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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骁骁:论WTO框架下的授权报复程度问题

时间:2013-10-01 点击:

【摘要】WTO授权报复机制被称为WTO的最后救济手段。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授权报复的程度应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等。然而经济学研究已经表明,授权报复的程度很难与利益丧失程度严格相等。而在外国销售公司法一案中。DSB改变了对授权报复程度的既有解释.将“相等”程度解释为一个“恰当”的区间,希望以此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然而.由于在授权报复机制中存在的“囚徒困境”,借助“恰当”的报复程度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的初衷恐怕很难实现。只有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或者多次博弈来破解“囚徒困境”才能实现“恰当”报复所希望达到的“促进履行”之目的。

【中文关键词】 授权报复,囚徒困境

【英文标题】 The Level of Authorized Retaliation under the WTO

【英文摘要】The WTO’s authorized retaliation mechanism is considered as WTO’s last resort.According to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the level of authorized retaliation shall be equivalent to the level of the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However,the economic research has indicated that the level of authorized retaliation could hardly he strictly equivalent to the level of the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In the foreign sales corporations ca3e。DSB changed the pre.existing interpretation on the level of authorized retaliation.DSB interpreted “Equivalent”as an“appropriate”area in order to induce compliance with the DSB’s recommendation.Nevertheless,since there is a“prisoner’s dilemma”under the authorized retaliation mechanism,it is hard to induce compliance with the DSB’s recommendation by an“appropriate”level of retaliation.Only when the“prisoner’s dilemma”could be resolved by introducing the power of third party or repetitious games,the aim of“inducing compliance”can then be achieved

【英文关键词】 WTO;authorized retaliation;prisoner’S dilemma

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整个国际贸易体系和有效执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关键所在”[1]。其中,基于GATT第23条第2款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2条“授权和中止减让”所设立的授权报复机制,被认为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后救济手段[2]。与GATT授权报复机制相比,WTO授权报复机制规定了详尽的程序,并且创新出“交叉报复”手段,以促进或保障相关DSB裁决的履行,因此,其被称为是WTO的“坚牙利齿”[3]。但是,在WTO授权报复机制的适用过程中,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对其中的授权报复程度与利益丧失程度的“相等”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囚徒困境”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教于各位方家。

一、授权报复程度与利益丧失程度的“相等”问题

DSU第22条第4款规定:“争端解决机构(DSB)授权的授权报复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等。”DSU第22条第6款则规定,在决定是否给予报复授权的仲裁中,仲裁员的职权之一就是“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上述条款中的“相等”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于胜诉方而言,授权报复机制是“补偿性”的。正如前文所提及的欧共体等成员方诉美国《持续反倾销和补贴法》案的仲裁员所述,这是“恢复贸易平衡”思想的体现。虽然胜诉方无法从报复措施中获得直接好处,但是其可以通过报复措施,恢复因败诉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双边贸易失衡。

第二,对于败诉方而言,报复措施意味着其将丧失由违法行为中所获的不当利益。而基于“恢复贸易平衡”思想,胜诉方授权报复的数额应相当于败诉方由违法行为中所获的不当利益,继而等于胜诉方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

尽管“相等”概念在授权报复机制中被反复强调,但是其存在的不确定性却遭到了经济学者的质疑。

(一)“相等”的不确定性:经济学的观点

有国外经济学者们通过分析发现:在胜诉方实施了与其利益丧失程度等额的报复措施之后,败诉方所承受的损失与胜诉方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并不一定相等{1}。换句话说,败诉方不一定会由于报复制裁而丧失其由违法行为中所获的不当利益。

