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贸易源远流长,自中国入世之后,中美贸易争端日趋频繁。梳理总结中美在WTO下的已有贸易争端,有助于更好地认识两国的贸易关系和美国在WTO中的参与实践。同时,中国也正是在和美国不断“交手”的过程中日渐成长。但是迄今为止,美国在WTO中的参与能力仍是中国所难以企及的。展望中美贸易未来,贸易争端还将不断上演。
【中文关键词】 中美贸易争端;WTO;实证分析
一、中美贸易的先河及其发展
中美贸易历史源远流长。自1784年2月,美国商船“中国女皇号”(Empress of China),驶向中国广州海岸,寻求与清朝政府通商,这是美国开往中国的第一条商船,开创了中美贸易的先河。次年,“中国女皇号”满载3000担绿茶和武夷红茶抵达纽约港。从此,开辟中国向美国出口茶叶、丝绸和瓷器的“海上丝绸之路”。{1}与之相应,美国则向中国大量出口棉纺织品、烟草及石油。1830-1930年间,美国继英国、印度后,成为中国棉纺织品(Cotton-Textile,即我们所熟悉的“洋布、洋纱”)的主要出口国。自18世纪中期后,中国棉纺织品的进口占据年度进口产品的三分之一,位列第一位。{2}在烟草输出方面,成立于1902年的英美烟草公司(British and American Tobacco Company),当年即进入中国,收购原属花旗烟公司的上海浦东烟厂,并于1919年设驻华总部于上海。{3}1876-1920年,美国向中国出口大量石油产品。早在1880年,中国煤油市场就被美国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垄断。1885年,美国标准石油公司则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其生产的煤油和汽油广泛用于中国国内的居民生活、工业化及当时的国内外战争。自近代以来,中国便是美国的巨大市场,美国向中国出口的主要是工业品,直至今日的汽车、飞机等高科技产品,如福特汽车、波音飞机等;中国则主要向美国出口诸如手工艺品、服装、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但近年来,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中国也开始向美国出口一些高科技产品。和英国、日本不同,近代中美贸易是一个相对自然的过程,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新中国成立后,中美主要根据双边贸易协议处理之间的贸易问题。2001年中国入世后,中美贸易争端被纳入到WTO世界贸易法律体系之内,贸易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如中国的成本优势,可能被诉为一种倾销行为。现今,美国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中国则是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是美国第三大出口国和最大进口国来源地),在全球贸易中,中美已是难舍难分,悠久的贸易交往史和巨大的贸易额,也为中美贸易争端提供了土壤。{4}
二、WTO下中美贸易争端的实证分析
(一)美国处理“中美贸易争端”的基本态度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2010年WTO中国合规性报告》中,将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为“成熟的参与者”。{5}言下之意,在处理贸易争端方面,美国并不会因为中国入世时间较短而给予谦让。{6}正所谓WTO下中美“蜜月期”已经结束,美国处理与中国贸易争端的基本态度可概括如下。
首先,通过双边高层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和对话,如“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JCCT){7}和“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8}协商解决贸易中存在的分歧。其次,当双方对话协商不足以解决与WTO相关的贸易分歧时,美国将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此外,当国内产业利益受到损害时,美国也将严格执行本国的贸易救济法律,如著名的美国“301条款”便是一个例证。目前,通常所指谈及的“301条款”,作为一个整体,是指经修正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全部内容,以及超级301和特别301条款。{9}美国借助国际法和国内法,“攻”“防”并举,进而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和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二)WTO下中美已有案件的实证分析
自中国入世至2011年7月1日,中国作为申诉方向WTO争端解决机构共提起8起诉讼,其中6起是针对美国,比例约占75%,另外2起针对欧盟。中国以被诉方参与WTO争端共计21起,有11起是由美国提起,比例约占52.3%。其他成员依次是欧盟(含之前欧共体)4起、墨西哥3起,加拿大2起、危地马拉1起。{10}美国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争端国,而中国则是美国第三大贸易争端国,中国与美国WTO争端数量,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超过日本、印度、巴西等,仅次于欧盟(含欧共体)和加拿大,详见表1、表2。{11}
表1 中国作为申诉方起诉美国的WTO案件一览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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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具体纠纷 │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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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DS 252:中国诉美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终结。2003年12月10日,美国告知各成员其已终止与WTO规则不符 │
│ │措施案 │的保障措施,中国获得全面胜诉。 │
