解计划。调解的收费只是一万港币一个案子,调解员需要在委任之后的21天内完成整个程序。这个程序例包含了5个小时的调解会议,调解员可以约见当事人,进行单独见面,之后和在一起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这就是计划里的做法。调解还有另外一个目的,万一全面的和解协议达成不了,也希望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和范围尽量的缩窄。如果一些情况能够通过调解把双方的分歧减少,双方会先拟定一份同意书,就一些事实达成一个共识。这样在将来可能会再进行文件仲裁或者进行诉讼的话,这都会有一定的帮助。这个计划还包括了第三步,就是文件仲裁的形式。仲裁员也需要在委任后的21天做出裁决,而且这个仲裁是以文件交换来进行的,没有亲自出庭来临询的程序。因为在香港,你要开庭是很昂贵的一个做法。当事人还要承担场地的费用。在香港,都是尺金寸土,租用一个地方还是比较贵的,用文件的形式来解决还是比较科学。我们不希望很多案子通过仲裁,我们希望在调解阶段就解决下来。计划推出来以后,香港广泛的媒介都做了报道,也收到了热烈的反映,很多投资者都表示愿意使用这个计划。这个计划也是刚刚起步在进行之中,将来发展得怎么样,大家会看到进一步的消息。
还有我们中心将来发展的方向,金融业的争议解决是一方面,还有一个是知识产权,这也是另外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我们中心在2001年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有关域名争议的解决。.HK的域名机构就授权我们处理一些.HK的纠纷。香港贸易仲裁中心和贸仲也制定了一个规则,也接到了数码电子机构的授权,包括.COM、.NET等等,好像一共有13个通用顶级域名。一开始并不多,苏国良先生是我们的域名专家,很多中国内地的学者都是我们中心的域名专家。
一开始案子不多,2001年的时候只有两宗域名案件。后来慢慢发展,到2006年出现了比较大的飞跃,在06年案件数目93宗,到2007年就有135宗。今年过去的十个月里,我们受理了超过200宗的域名案件。总共域名的投诉案件,我们中心一共处理了580多宗,也是证明了这是越来越值得去发展的领域。 在普通仲裁这里我们也收到很多技术转让合同的纠纷,这和知识产权也有密切的关系。这一部分的案子我们每年也处理了不少,因为很多大的企业都愿意选择仲裁去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认为知识产权是一项保密的东西。如果去法院,一下子公开给媒体了,或被竞争对手知道这个秘密的话,对他们会有不利的情况。如果有很大的案子在法院里正在审理,如果是上市公司会很敏感,股票价格马上可能就掉下来了。一旦公司输了诉讼会赔很多钱,有很多不利的情况。仲裁有很多的优势去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这一块我也在努力地拓展知识产权仲裁的业务。#p#分页标题#e#
就说到这里,把时间交给沈老师。
刘京:我简单说一点。香港确实是一个仲裁的“风水宝地”。上个星期ICC国际商会有国际仲裁院刚刚在香港办了一个办公室,是它第一个实质性的办公室。第一也是看种了香港法律环境,第二就是看重了中国内地的企业。
坦率地讲,我们推出机构仲裁规则,很大程度也是针对内地企业,这对大家来说是一个好的消息。希望大家将来都有机会到香港代表内地企业一展身手。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机构仲裁规则。原来都是临时仲裁,香港也喜欢临时仲裁。我们推出机构仲裁规则9月1日才生效,主要是针对内地企业,我们叫机构仲裁规则,大家都知道,无非就是仲裁机构参与案件的管理。和临时仲裁的区别在于,仲裁机构怎么管这个程序。
我简单说一下管理这个方面。第一个问题就是仲裁程序的开始。针对临时仲裁规则,你把仲裁通知发到对方,仲裁程序开始。根据机构仲裁规则,这个通知发到我们秘书处才开始。仲裁程序开始会有诉讼时效等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所以我们规定通知发到我们这里就开始。还有在组织程序的过程中,我们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我们可以决定仲裁员的人数,一个还是三个。示范法规定,如果没有确定人数,就是三个。我们认为不一定合适。有的案子很简单,争议也不大,弄三个不太有效率。所以我们有了一个突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人数,就由我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来决定,这也是从帮助当事人加快程序,减少费用来考虑的