如图1所示,假设败诉方A一直向包括胜诉方B在内的国际市场出口产品C,那么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A的供应曲线为S,国际市场对产品C的需求曲线为D,国际市场平衡价格为P,平衡产量为Q;B国内市场对产品C的需求曲线为:Db,平衡点为G,国际市场的平衡价格为P,因此A向B的出口量为Qb。当胜诉方B从专家组获得采取授权报复的授权之后,其决定对从A进口的产品C采取报复措施(例如征收极高的关税),这使得B向A的进口量将由Qb减少至O。由于国际市场上需求的减少,这将使供应曲线S将与新的国际需求曲线D’重新达成平衡点G’,新的平衡价格为P’,平衡产量为Q’。但是值得注意的是,QQ’(A减少的出口数量)并不一定等于Qb(B减少的进口数量)。这是因为:当B不再进口产品C之后,其必然将进口其他替代品(如果产品C具有需求弹性的话)。当B对其他替代品的需求增加后,就会引起该替代品的价格相应上升,这将使得原来购买该替代品的国家将改为购买产品c,并进而增加对C的进口数量,对于败诉方来说,由于胜诉方报复措施对其经济所造成的影响,只是矩形PGQo和矩形P’G’Q’O的面积之差。而且由于G’GQQ’属于生产成本,在不生产时并不发生,那么对于B方“经济利益”的损失而言,实际上只有PGG’P’这个梯形面积。而这块面积显然与胜诉方采取的授权报复程度(即矩形PHQb0的面积)不等。这就意味着败诉方所受到的出口影响不一定等于胜诉方的报复程度。当然,如果产品C有许多替代品,由于各种替代品之间供求关系的互相作用,可能会出现QQ’等于Qb的情况,但是这种相等情况的出现纯粹是一种偶然巧合。价格

图1 胜诉方授权报复措施对败诉方域内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使胜诉方获得了与其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相等的授权报复数额,并且加以实施,但是该报复措施对败诉方域内经济所产生的影响,仍然充满了不确定性。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之一就是:报复对败诉方所造成的损失远小于其从违法措施所获得的利益,这意味着败诉方仍然能从违反WTO规则的行为中获得好处。如此一来,败诉方就有了充分的激励来违反WTO规则。这将从根本上动摇授权报复机制乃至整个WTO体系的基础。

(二)WTO的相关实践

截至2007年9月30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共有7起案件启动了授权报复机制(见表1)。在这7起案件的授权报复仲裁中,大多数案件中的仲裁员都要求授权报复程度必须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等。只有在美国外国公司销售法一案中,仲裁员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该案的仲裁员认为,“报复措施的作用是促进或保证DSB建议得到履行”[4],而“成员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只是在DSB建议得到充分履行之后才加以适当考虑”的问题[5]。因此,其得出结论:“授权报复的额度不一定必须等于美国出口补贴对欧共体所造成的影响。”[6]这显然与必须“相等”的传统看法不一致。虽然双方都提出了根据自己的方法所计算出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数额,但仲裁员认为,没有必要具体计算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数额,其只需考虑欧共体所提出的授权报复数额是否“恰当”(appropriate)。仲裁员最终认定:欧共体所提出的数额,属于按照双方不同方法所计算出的数额之间的一个“合理区间”内,因此其批准了欧共体所要求的报复数额。在该案中,仲裁员并没有采取严格“相等”的概念,而是以“恰当区间”的概念代替了“相等”概念。该案中对于“相等”概念的新解释,意味着争端解决机构对于授权报复机制的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认识改变。授权报复机制不再是以“补偿利益”为主要目的,而转而以“促进或保障履行”为根本目的。这暗示着,胜诉方实施报复的数额可以高于实际丧失的利益,只要不超过“恰当区间”的上限。然而,由于胜诉方在授权报复机制下所面临的“囚徒困境”,对于授权报复程度的这种新解释未必能实现“促进或保障履行”之目的。

 表1 启动授权报复机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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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授权报复的仲裁 ┃                          ┃
 ┃案件序号  ┃  案 名             ┃        ┃  裁决结果                    ┃
 ┃      ┃                  ┃裁决的发表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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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美国获得每年1亿1680万美元的授权报复,后欧共体自愿  ┃
 ┃WT/DS26  ┃美国等成员方诉欧共体牛肉荷尔蒙案  ┃1999年7月12日  ┃                          ┃
 ┃      ┃                  ┃        ┃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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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厄瓜多尔等成员方诉欧共体进口、销  ┃        ┃欧共体3次修改香蕉条例;厄瓜多尔获得2亿多美元的授  ┃
 ┃WT/DS27  ┃                  ┃2000年3月24日  ┃                          ┃
 ┃      ┃售与批发香蕉体制案         ┃        ┃权报复;后wTO在多哈会议上给予欧共体以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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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DS46  ┃加拿大诉巴西资助飞机出口项目案   ┃2000年8月28日  ┃加拿大获每年3亿4420万加元授权报复.但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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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DS222  ┃巴西诉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 ┃2003年2月17日  ┃巴西获每年2亿4779万7000美元的授权报复,但未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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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共体等成员方诉美国“外国销售公  ┃        ┃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关于美国未履行的结论,欧共体获40 ┃
 ┃WT/DS108  ┃                  ┃2002年8月30日  ┃亿43万美元的授权报复。其后.美国国会对《外国销售公 ┃
 ┃      ┃司”税收待遇案           ┃        ┃                          ┃
 ┃      ┃                  ┃        ┃司法》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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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DS160  ┃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案   ┃2001年11月9日  ┃欧共体获得每年121万9900欧元的授权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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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共体等诉美国《持续反倾销和补贴  ┃        ┃欧共体等成员方获授权报复,数额相当于美国在过去几年 ┃
 ┃WT/DS217  ┃                  ┃2004年8月31日  ┃                          ┃
 ┃      ┃法》案               ┃        ┃对来自这些成员方的产品所征收的反倾销和补贴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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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囚徒困境:“恰当”报复程度的局限性

