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卿:美国对华反补贴的数载迂回路(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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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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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 8 月 26 日A3 版) DOC双管齐下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 )于2011 年 12 月 19 日作出的判决没给商务部留下还可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NME )适用反补贴(CVD )法的任何悬念,这在太平洋两岸引起了截然不同的反响。中国出口企业称,CAFC 作出了“历史性的裁决”、“中企扳倒美国商务部,美法院叫停对中国征反补贴税”。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也发表谈话,“希望美方尽快纠正其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美国相关产业和商务部则乱了手脚。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CAFC 的判决将于2012 年 2 月 2日生效,届时商务部必须撤销已经作出的24 项主要针对中国产品征收 CVD 税的命令,终止 5 起正在调查的 CVD 案件,撤销 2 起刚刚受理的 CVD 案件。 此时,美国商务部在司法程序上的救济有两个,一是申请 CAFC 重审该案,二是通过“调卷令”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但启动这两种程序都很难。另一个办法,就是要求国会修改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2012 年 3 月 5 日,美国商务部要求 CAFC 重新审理。商务部坚持“雪夫伦尊重原则”,认为 CAFC 应尊重商务部对 CVD 法的“合理解释”,商务部不应被“锁在”其过去的解释里。此前的 1 月 18 日,时任美国商务部部长布赖森和贸易谈判代表科克曾紧急致函国会,要求国会颁布将 CVD 法适用 NME 的新法。商务部称,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达 47 亿美元,美国受损企业 80家,涉及上万美国人就业。函件要求国会立即颁布特定法律,对 NME 适用 CVD 法,以扭转法院的错误判决。 国会立法忙 美国国会山对中美贸易多存偏见,习惯将贸易问题政治化。国会曾要求商务部研究如何用美国的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来抑制来自中国的所谓不公平竞争产品。现在国会看到法院不是以“双重计算”就是以“不适用”为由,拒绝对中国适用 CVD 法,十分恼火,几乎一致想推翻法院判决,用CVD法来制裁中国。 2012 年 2 月 29 日,美国CVD 法适用于 NME 的立法草案被提交给国会筹款委员会,并于当天被提交全体国会。2012 年 3 月 6 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仅经过有限的辩论,就以370 票对 39 票通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定法》。次日,法案被送交美国参议院,参院未对草案做任何修改,未做任何辩论,三读后即全票通过。尔后的 3 月 9 日,法案草案送至总统处,3 月 13日,奥巴马总统签署《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定法》。为一部法律的通过,国会两院“精简”议程,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内即完成众院、参院和总统的立法程序,这在美国立法历史上是极为少见的。 该法规定对 NME 适用反补贴法,自2006 年 11 月 20 日起生效,该法还对双重计算作了规定。至此,1986 年的乔案判决以及 GPXV 的判决正式被新的立法所推翻。 美国对 NME 适用 CVD 法(P.L.112-99 法)的主要内容如次。 112-99 法实际上包括两节。第一节是规定美国的“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条件是主管部门要能够发现和计算出 NME政府或公共实体(publicentity )提供的补贴,否则并不要求主管部门这样做。此条规定自 2006 年 11 月 20日开始生效。注意此处规定的生效时间是后来发生法律诉讼的焦点。 第二节是解决“双重救济”的规定,即规定对 NME 产品的反倾销税可做调整。但调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NME产品在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价值作为正常值;(二)发现该产品被提供了可征 CVD 税的补贴(不含出口补贴),而且该补贴降低了对美出口价格;(三)主管部门可合理估计该补贴所扩大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然后从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中扣减该扩大的倾销幅度的额度,但扣减额度不得超出主管部门计算的 CVD 幅度。该节还规定本节的生效日期是本法的颁布日期,即 2013 年 3 月 13 日。就是说这种调整或解决“双重救济”问题只对2013年 3 月 13 日后发起的双反调查案件适用。 112-99 法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虽然法律规定美国 CVD 法适用于 NME ,但它例外条款规定,如果美国主管部门“不能发现或计算出补贴”,就不要求征收 CVD 税。