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要由我们确认。我们会考察他的背景,当然是根据当事人和仲裁员披露的情况,我们不会去主动调查 。组成仲裁庭以后,从原理上,我们仲裁机构就没有什么太大的作用了,也不应该有太大的作用。仲裁程序和案件的审理主要是仲裁员而不是仲裁机构。但是对仲裁员来说,我们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为是由我们最后核定仲裁员的收费。
大家知道,在传统的香港临时仲裁中,仲裁员是按小时收费的,常见的是三千到五千港币每小时。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给他发一封函。仲裁员会给你发一个回函,告诉你每小时发多少钱,有的是不同的,开庭多少钱,阅卷多少钱,写裁决多少钱。当事人和仲裁员达成协议。结案之后,仲裁庭发一个帐单,看总的收费。这是香港传统的。
ICC就不一样,他们多少有大陆法系的背景。他们要看争议金额,设立最少收多少,最高收多少,由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多复杂,争议有多大,进展快慢,仲裁员是不是勤勉,最终核定。我们觉得这个方法很好,尤其是针对现在的时代。我们也做了同样的规定。一定的争议金额,我们设一个幅度,最低收多少,最高收多少,由我们综合考虑这个案子仲裁员应该收多少费用。我们也希望一定程度上控制仲裁费用。我们的规则也留了一个小尾巴,采用哪种方法,要由双方当事人明确选择,如果没有明确选择,那就按照传统的做法。现在案子开始有了,但是还不太多,今后我们看看在实践中有什么问题,什么趋势,之后再向大家介绍。这是机构管理仲裁的重要因素。#p#分页标题#e#
另外我简单说几点,从审理案件角度来说,也有一些新的规定。比如有一条规定,仲裁庭有义务给当事人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这是很常见的。但是香港法律和英国的仲裁法律一样加了一条,仲裁庭有义务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延误。这也是当今时代大家对时间和费用考虑得更多,你不能毫无原则地想说多少说多少,仲裁员有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延误。同时规则也规定当事人尽一切可能,确保仲裁公正而有效率。有效率就保证对时间和费用上的节省。这个东西可能执行上不容易,但至少表达出一个信息,对当事人是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的。
还有一条,也是我们学伦敦的,伦敦毕竟是国际仲裁中心,有很多很先进的做法,有一个追加当事人的做法。大家知道,仲裁强调仲裁协议的双方,不能有此外的第三方。经贸大学的“货物买卖”是镇山法宝,这一领域可能会产生很多的争议,涉及转售,下手买家或最终用户。针对同一批货,可能出现矛盾的判决,这个怎么解决?原理上讲可能有三个做法,一个是国家立法,允许合并仲裁,把几个仲裁案件合并这个做法香港也有,但只是针对本地仲裁,两个香港公司之间或者三四个香港公司之间可以。在香港的国际仲裁中,要看示范法,但示范法没有类似的规定。还有就是各方当事人谈,那很困难,如果发生争议,七八个当事人都统一到一个仲裁庭仲裁,理论上可行,但是事实上不容易。还有就是仲裁机构制定一些规则来解决。我们新的规则中有相关的规定,仲裁庭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有权追加第三人为当事人,但是需要该当事人同意。这个规定至少走了一小步,不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而只要一方当事人同意,同时第三方同意。这是前进了一小步,将来能不能走得大一点,要看将来的发展。这是一个有特点的地方。
最后要说,这也不是什么新东西了,示范法规定仲裁庭按照多数意见裁决。很多人批评这是联合国示范法不好的地方,有时难有多数意见,只能是首席倾向一方指定的仲裁员以形成一个多数意见。另一种做法,中国仲裁法也是这样,没有多数意见的话,依据首席仲裁员个人意见裁决。我们也采取了这个做法,。时间有限,不能涵盖所有的内容,今天很不巧也没有带那么多规则,下次我给沈老师寄一点,让大家看看。
