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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四宝,王斐:培养国际化法学人才的若干思考

时间:2014-02-19 点击:

【摘要】文本文首先论述了国际化法学人才的概念,指出广义上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应该是指具有全球意识、国际化视野和世界战略眼光和思维能力的法律人才;其次,本文提出了培养国际化法学人才的途径和方法,强调国际化法学人才要走应用型、复合型及外向型培养的道路。指出法学院的工作应以培养人才为磨盘,教学科学和实践都要围着磨盘转的理念。

【关键词】国际化;国际化法学人才;国际化视野

培养国际化人才,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基本战略的必然要求。邓小平同志早在1983年就高瞻远瞩地提出了“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这是他在新的历史阶段对教育事业提出的总方针。在我看来,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事业三个面向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教育国际化。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是为了满足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而经济全球化作为人类社会走向繁荣稳定的基础,势必会推动并需要法律在全球范围内的类同,或者说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法律的国际趋同化,它包括国际统一法的日趋加强、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日益融合以及各国国内法的逐步靠拢。总而言之,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世界政治多极化和全球信息网络化为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创造了客观需要和条件。同样,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热点,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更是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介入到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中,从而把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于2007年12月把对外经贸大学的“法学国际化人才培养”列入第一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名单,并作为一个重大项目进行研究。在此期间,本人在上海大学法学院担任院长职务,和同仁们提出了“创特色,入主流,走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道路”的口号,并付诸实践。经过四年的探索和努力,就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国际化法学人才的概念

人才培养的历史表明,国际化法学人才没有统一的标准,它是各国因自身的基本国情和所面临的历史任务的不同而不同的,美国或者西方国家的国际化法学人才标准不一定就是各国都能普遍认可或符合他们需要的国际化法学人才标准。

对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途径的基本看法是: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应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从广义上讲,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就是指培养出这样的人才:他们应该具有全球意识、国际化视野、世界战略眼光和思维能力,也就是说,他们能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做到“从大处着眼”,这个“大”,就是指能从国际角度和全球高度来分析身边发生的事件,因为国际化视野主要是指站在世界高度形成的一种理念或思维方式,它要求法律人才能主动地把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形势联结起来考虑。

为什么要这样?

这是由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因为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点就是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逐步统一、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的日益融合,从而造成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而这种过程和状况又必然会伴随着法律的趋同,必然会出现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局面。“国际”、“国内”两个概念在全球化的当今时代已经形影不离、紧密相连、无法分开了,这里当然要包括法律。因此,在当前没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是无法满足时代需要的,是具有重大缺陷以至于要被淘汰出局的。

从广义的国际化法学人才的概念来看,主要是指法学人才具有国际化的思维方式、国际化的理念,国际化的价值观以及国际化的精神,在他们处理法律事务或进行思维时,能自觉地从全球角度正确地进行决策。

最近,《纪实》杂志2011年第七期有一个解密资料:“毛泽东与尼克松会谈记录”。在这个记录中,两国领导人在商谈中美建交问题时,尼克松就提出说:“只有放眼全世界,我们才能对近在眼前和迫切的问题做出正确的决策。”他还提出对于中美会晤,尽管苏联反对,印度不赞成,日本表示疑虑,“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赞成”,因此走到一起来了,毛主席表示赞成。①这是一个典型的以国际化原则和精神来处理具体事务的例子。

因此,我认为对于广大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对其进行国际化培养的目的是使他们具有国际化的概念、原则和精神,而这种原则和精神就是要将他们培养成一个具有国际视野和世界战略思维的人。他们能自觉地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能做到处理身边事,不忘天下势,而不机械地理解成要把每个法学院的学生都培养成精通外语、熟悉和掌握国际法和外国法、能自若地接触外国法律工作者并随时与之展开工作或合作的人。但是,这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很难实现的。

所谓狭义的国际化法学人才,这样的人才在当前只能是一部分,因为任何国家的多数法律人主要是为本国服务的,相对而言,对专门国际化法学人才的需要只能是少量的,而且真正成才的人也只能是少数的。

我们应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今天,何谓国际化法学人才还是有很多共同点的。

首先,这类人才必须具有全球意识、国际视野和世界性思维能力,有宏观把握国际国内大局及其法律走向的能力。

其次,这样的人才应该对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发展动向具有高度的洞察能力,他们时刻关心国际事件、国际热点及国际潮流中的法律问题,并对此具有快速反应能力。

第三,国际化法学人才应该在中国与世界的经济融合和市场趋向统一过程中,熟悉并善于运用国际规则,理解并熟知与我国存在主要竞争和合作关系的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善于捕捉和掌握全球游戏规则,并有本领进行国际沟通、合作和融通。

第四,在处理微观问题时,能从大处着眼,即能从全球的高度去考虑。而在处理宏观问题时,又能以微观问题作基础,使宏观问题的解决不脱离实际。

第五,国际化法学人才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就是多面型,就是知识或能力的多面化。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提倡并实施近三十年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为两个市场培养“三会”人才,就是一种成功的培养方式。②具体来说,这类人才能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原则,深谙其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法律价值以及与之密不可分的政治、经济、人文、道德等相关领域的知识。

