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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力:东亚经济一体化下的 CAFTA 及其法律构建

时间:2014-04-21 点击:

【摘 要】CA FT A 放到广域的东亚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具有深远意义。CAFTA 的法律性质并非欧盟那样的国际经济组织, 而是国际条约性质的经济合作。这是理解与 CA FT A 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关键。CAF-TA 协定作为框架协定, 其后续协定~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协定和规则体系。其模式对 AJCEP、KAFTA 产生了影响, 也成为未来“ 10+ 3”广域东亚自由贸易区法律构建的蓝本, 并且为进一步升格为欧洲共同市场模式的法律机制打下基础。

【关键词】 CA FT A ; 东亚共同体; 广域经济一体化; 法律构建

一、CAFTA 与广域东亚经济一体化

CAFTA 即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 ( China - ASEAN Free Trade Area) , 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国曾长期游离于全球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之外。2001 年加入的 《曼谷协定》 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举动。当年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 双方同意于 10 年内建立 CAFT A, 并开始进行事务性谈判。第二年 11 月, 在金边举行的第六次中国 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签署了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CAFT A) , 决定到 2010 年 1 月 1 日建立 CAF-T A。

2004 年 1 月, 中国 一东盟双方启动了 “ 早期收获计划,, 600 种农产品先行降低关税。同年 11 月, 在第 8 次中国一 东盟领导人会议上, 中国和东盟签署了 CAFT A 项下的 《货物贸易协定》。它包括 23 个条款和 3个附件。该协定的实施, 标志着中国一东盟间的全面降低关税进程启动。首批 7445 种商品的关税降到 20% 左右。 2007 年 1 月, 中国- 东盟签署了 CAFT A 项下的 《服 务贸易 协议》, CAFTA 向 纵深 发展。 2009 年 8 月, 在泰国举行的第八次中国 一东盟经济贸易部长会议上, 中国 一东盟签署了 CAFT A 项下的 《投资协议》, 完成了 CAFTA 主要领域的建设。2010 年 1 月 1 日, CAFT A 如期全面建成。中国与东盟 6个老成员 ( 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 之间超过 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从自由贸易区建设之前的 9. 8% 降至 0. 1%, 东盟 6 个老成员对中国的平均关税率也从之前的 12. 8% 降至 0. 6%。到 2015 年, 中国与东盟 4 个新成员 ( 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 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水平也将达到同样水平。双方的服务业也将进一步向对方开放, 投资环境大大改善。{1}

本文所说的东亚是一个广域的地理概念, 即包括中国、日本、蒙古、朝鲜半岛在内的东北亚和包括东盟国家在内的东南亚。由于邻近的地理位置和频繁的经济贸易交往, 以制造业见长, 以出口导向的经济模式成为这一区域的共同特征, 使得这一地区实行经济一体化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东北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不发达。中国与日本、韩国与日本存在着领土争端。中韩两国和日本之间还存在着历史认识等种种问题。所有这些, 阻碍着东亚最大的三个经济大国像东南亚国家那样直接结成东北亚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世界潮流的今天, 东北亚的这种各国单打独斗的现状大大减损其在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中的地位和利益。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东南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比较成功。这里的 10 个国家在东南亚国家联盟的基础之上, 超越了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分歧, 成功地建立了东南亚自由贸易区, 促进了域内的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东北亚各个经济大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都有着密切的经济关系。三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之间形成的三个 “ 10+ 1” 的双边经济合作模式, 为进一步统合为 “ 10+ 3" 的多边模式创造了条件。这还是未来发展成为广域东亚自由贸易区乃至东亚共同体的基础。这一构想如果能够实现, 则中国、日本、韩国再加上东盟的 GDP 和对外贸易总量就已经达到了与美国、欧盟同等的规模, 将会使得国际经济贸易格局从现在的美欧两极变为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东亚共同体三极构造。东北亚三国与东盟十国的以制造业为核心的出口导向型国家的国际发言权将会大大提高, 其意志和利益将会在未来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中更能够得到体现, 使其更为公平和公正。