├──┼─────────────────┼──────────────────────────────┤
│2007│DS 368:铜版纸反倾销反补贴案 │终结。美国商务部自动撤销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倾销征 │
│ │ │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 │
├──┼─────────────────┼──────────────────────────────┤
│2008│DS 379:中国诉美国对某些产品的反补│终结。2011年3月25日,DSB通过专家组报告,认定美方采取“双反”│
│ │贴和反倾销措施案 │措施违背世贸规则,中国获得胜诉。 │
├──┼─────────────────┼──────────────────────────────┤
│2009│DS 392:中国诉美国对某些影响中国禽│终结。2010年10月25日,DSB采纳了专家组的报告,中国取得胜诉。 │
│ │肉进口措施案 │ │
├──┼─────────────────┼──────────────────────────────┤
│2009│DS 399:中国诉美国影响轮胎进口措施│中国上诉。2010年12月13日,专家组裁定美国针对中国输美轮胎所 │
│ │案 │采取的特保措施未违反世贸规则。中国在2011年5月24日决定上诉。 │
├──┼─────────────────┼──────────────────────────────┤
│2011│DS 422:中国诉美国对来自中国的某些│磋商阶段。2011年2月28日,中国就美国对来自中国的某些冰冻暖水 │
│ │冰冻暖水虾反倾销措施 │虾反倾销措施进行磋商。中方认为美方“归零法”违反世贸规则,不│
│ │ │当征收了高额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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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美国作为申诉方起诉中国的WTO案件一览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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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具体纠纷 │现状 │
├──┼──────────────────┼───────────────────────────────┤
│2004│DS 309:美国诉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 │磋商解决。2005年10月6日,双方向WTO通报,表示已达成满意解决 │
│ │税案 │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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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DS 340:美国诉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 │终结。2009年1月12日,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专家组和 │
│ │口措施案 │上诉机构裁决中国对汽车零部件征税措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
├──┼──────────────────┼───────────────────────────────┤
│2007│DS 358:美国诉中国对税收和其他费用 │磋商解决。2007年12月19日,中美双方向WTO通报此案已通过备忘 │
│ │的返还和减免措施案 │录的形式磋商解决。 │
├──┼──────────────────┼───────────────────────────────┤
│2007│DS 362: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终结。2009年3月20日,DSB通过专家组报告。裁定《著作权法》第4条 │
│ │和实施案 │等规定与WTO规则不符。 │
├──┼──────────────────┼───────────────────────────────┤
│2007│DS 363:美国诉中国影响出版物和音像 │终结。2010年1月19日,DSB通过上诉机构裁决中国的出版物、音像 │
│ │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 │制品、电影进口专营和分销的法规违背入世承诺。 │
├──┼──────────────────┼───────────────────────────────┤
│2008│DS 373:美国诉中国金融信息服务和外 │磋商解决。2008年12月4日,案件当事方向WTO通报,双方已达成谅 │
│ │国金融信息提供者措施案 │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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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DS 387:美国诉中国赠与、贷款和其他激│磋商解决。2009年12月18日,案件当事方向WTO通报,已达成谅解 │
│ │励措施案 │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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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DS 394:美国诉中国限制若干原材料出 │专家组阶段。2009年6月23日针对中国对矾土、焦炭等9种原材 │
│ │口措施案 │料采取配额限制等数量限制措施向WTO提出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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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具体纠纷 │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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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DS 413:美国诉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歧视│专家组阶段。2010年9月15日,美方认为,中国仅允许中国银联提供 │