由此看出法律赋予主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第二,该法有两个生效日期:一个是法律本身于 2006 年 11 月 20日开始生效。这正是美国决定 CVD 法适用于中国产品,发起对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日期。另一个是避免“双重救济”的生效日期,从2013 年 3 月 13 日起生效。这就是说对美国商务部在 2006 年 11 月 20 日~2013 年 3 月 13 日期间针对NME 所裁定的几十起双反案件,法律并不要求作“双重救济”的审查与纠正。第三,对 2013 年 3 月 13 日之后的双反案件,虽然规定了要对反倾销(AD )税进行调整(扣减),但该扣减的额度是以美国主管部门“可合理估计的”补贴所扩大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合理估计”的额度不会是根据科学公式计算出的额度,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武断性。如果商务部无法“合理估计”,如估计的扩大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很小,或不作估计,CVD 税依然要照征,“双重计算”或“双重救济”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GPX 的违宪之诉 前文介绍的美国商务部双管齐下的策略之一已然奏效,新法已经颁布。在 CAFC重新审理GPXV 的申诉也得到了法院的批准。但由于新法的颁布,对NME 适用 CVD 法的问题似乎已经解决,CAFC 要求双方对 P.L.112-99 法发表评论。 GPX (一美国轮胎进口商,对华非公路用轮胎双反案中一涉案企业为其在华全资子公司)辩称,112-99 法是违宪的,理由为:(一)新法颁布于2013 年 3 月 13 日,在2011 年 12 月 19 日的CAFC 判决 GPX 胜诉后,第一节的追溯适用完全改变了 GPXV 的判决结果。另外,新法的第二节等于制定了一个特殊规则,规定商务部对 2006 年 11 月 20 日~2013 年 3 月 13 日之间裁决的案子无需考虑“双重计算”,只需处理 2013 年 3 月 13 日后案子的“双重计算”问题。这种规定等于是对 GPX 等公司先前案件的惩罚。GPX 认为这种差别待遇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溯及既往条款” “正当程序条款”以及“平等保护条款”。CAFC 将 GPX 诉美国 Pub.L.112-99 法违宪问题发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 )审理(GPXVI )。 CIT 于 2013 年 1 月 7 日就GPX 提出的 P.L.112-99 法违宪问题作出判决(GPXII ),认为新法并不违宪。理由是:(一)新法并未违反溯及既往条款,因为GPX 未能证明新法是惩罚性的。相反,CIT 认为新法是救济性的,而救济性的法律是可以溯及既往适用。(二)新法未违反正当程序条款,因为新法属于经济立法。依据美国法律,经济立法要受到“合理基础审查”。因此,要证明经济立法违反正当程序条款,就必须证明国会新的立法不具合理基础,以及如果没有新法,GPX的既得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雷斯塔尼法官称,终结前期案件对政府合法利益具有合理基础,否则会增加政府的行政负担。另外,GPX 应该知道当时对中国适用 CVD 法正处在变化之中,调查通知了 GPX,美国贸易经济法是追溯征税,所以,GPX 在 CAFC 判决(GPXV )中不具既得利益。(三)新法未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依据美国法律,只要与合法目的具有合理关系,经济立法或行政分类,如果不属针对某一怀疑阶层或不影响根本权利,就应得到支持,否则,就不得支持。GPX承认本案不涉及不同阶层之人,而属于“单一阶层之人”(即仅指进口非公路用轮胎的进口商)。雷斯塔尼法官说,给予 2013 年 3 月 13 日之前结束的对NME 进行 AD 和 CVD 案件的待遇不同于该日期之后发起之案件的待遇,与合法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关系,应予支持。对于3月13日之后的案件的规定,雷斯塔尼说这样做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 )义务,而WTO 义务的履行都是朝前的。至此,CIT 驳回了所有 GPX 关于 P.L.112-99 法违宪的挑战。 余音难了 GPX 在诉新法违宪的同时,与其他参与诉讼的中国企业还提出了一系列 CVD 的计算方法以及补贴的起算日期等问题,CIT 将这些问题驳回商务部重审,所以目前案件仍停留在 CIT 手中。如果商务部按照 CIT 的指示调整好各种计算,当事方接受,GPX 很可能还会将 CIT 关于 P.L.112-99法不违宪的判决上诉至 CAFC 。CAFC 将就是否违宪作出几乎是最终的判决。 但是,GPX 并不是诉整个 P.L.112-99 法违宪,它诉的只是该法第一节规定的溯及既往适用(即自2006 年 11 月 20 日开始适用)以及对2013 年 3 月 13 日之前案件不溯及既往适用“双重计算”的规定。因此,此案涉及的仅仅是新法颁布前已被裁定的那些被征收反补贴税的案件。换句话说即便 GPX 在 CAFC 的违宪胜诉,只是涉案公司的相关产品在2006 年 11 月 20 日~2013 年 3 月 13日之间或不被征 CVD 税,或要解决“双重计算”问题。未参与诉讼的公司依然要被征收原定的CVD 税。 综上,美国 CVD 法自 2013 年 3 月 13 日开始适用于中国输美产品应不存在任何悬念,悬念只是美国商务部如何解决“双重计算”问题。(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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