因此, 从东亚广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的视角看, CAFT A 的建成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CAFT A 的建立, 刺激和促进了日韩两国进行了自由贸易谈判, 并已经取得了现实的成果。日本于 2007 年与东盟缔结了 《日本东盟经济合作协定~ ( A 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mong Japan and M ember States of the A 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JCEP) 。该协定于 2008年 4 月正式签字, 同年 12 月起相继在日本与东盟各国之间生效。该协定涉及的范围有: 货物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 农产品的合作。但是在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方面还未达成协议, 有待于进一步谈判。2009 年 6 月 2 日, 韩国与东盟在韩国济州岛举行了 ~韩国-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 Korea- ASEAN Free T rade Agree~ ment, KAFTA) 签字仪式。这一协定虽然在东亚三国中签字最晚, 但是一举完成了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投资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四大协定体系, 个别领域甚至超过了中国和日本与东盟之间取得的成果。

二、CAFTA 协定的法律性质

首先有必要从国际法上分析 CAFTA 的性质。CAFT A 的性质是国际条约, 目前还没有构成国际经济组织。因此它与欧盟、西非经济共同体等具有实体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有着本质区别。在 CA FT A 所代表的 “ 10+ 1 模式” 中, 中国作为一个国家是缔约一方, 而东盟是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成为缔约另一方。东盟的十个成员国并非单独的缔约方独立和中国构成自由贸易条约关系。欧盟也广泛运用这种方式和一些国家之间订立自由贸易协定, 比如 2010 年 10 月签订,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欧盟- 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因此, 作为 CAFTA 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CAFT A 协定并不具有一般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特征。它并没有将 CAFT A 定性于 “ 中国一 东盟自由贸易组织” 的相关规定, 没有一般国际组织基本文件中的关于组织的职能和活动原则、成员资格、组织机构的规定, 也没有设立常设的秘书处和争端解决机构。WT O 成立前的 GA TT 从国际法上看也是只是国际条约, 但是在实践上成为了事实上的国际组织, 比如设立了常设的秘书处, 和其他国际组织建立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等等。从历史上看, GATT 是在 1947 年创设 “ 国际贸易组织,, (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 tion, IT O) 失败后, 事实上取代该组织的功能, 根据各缔约方的共识而成为事实上的国际组织的。{2} 所以, CAFTA 与 GATT 的情况完全不同。而且, 东盟的 “ 10+ 1 模式” 除了适用于 CAFT A 之外, 还适用于日本一 东盟之间的 AJ-CEP 和韩国一 东盟之间的 KAFT A。复数的 “ 10 + 1 模式” 的并行也决定了 CAFTA 所代表的中国一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只能是条约性质的合作, 而非国际组织性质的合作。

CAFTA 协定是一个框架协定, 实际上构筑了一个协定体系的框架。CAFTA 协定的内容不仅仅是该协定本身, 而且还包括了所有的后续协定。{3} 由 此 可 见, 在 CAFTA 协 定 体 系 中, CAFT A 协定处于核心位置, 是该协定体系的基础, 相当于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CAFTA 项下的各项 CAFTA 协定, 包括 《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协定》 及其具体运作规则, 都要与 CAFTA 共同构成 CAFTA 法律体系。CAFTA 项下的各协定必须要与 CAFT A 的规定一致。如果其规定具体运作规则和实践与 CAFT A 的规定发生冲突, 应该服从 CAFT A 的规定。

CAFTA 协定也规定了其与 WT O 及其规则之间的关系。中国以及东盟大部分国家是 WT O 的成员, 因此 CAFT A 必须符合 WT O 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相关规定, 不能与之相冲突。{4} CAFT A 协定序言中也明言: “ 重申各缔约方在世界贸易组织 ( WTO ) 和其他多边、区域及双边协议与安排中的权利、义务和承诺”。此外, 在 CAFT A 协定第 3 条、第 4 条、第 6 条均有关于和 WT O 规则相互协调的具体规定和措施, 对其项下所有的协定和法律文件是否符合 WT O 规则全面负责。

CAFT A 协定作为一部满足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要件的国际条约, 其效力必须在其各个缔约国国内得到尊重。缔约国有义务保证 CAFT A 协定的效力在国内得到实施。由于 CAFTA 并非欧盟那样的国际组织, 无超国家效力, 因此 CAFT A 的效力主要是通过缔约国制定国内法实现其国内效力。