│ │待遇案 │人民币的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GATS市场准入义务和国民待遇原 │
│ │ │则。2011年3月25日成立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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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DS 414:美国诉中国对进口取向电工钢│专家组阶段。2010年9月15日,美国认为,中国商务部裁定对源自美 │
│ │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案│国的取向硅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做法与《反倾销协定》、《反 │
│ │ │补贴协定》等规定不符。应美国请求,2011年3月25日成立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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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DS419:美国诉中国风力发电补贴案 │磋商阶段。2010年12月22日,美国认为中国为风力发电设备企业提 │
│ │ │供担保、资金支持或奖励措施与WTO规则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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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争端的简要评析:赢多还是赢少
中国作为起诉方的案件中,应该说是赢多输少,维护了自身合法的贸易利益。中国作为被诉方的案件中,部分案件是以磋商的形式进行解决,双方达成谅解备忘录,这不影响中国和美国在WTO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磋商仍为是解决争端需要主要考虑的方法。其余案件,多以中国的国内措施违反WTO规则和中国的人世承诺而告终。然而,WTO争端解决并没有简单的输或赢,有时虽然被裁定违反WTO规则,但在时间上赢了,争取到调整国内产业的宝贵时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最好的例证,为美国钢铁产业的调整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因此,我们应该客观综合地分析案件的结果。
中国入世近十年的WTO实践,从2002年“钢铁保障措施案”中联合诉美,到2007年“铜版纸反倾销案”中独立诉美,取得很大的进步。{14}而美国则利用国内法和国际法,步步为营、攻防并举。美国在WTO争端中态度,偏向进攻型,而中国正处于防御到攻防结合的过渡期。{15}WTO下中美双方的诉讼能力,尤其是举证能力还存在一些差距,如在反倾销的案件中,必须证明倾销以及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中国同样因为举证不足,在不少案件中的诉求没有被专家组采纳,如“轮胎特保案”中,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美国的特保措施过度。{16}事实上,美国能积极处理WTO争端,并非一日之功,与其强劲的参与能力密不可分。
三、美国应对WTO争端法律能力分析及启示
迄今为止,美国参与WTO争端的数量为296起,其中,申诉方97起,被诉方113起,第三方86起,占WTO案件总数的约70%,其参与率居成员之首。{17}同时,不少案件也是极为复杂,如上述“钢铁保障措施案”中,申诉方欧盟、日本等8个成员实力都不一般。美国能够很好地应对这些贸易争端,与其自身WTO参与法律能力密不可分。
(一)“与贸易有关”的美国行政与司法机构
贸易议题历来是美国国会立法讨论的重点,而在国际贸易机构建制方面,美国具有世界独一无二的国际贸易行政与司法机构。
1.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USTR是美国国会和总统争夺国际贸易政策权的产物,是总统办事机构,它由国会根据1962年《贸易扩张法案》创建。办公室的首脑为美国贸易代表,直接对总统和国会负责。除贸易谈判代表外,USTR还设有3名副代表(2名驻华盛顿,1名驻日内瓦)和1名首席农业谈判大使,分别负责地区事务、WTO事务以及农业事务与政策等。{18}USTR在处理国际贸易事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利益协调功能。充分听取来自总统及行政体系内部、国会、各个利益团体和不同产业之间的多重声音。第二,政策制定功能。将以前国务院、商务部、财政部等行政部门所拥有的贸易政策制定权置于其下,集中负责美国国际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服务等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第三,国际谈判功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作为总统在贸易领域唯一合法的谈判代表,负责美国与其他国家的多边和双边谈判事务。{19}自中国入世后,USTR每年都向国会提交《2010年WTO中国合规性报告》,对中国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描述,内容长达100多页。{20}需要指出的是,和美国类似,2001年,巴西也成立了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为总统府直属机构,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决策和协调机构。{21}
2.美国商务部(DOC)。DOC成立于1903年2月14日,原名为美国商务及劳工部,于1913年3月4日正式改名为美国商务部。具体的任务包括,整理经济与人口统计数据以作为政府及企业决策的依据、发行专利与注册商标、设立产业标准以及“双反案”的初步裁定。{22}商务部长是总统的高级经济顾问,定期为政府推行的商务政策提供分析报告。商务部下设多个局和办公室,各司其职,如经济和统计局、出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等。#p#分页标题#e#