如果把授权报复机制分为授权和报复这两个阶段,我们就会发现:在授权阶段,由于DSB的成员由全体wTO成员方组成,因此其的确具有“集体性”的特点。而在报复阶段,“集体性”的争端解决机构却几乎没有任何作用:报复措施基本是由胜诉方单独实施,这就使得整个授权报复机制又回到了过去那种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博弈。在此类博弈中,对于胜诉方来说,其可以选择不实施报复或实施报复措施;而对于败诉方而言,其可以选择履行DSB裁决或不履行裁决。因此,胜败双方拥有两种本质上相同的选择:采取“贸易自由”措施(不实施报复/履行判决);或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实施报复/不履行判决)。由于胜败方彼此经济依赖度的不同,很可能将使双方陷于“囚徒困境”:即基于各自理性所产生的博弈结果,却并非是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结果[7]。而“囚徒困境”的存在,使得“恰当”的报复程度未必能实现“促进或保障履行”的目的。

博弈论的基本前提就是假设参与者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因此,在授权报复机制下,胜诉方与败诉方都会在考虑报复程度所产生影响的基础上作出理性选择。而胜诉方与败诉方的彼此经济依赖度,将直接决定着报复措施所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因而,笔者的研究将根据彼此经济依赖度的不同而展开。

1.经济依赖度相当的情况

如果胜诉方与败诉方的彼此经济依赖度相当,那么有关贸易自由或限制措施对各方的影响也将类似。假设一方因货物自由出口而获得利益为200,而国内产业因市场开放后受到外国产品冲击,其所受损失为100,那么我们可以以图2中所示的二元矩阵来表示双方的博弈,双方可能选取的战略包括图中的四种组合。

在这四个组合中,对于胜诉方来说,其拥有一个“严格占优”战略——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即无论败诉方采取何种战略,“贸易限制”对于胜诉方来说都是更好的选择。败诉方也同样拥有一个“严格占优”战略,即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一个参与人如有可能总是选取一个严格占优战略并且总是不选择任何严格劣战略,这是所有博弈理论中最强的观念{2}。因此,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就是上述第4种组合——双方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因此,在授权报复程度“相等”于利益丧失程度的前提下,胜诉方将尽可能地采取授权报复措施,而败诉方则将继续拒绝履行DSB的裁决。在此组合中,虽然双方都作出了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理性选择,但却并没有使共同利益实现最大化(组合1),出现了所谓的“囚徒困境”。图2经济依赖度相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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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胜诉方选择A   ┃ 胜诉方选择B   ┃
 ┣━━━━━━━╋━━━━━━━━━╋━━━━━━━━━┫
 ┃ 败诉方选择A ┃组合1(100,100) ┃组合3(-100.200)┃
 ┣━━━━━━━╋━━━━━━━━━╋━━━━━━━━━┫
 ┃ 败诉方选择B ┃组合2(200,-100)┃  组合4(0,0) ┃
 ┗━━━━━━━┻━━━━━━━━━┻━━━━━━━━━┛
(A为“贸易自由”措施.B为“贸易限制”措施)

2.胜诉方经济依赖度大于败诉方的情况

在此情况中,由于胜诉方经济依赖于败诉方,则必须考虑报复措施(如停止从败诉方进口货物或停止出口)对胜诉方国内经济的冲击。假设一方因货物自由出口而获得利益为200,而各自国内产业因市场开放后受到外国产品冲击,其所受损失为100,此外由于胜诉方对败诉方的经济依赖度,如果胜诉方不能从败诉方进口货物,则胜诉国相关产业会损失300。那么其彼此之间的博弈情况将如图3所示。