CAFT A 与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之间的关系也必须厘清。东盟成员国同时也是后者的缔约国, 对其而言就存在着当两部协定发生冲突时到底以哪一部协定优先的问题。CAFT A 虽然中国为一方, 只有一国, 东盟一方却有 10 个国家, 但是本质上应该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即东盟一方为一个整体。从这点看, 当两部协定发生冲突时, 东盟国家可以优先遵从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国际法上看, 这两部自由贸易协定根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都属于同一序列国际条约, 根据后法废前法原则, CAFTA 的效力应该优于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当然, 在实务中一旦出现了冲突的可能性, 东盟国家有义务通过条约解释或者其他方式回避这样的事态发生。

在CAFTA 协定存在的同时, 中国还可能与东盟若干成员国之间另行订立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就产生了 CAFT A 协定与这样的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目前中国和新加坡之间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已经签署了这样的协定。该协定并没有专门规定与 CAFT A 协定之间的关系, 只是含糊地规定了 “ 若本协定与双方参加的任何其他协定不一致, 双方应当立即进行磋商, 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5}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东盟成员国与日本、韩国之间。比如日本与东盟之间除了上述的 AJCEP 之外, 日本还和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越南等国分别签署经济合作协定。这种情况下应该把 CAFT A、AJCEP、 KAFT A 等当作一般性规则和最低门槛, 而两国间的协定则看作特别规则和更加具体的约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两国间协定具有优先于 CAFTA、A JCEP、KAFTA 适用的效力。比如 《中国- 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所规定的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实施日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等都比CAFTA 协定的规定更为超前, 不能因为 CAFT A协定而否认《中国一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不同规定的效力。

三、CAFTA 的协定和规则体系

CAFTA 、A JCEP、KAFTA 三个 “ 10+ 1 模式”的框架协定各自采取自己的方式建立了各自的协定和规则体系。在CAFTA协定的框架下, CAFTA 的协定和规则体系得以建立。在 CAFT A 项下, 2004 年 11 月中国和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定》, 2005 年 7 月签署了 《争端解决机制协定》, 2007 年 1 月签署了 《服务贸易协定》, 2009年 8 月签署了 《投资协定》。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6}韩国则完全和中国一样, 以 KAFTA 为框架协定, 然后签署了后续的《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投资协定》 和 《争端解决机制协定))o 而日本则没有建立这样的协定体系。这是因为在 CAFT A、AJCEP、KAFTA 中, 中国和韩国与东盟之间签署的是自由贸易协定, 其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 还可以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而日本和东盟签署的是经济合作协定, 即 没 有 采 用 “ FTA ", 而 是 采 用 的 是 " EPA" (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的称呼。它们主要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则, 也含有若干投资的规定, 但是几乎没有涉及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7}

在CAFTA 项下的实体法方面, 中国一 东盟之间的 《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灰《投资协定》规定了以下主要规则。

首先, 2005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货物贸易协定》, 共有 23个条款和 3 个附件。该协定规定, 从 2005 年起中国与东盟 6 个老成员国大部分货物逐步削减关税, 到 2010 年 1 月 1 日实现零关税 4 个新成员国到 2015 年实现零关税 7000 种商品开始削减关税。取消关税及贸易限制的法律规范。涉及商品范围包括早期收获计划的商品。各成员国可以提出有限的敏感产品清单, 作为一刀切的零关税目标的例外。在非关税措施方面, 实行中国 一东盟原产地规则, 为此各缔约国制定相应的海关法规加以具体实施, 凭缔约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享有优惠关税。积极实行中国一东盟海关国际合作, 实行通关便利化。{8} 在保障措施、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东盟作为一个整体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其次, 2007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 《服务贸易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双方在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 基本参照了 GA TS 的文本, 共有四个部分, 33 个条款和 1 个附件。附件列举了中国和东盟10国的具体减让承诺表。根据渐进自由化条款, 双方还要进行第二轮服务贸易减让谈判。

最后, 2009 年 8 月 15 日签署了 《投资协定》。该协定 27 个条款, 涉及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等内容。其中大部分规定都超出了WTO的相关规则的范围。在投资待遇方面, 协定规定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待遇, 为双方投资者创造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环境, 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投资协定并非一步到位旨在实现完全的投资自由化。其中在最惠国待遇等方面规定了若干例外, 实际上实行的是渐进式的投资自由化, 与当今各国在投资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基本相称。