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CT)。 ICT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性质的、准司法联邦机构,其前身为 1916年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ICT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判定美国内行业是否因外国产品的倾销或补贴而受到损害;对某些不公平贸易措施,如对专利、商标或版权的侵权行为,采取应对措施;对贸易和关税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总统、国会和其他政府机构提供技术性信息和建议。其法律依据是《1974年贸易法》第201、337,《1938年农业调整法》第22节等。{23}ITC下设多个行政、公关和专业职能办公室,如关贸总协定办公室、不正当进口调查办公室。该委员会无权主动进行反倾销调查,只有在关国生产者、贸易协会或工会向该委员会和商务部提出请求时,或在商务部通知该委员会它已主动发起调查时,该委员会才进行调查。
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CIT是根据1980年海关法院法成立,前身为1909年设立的美国海关法院,是美国联邦司法机构。其受理由于管理进口贸易的联邦法律而引起的控告美国政府所有民事案件。正如时任美国总统吉米•卡特所说:“利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的管辖权,关税法院法能创造一种综合性制度使进口贸易中产生的民事诉讼及有关国际贸易的联邦法规得到司法复审。”{24}对该法院最后判决如有上诉者,还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上述四个机构,并非孤立运行。USTR主要扮演政策制定和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功能,负责其对其各国政策的研究分析以及WTO事务的处理。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同负责美对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工作。商务部负责判定被控的倾销或补贴是否存在及程度如何;国际贸易委员会则判定美国内行业部门是否因外国倾销或补贴行为而受到损害。如果上述两部门都作出肯定性裁决,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相关产品征收反补贴关税。而国际贸易法院则负责对商务部裁定行为的司法审查,表现为利益方可就商务部的行为起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二)“与贸易有关”的律师队伍
毫无疑问,美国WTO律师资源丰富,甚至内部竞争激烈。美国拥有一些顶尖WTO律师事务所,而具备处理WTO事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更不在少数,这些律师事务所在WTO总部日内瓦多设有代表处,供各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选择。中国的许多案件,主要也是依赖于美国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参与的几个重要案件中,都有美国律师事务所的身影,而其中不少案件对手正是美国。如“中诉美铜版纸反倾销和反补贴案(DS368)”和“中诉美影响轮胎进口措施案(DS399)”中,就聘请美国温斯顿(Winston & Strawn)律师事务所;{25}“中美知识产权案(DS362)”,聘请了美国霍金•豪森(Hogan and Hartson)律师事务所,“欧盟诉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DS339)”,则聘请了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26}美国律师具有天然的优势,没有语言的限制,并且WTO争端解决体制偏重于英美法系传统,重视对已有案例的分析,先前判例起到实际的指引作用,美国律师更可以驾轻就熟。
(三)美国WTO参与能力对中国的启示
关于机构的设立。201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设立了“中国国际贸易谈判代表”,为正部级,未来需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对主要贸易伙伴的法规和政策研究。{27}中国入世后,交往愈益频繁,更多的贸易措施将触及WTO规则,贸易纠纷将再度攀升。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做法,考虑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28}不过,目前来看,外企诉中国政府的案件并不多,目前成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时机尚不成熟。中国海外投资的扩大有助于了解美国国内产业政策,因此,加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合作也十分必要。
关于律师队伍的建设,关键在于培养自己独立的WTO律师队伍。目前政府应对争端的主要做法是:无论中国作为原告的案件还是被告的案件,在聘请国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还聘请国内的律师。{29}这样使国内的律师可以更好地向国际律师学习,在合作中成长,在实战中历练。另外,巴西选派律师到日内瓦实习机制,也是值得中国参考。{30}中国的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律师既要懂国际规则,更要懂中国国情,因此国内律师具有天然的优势,更能设身处地为中国辩护。一个优秀的世贸律师需要通晓普通法、民法和世贸组织法,以及经济学、会计学和其他领域知识,并且具备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庭进行长时间的陈述和辩论的出色英语能力。要建成一支可与美国在WTO争端中竞争的律师队伍,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1}但正如有官员所言: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而终将会走向一个贸易强国,如果在贸易法里没有中国律师的参与是不完整的。{32}
四、中美贸易争端展望:更严峻的未来?