还有一条是仲裁员的国籍的问题。在国际仲裁中,一方中国一方美国,一方中国一方奥地利,都有可能。首席仲裁员的中立性是最重要的问题。坦率地讲,仲裁员都应该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有时候难免有倾向,不可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公平公正。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庭一方面要公正,另一方面也要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地让其他仲裁员了解指定他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不一定是偏袒,更多的是让其他两位仲裁员了解指定他的一方当事人的立场、背景、利益是什么。这个界限有时就很难把握。首席仲裁员就非常重要,国籍也就相当重要。我们规定如果是三个仲裁员或者说独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的国籍必须是中立的,这是我们的一个比较独特的做法,实际上也是和ICC的规则和伦敦仲裁院的规则是一致的。#p#分页标题#e#
沈四宝:中立的意思是必须是第三国。
刘京:对。原来是必须要考虑国籍因素,新规则比较强一点,这也是香港想真正成为一个国际仲裁中心不可少的一步,保证仲裁庭真正的国际化和独立,所以我们制定了这么一条。这是我们主要的一些特点,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沈四宝:非常准时,一个小时,多快啊。我稍微说两句。
他们刚才讲的这个,和我们大陆的仲裁法为基础的仲裁规则还是有一些差别的。第一他讲原来的仲裁是建立在临时仲裁基础上的,是一种新的发展。但是我们大陆的仲裁完全是建立在机构主义的基础上。到目前为止,我们的仲裁法还没有临时仲裁的规定。要修改,但是我认为这次修改还不会把它放进去。当然,我们今后可能要找时间研究为什么,我希望国外的同行们促进我们这个变化。
第二个问题,在中国,商事仲裁分成两类。一类完全是国内的,限定在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必须都是中国人,中国商人或者中国企业,也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所以,具有时代因素的,比如说三资企业、独资企业,他们在中国注册,也是法人,他们也规定在国内仲裁范围里。国内仲裁就不能自由的在国外选择仲裁机构,也不允许他们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外国的。这和你们就不一样。还有一个,我们真正的涉外仲裁,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在境外包括在香港、台湾、澳门,就是大陆境外,才允许他们在世界上自由选择仲裁机构,自由选择适用法律。这也是不同的。
另一个不同,我们国内的仲裁,法院有监督权,体现在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自动自愿的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有权对它进行审查。对国内的实体问题还进行审查,不仅是程序问题,等于就是二审。包括证据使用问题,法律适用问题都有权审查。这在某种程度上就减弱了仲裁的效力,减弱了仲裁的效果。但是涉外仲裁,法院只能够审查程序问题,包括在国外的裁决,在中国如果不被承认或者不被执行,必须要经过三审。如果它拿到中院,他要求执行。中院如果说程序上真的有问题,我们想不予承认。你要做出这个规定之前,要获得高级法院同意,高级法院如果同意,还要提交最高法院审议,这叫请示制。
中国仲裁到目前为止,面临两个非常重要的任务。一个就是防止和反对仲裁的诉讼化现象,还有一个是防止和反对行政化倾向。因为时间问题,主要是听你们的。
我再讲一点,香港也是中国的领土一部分,大家感到自豪的是中国是仲裁大国。中国去年仲裁结案的案件是6万件,涉及的标的额达到700亿人民币,全国265家仲裁机构,都是世界之最。当然这没有什么好光荣的,证明你争议多。但是另一点表明中国的经济做大了,今年的外贸尽管碰到了金融危机,但是今年到10月底事实上我们的外贸总量已经超过了去年,预计到今年年底要达到二万五千亿美金,去年是二万四千七百亿。GDP也做大了。仲裁案件数量之多,情况之复杂,都是世界上所没有的。今天要告诉大家,大家不是都就业难吗?事实上仲裁是一个非常大的市场。比如说,700亿,如果我们都是按照标的来算的,如果按2%到3%算,仲裁机构就要拿走多少?就是要200亿人民币左右。两头还有代理人,只会比这个多不会比这个少,加起来就有60亿人民币的业务量。你们想一想这个数量很大吧,还不包括到香港去仲裁,到斯德哥尔摩、英国什么的。这个数量非常大。同学习惯于就业就到一个部门去,而不习惯于就业、创业。完全大家想各种办法,在仲裁这个服务行业当中率先创出一条路子,这是非常好的。刚才说,到香港,不需要你什么什么,你去当代理就可以,甚至律师资格都没有,公务员资格也不需要考(笑),一定要在这个地方走出一条路。#p#分页标题#e#