在程序法方面, 以 2005 年 7 月 20 日签署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为核心, 还有 《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事项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主要用于贸易争端的解决, 参照了 WTO 的 DSU, 有 18 个条款和 1 个附件。由于不设常设性争端解决机构, 所以采取了仲裁的方式, 对仲裁的前置程序、仲裁庭的设立、组成、职能、程序及其中止与终止、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因此, 这类争端解决机制更接近于 WT O 成立前的 GAT T 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协定》 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缔约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要根据 《投资协议》第 13 条解决。该条规定沿用 《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必 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第二种情况是关于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私人之间的争端, 要根据第 14 条第 4 款的规定可以提交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内的多种可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

CAFTA 并无关于不同缔约国私人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规定。按照传统的做法, 是留给国内法
[ 2]解决。

四、广域东亚经济一体化构想的法律构建

从上述关于 CAFTA 协定的法律性质和所构建起来的协定和规则体系看来, 结合 AJCEP、 KAFT A 的实践, 目前的东北亚三国与东盟之间的 “ 10+ 1模式, 是有一定局限的。从长远的广域东亚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来看, " 10+ 1 模式, 必然要发展为更紧密的 “ 10+ 3 模式”, 然后进而向广域东亚共同体演变。为此, 有必要参考世界其他地域经济一体化深度发展的模式进行法律构建。一个自由贸易区乃至经济共同体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机制配套, 其运行和维持将会遇到巨大的困难, 有可能遭致失败。

我们可以将这一进程设想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就是目前的现状。参与者是中国、日本和韩国为各自的一方, 东盟为另一方的双边自由贸易区。在中日韩三国中, 中国作为先驱, 最早和东盟之间签署了 CAFT A 框架协定, 并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先行建成了 CAFTA。CAF-T A 及其后续协定所构成的协定和规则体系, 规模宏大, 制度设计完整, 为后来的日韩两国在构建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时提供了现成的样板。特别是韩国, 虽然签署框架协定晚于中国, 但是由于有中国的样板可以参照, 因此完全按照 CAF-T A 的模式迅速构建起 《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 《投资协定》 和 《争端解决机制协定》 的协定和规则体系, 大有后来居上之势。日本和韩国在或多或少吸收 CAFTA 法律制度的内容后, 根据自己的经济事情作出若干修订后建立其各自的法律制度。一般而言, 日韩两国实行高度的农业保护主义政策, 意在将大量农产品纳入敏感产品清单中。这样的三个双边框架协定并存的局面固然有利于促进各自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但是相互的竞争关系有可能减损其效果, 更不能促进中日韩三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 从而难以出现相乘效应。因此, 在各个框架协定设定的零关税、服务和投资自由化目标达成, 或即将达成之际, 有必要将 “ 10+ 1 模式, 提升到 “ 10+ 3模式”。

第二阶段就是中日韩三国都各自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基础之上建立 “ 10+ 3 模式” 的自由贸易区。目前东盟主导下有 “ 10+ 1"、 " 10+ 3" 和 10+ 6" 三种模式。{9} 除了 " 10+ 1 模式” 已经从政治对话领域发展到现实的紧密型经济合作或自由贸易区之外, 其他两种模式都还只停留在政治对话层面上。经济合作从 “ 10+ 1 模式” 发展到 “ 10+ 3 模式”, 不是简单的数量的叠加, 而是从三个双边模式发展成一个统一的多边模式。为此, 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多边框架协定, 以及该协定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协定和规则体系。从中国与东盟比较顺利达成相关协议, 率先建立 CAFT A 法律机制的经纬看, 已经影响到后来的日韩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创设。{10} 而日韩与东盟之间在农产品保护措施方面的分歧及其解决方案是基于日韩特殊国情形成。在未来的统一的东亚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设计上, 中国和除新加坡外的所有东盟国家都有较大的农业出口贸易, 因此日韩的农业保护措施并无普遍性。因此, CAF-T A 的相关法律制度可以作为未来 “ 10+ 3 模式, 的广域东亚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蓝本。在这里还要注意尊重东盟国家的一体性。鉴于东亚地区政治、社会和国际关系的现实, 从 CAFTA 到广域东亚自由贸易区的整个进程都是以东盟为基础平台。因此, 即使未来的东亚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制度得以建立, 都可以容纳东盟各国作为一个整体在自由贸易区内的存在。如果东盟国家有这样的诉求, 应该在其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到这一现实, 从国际组织法和国际条约法层面上, 妥善处理东亚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规则与成员国之间、与东盟之间的各种关系, 在东亚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框架下东盟有关法律规则与成员国之间的关系。[3]#p#分页标题#e#