近期,美国Perterson国际经济研究所发布了题为《中美贸易争端:痛苦的现状,更严峻的未来?》的研究报告。报告分析,奥巴马政府计划2015年出口增长一倍,金融危机后,如果中美合作路径不畅,美国可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33}中美两国贸易失衡多年,美国不会甘心现在的贸易赤字。为此,一方面,美国希望通过打破中国的现有限制,进入高端新兴市场,以实现上述目标;而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中国的低价产品冲击其本土企业。以下将是美国今后重点关注的领域,也是中美贸易争端的高发地带。
1.产业政策。从已有中美贸易争端来看,多是围绕中国的汽车、钢铁、金融等产业政策展开。目前,美国对中国的多项产业政策仍表示关注,集中表现为在某些产业的市场准入方面,认为政府偏袒国内的企业。{34}具体而言,在工业投资政策方面,美国认为中国的反垄断实践限制了外资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和外资在中国的发展。在工业标准方面,尤其是在通讯领域,美国认为在国际标准存在的情况下,中国自有的一套标准体系,如手机中的3G标准,对国外企业的进入形成了门槛。在自然资源占有方面,2009年“美国诉中国有关限制若干原材料出口措施案”,试图打破中国对稀有自然资源的限制出口,进而降低下游产业的成本,保持与中国国内下游企业竞争的能力。2010年“美国诉中国风力发电补贴案”,则是美国在中国能源开发领域作出的反应。毫无疑问,美国希望在中国新能源市场分一杯羹。USTR《2010年WTO中国合规性报告》指出,美国提起的“有关限制若干原材料出口措施案”中,未将“稀土”纳入其中。2010年,美国通过各种方式试图让中国取消对稀土的限制,包括2010年12月的JCCT会议。{35}但是,稀土对中国来说,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不可能轻易听从。今后,美国很可能将通过WTO争端解决的方式来处理稀土问题,一场“稀土保卫战”或将打响。
2.知识产权。首轮知识产权谈判源于1991年,迄今已是二十载。一场关于“强盗”与“小偷”的辩论,从未停息。{36}美国对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仍然表示关注,根据USTR《2010年WTO中国合规性报告》,美国认为2009年在中国的音乐和软件盗版领域的损失约达35亿美元,为此,美国在2008-2010年一直将中国列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观察名单”。美国还对中国自主创新政策表示关注,担心中国政府在保护国内品牌和知识产权方面有所偏重。尽管 2007年,中美已经就知识产权问题产生过争端,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强国,美国不可能满足于现状,更不可能忽视该领域在中国的巨大利益。
3.服务贸易。服务贸易是今后WTO一个重点领域,早在2007年,美国就提起了“影响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案”,该案件已基本结束,之后是中国如何执行该裁决。2009年,“美国诉中国电子支付服务的歧视待遇(银联)案”正表明其对中国服务贸易的深切关注。同时,美国认为中国在金融保险,快递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限制,没有很好地遵循国民待遇的原则,如认为中国新《邮政法》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对外资构成歧视。{37}
4.透明度。透明度是WTO中的一个原则。透明度使得市场能够有效运作,减少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扭曲。美国认为中国在透明度方面,还需要不断改进,如入世之后,中国推迟了设立与WTO相关贸易措施的官方统一刊物。虽然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层面,透明度取得进步,但某些中央部委出台规章之前,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通知和讨论的程序,并且有些政策法规只有中文文本,没有英文翻译。2010年,“美国诉中国风力发电补贴案”中,透明度即是其起诉理由之一。
五、结论
基于矛盾理论,中美贸易争端无疑是中国参与WTO贸易争端的主要矛盾。美国向中国发起的每起争端,都在考验中国的贸易措施防线,其意图十分明显,试图通过以点带面的方式,清除其认为的市场准入壁垒,长驱直入中国这一巨大市场;而中国向美国提起的诉讼,却考验着中国的信心,这两者都是对中国应对贸易争端能力的考验。早在2001年,WTO专家约翰•杰克逊(John H. Jackson)在提及中国入世之后,会不会面临如潮水般的争端案件?他坦言,在过渡期这种可能性不是很大,但长期来看,由于中国是一个巨大的经济体,这种情况将不可避免。{38}而今,美中恰好分属世界第一、第二经济体,约翰•杰克逊的预言也是一语中的。仔细阅读USTR《2010年WTO中国合规性报告》,我们发现美国对中国目前的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透明度等仍抱有不满,并保持着密切的关注。随着中国在WTO体制下“十年蜜月期”的结束,未来中国出现更多的贸易争端将不可避免。{39}
贸易战争,是一场持久战,甚至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战争,因此必须要有足够和长期的准备。中美同属GATT的创始缔约国,但由于中国国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中国曾一度中断在WTO的实践。{40}中国加入WTO时间较短,经验缺乏,但是我们依然能够看到中国在处理WTO争端上的日渐进步。{41}中国WTO法律能力的建设,如果以“十年”为刻度,我们有幸作为见证者,亲身经历或亲眼目睹第一个“十年”的进步。但同时,应看到美国在WTO参与方面的强劲实力,拥有完整的“与贸易有关”的政府机构和高水平的WTO律师团队,而强大的海外投资也使得其对中国的政策措施了解透彻。因此,要提高中国处理贸易争端方面的能力,需要向对手学习,正确看待中美贸易争端,在争端中锻炼自我。十年之后,中国或面临着“再入世”。
【作者】
彭德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LaTrobe University)法学院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中国女皇号”下水仪式由美国的建国之父华盛顿亲自主持,他希望看到这条悬挂美国国旗的船前往世界各地,与像中国这样的国家缔结新的纽带。参见Ernest R. May &John King Fairbank, America's China Trad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 204-214。
{2}中国第一家机器棉纺织工厂—上海机器织布局,于1878年由李鸿章主持筹建。参见Ernest R. May &John King Fairbank, America's China Trade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04。
{3}英国烟草集团(BAT)始创于1902年,是一家合资企业,由英国帝国烟草公司和詹姆斯•杜克(James Duke)创建的美国烟草公司联合创办,并由詹姆斯•杜克出任英国烟草第一任主席,直至1923年。著名的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就是由烟草大亨詹姆斯•杜克(James Duke)为纪念他的父亲老杜克(Washington Duke)而建立的。目前,英美烟草集团仍是世界上第二大烟草上市企业。
