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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斌,汪水伟: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反倾销

时间:2014-02-12 点击:

【摘要】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的重要制度,在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促进国际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入世后,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应对与反倾销有关的国际贸易纠纷。

【关键词】 争端解决机制;反倾销

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的重要制度, 对于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促进国际经济乃至政治关系的发展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鉴于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所有与法律文件有关的任何争端,反倾销法是WTO法律体系之一, 成员方因之所起的争端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其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加入WTO的一个主要动机是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而对于我国出口产品所受的不公平待遇, 有一个国际性的申诉场所, 而不只是受制于他国的国内法。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解决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 有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 这也不同于个案应诉个案解决的局限性。所有这些均是有利于我国的。[ 1]

1.WTO争端解决机制简介

1948年建立的GATT不仅仅从名称上来讲不是一个国际组织(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其章程里也从来没有过建立一个国际组织的规定。GATT 也没有一个独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当缔约方因对协议的解释发生分歧时,纠纷只能提交给缔约方全体进行调解和仲裁。其缺陷在于缔约方全体包括了争端双方,而且它不是专职的争端解决机构, 因而缺乏绝对的中立和独立性。另外,争端解决结果的执行完全依赖败方的自觉,没有一个体制监督执行情况。虽然GATT第23条规定败诉方如不执行裁决,任何一个或几个缔约方均可对其采取报复措施, 但同时对报复又作了很多限制( 如要经过缔约方全体通过) , 以至于在GATT几十年的历史上只有1955年荷兰诉美奶制品案被批准过一次报复措施。总体上讲,GATT的争端解决制度是失败的, 所以真正拿到GATT解决的案例并不多。GATT47年间处理的案子有200多起, 与之相比世贸组织成立至今就已受案近300起。乌拉圭回合经过7年的艰苦历程终于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为世贸组织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机制负责审查关于下列协议和规定的争端:

(1) 建立世贸组织的协定;

(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

(3) 协定附件包含的协议: GATT1994, 农产品协定, 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 海关估价协定, 装船前检疫协定,原产地协定,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 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牛奶制品协定。

从时间上讲,只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成员之间的纠纷才适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第一次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区别于成员全体的权威裁决组织,解决成员间的贸易纠纷并监督裁决的执行情况。其职能是受理成员的投诉、召集会议、成立专家小组, 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裁决的执行等等。

纠纷的解决办法以协商为首, 协商没有效果时方可申诉。

一方成员提出申诉后,如果争端解决机构没有一致反对设立专家小组的话, 专家小组即告成立, 它相当于司法程序里的一审,一般由3人组成,特别情况下由5人组成。专家组成员必须是专家和权威, 即讲授过贸易法规课程、发表过专著,做过高级贸易官员或GATT缔约方代表、在秘书处工作过等等。为了保证专家小组的独立性和中立, 其成员必须以个人身份进入,不能代表任何组织或国家, 而且不接受任何方面的指令。如果争端一方是发展中国家, 它还可以要求专家组至少有一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

专家组讨论后最迟在6个月内提交报告给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针对该报告,当事方可以上诉至常设上诉机构。常设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组成, 每个案件由其中的3人处理, 成员均由争端解决机构任命, 任期4年, 可连任一次。常设上诉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内容(而不是事实内容) 进行审查并做出最终结论, 它可以对专家组报告的结论任意改动。常设上诉机构一般要在60天内结束工作,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90天。其报告最终由争端解决机构在世贸组织成员收到报告后30天内通过。报告通过后, 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败诉方应在报告通过后的30天内通知争端解决机构来执行计划。如计划不能如期执行时, 可以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合理的期限可由败诉方提出并经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也可由双方协议。如果没有在合理期限上达成一致意见的话,裁决后第90天则是最后期限。败诉方没有在期限内执行裁决的,胜诉方可以要求补偿或采取报复措施。报复措施是区别于GATT的交叉报复措施, 即是说,胜诉方可以不受裁决所依据的协定给对方以惩罚, 例如, 裁决是货物贸易的纠纷,胜诉方可在服务贸易上采取措施使对方得到相应的损失。这样就迫使败诉方认真对待裁决的执行, 否则本国的优势贸易方面会优势丧尽。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书”还规定, 争端方可以选择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仲裁程序本身不是一个必须程序,它与一般的仲裁程序没有很大的区别, 即要以争端方事先的协议为前提。仲裁结果也是最终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统一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模式,不仅对于顺利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起着核心作用,而且为非成员国之间( 或对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乃至非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式, 其影响和促进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同时, 争端解决机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也做出了一些特殊安排。例如, “ 当一争议系一发展中成员国与一发达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如该发展中成员国要求, 专家小组应至少包括一名发展中成员国的成员“;“ 如果该案件是由一个发展中成员国提起, 在考虑可以采取的适当行动时, 不仅考虑被指控措施的贸易方面, 而且应考虑其对发展中成员国经济的影响。”[ 2]

2.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外反倾销法律争端

入世除了为我国经济带来机遇和挑战之外, 另一方面更要求我国成为世界经贸游戏规则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对于反倾销,在针对外国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予以投诉的同时,也要充分准备, 以应对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措施的指控。

针对外国对我国产品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 除了政府部门极力交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外贸企业审慎应对外, 我国政府也应当认真研究对策,其中包括依照争端解决机制予以投诉的可行性和程序性等一系列问题。这主要包括:

在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相应对策方面, 应当充分全面地研究与争端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计划, 充分利用协商、调解、调停等自愿性解决方式,并积极发展同WTO秘书处、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等部门的合作关系,以谋求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有利地位。

在加强国内立法特别是对外贸易法方面, 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 我国应借鉴欧盟“新贸易壁垒工具”和美国301条款的做法,建立我国法人或公民就外国政府违反国际义务对我国贸易或工业造成损害向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诉的机制。

同时,针对入世后中外贸易争端多样化、复杂化, 解决机制专业化的局面,我国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国际贸易谈判或争端解决活动的快速反应的统一机构。例如, 参照美国301委员会模式成立一个以经贸为首的跨部门机构, 分设投诉、应诉、信息中心、研究调查、新闻、规划与协调等附属机构。该机构专门负责中外贸易争端的谈判、协调等方面的事宜。[ 3]

【作者简介】
陈其斌(1972- ), 男,甘肃景泰人, 兰州商学院法政学院讲师。
汪水伟(1965- ), 男,甘肃定西人, 兰州商学院法政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1]谢守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问题与最新发展[J]1 国际法学, 2001, (1): 53.
[2]WTO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S]1第8条.
[3]余敏友.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与实践[M]1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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