刚才刘秘书长比较了解经贸大学底细,为什么?他太太是我们的学生,不是一般的学生,是非常优秀的学生,早期的学生。她大学的时候,我一年只招两到三个研究生,是很早很优秀的。他了解我的底细这么清楚,我们经贸大学法学院有一个长处,就在仲裁界影响比较大,老师们经验比较多,无论是国际国内的,关系也比较多。我起家是公司法、投资法,后来不知道怎么弄到了仲裁法。这是历史和社会推着你走的。王小川老师是教仲裁法的,也是老资格的仲裁员,还有王军老师,多了。实践比较多。我一直在想搞一个仲裁研究中心甚至仲裁研究学院,而且争取像香港一样,搞一个仲裁方向的硕士。为什么?大家就业不一定都要到法院、政府、律师事务所,今年律师事务所要得比较少,情况比较不好,尤其是非诉性质的事务所。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什么公司上市、合并。但同样,仲裁诉讼,我了解有些大的事务所非诉部门没有扩大,但是仲裁诉讼案子激增,培训两个星期,改行。
所以我觉得大家,包括这里有很多法律硕士,就业不一定都在大城市。都在大城市的时代过去了,大家要清醒的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小城市也很好。在中小城市就业是非常好的地方。现在还来得及,过五年,中小城市都不行了,要到乡镇(笑)。一定的。因为你有了汽车,开到哪里都很方便。为什么一定要离开父母到大城市去?每个城市我都了解他们,我都认识他们的仲裁委员会主任,你要到哪个仲裁委员会当秘书,就告诉我,我可以给你们写推荐信。像这样的硕士生非常少,过几年当秘书长、当主任都是可能的。因为现在这些人基本上不是专门搞仲裁法律的,都是自己摸爬滚打出来的,你们是科班。
要我创业的思想,创业的前提要发现新的市场在哪里。能干的人不是解决你们就业的人,而是创造一个新的就业市场,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企业家!
现在大家提问,自由提,什么问题都可以提,仲裁是一方面,大家了解香港情况都可以,这是自由性质的,不要拘禁,你们要讲英文也行,台上都懂。
王军:我问个问题,让沈老师和刘京一起回答: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想把某个第三人拉进来,而另一方也同意。这样产生的结果,在中国的法院这个裁决能执行吗?符合1958年《纽约公约》吗?你们的创造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
沈四宝:王军老师说的有一条特别重要,仲裁最终大多数都是自动执行了,就怕有的人不执行,不执行法院就要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也有这个权利提出抗辩。因为涉及到纽约公约,也涉及到我们国家的民诉法和仲裁法。在我看来,甲和乙之间有一个仲裁协议,甲是买方,乙是卖方,丙是甲的用户;如果丙和甲,丙和乙之间都签有补充的仲裁协议,那么做出来的裁决应该有法律约束力,应该得到执行。但是如果甲和乙之间有一个仲裁协议,乙和丙又补充了一个仲裁协议,但是甲和丙之间没有,可能会有瑕疵,有严重的瑕疵。如果我要当法官,我就要考虑。#p#分页标题#e#
王军:比如我当被告——败诉方的律师,我就会鼓动他不履行。
刘京:如果规则规定了,第三人可以加入进来,视为你同意。如果需要三方签仲裁协议,通过技术处理,可以解决。如果在香港法院,按照仲裁协议要求,书面要求,这是很灵活的。甚至三方进来了没有签订什么协议,但是整个程序都进行了,你都没有反对,不可能在执行阶段说程序不符合,至少在香港法院这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王军:关键是没有反对。
刘京:对。
苏国良:我补充一句。如果当事人没有反对,你之后到法院说这是违法了,就不允许你再发言了。还有就是刘京讲的,我们制定这个规则的时候,已经允许加第三人了。虽然个人没有同意,但是这个规则已经同意第三人仲裁了。这个和域名方面差不多,还可以依据这个来看,但是要看各地的法院怎么看。
提问:苏秘书长你好,我是国际法的学生,法学硕士。我们很多学生将来会做律师,我很感兴趣你们的发言,如果我们想做香港仲裁业务,在校期间如果从知识准备上,您有什么建议?