{4}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全年美国货物进出口额为31896.0亿美元,比上年(下同)增长21.9%。其中,出口12775.0亿美元,增长21.0%;进口19120.9亿美元,增长22.6%。贸易逆差6345.9亿美元,增长26.0%。参见商务部国别报告,载http://countryreport.mofcom.gov.cn/new/view 110209.asp?news_id=22825 ,2011年6月24日。有关2009年中美贸易的年度数据,参见USTR官网,载http://dataweb.usitc.gov/scripts/cy_m3_run.asp, 2011年6月24日。
{5}依据2000年《美中关系法案》要求,USTR每年向美国国会报告中国是否遵守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出的承诺,到2010年已是USTR的第九份年度报告。
{6}USTR Releases 2010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p.18。
{7}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U.S. China Joint Commission on Commerce and Trade, JCCT),始于1983年,号称中美贸易摩擦的“灭火器”。中国副总理担任中方主席,美方主席由商务部长和贸易代表共同担任,联委会会议升级成为两国间最高层次的双边经贸磋商机制。会议涉及的领域十分广阔,包括工业政策、知识产权、农业、医药、信息技术、金融、旅游和环境政策等等。参见USTR Releases2010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http://www.ustr.gov/countries- regions/china, p17,2011年6月24日。
{8}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是中美两国在双边性、区域性和全球范围等广泛领域内,对近期和长期战略性和经济利益方面的挑战和机遇进行磋商的一个现行加强化机制。中方代表为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和国务委员戴秉国,美方代表为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和财政部长蒂莫西•盖特纳。在经历了5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SED)和6次中美战略对话(SD)之后,中美两国元首2009年4月在20国集团伦敦峰会期间决定,将这两个对话体系合而为一,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S&ED)的名称延续下去。通过S&ED机制,中美双方在推动全球复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贸易和投资,加强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等方面达成诸多共识。参见USTR Releases 2010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http://www.ustr.gov/countries-regions/china, p.18。
{9}沈四宝:《法律的真谛是实践》,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174页。
{10}载WTO官方网站hitp://www.wto.orgl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maps_e.htm, 2011年6月24日。
{11}截止2011年7月1日,美国与欧盟(包括之前的欧共体)之间的贸易争端案件为50起,其中美国作为申诉方19起,被诉方为32件。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争端案件为20起,其中美国作为申诉方5起,被诉方为15起。参见WTO官网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e/dispu-e/dispu-by-country-e.htm,2011年6月24日。
{12}载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lenglishltratop_eldispu_e/dispu_maps_e.htm, 2011年6月24日。
{13}载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 2011年6月24日。
{14}中国入世第一案件“钢铁保障措施案”,除中国参与之外,还有欧盟、日本、韩国、挪威、瑞士、新西兰、巴西7个成员,都向美国提出磋商,因此也有学者戏称为“痛打落水狗”。参见Henry S. Gan, Aggressive Legalism: The East Asian Experience And Lessons For China,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the WTO, London, Cameron May Publishers, 2005, pp.325-329,,
{15Pasha L. Hsieh, China's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WTO Legal Capacity Building,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3.4 (2010): 997-1036, pp. 999-1000
{16}在WTO中,绝大多数申诉方都能取得胜诉的结果,据统计,截至2009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118个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申诉方的胜诉率为89%。在13个案件中,有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请而败诉的。参见朱榄叶:《赢多输少还是输多赢少?—WTO争端解决机制申诉方败诉案件解析》,《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17}截止2011年7月1日,WTO争端案件总数为424件。载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 2011年7月24日。
{18}载USTR官方网站:http://www.ustr.gov/about-us/human-resources/organization, 2011年6月2日。
{19}孙哲、李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美国国际贸易政策》,《美国研究》2007年第1期。
{20}以《2010年WTO中国合规性报告》为例,多达124页,载http://www.ustr.gov/countries-regions/china, 2011年6月24日。
{21}参见彭德雷:《WTO争端解决参与机制的巴西模式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Gregory Shaffer, Michelle Ratton Sanchez and Barbara Rosenberg, The Trials of Winning at the WTO: What Lies Behind Brazil's Success (May, 27 2008),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41, No. 2, 2008 pp.427-428.