第三阶段是东亚自由贸易区深化发展的结果即东亚共同体。虽然成员国也许还是那些, 空间地域范围可能并没有扩大, 但是其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必须有所变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机制根据一体化程度的高低而各有不同。一体化程度最低的是优惠的贸易安排, 然后依次是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经济一体化。CAFTA 为 典型的 自由 贸易 区, 与 NAFT A 具有同样性质。以 CAFT A为蓝本建立的未来的东亚自由贸易区也应该不超过这个程度, 因此其相关法律制度可以参照 N AFT A的做法。而东亚共同体既然是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升级版, 当然至少会超过关税同盟阶段。从现阶段的 CA FT A 就包含了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来看, 进一步提高到实现生产要素商品、人员、资本和服务全面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的水准上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在这方面, 欧盟的发展历程及其建立相关的法律机制的经验值得借鉴。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运行, 1968 年欧洲共同体关税同盟建成, 接着开始了共同市场的建设, 然后建成包括货币联盟在内的欧洲联盟, 整个过程都伴以欧洲共同体法乃至欧盟法的制度设计和支持, 成为世界各个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不可多得的样板。

未来的东亚共同体的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可以参照欧盟法的。具体而言就是欧洲共同体法的共同市场阶段的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何力( 1955- ) 男, 重庆璧山人,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双聘教授, 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代表作有《国际经济法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 年) 。

【注释】
{1}综述: 中国一 东盟自贸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新航程, 中国新闻网, 2010 年 1 月 8 日, http: / / www. chinanews. com . cn/ cj/ cj- gncj/ news/ 2010/ 01- 08/ 2060544. shtml, 2010- 10- 29 访问。
{2}何力主编 《国际经济法学高级教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81- 82 页。
{3} CA FT A 协定第 13 条 “ 杂项条款~ 的 1 规定: “ 本协议应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内容, 以及将来所有依照本协议通过的法律文
件"。
{4} 即 GAT T 第 24 条, GATS 第 7 条。
{5} 《中国一 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第 112 条的二
{6}综述: 中国一 东盟自贸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新航程, 中国新闻网, 2010 年 1 月 8 日, http: / / www. chinanews. com . cn/ cj/ cj- gncj/ news/ 2010/ 01- 08/ 2060544. shtml, 2010- 10- 29 访问。
{7} 日本财务省网站, 経済連携協定 ( EPA) , http: / / www. mof. g o. jp/ customs _ tariff/ trade/ international/ epa/ index. htm , 2011- 04- 22 访问。
{8} 中国一 东盟海关合作概况. 第六届中国一 东盟博览会海关与商界合作主题论坛网站, http: / / www. customs. gov. cn/ tab~ id/ 34886/ Default. aspx , 2010- 10- 30 访问.
{9}" 10+ 6~ 除了在中日韩三国基础之上再加上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
{10} 日本・ ASEAN 包括的経済連携協定. 巾 4 k " 尹 4 ? 日本語版. http: / / ja. wikipedia. org/ wiki/ % E6% 97% A5% E6% 9C% AC%E3% 83% BBASEAN% E5% 8C% 85% E6% 8B% AC% E7% 9A% 84% E7% B5% 8C% E6% B8% 88% E9% 80% A3% E6% 90% BA% E5% 8D% 94% E5% AE% 9A. 2010- 10- 30 访问.

【参考文献】
[ 1] 何力. 国际经济法学高级教程[ M] . 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9.
[ 2] 凌斌, 潘海清, 张莎. 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浅析[ J] . 法制与经济, 2010, ( 2 月上旬刊) .
[ 3] 陈卫东. 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初探 [ J] . 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 5) .
[ 4] 廖诗评. 条约冲突基础问题研究[ M ]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 5] 杨丽艳.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 6] 韩国:" 10+ 1" 为“ 10+ 3~ 打下良好基础[ N] . 广西日报, 2010- 0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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