显然,在此博弈中,败诉方拥有一个“严格占优”战略,即选择“贸易限制”措施,不履行DSB裁决。而在给定败诉方战略的情况下,胜诉方必然会做出理性选择,即选择“贸易自由”措施减少损失。换句话说,虽然胜诉方获得报复授权,但其不会采取“相等”的报复措施,而只会采取低于利益丧失的报复程度,甚至不采取任何报复措施。在此情况中,虽然双方都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理性选择,但没有让共同利益实现最大化(组合1),也出现了“囚徒困境”。图3胜诉方经济依赖于败诉方的情况#p#分页标题#e#

(A为“贸易自由”措施。B为“贸易限制”措施)

3.败诉方经济依赖度大于胜诉方的情况

在此情况中,败诉方经济依赖于胜诉方,因此需要考虑报复措施对败诉方国内经济的冲击。假设一方因货物自由出口而获得利益为200,而各自国内产业因市场开放后受到外国产品冲击,其所受损失为100,此外由于败诉方的经济依赖度,如果败诉方不能从胜诉方进口货物,则败诉方社会福利损失300。那么其彼此之间的博弈情况将如图4所示。

在此博弈中,胜诉方拥有一个“严格占优”战略,即选择“贸易限制”措施,进行报复,且这种报复程度将是尽可能得大。但对胜诉方而言,其必然会做出的理性选择,就是“贸易自由”措施——履行DSB裁决。在此情况中,双方也出现了“囚徒困境”。

但是,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从逻辑上讲,如果败诉方经济严重依赖于与胜诉方的双边贸易,那么其不太可能主动实施违反WTO的贸易限制措施;即使实施了,那么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其必然会迅速履行DSB裁决,而不太可能使对方启动授权报复机制。因此,此博弈几乎不可能发生。  图4败诉方经济依赖于胜诉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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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胜诉方选择A   ┃ 胜诉方选择B   ┃
 ┣━━━━━━╋━━━━━━━━━━╋━━━━━━━━━┫
 ┃败诉方选择A ┃ 组合1(100,100) ┃组合3(-100,200)┃
 ┣━━━━━━╋━━━━━━━━━━╋━━━━━━━━━┫
 ┃败诉方选择B ┃组合2(-100,—100)┃组合4(—300,0) ┃
 ┗━━━━━━┻━━━━━━━━━━┻━━━━━━━━━┛
(A为“贸易自由”措施.B为“贸易限制”措施)

三、“囚徒困境”下的“恰当”报复

囚徒困境的存在,使得通过“恰当”报复来“促进履行”的可能性大打折扣。要真正实现“促进履行”之目的,必须借助对囚徒困境的破解。

(一)“囚徒困境”:对“恰当”报复的限制

如前所述,如果败诉方经济严重依赖于与胜诉方的双边贸易,那么其不太可能主动实施违反wTO的贸易限制措施;即使实施了,那么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其必然会迅速履行DSB裁决。因此,几乎不存在实施报复的需要性。只有当胜诉方经济依赖度大于或等于败诉方时,报复措施也有可能被加以实施。然而,当胜诉方经济依赖度大于败诉方时,由于前述“囚徒困境”的存在,胜诉方不愿实施严厉的报复措施,这使得“恰当”报复所提供的较高制裁数额也失去了用武之地。因此,“恰当”报复可能主要适用于双方经济依赖度相当的案件。由于“恰当”报复允许制裁数额高于实际丧失数额,一旦以此加以实施,就可能引发败诉方的不满,甚至发生大规模的“贸易战”。这显然是双方以及wTO自身都不愿看到的。而这也导致胜诉方不愿轻易采取报复措施。由此来看,尽管DSB借助“恰当区间”的概念对授权报复的程度加以了放松,且暗示胜诉方可采取高于实际利益丧失程度的报复措施,希望藉此促进DSB裁决的履行,但是,由于“囚徒困境”的存在,其良好初衷未必可以实现。