此外,国际化法学人才需要熟练掌握英语或其他与我国有重要关系的国家的语言,有较高的外国语言素养,即应具有较扎实的外语基本功和法律专业外语能力,要求在项目谈判、法律文书起草、参与国际诉讼和仲裁等重要法律服务活动中能熟练地应用外语。

二、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途径的多元化内涵

在讨论国际化法学人才时,大家都会提到多元化问题,而且都承认多元化是国际化的产物。那么,法学教学的多元化到底体现了什么?正如很多学者认为多元化是表象,其基础和内涵是特色,而且认为没有特色就没有多元化。也就是说多元化只是法学教育的表象要求,其内涵在于不同的法学院要办出各自的特色,要表现出其不同于其他院校的特有的风格和办学精神,包括不同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更有特色的职业技能。

多元化趋势就是特色化趋势。在职场的竞争中,没有特色的法学院校的毕业生与具有特色的法学院校的毕业生相比往往要处于劣势,因为前者不能为特色纷繁的现实提供相应的特别人才!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特色的法学院校存在的基础会发生动摇。多元化法学教育实质上就是特色加就业,因为特色就是优势,就是生命力,日益发展的多样化的社会要求和就业环境需要多样化的教育去适应,甚至去引导。

法学教育应当体现多样性,就是说要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有特色才能办出水平。比如一些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培养文理渗透、有法律和技术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外语院校应当注重培养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有较强国际交往能力的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应当注重培养既懂经济和管理又通晓法律的法律人才③。

三、法学院应以培养国际化法学人才为磨盘,教学、科研及为社会服务围着转

应该说,法学院承担的教学、科研及为社会服务三大功能,都应围绕着一个总功能,一个中心,即围绕培养人才而展开,或者说我们法学院应该把培养法律人作为磨盘,其他三大任务应该围绕着这个磨盘转。

学院应该鼓励教师们在从事教学之外,同样也能在搞科研和为社会服务实践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才干。作为教授,其任务也必然以育人为天职,这是他们的职业选择,他们应该以自己渊博的知识、独到的眼光、宽广的胸怀,丰富而成功的人生经历去教育学生、影响学生,使学生们对人生选择和价值观充满信心!

常言道,严师出高徒,培养出真正的“高徒”才是衡量老师成功的标准,也可以这么说,无高徒,无以成名师?!名师的责任就是能从多方面促使学生成功!名师的最大功能就是使学生对未来充满信心,因为信心是一个人的脊梁骨,老师和学校就是要培养出一批批对自己选择的事业充满信心的校友!

这是法学教育能够实现国际化的一个出发点,因为境外著名法学院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以育人为中心,为磨盘,如果我们把学校工作的磨盘定位为科研,主要工作都围绕着这个中心转,势必会出现学院中心任务不明,甚至出现把育人放到次要位置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的法学教育评价体系应予以调整。

四、从国际化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学教学必须以职业教学为导向

法学教育以职业化为导向,这几乎是各国法学教育的共识,也正在逐步成为我国法学教学界的共识。

如何理解以职业教学为导向?我们认为职业教学是以社会需要为基石的,应建立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体系。教师在传授知识、讲解理论的同时,要注意联系实践,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这些都要和当今社会的实际需要相联系,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毕业生找到学以致用的职业。

为此,应注意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问题。学生要学习的知识主要是指教学大纲规定的、教科书上介绍的以及学生自己学习的知识;学生应掌握的能力,包括但又不限于法律思维能力,还应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表达能力、谈判能力、预测能力等。但这些能力都不是单从课堂上就能学到的,也不能全靠老师,因为老师也有个人特点,主要还是靠大家自觉地去接受锻炼、寻找机会,而法学院的任务就是帮助学生去发现机会、创造机会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另外,各法学院根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开设了不少与培养上述能力直接有关的课程,如法律谈判、法律写作、法律方法、逻辑课、律师会计等,大家一定要重视。

形象地说,如果法学院要以职业教学为导向,就应该为学生架起如下几个桥梁:理论和实践之间的桥梁、知识和能力之间的桥梁、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国内和境外之间的桥梁。只有学院组织了、师生重视了,才能逐步结出硕果。

此外,中国的法学教学还存在着法学素质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关系的问题,十四门基础课程与特色课、跨学科课程之间关系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上,中外法学教育家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仍处于摸索阶段。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方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发展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可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全球化及其所引发的国际经济、国际政治,尤其是法律的变化;另一方面则取决于目前我国从事或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员,无论是领导、老师或学生等对国际化法学人才的理解程度。

现在,国际化法学人才的培养方法仍处于探索和发展之中,以上所讲述的是对这个问题的一些思考,也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总结出的经验和结论,仅以此希望能为我国的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作者简介】
沈四宝(1946—),男,上海市宝山人,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名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王斐(1989—),女,山东临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

【注释】
①见2011年8月31日,《报刊文摘》。
②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1984年建立国际经济法系时就响亮地提出了“三会”人才的概念,“三会”即精法律、懂经贸、会外语(英语)。1996年建院之后,又加上“为两个市场”,即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培养精法律、懂经贸、会外语(英语)的人才。
③见王利明:《关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几点建议》,引自《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十二五’规划与法学教育发展战略”论坛论文集》,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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