第二个问题,因为中国大陆的法律和香港的法律有一些差异,香港仲裁中心有没有类似的实习机会或者培养人才的计划,能不能给经贸大学的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了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学习香港的法律?
苏国良:我先回答第二个问题,我们是有实习机会的,全部资料在我们网上可以很容易找得到,我们也欢迎你们来。第一个问题,怎么准备,如果是对仲裁有兴趣的话,应该明白国际仲裁的做法,比如ICC怎么做,多研究一点,因为我看仲裁还是变化很快的,我们也是每天在学习。
刘京:对外经贸大学是一个外语类的院校,外语没有问题,但是还要更上一层楼。虽然针对中国企业,案件中用中文的较多,但是有时候遇到一些案子还是要用外文的,尤其是和对方高水平的律师较量……所以学好外语很重要。
提问:我想问蔡先生一个问题,您刚才提到雷曼兄弟破产的问题,我想假设这样一种情形,比如说雷曼兄弟和香港众多的大爷大妈签订了一个购买雷曼产品债券的协议,上面有一个仲裁条款。当雷曼兄弟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应该所有人都要到美国的法院,为什么香港仲裁庭有管辖权呢?这是有法律的依据还是香港非常支持仲裁?
蔡伟平:我可能解释得不够透彻。雷曼的纠纷在香港不是和破产相关的纠纷,而是这个投资者与分销银行之间的纠纷,因为分销银行把雷曼债券卖给投资者,这是一个买卖的关系。他们的纠纷的焦点是投资银行有没有误导,这本来是高风险的产品,银行是不是告诉老人家说这是没有问题的,保本的,没有风险等等。这是投资者和分销银行之间的纠纷。他们之间的分销合约没有仲裁条款和调解协议,所以基本上必须让他们在争议发生之后再达成一个同意去调解或者同意去仲裁这么一种协议。#p#分页标题#e#
提问:我补充一下,倘若没有达成协议,香港仲裁庭是不是会基于支持仲裁的政策来进行仲裁?
蔡伟平:不会,我们只是告诉双方当事人有这么一个东西来解决相关产品争议,他们来不来是他们个人的意愿,他们如果觉得这个不好,就不用来。
王军:现在有没有人提起诉讼呢?
苏国良:有。
王军:有没有可能胜诉?
苏国良:这还需要一段时间。
王军:在香港有没有对这种案子我们不予受理的情况?
苏国良:不会。
刘京:在我们的程序里,调解和仲裁,双方都不能请律师的。
苏国良:这是消费者的调解和仲裁,双方都不可以请律师的。你可以不同意使用我们的计划,但如果同意是不可以请律师的。
沈四宝:雷曼兄弟这个事情,是专门为这个案子定了规则的吗?
苏国良:对。
沈四宝:谁制定的?
刘京:他们两位负责起草,由我们的理事会通过。
沈四宝:以什么名义制定的?
刘京:中心和香港金管局配合制定的。
王军:这是政府行为吗?
苏国良:是由政府推动,我们支持的一个行为,政府和我们是分开两块的。
沈四宝:香港在国际化方面,在任何商事发展当中,是走在比较前面的。在全球化方面、国际化方面都是走在比较前面的。但是大陆有自己的具体情况:在生产力发展阶段、很多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还有我们的意识形态、人们的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都不太一样。在好多方面,你们是起着火车头的作用,是带头作用。我们在后面要更好的向你们学习。我们真地是这样。但是我们学习也要分阶段,我觉得我们大陆要发展,香港确实对我们的支持是很大的,同样我们大陆强大了,香港人在世界的任何角落腰会挺得更直!对不对?共同发展!
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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