而从wTO有限的实践情况来看,获得授权报复的胜诉方都没有实施报复措施。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前述“囚徒困境”的存在。例如,在厄瓜多尔诉欧共体香蕉案中,尽管厄瓜多尔获得了报复授权,但是由于其出口经济严重依赖欧共体,因此,其并没有实施报复措施。此外,在目前为止的7起进入授权报复程序的案件中,有5起在美欧之间发生,且授权报复总额达数十亿美元。一旦将其实施,必然会爆发全面的“贸易战”。正是这种可能的连锁反应使胜诉方预期:无论败诉方是否履行裁决,实施报复措施所带来的损失都远大于不实施带来的损失,因此不实施报复措施成为其“严格占优”的战略选择,而对于败诉方来说,在给定胜诉方选择的情况下,继续维持违法措施,则是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这种博弈结果间接消弱了“恰当”报复程度可能带来的“促进履行”效果。

(二)破解“囚徒困境”的途径

“囚徒困境”的实质是反映了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各方退回到双边博弈状态,不再遵循WTO下的多边贸易规则。而DSB之所以提出“恰当”的报复程度,其目的就在于“促进履行”,维护多边贸易规则的统一适用。因此,要使“恰当”的报复程度真正发挥“促进履行”的作用,必须破解“囚徒困境”。而其可选择的方法包括:

第一,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打破双方实力对比。例如,Pauwelyn就提出,允许所有受损害的WTO成员方对被告方采取“集体性”授权报复措施{3}。Rodrik则提出,如果胜诉方是发展中国家的话,则应要求全体WTO对败诉方采取授权报复措施[8]。

第二,通过多次博弈破解困境。根据博弈论,如果是一次性博弈的话,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得到的是纳什均衡解,形成“囚徒困境”。而如果是多次博弈的话,人们就有了合作的可能性,囚徒困境就有可能破解。连续的合作有可能成为重复的囚徒困境的均衡解,这便是博弈论上著名的“大众定理”(Folk Theorem)的含义。但合作的可能性不是必然性。博弈论的研究表明,要想使合作成为多次博弈的均衡解,博弈的一方(最好是实力更强的一方)必须主动通过可置信的承诺,向另一方表示合作的善意,努力把这个善意表达清楚,并传达出去[9]。在授权报复机制中,这种承诺的作出不仅需要有关成员方的实际行动,还需要WTO有关机构在有关各方间进行协调,提高此种承诺的可信度。

四、结论

在外国销售公司法一案之前,DSB要求授权报复程度与利益丧失程度必须是“严格相等”。然而,经济学分析表明,授权报复程度很难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严格相等。而在外国销售公司法一案中,DSB认为,授权报复数额可以是一个“恰当区间”,但不是“必须”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严格相等。这种新解释的目的在于促进DSB裁决得以履行。然而,由于在授权报复机制下胜败双方存在着“囚徒困境”,因此,很难借助对报复程度的重新定义来实现“促进履行”这一目的。只有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或者多次博弈来破解“囚徒困境”,才能实现“恰当”报复所希望达到的“促进履行”之目的。


【作者简介】
  毛骁骁(1978—),男,浙江杭州人,法学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Law School,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18 China

【注释】
  [1]See John Jackson.the World Trading System: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2nd,MIT Press.1997,P.124.
  [2]See Steve Charnovitz.The WTO’S Problematic“Last Resort”Against Noncompliance.2002,P.1,www.gets.org/Aussenwitschaft.pdf.
  [3]See Oxfam:Rigged Rules and Double Standards,2002.www.maketradefair.com/assets/english/Report—Chapter—9—to—end.pdf.
  [4]See WT/DS108/ARB,para.5.52,P.18.
  [5]同上。para.6.9,P.21.
  [6]同上。para.5.30,P.14.
  [7]有关“纳什均衡”、“囚徒困境”的内容,参见(美)道格拉斯G等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See Rodrik: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Trade as if Development Really Mattered,P.33,2001,http://www.undp.org/mainundp/propoor/does roy—globalgovernancetrade—pub.pdf.
  [9]参见刘健著:《博弈论经典案例“囚徒困境”及其实证分析》。www.gxcaipiao.com/news/htmlnews/3926.htm.
【参考文献】
  {1}Kym Anderson.Peculiarities of Retaliation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J).World Trade Review Vol 1,2002,P 123—134.
  {2}(美)道格拉斯G,等.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M).法律出版社,1999.7.
  {3}Joost Pauwelyn.Enforce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WTO:Rules are Rules—Toward a More Collective Approach(J).America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94 No.2,2000。P.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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