{22}载美国商务部官方网站http://www.commerce.gov/about-department-commerce, 2011年6月24日。
{23}对外经易部条法局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介》,《国际贸易》1984年第9期。
{24}有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详细介绍,参见陈佩荃:《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简介》,《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
{25}较有影响力的“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聘请的也是美国温斯顿(Winston & Strawn)律师事务所,中国企业取得了胜诉。
{26}Pasha L. Hsieh, China's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WTO Legal Capacity Building,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December, 2010,pl023.
{27}参见中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3368232679=755335131, 2011年6月25日。“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的设立,有点类似于美国的USTR,有助于协调政府内部之间的合作,但未来工作如何开展,还需要不断摸索。 #p#分页标题#e#
{28}有关中国国际贸易法院设立的设想,参见前引{9},沈四宝书,第168-169页。陈立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其启示》,《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9}参见Pasha L. Hsieh, China's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WTO Legal Capacity Building,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December, 2010,pp.1024-1025.
{30}就律师的实习机制,笔者特通过邮件的方式,咨询了中国驻日内瓦WTO代表团卢先堃参赞,他回复原文如下:“关于中国方面实习的机制,目前我们代表团没有像巴西那样的实习机制,代表团只有正式的外交官和工作人员。”关于巴西律师实习制度,参见Gregory Shaffer, Michelle Batton Sanchez and Barbara Rosenberg, The Tnals of Winning at the WTO: What Lies Behind Brazil's Success (May, 27 2008).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 41, No. 2, 2008, p.437.
{31}参见Tina Wang, Where Are China's WTO Lawyers?,载福布斯网站http://www. forb es.com/2009/04/27/china-wto-law-husi ness-e-conomv-trade.html, 2011年6月25日。
{32}李成钢:《世贸义务实施机制及挑战》,载http://www.law.ruc.edu.cn/research/ShowArticle.asp?ArticleID=26437, 2011年6月25日。
{33}Gary Clyde Hufbauer, Trade Disput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Growing Pains so Far, Worse Ahead?参见http://www.iie.com/publications/print.cfm?researchid=1722&doc=int,2011年6月25日。
{34}2010年“银联案’件很好地表现了美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作出的反应。
{35}参见USTR 2010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http://www.ustr.gov/countries-regions/china, p6,2011年6月25日。
{36}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中国被列为“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1991年6月11日,美国特殊301条款下的首轮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拉开帷幕。参见吴海民:《大国的较量—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纪实》,长江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
{37}参见USTR Releases 2010 Report to Congress on China's WTO Compliance, http://www.ustr.gov/countries-regions/china, 2011年6月25日。
{38}Deborah Z. Cass et al, China and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Entering the New Millenniu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pp.27-28.
{39}仅2010年9月15日,美国在WTO就提起了DS413,DS414两起争端案件,与中国进行磋商。
{40}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逃亡台湾地区,虽然国民党宣称其在GATT中的合法地位,但实际上,不能保证输入中国境内的货物享受优惠的关税待遇。至此,1950年3月6日,台湾退出GATT协定,仅在1965年到1971年之间,作为观察员的身份列席缔约国大会。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唯一合法代表中国的政府”,中国的外交取得重大胜利。但由于当时正处文化大革命,所以直到1982年,中国才成为GATT的观察员列席缔约国大会,从而能够出席缔约方的年度会议。1986年7月10日,中国政府递交了关于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地位的请求。
{41}Wenhua Ji&Huang Cui, China's Experience in Dealing with WTO Dispute Settlement: A Chinese Perspective. Journal of World Trade 45, No.l, 2011, op. 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